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受损害赔偿的范围【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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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标准

软件著作权侵权标准

软件著作权侵权标准
1. 相似性标准,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通常需要证明被指控的软件
与原软件存在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外观相似,还
包括内部结构、功能等方面的相似性。

法院通常会进行专业的技术
比对和分析来判断软件之间的相似性。

2. 著作权保护范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原软件作者享
有的权利范围,侵权行为需要在这个范围内。

一般来说,著作权保
护范围包括了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结构和界面等方面。

3. 实质性相似性,除了表面上的相似性以外,法院还会考虑软
件的实质性相似性,也就是侵权软件是否复制了原软件的核心思想、结构和表达方式。

这一点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非常重要。

4. 独创性和原创性,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标准还涉及到软件的独
创性和原创性,即原软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

如果原软件具
有独创性和原创性,那么在判断侵权行为时会更有利于原软件作者。

总的来说,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
需要综合考虑软件的相似性、保护范围、实质性相似性、独创性和
原创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来进行判断,以保护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

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休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有些著作权人对于侵犯行为并不了解,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还浑然不知,事后要追责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

基于这种情况,一休小编今天就为大家科普下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4、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

5、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6、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7、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二、软件著作权侵犯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软件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处罚:对于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是转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小编提醒: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侵犯他人著作权,这会导致自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被判刑的哦。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是指在软件侵权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方进行赔偿的标准。

具体标准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1.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侵权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进行补偿。

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包括侵权方的侵权所得、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 非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侵权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赔偿非经济损失的方式进行补偿。

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非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受害人的名誉损失、商誉损失等。

3. 惩罚性赔偿标准: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恶劣,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并考虑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软件侵权案件可能涉及的赔偿标准不同,具体
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此外,在软件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着作权的行为。

2、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着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我国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侵犯著作权律师】

我国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侵犯著作权律师】

我国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也是如此。

这不仅体现在实体权利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还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程序上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如权利人在行使使用许可权时,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证、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口头方式是无效的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年,这也是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又如中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的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这也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广义地讲,这种限制是非常广泛地存在着的。

但一般而言,这种限制的程度不很强,因为这种限制对著作权人的个体权利损害不大。

因为这种限制同时也限制了权利的相对人,有时能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如对许可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如果没有这一限制,软件著作权人在实力强大的被许可人面前可能会损失一些重大的利益。

二、无偿使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斋要对软件进行少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一制度也可称为合理使用英国法律为曲。

助美国法律则为七或自由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制度。

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相比,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要小得多我国着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况,《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并非为了简化立法,而是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一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不同特点的认识即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性高于一般作品。

对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少于一般作品。

美国《版权法》为了划清合理作用的范围,在第107条列出了四项标准(1)看有关的使用目的,即是否具有商业目的,(2)看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使用形式不同,划分是否合理的界线也不同(3)看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失当,(4)看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从著作权理论的角度看,这一划分标准也可适用于软件。

侵犯著作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侵犯著作权律师】

侵犯著作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侵犯著作权律师】

侵犯著作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些年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研究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一般侵权行为理论为依托,借鉴著作权领域和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成果,来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技术鉴定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研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笔者认为首先要界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所以本文首先阐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相关定义。

接着通过泰安市建筑设计院案实证分析了创意表达二分法在界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上的适用,在此基础上,通过厦门弘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引出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侵权认定原则,指出了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基本方法,并且结合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浅见。

然后通过分析历时六年之久才结案的一起有关软件司法鉴定的案例(曾小坚、曾荣贵案),揭露了技术鉴定中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对象的确定、鉴定内容的选择、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最后的案例总结中,笔者提出了三个观点,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运用时,不能只认定实质性相似后直接依据软件开发时间先后来推测接触的是否存在,而应由原告通过举证加强对“接触”的判断;二是在软件司法鉴定过程中要分清法官以及鉴定机构的职能,不能越俎代庖;三是提出了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选择的不透明,映射出我国法律对司法鉴定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指出希望今后法律能对此领域作出相应规定,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技术鉴定一、美国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一直以来,美国判例中对软件著作权纠纷采取的策略总是受到全世界的关注。

在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方面,美国也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一部分法院在处理计算机程序之间存在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即SSO)方面的相似性所引起的版权纠纷时,曾经陷入过Whelan案确定的SSO准则这个误区,一直到1991年纽约东部联邦地区法院对CA国际公司诉Altai公司案做出判决才走出了这个误区。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是指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复制、传播、出租、展览、播放、放映、表演、发布和摹制等侵权行为。

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文章将详细介绍中国和美国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规定1.刑事处罚: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赔偿: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根据侵权情节的不同,赔偿的金额可以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产生的收益和合理维权费用。

对故意侵权的,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侵权人支付赔偿金,并可以决定赔偿金的一至五倍。

3.行政处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依据《美国著作权法》。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制复制、分发、展示、表演和展示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进行上述行为都构成侵权。

对软件侵权行为,美国法律规定了以下对侵权行为的处罚:1.民事赔偿: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可能被判决支付损害赔偿金,包括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的收益。

2.刑事处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重罪,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侵权人可能会被判处罚金和监禁。

3.强制禁令: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禁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满足强制禁令的条件。

此外,中国和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都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且双方也存在着互相承认和保护对方著作权的协议。

总结计算机软件侵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著作侵权赔偿标准

著作侵权赔偿标准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1. 实际损失赔偿:根据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这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销售额的减少、利润的减少等。

2. 假冒著作权人名义获利赔偿:当他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出版、发行、销售作品,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他人将所获得的利益归还,并赔偿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3. 非法获利赔偿:当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作品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其支付非法获利的赔偿金额。

该赔偿金额通常是侵权人因非法行为所获利的一倍以上。

4. 惩罚性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著作权人可能请求惩罚性赔偿,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

惩罚性赔偿金额通常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金额,且取决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恶意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失证明等各种因素而有所差异。

此外,法院也会考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并将其纳入赔偿金额的范围。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使用、复制、传播、修改或销售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用于规范和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下面将介绍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具有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发表、传播、复制等方式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经许可,商业目的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软件盗版、软件破解和软件反编译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专门制定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法规。

该条例对软件复制、软件发行、软件扫描、软件反编译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私自复制、传播软件,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惩罚。

四、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法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界定和规范,对侵权方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五、刑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严重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构成犯罪。

例如,非法制造销售侵权复制品、非法破解技术防护手段等行为将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打击和惩治严重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旨在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

作为广大计算机软件用户,我们应当自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计算机软件环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依据与标准【侵犯著作权律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依据与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依据软件作品及软件侵权行为所有的不同于一般著作权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认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但是软件也属于著作权作品,它也具有一般作品的绝大部分性质,因而软件侵权行为认定的原则和方法同一般作品也是一样的,只是在具体认定的细节方面是不一样的。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软件作品由思想和表达两个要素组成,著作权法也只保护软件的表达,不保护其思想。

在对软件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部分进行具体区分的时候,就要使用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

此原则是适用于包括软件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是国际上通用的原则,也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最顶层的总原则和法律依据。

所谓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对作品思想创作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思想本身。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美国《版权法》都对这一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修改后的最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 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上述法律规定均认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包含思想和表达两个因素,其中思想因素是抽象的,属于社会公有领域的因素,向所有社会公众公开的,是可以供他人自由免费使用的,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表达则是具体的,是作品思想通过纸张等固体媒介表现出来的,属于作者私人所有,由作者决定是否公开,他人一般不能无偿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中所说的思想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概念、原理、发现、构思、创意”显然是思想,而“工艺、过程、系统、操作方法和技术方案”等也属于这里所说的思想的范畴。

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通过把计算机软件作品划分为思想、表达两部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软件侵权行为的第一阶段,也是主要阶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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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受损害赔偿的范围【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
1.直接损失,包括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软件著作权权利价值的贬值;因制止、消除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侵权行为而对软件著作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软件著作权权利价值的贬值也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具体表现为软件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用等收益的减少。

这种无形利益的减少应列入直接损失来赔偿。

有学者认为,因制止、消除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调查取证、诉讼等支出的费用应列入间接损失赔偿。

从侵权人的角度来看,因制止、消除侵权行为的费用是软件著作权人主动为之,并非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

但就权利人而言,此类支出却是其现有财产的减少。

直接损失是自该损失是由软件著作权人直接承受,并不以该损失是由侵权人直接造成为必要。

所以,因制止、消除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视为软件著作权人的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软件著作权人的间接损失是指软件产品处于生产、销售、出租、转让等增值状态中的可预期的潜在利益的减少或丧失。

软件著作权人由于侵权行为导致软件著作权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软件的著作权从事经营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软件著作权人的间接损失具有以下特征:①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既得利益的丧失;②这种可得利益的丧失是有标准衡量的,而不是想象或假设的;③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④受到间接损害的潜在利益必须是侵权人在侵权时可以合理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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