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方案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方案办法保密工作是一项涉及到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隐私安全等重要领域的工作,为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保密工作管理方案和办法。
本文将从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机构设置方面1.保密委员会的建立:设立保密委员会,由保密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相关人员担任委员,负责统筹保密工作的制定和执行。
2.保密办公室的设立:设立保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保密工作,协助保密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保密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保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安全措施。
二、制度建设方面1.保密制度的建立:制定一系列保密制度,包括保密责任制度、保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信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等,明确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保密知识培训制度的建立:建立保密知识培训制度,要求所有涉密人员进行定期的保密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水平。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电子文档的存储和备份、通讯设备的防护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人员培训方面1.定期组织保密知识培训:组织定期的保密知识培训,包括保密政策法规的宣传、保密泄密案例的解析和保密技能的培训等,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2.开展实操训练:定期组织实操训练,模拟各种常见的保密事故和突发事件,让涉密人员了解应对方法和应急措施,提高应对能力。
3.建立保密教育档案:建立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档案,将培训情况和成绩进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警示和督促。
四、技术支持方面1.建立涉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涉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文件、信息的分类、存储和访问权限的控制,确保涉密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2.建立保密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包括安全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加密设备等,提高保密工作的技术支持和防护能力。
3.开展安全演练和评估: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评估,检验和评估保密设备和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涉密部门和涉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保密管理遵循“必知、必经、必要、必履、必报”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原则,依法管理,纪律严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尊重和发挥涉密人员的主体作用;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内外部联动。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三个层级。
第六条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具有关键作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和制度约束。
第七条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一般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具有一定作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常规管理。
第九条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应当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涉密人员只能获得其工作职责所必须的涉密权限。
第十条涉密人员的权限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及时添加或取消相应的涉密权限。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为保证涉密人员的身份真实、确保其信任度,所在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背景调查等。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涉密知识和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密级管理,了解并遵守涉密文件的密级要求,确保涉密责任心务实。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做好涉密材料的存储、传输和销毁工作,确保不泄密。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扩散、传播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严禁从事与国家秘密工作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应当履行保密审查制度,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密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如实报告。
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保密责任与义务1. 公司高层负责制定、实施和落实保密工作计划并定期评估,监督公司保密工作的运行状况;2. 各部门经理应当对本职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建立保密制度和程序,限制公司机密信息的范围和提高管控水平;3. 所有员工均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披露、不传播公司机密信息,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义务保障公司商业秘密;4. 保密意识培训是捍卫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组织、开展和推广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强化保密意识,提高保密管理水平;5. 公司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将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该员工做严肃处理。
第三章保密措施1. 制定公司机密的分类分级制度,包括商业秘密的安全分级和护照分类;2. 建立统一的机密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机密的存储、传输和使用;3. 建立专门的机密保护和管理部门,制定机密保护和管理制度和措施;4.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电子邮件、互联网和短信等传输安全保密机制;5. 根据不同机密性质和对外交流需要制定相关的交流措施和文件处理程序;6. 设立专门的保密会议室,严格控制进出通道,制定机密安全审批程序,开展重要机密事项的讨论和决策;7. 制定国际式的安全生产制度,有效控制特种物品和数据的交流,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级别。
第四章保密管理措施1. 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应在高效快捷、有效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的基础上完成;2. 对于被授权处理机密信息的员工,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给予保密培训;3. 加强社会保密管理,对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信息的人员进行个人调查,积极预防泄密风险;4. 采取物理、技术与管理措施相结合的方式保护机密信息;5. 加强对公司外部人员如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的管理,确保他们不泄露公司机密信息;6. 定期对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评估,确保保密制度有效运行,督促各部门落实保密工作。
保密文件管理制度办法

保密文件管理制度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保密文件的管理,防范泄密风险,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保密文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密文件的定义保密文件是指依法规定应当保密或经本单位确定需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保密等级保密文件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等四个等级。
对每一份保密文件应当按照其保密程度确定相应的保密等级。
第五条保密责任人保密文件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保密文件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2. 制定保密文件的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等级文件的管控措施;3. 负责保密文件的存储、传输和销毁工作;4. 定期对保密文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文件的安全性;5. 组织开展保密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六条保密文件的存储1. 保密文件的存储应当采取密封、锁存等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性;2. 绝密文件应当单独存放在安全保密的房间或柜子中,相关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批方可进入;3. 机密、秘密文件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库存放,并采取适当的访问权限控制措施;4. 内部资料应当统一存放在指定的保密文件柜中,定期清理和整理;5. 任何单位内部或外部的人员禁止私自携带或外出,需借阅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七条保密文件的传输1. 保密文件的传输应当采取加密传输、快递邮寄等安全措施,确保文件不会被泄露;2. 保密文件的传输应当通过加密电子邮件、加密U盘等安全方式进行,避免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3. 保密文件涉及外部传递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并记录传递轨迹,确保文件的安全传输;4. 对于涉密信息的传输,应当通过加密电话、视频会议等安全方式进行,避免信息的泄露。
第八条保密文件的销毁所涉及的文件或资料,一经确定无须再保密的,应当及时进行销毁。
销毁方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保密文件的备份保密文件的备份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文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管理办法1 基本要求1.1 全体员工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切实有效地保障公司机密信息的安全。
1.2 凡涉及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均属保密工作范围。
2 保密工作机构及职责2.1公司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分厂负责人为成员。
2.2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2.2.1 按照国家和昆钢水泥建材集团保密工作要求,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公司各项保密工作,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国家、集团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密教育活动。
2.2.2 完善公司保密工作制度,设立专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职责,做好密件、密品的保密管理工作。
采取保密技术措施,确保计算机等保密技术装备达到保密标准。
根据档案和保密有关法规制度,进一步提高做好档案工作中保守公司机密信息的工作,确保公司档案(文件)的完整与安全,维护公司机密信息安全。
3 保密制度3.1 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文电、资料的收发、登记、送阅、催收、保管、保密工作;各部门/分厂内部资料按规定自行管理。
3.2 配置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场所和必要的防盗设备保管文电、资料。
秘密级以上文电、资料存放在保险设备中,由专人负责,单独登记,按领导指示阅办,不准自行保管。
3.3 秘密级以上文电、资料必须按规定范围阅读,不得扩大知密范围。
凡送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亲启件,应交本人或指定专人签收,他人不得拆阅。
3.4 秘密级以上文电、资料一律不准通过传真机传输。
不准对外借阅。
如确需借阅,必须核实对方身份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在指定地点阅读,不得翻印。
电子版本阅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3.5 文件对外交换应由专人负责办理。
文件材料编号登记,交接时签收。
文件带回公司应立即处理。
3.6 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复印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准擅自变更密级及保密期限。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DOC)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DOC)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责任制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指导检查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方针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保密委员会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保密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宣传媒体或宣传活动中公开发表或泄露国家秘密。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保密工作,保护机构的重要信息和资料,落实保密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机构内部所有工作人员。
凡涉及机构机密信息和资料,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3.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修订及解释权归机构的保密委员会。
二、保密责任1. 保密委员会对机构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要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保密培训和督察。
2.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有关的义务,不得泄露机构的任何机密信息和资料,对于保密信息的处理要严格遵守规定。
三、保密管理1. 机构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保密工作会议,落实各项保密工作任务。
2. 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加强对本部门的保密监督和管理,确保机密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3.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保密档案管理制度,对机密资料进行分类、备份及存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信息传递与交流1. 机密信息的传递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2. 机构内部涉密信息的交流必须在专门的机密通道上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或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交流机密信息。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机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保密委员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并纪录在案,以便今后参考和处理。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
2. 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报保密委员会审批。
3. 若有其他未尽事宜,由机构的保密委员会进行解释和处理。
以上是关于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旨在规范机构的保密工作,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机构机密信息的保护和安全。
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保密管理,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公司所属单位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遵循依法治密,创新驱动、综合防范,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第五条公司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应当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六条所有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第七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体制。
第八条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保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2.落实上级保密机构和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3.制定和完善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4.负责对各单位保密工作监督、指导、检查。
5.负责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6.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员工保密意识。
7.对失泄密事件给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综合管理部),设在公司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牵头起草和修改保密制度,对保密人员进行管理,对上级机关下发的标有国家密级的涉密载体进行管理等。
第十条所属单位应当设立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接受公司保密委员会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规范保密机构设置,配齐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完善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保障保密设备配备和保密工作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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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遵循依法治密,创新驱动、综合防范,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第五条公司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应当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六条所有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第七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体制。
第八条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保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副主任由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2.落实上级保密机构和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3.制定和完善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4.负责对各单位保密工作监督、指导、检查。
5.负责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6.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员工保密意识。
7.对失泄密事件给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办),设在公司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牵头起草和修改保密制度,对保密人员进行管理,对上级机关下发的标有国家密级的涉密载体进行管理等。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当设立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接受公司保密委员会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规范保密机构设置,配齐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完善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保障保密设备配备和保密工作相关经费。
要加强保密检查,每年底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公司保密办。
第十一条公司和所属企业主要领导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相关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所有员工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与义务。
临时或短期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特殊情况确需涉密应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涉及较多商业秘密的机构应确定为保密重点部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商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应确定为保密重点部位。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章秘密的界定及定密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公司不具有法定的国家秘密定密权,必要时可依法向具有定密权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
经授权后,公司具有国家秘密定密权,相应负责人及指定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被授权后公司不得再行转授。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严格做好派生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
派生国家秘密,是指对已定密事项所承载的信息加以合并、阐释、重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或载体。
派生国家秘密多产生于执行、办理已定密事项的情形,密级应当与原始秘密的密级一致,应当在新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与原始载体同样的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四条商业秘密范围主要包括: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投标管理中的招投标文件和信息;公司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公司技术水平、技术力量、技术潜力、产品动向;公司持有、掌握的厂家技术资料、光盘、书籍、文档;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相关资料;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等。
第十五条商业秘密分为核心、普通两级。
核心商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普通商密是指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损害,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公司总部部门、分支机构和所属企业具有核心商密、普通商密定密权,其他机构具有普通商密定密权,相应的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为商业秘密定密责任人。
商业秘密定密权不得转授。
第十六条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应在载体上做出秘密标志。
秘密标志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国家秘密标志的具体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密级★解密条件”。
商业秘密标志的具体形式为“核心(普通)商密▲保密期限”“核心(普通)商密▲解密时间”“核心(普通)商密▲解密条件”。
其他一般性工作秘密应标注“内部资料”“内部文件”“内部事项”等。
不属于秘密事项的,不得做出秘密标志。
第十七条变更和解除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变更秘密的,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做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除秘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字样。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八条涉密载体管理本办法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录音带、录像带等)等各类物品。
1.上级涉密载体接收。
上级机关下发的标有国家秘密的涉密载体,经公司办公室登记、分文后,要依据分类和公司领导批示范围,由专人负责传阅及借阅工作,严禁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涉密载体制作。
工作中形成的涉密载体,涉及国家秘密和核心商业秘密的,拟制、传递、审批和制作等过程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和网络上处理,如有从网上下载的资料,须将资料以光盘形式拷贝到涉密计算机,并使用一次性光盘存储、保存。
属于普通商业秘密的不受此限制。
对制作涉密文件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应及时清理、销毁。
3.涉密载体发送。
对外发送涉密载体,需经公司保密办登记后,通过机要系统进行交换,严禁通过非机要渠道发送;对内发送涉密文件,严禁通过互联网和公司局域网传递秘密文件,须通过一次性光盘传递或纸质文件发送;属于普通商业秘密的不受此限制。
4.涉密载体复制。
严禁复制、转发上级单位制作的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各种原发文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涉密文件,以及核心商业机密文件。
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时,应经发文机关同意,并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复制的涉密文件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使用和管理。
阅办完复印件后,要及时将其清退或销毁。
5.涉密载体存储。
相关人员须将涉密载体妥善保管,严防泄密或丢失。
在保管除纸质文件外其他涉密载体时,应在其醒目处标注密级。
涉密载体制作单位和个人办理完工作后应及时将涉密载体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存。
6.涉密载体查阅。
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可到涉密载体保管员处进行查阅,需借阅时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不在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不得查阅。
7.涉密载体携带。
在日常工作中严禁携带载有国家秘密和核心商业秘密的涉密载体、资料,内部刊物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出境;在涉外活动中,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需保密的各种统计资料的重要数字,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保密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电话等,均不得向外国人泄露和提供。
凡涉及国家政治、政策方面的保密内容,应严格按照中央公开的口径对外表态;若因工作需要携带公司涉密载体外出时,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和指定专人负责。
8.涉密载体销毁。
所有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要登记造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派专人专车护送,送交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集中销毁,或者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设备自行销毁,严禁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9.涉密载体移交。
上级下发的各类涉密载体应按照规定如数上交。
公司内部机构撤销、合并时,须对本单位保管的所有涉密载体进行清理,分类管理。
需要销毁的,办理销毁登记手续;需要保存的,向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10.密码电报。
国家密码电报的回复,只能通过保密局规定的涉密计算机进行制作和通过规定内网发送;要严格执行“密电密复”的规定,严禁在明电中引用密电内容;严禁转发密电。
第十九条涉密会议和活动管理1.由会议主办部门或企业负责落实保密措施。
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会议内容,审核、限定参会人员范围及记录方式。
要严格管理会议资料,并对其进行编号,会后回收,集中管理。
2.须与会议协办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3.会议中严禁使用无线话筒。
严防手机泄密,可将手机关闭,取出电池,也可在会议室中使用信号屏蔽设备。
4.外部人员到公司及所属企业参观或参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向对方明确提示保密事项,按照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不得允许外部人员擅自记录、拍照、录音和摄像。
第二十条涉密工程管理本办法所称涉密工程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承接的依法被确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涉密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派生国家秘密具有定密权限,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严格做好保密管理。
1.涉密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也是直接责任人;2.须与该涉密工程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3.须与该涉密工程物资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所有外部协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4.全体参与该涉密工程的员工、劳务人员均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接受保密教育。
5.项目部须制定该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方案,报请所在单位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保密管理方案应明确保密责任和人员分工,明确涉密文件、资料、图纸、信息系统、涉密人员、涉密部位等有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6.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涉密人员管理本办法所称涉密人员是按照“以岗定人”原则确定的相关人员。
涉密特定岗位包括: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使用和销毁涉密载体的岗位;从事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定密责任人岗位;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