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类型化增长的法律思考——以镇江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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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然在案件的选择方面必须进行严格的划分必须明确哪些仅仅一项法规在地位上低于行政诉讼法在它们遇到冲突案件适合用不公开审查方式切不可滥用职权将那些可以进行况会以法律为优先而忽略了法规的作用所以应当考虑在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装成不公开审查的案件侵犯了当事人熟时尽快将其上升为法律对于条例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具的知情权
( 三) 缺乏对信息公开诉讼审级和审理人 员资格 的规定

( 一) 行 政诉讼 案件 的 受理 范 围过 窄
般情 况下 , 行 政诉 讼 中的一 审案件 由基 层法 院审理 , 如遇
我 国 的行 政诉讼 存在着 一个 受案范 围, 即并 不是所有 行政 争 特 殊情 况则 由其 他层 级法 院 审理 。而在 政府 信息 公开 的行政 诉 议, 行政 相对 人都 可 以向法 院提起 行政诉 讼 , 只 有当行 政 争议在 讼中, 由于某些信息是存在较高的保密性, 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
可 以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提 起行 政诉 讼 。 ” 虽然 规定 可 以申请 基层 法 院审理 具有 国家 绝密 性质 的信 息 就是 不合适 的 。除 了缺
行政 诉讼 或是 行政 复议 , 但 前提 条件 却是 “ 具 体行政 行 为侵犯 其 乏对审 查机构 级别 的规定 外, 由于 信息 的特殊性 对审理人 员 的资
{ I } l J 占 缸会
2 0 1 4・2 ( 中) ◆ 政 法 论 坛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
及对策建议
王华丽
摘 要 我国在 2 0 0 7年 1 月1 7日由国务院第 1 6 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以下简称《 条 例》 ) , 并 自2 0 0 8年 5月 1日起施行。《 条例》 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增加 了政府信息公开这项义务 , 标志着国家政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镇政办发[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4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现将加强全市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两法”工作有效衔接。

建立“两法”机关联动衔接机制,对于整合执法资源、增强打防合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法”机关要从有利于打防经济犯罪的大局出发,主动协调配合,有效解决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交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推进“两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建立“两法”机关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案件报备、案件流转的重要措施。

市检察院作为信息平台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省检察院提出的关于信息平台建设新要求,加强协调,加强指导,全力推进网络系统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对接,更新升级信息设备,普遍安装“两法”衔接相关软件,确保今年7月份全部实现网上联通,建成规范运行的“两法”信息共享平台,使我市的“两法”衔接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确保“两法”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

“两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做到有责任人、有专用设备、有固定信息员、有专人维护。

市检察院要建立完善信息平台运行联席会议、案件报备、信息通报等相关制度,研究制定“两法”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录入信息的内容和标准,力求信息平台发挥最大的实效。

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为载体反映的内容。

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所有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辖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和辖市(区)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

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江必新 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江必新 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江必新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摘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给行政诉讼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它丰富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直接利害关系都应有新的理解。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否超出了法定受害范围?历史信息可不可以公开?在证据问题上,还要适用哪些特殊规则?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如何实施免除公开信息的司法认定?如何裁量公开与信息可分割性?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实践中作深入探索。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施行,被认为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的第三次革命,具有特别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本文谨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若干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一、对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款规定了政府违法或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救济途径,被认为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人们因此也对于‚用利害关系人请求救济倒逼政府信息公开‛充满了期待。

但是,如何破解‚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救济困局,却成为最近一个时期媒体热议的话题。

应当说,所谓的救济困局,更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囿于传统理念,对这一条款的规定存在诸多误读。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本款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固有提法的沿用。

我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确立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

将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权标准,立法的本意是为了排除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有些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过于狭窄,将其与德国法上的行政处分等同起来,即与行政命令、行政许可等针对特定人和事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

江苏行政诉讼案件总体特点-镇江编办

江苏行政诉讼案件总体特点-镇江编办

《2013中国开发区投资建设与转型升级研究报告》
自2008年国务院启动省级经开区升级工作以来,到2011年, 纳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系统的经开区共计131家, 其中东部地区66家,中部地区38家,西部地区27家。到 2012年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达到171个,其中 东部84家,中部49家,西部38家,遍及全国各个省市区, 普遍成为所在地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极。截至2014年6 月,全国共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15家,其中江苏省最 多,有25家,其次是浙江20家,山东15家。
3、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 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 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 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 开发区。 开发区有时特指未被开发的地方,是被有关方面认为具有经 济或人文环境潜力的地方。省以下设立的开发区多为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 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开发区行政主体资格若干问题
——以行政诉讼为视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史 笔 2016年6月8日 苏 州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目 录前 言 (1)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一般理论 (2)(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内涵 (2)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相关概念 (2)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特征 (4)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功能 (8)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10)(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问题分析 (10)1、案件受理范围过于狭窄 (11)2、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瑕疵 (12)3、证明责任分配不具可操作性 (13)4、政府信息审查标准以及方式均滞后 (13)5、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缺位 (14)6、行政复议救济制度闲置 (15)(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15)1、权力本位因素主导 (16)2、立法本身存在一定漏洞 (16)3、法律衔接不够严密 (17)三、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借鉴与启示 (19)(一)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介绍 (19)1、美国模式——最后的选择 (19)2、英国和泰国模式——准司法机构性质 (20)3、日本模式——引入第三方机制 (21)(二)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2)四、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建议 (24)(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 (24)(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范围 (25)1、原告当事人资格问题 (25)2、被告当事人资格问题 (26)3、第三人资格问题 (27)(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规则 (27)1、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定 (27)2、原告的举证责任规定 (28)3、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规定 (28)(四)建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司法审查制度 (29)(五)提倡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 (30)(六)设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31)(七)增设有关国家赔偿规定 (32)余 论 (34)参考文献 (35)致 谢 (37)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代表着政府信息公开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破冰,政府信息公开从此开始有法可依,政府权力又增一个制度的笼子,公民知情权又增一个保障的渠道,也随之引领了一阵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热,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却并未如人们所预见的出现了“井喷”现象,即使在经济社会发达、法治发展水平较为先进的地区也是如此。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内容清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内容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镇政办发〔2014〕18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内容清单(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8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修改完善了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同时,经部门自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制定了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内容清单(试行),现将目录和内容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请各部门、单位认真按照内容清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于2014年底前公布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部门信息公开内容清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地址:“中国镇江”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公开地址: /)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公开地址: /web/index.asp)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清单。

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行政认定标准——以司法案例为视角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1), 113-120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1.91016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行政认定标准——以司法案例为视角郑福云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收稿日期:2020年11月5日;录用日期:2020年11月20日;发布日期:2021年1月14日摘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案频发,2019年4月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申请权滥用提供了诸如“数量”、“频次”等认定因素,但此规定中还存数量、频次合理范围如何考量等问题。

同时,行政机关在申请权滥用案认定中亦存诸如考量要素不统一、说理论证不充分、考察内容不合理等问题。

为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合理地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当务之急系厘清申请权滥用的行政认定标准。

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客观行为不当、行为损害结果不具正当性可成为此标准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申请权滥用,行政认定标准On the Administrative IdentificationStandard of the Abuse of the ApplicationRight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CasesFuyun ZhengSchool of Cyber Security and Information Law,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Received: Nov. 5th, 2020; accepted: Nov. 20th, 2020; published: Jan. 14th, 2021郑福云AbstractThere are frequent cases of 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ly for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 my country. The “Regulations on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vised in April 2019 pro-vide identification factors such as “quantity” and “frequency” for the abuse of application rights, but issues such as how to consider the reasonable range of the number and frequency still exist in this regul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y also has problems such as incon-sistent consideration factors,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evidence, and unreasonable content of the investigation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ly.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applicant's right to know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reasonably restrict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most urgent task is to clarify the administrativ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the 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ly. The applicant's subjective maliciousness, objective improper behavior, and improper behavioral damage results can become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is standard. Keywords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pplication Right, Abuse of Application Right, Identification Standard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1. 问题的提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1期刊载了“陆红霞与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该案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下称“申请权滥用”)相关问题引入理论及实务界。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探析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探析[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行后,我国公民对政府公开信息的愿望不断高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其保护的是诉讼中相对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项重要权利。

文章主要讨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判决方式以及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判决方式;行政诉讼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建设服务性政府的一个重要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行,被认为是我国行政法制上的第三次革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含义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由此可以知道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

所谓的政府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是行政机关自制或者履行职责时从其他组织、机关、个人那里获取的并以一定物体形式作为记录或者保存下来的信息。

第一,政府信息是在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时候产生并制作的。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信息的性质是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不是民法的范畴。

民法所调节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权力与职责的关系。

第二,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自己制作或者从其他组织、机关、个人那里获取的。

政府信息的获取有两种途径:自己制作和从他处获取。

行政机关制作是履行职责制定信息,对于一些本属于个人信息或者不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但是经政府获取,使这些原本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就会成为政府信息。

但是这些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处获取信息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如若不是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法定依据时获取的信息就不是政府信息。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6]37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5【实施日期】2016.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5日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依托“信用中国”网站试点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等文件精神,按照“诚信镇江”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

根据“信用中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标准,结合镇江实际,制定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规范、信息交换标准和信息技术标准等,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系。

依法依规。

对信息依法依规实行分类,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重点突破。

坚持突出重点,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的特点,分级、分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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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镇 江 经济 开发 区法 院近 三年 来受 理 的政 府信 息公 生率 越 高 。
开案 件数 量呈 陡增 趋势 , 已成 为行 政案 件 的重 要 案件
类型 。
2 、 问题— — 多样 复 杂 。 从 行 政机 关答 复 的情况 来 看。 表 现 出来 的突 出问题 是 : 重视 程 度不 够 、 知 识储 备
1 、 维 权意 识较 为迫 切 。群 众 的法 治 意识 提 高 , 权 制作 、妥 善保 存政 府信 息 是依 法公 开 的前 提 和基 础 。 在政 府信 息公 开 利 意 识增 强 , 维权 行为 主 动 , 与此 同 时 , 少 数 群众 法律 负有 制作 保存 义 务 的行 政 机关 主体 , 预 期 过高 , 重 复诉讼 、 恶意诉 讼 与依 法维 权并 行 。 2、 行 政瑕 疵普 遍存 在 。当前 , 区域经 济 的竞 争 日
民申请 政府信 息公 开 的基 础 动 因主要 基 于“ 个 人 利益
据统计分析 , 2 0 1 2年 全 年 受 理 行 政 案 件 1 7件 ,
政 府 信息 公 开 案 件 5件 : 2 0 1 3年 行政 案 件 4 3件 , 政 需求 ” 。 是“ 生 活需 求实 用 型 ” 或者“ 执 行信 息需 求 型 ” , 府信 息 公开 案 件 1 5件 ; 2 0 1 4年 9月 1日前共 受 理 行 不是 “ 决 策信 息需 求 型” 或者“ 民主 政治参 与 型 ” 。 与 民 政案 件 3 5件 , 其 中政府 信 息公 开 案件 1 1 件 。可 以看 众 基 本 生 活需 求 联 系越 紧密 , 信息需求越大 , 争 议 发
人 相关 的信 息 , 其 中又 以因拆 迁或 土 地征 用所 引 发 的 的社 会矛 盾尖 锐化 等情 形 。
1 8
镇江 社会 科学 2 0 1 4年第 5期
3 、 矛盾— — 时代 特征 。土地 征 用 、 房屋 拆 迁上 的 就 是面 临 的第一 道难 题 。 每一 起政 府 信息 公开 诉讼 都
难 点二 : 行政 机 关 的基 础 义务 和 附 随义务 的 分 离 从 法律上 讲 , 依法 制作 保 存政 府 信息 和依 法公 开 行行 政 职责过 程 中 , 行 政机 关 制作 保存 信 息是 第一 性
的义务 。 是基 础义 务 , 依法 公开 信息 是 附随义 务 。 依法
多 限于 与个人 利 益相关 的信 息 , 尤 其 集 中在 财产 信 息 导致 政府 信 息公 开不 能 。 人 民法院 的 审查存在 困难 从一 个侧 面 反映 了整个 社 会 的突 出矛盾 , 具 有鲜 明 的 政府 信 息是行 政 机关 承担 的两项 不 同行 政职 责 。 在履
利益 相关 的信 息 主要 涉及 房屋 拆 迁 、 土地 征用 等 不动 备 不够 , 就 会发 生答 复错 误 、 答 复不 周 等 问题 ; 由于沟 产 领域 信息 , 此类 诉讼 占案件 总数 的 6 4 . 5 %。( 2 ) 与个 通协 调 不 够 , 就 会 发 生 单个 的社 会 矛盾 群 体 化 , 萌 芽
镇江社 会 科学 本
知情权 ( R i g h t t o K n o w) , 是公 民的一项 重要 宪 法 人 身利 益等 相关 信息 尤 为突 出 。 ( 3 ) 关 于公 共利 益 的
性 权利 , 丧失 知 情 权 , 民众 的参 与权 和 监 督权 亦 失 去 信 息 , 此类信 息 主要 集 中为 国有 土地 利 用及 规 划和 公 依 托 。正 如美 国哥 伦 比亚大 学 法学 教授 哈 罗德 ・ 克 罗 共设 施 建设 等方 面 的信 息 。 斯 所言 : “ 人 民应 当享 有 知 情权 , 享有 调 查 、 监督 公 共
上述 3 1 起诉 讼 中 ,行 政机 关作 出答 复 行 为 的为
事 务 的合 法 权 益 ; 司法 界应 该 具 有 一种 简便 、 高效 的 2 8件 , 约 占案 件 总数 的 9 0 %: 未 作 出 答 复行 为 案 件 3
强 制性 手段 来保 障公 民知情 权 的行 使 或实 现 。 ” 从 世 起 , 约 占案 件总 数 1 0 %。总体 来看 , 随着 依法 治 国 、 依
矛盾 纠纷 , 是 当前我 国社 会矛 盾 纠纷 的焦点 。从 大 量 在考 验 着审 判人 员 的行政 认知 和 司法智 慧 。
房屋 拆 迁信 息案 件 可 以看 出 , 目前政 府 信息 公 开诉 请
领域 ,鲜 有 涉及 重大社 会 公共 利 益 的信 息公 开 诉求 , 时代 特征 。 政府 信息 公 开案 件激 增 的主要 原 因为 :
界 范 围看 , 政 府信 息公 开 已成 为 现代 民主 政 治和 法治 法 行 政 的理念 日益 深入 人 心 , 行 政 机关 对信 息 公 开 申 社 会 的基 本 要 求 , 成 为公 民参 与 政 治 生 活 、 促进 依 法 请 工 作 是 高 度重 视 的 , 已经 较 少 出 现置 之 不 理 、 拒 绝 行 政 和保 障 自身 权益 的重 要途 径 。 笔者 拟对 镇江 经济 答 复 的情 况 。 开 发 区 法 院近 年 来 审理 的政 府 信息 公 开 案 件进 行 分 析。 试 图从 司 法 实践 的角 度 探求 其 中的 规律 . 进一 步
二、 政 府信 息 公开 案件 主要 特点 及原 因 分析
从 申请 公 开信 息类 型 的统 计数 据 上看 , 政 府信 息
公开 呈现 出如下 特征 :
推 动政 府信 息公 开工 作 。


政 府信 息公 开案 件类 型分 析
1 、 动 因— — 个人 需求 。 “ 信息 是 支配 性资 源 ” , 公
以案 件涉 及 的 内容 及 与 申请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可 以 不 够 、 规范 程度 不够 、 沟通 协 调不 够 。 由于重视 程度 不 将 以上 政府信 息公 开 案件 分 为三 类 : ( 1 )与重 要 财产 够 , 就 会发 生逾 期答 复 、 拒绝 答 复等 情形 ; 由于 知识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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