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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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历年真题中的考查:这一考点主要是通过客观题的方式考查,考生需要掌握民事权利这一分类,并能将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如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司法考试是对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查,涵盖了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多个学科。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中的全科重难点进行讲解。

以下将从各个学科的重点内容展开,以便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民法民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科,主要考察民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

重点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1. 物权: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的能力的权利。

在物权的考察中,主要以物权的获取、变动和灭失为重点。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债权法规定的事实要件,获得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债权的考察主要涉及债权的种类和产生、变动、消灭等问题。

3. 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都是考察的重点。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二、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门重要科目,主要考察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理、主体、客体、情节、刑种、刑事责任等。

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基本因素的体现。

对刑法基本原理的了解,有助于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察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等。

3. 罪名与刑种: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罪名的划定和刑种的选择是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4. 量刑准则和刑事责任:量刑准则是刑法对犯罪的刑罚数额进行规定的依据,而刑事责任则与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有关。

三、商法商法是指与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

重点内容包括:公司设立与经营、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国际贸易法规等。

1. 公司设立与经营: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手续等问题,以及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举措和义务。

民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法考试重点整理引言民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对法律感兴趣的人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考试。

由于民法所涉及的内容繁多,考试难度较大。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本文将整理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加深理解。

重点内容1: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是民法的基本要素之一,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类型。

例如,在“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这个案例中,王某和A公司是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

考生需要了解王某和A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和类型。

重点内容2:物权与债权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两个重要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和债权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张三拥有一块土地,李四在上面盖了一栋房子”这个案例中,张三对土地享有物权,而李四对房子享有物权。

如果李四要出售该房子,他需要得到张三的同意,因为张三对土地享有物权。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个案例。

重点内容3:继承权与婚姻关系继承权和婚姻关系也是民法考试的重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继承权的类型、继承顺序、遗嘱等法律规定,以及婚姻关系的要素、结婚条件、离婚程序等。

例如,在“王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这个案例中,考生需要了解继承权的类型、继承顺序以及遗嘱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纠纷。

再比如,“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发现对方有赌博成瘾”这个案例中,考生需要了解婚姻关系的要素、结婚条件以及离婚程序等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总结以上是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整理,包括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与债权、继承权与婚姻关系等方面。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该注重理解各个知识点的概念、特征和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民法考试中的难点,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实务等方面,要多做题、多实践,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实践能力。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对于准备参加法考的考生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权利的行使和滥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是个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主动行使的一种行为。

行使权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目的,合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而滥用权利则是指个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行使权利的范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权利的行使和滥用的界限,以便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能够正确判断。

二、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有约束力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及时传递等。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

对于考生来说,了解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法考备考中不可或缺的重点。

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在商业社会中,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个体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而不当竞争则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竞争优势的做法。

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都有相应的规定,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具体情况,了解法律规定,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灵活运用。

四、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

个体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包括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三个要素。

而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实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操作,以便在考试中能够正确分析和解答相关问题。

五、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体在生命结束后对财产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继承是指个体根据法定规定或者遗嘱获得亲属死者的财产权益,而遗赠则是指个体在生前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置。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整理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整理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文件编号: 51-AB -89-24-44整理人 尼克 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司法考试高频考点李仁玉一.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难点辨析]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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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事件事实、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

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

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

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

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

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

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

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
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

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我们要注意: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

注意: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典型的除斥期间。

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了权利,如诉讼或者仲裁,等于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此时,保证期间只能行使一次,一经行使,保证期间归于消灭。

从而使得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保护。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
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
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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