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解读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三)执行行行要点
Ø 化妆品经营者,根据所经营的产品品种,向供应商索取相关 资料,建立供应商档案,以及产品档案。
Ø 产品外包装或附着在包装上,要有“合格”字样的标识。
Ø 只要能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不一定要索取查验销售发票, 销售单据也可以。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1、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合法性需要查看什么材料?
Ø 答: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合法性需要查看化妆品生产企 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2、保证化妆品的合法性需要索取查验哪些资料?
Ø 答:经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索取查验国产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证明;经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索 取查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经营进口产品 的,应索取查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进口非特产品不再发放纸质 凭证)。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管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其销售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 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 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经营管理章节内容介绍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责任〕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 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 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 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统一配送要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可 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统一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和建立进货台账,并保证在 其分店可以查询记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粤食药监妆[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11〕177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1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化妆品原料管理制度,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制订《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各部门对化妆品原料的评审、选择、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及事故处理的操作或培训指导,也可以作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指导文件。
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原料贸易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原料管理(包括采购、验收、验证、储存、发放、使用等)的各项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管理制度和流程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溯源性。
企业内部对原料的管理一般可作如下分工:(一)研发部门负责原料的选择和试验、质量判定、参与异常处理,并负责提出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的具体指标;(二)品质部门负责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原料的取样、检测、留样管理、质量判定及异常处理,该部门原则上直接对企业总裁负责;(三)管理层负责原料选择的最终批准及事故处理;(四)采购部门负责原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管理;(五)仓储部门负责原料的收发、储存及除虫防害等仓储环境的管理;(六)生产部门负责原料的正确使用。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要点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要点1.注册备案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完成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备案手续。
-检查企业是否依法按时更新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等。
建议:化妆品企业应定期检查和更新产品的注册备案信息,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建议企业应保留与产品相关的所有备案文件,以备监管机构日后查验。
2.产品质量管理:-检查企业是否实施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等。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监控,包括原料检测、成品检验等。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包括产品检验报告、质量投诉处理记录等。
建议:化妆品企业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另外,建议企业与第三方实验室合作开展质量检测,增加产品质量的可信度。
3.生产工艺流程:-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包装等环节。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产品加工和生产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建议: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包装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追溯和管理,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销售渠道管理:-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销售渠道管理制度,包括经销商的选择、合作协议等。
-检查企业是否要求经销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对经销商进行督导和管理。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销售渠道的追溯机制,以便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
建议:化妆品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包括对经销商的选择、合作协议的制定和执行等,从而确保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解决。
另外,建议企业加强对经销商的督导和管理,确保经销商合法经营。
5.广告宣传:-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发布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粤食药监局法〔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7日以粤食药监局法〔2017〕37号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取得总局资格认定批件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落实食品药品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作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意见》明确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重点监管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重点监管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文/日化砖家众所周知,化妆品检验是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的重要环节,事关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检验检测也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服务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的高速发展、行业法律的完善趋严,对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化妆品行业为例,2019年9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称,只要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机构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后即可处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测工作。
与此同时,自新法规体系建立,对化妆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严格要求让检验检测市场容量空前放大,也暴露了这一市场中的不少隐藏风险。
伴随着近年来行业内涌现出多家化妆品检验机构,这一产业链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由此也造成了整个化妆品检验市场的低价竞争与乱象。
如此长期以往,相当于在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品牌方“埋雷”,也将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尤其是自去年至今,频繁有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被曝出问题、被责令整改,不难预见,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或将成为监管下一步的重心。
为应对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作为,于2021年4月8日制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8条,立足于解决现阶段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且《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以解决现阶段包括化妆品在内的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中划出了以下重点:(1)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责任。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其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创新发展〕鼓励化妆品的研究与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化妆品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社会共治〕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依法成立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和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活动,公平对待社会第三方力量,提升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化妆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化妆品安全信息,对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咨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科研、医疗、检验、企业、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可以成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第八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开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严重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机构与人员方面企业生产负责人对部分生产过程不熟悉,未履行相应职责。
二、厂房与设施方面(一)包材库无温湿度监测设备和记录,部分区域漏雨,地面有积水;无防鼠、防虫、防尘、防潮等设施。
(二)生产区域各功能区间未严格区分人流物流走向,操作人员可随意进出各生产区域,不能有效避免交叉污染。
(三)乳化车间排风口和排污管出口直接穿墙与外界相通,开口较大,不能有效防止污染。
在乳化锅外壁发现一只活蟑螂。
(四)企业未建立成品库,厂房院内搭建的2个露天简易帐篷内堆放有成品及包材,地面潮湿有水。
三、设备管理方面(一)乳化锅及物料输送管道清理不彻底,有物料残留,电机表面有污渍且电线裸露;乳化锅顶部堆放手套、锈蚀的螺丝刀、纸巾等杂物。
(二)部分计量器具未检定,如灌装间内用于生产过程巡检的1台数字电子秤、制作间内均质搅拌锅的压力表等。
(三)无水处理系统定期清洗、保养、消毒记录。
四、物料与产品方面(一)企业未按《物料供应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水杨酸供应商进行评估、检查。
(二)半成品存储罐标识信息不全,如品名为“采洁染发膏B”的半成品存储罐仅标识了2019,无具体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三)未按规定留样,如韩秀精油蜡染(批号:CJ2019061001)和采洁型色茶香染(批号:CJ2019061001)未留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粤食药监局健〔2016〕28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9日以粤食药监局健〔2016〕281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约谈机关)根据法定职责,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为目的,约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指导落实整改,督促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而进行的告诫谈话。
第三条责任约谈对象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必要时,约谈机关可以要求该单位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在约谈前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机关可以实施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双随机”抽查中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三)申请人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事项,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备案而未主动申请变更、备案的;(四)监督抽检(验)或风险监测发现产品存在较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五)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或者夸大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六)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召回不安全产品的;(七)多次被投诉举报且核查属实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粤食药监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26日以粤食药监法〔2015〕24号发布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统一方法、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灵活高效、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
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高效原则。
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应用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检查效能,改善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状况。
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按以下分类归集:(一)企业准入责任;(二)产品准入责任;(三)原料控制责任;(四)生产过程责任;(五)产品检验责任;(六)标签标识责任;(七)产品营销责任;(八)产品质量追踪责任;(九)其它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按以下分类归集:(一)企业准入责任;(二)产品合法性责任;(三)经营过程责任;(四)产品营销责任;(五)广告宣传责任;(六)产品质量追踪责任;(七)其它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责任第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安全形势和监管资源条件,按照部门层级由上而下检查难度递减、覆盖范围递增的原则,依法及时分类制定和调整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项目、检查方法与事权划分。
第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计划和管理全省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省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省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下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市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市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下级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本市监督检查结果;按要求向省级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县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县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结果;按要求向市级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法第十五条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类型包括省级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检查和县级监督检查,各检查类型应当相互覆盖各级事权但应尽可能避免对同一企业重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方法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飞行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各种检查方法应当综合应用。
第十七条县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检查;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组织各单元网格责任人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对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巡查。
第十八条市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较高风险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它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至少一次书面检查,并按企业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全市各区县;对辖区内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一定数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市各区县。
第十九条省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高风险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它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按企业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省各市;对全省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一定数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省各市。
第二十条省级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检查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下级当年已完成监督检查的企业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督检查均应根据应监督检查企业总量,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化妆品安全形势和监管资源条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表》(表1)、《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表》(表2)。
第二十三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各级监管资源条件,依据本办法第二、第三、第四章的规定,于每年一月前制定下达本年度《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任务计划总表》(表3),明确各级监督检查数量、检查周期、覆盖程度和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每年二月前制订下达本级本年度《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明细表》(表4),明确监督检查企业、检查方法、计划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实施程序第二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根据本级制订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明细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特殊情况时可以进行适度调整计划并如实纪录。
第二十六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飞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查:(一)出示《行政执法证》;(二)告知监督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三)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后,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表,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四)汇总检查情况后,必须在监督检查表上作出明确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检查结论;(五)经核对无误的监督检查表由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各存一份,对监督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可以申辩陈述并在签名处注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备注说明。
第二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订公开、便民、高效的书面检查程序,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七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第二十九条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一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八章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第三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填报本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报表》(表5)、《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汇总报表》(表6)、《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综合评价表》(表7)。
第三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强度和频次,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客观公正评价下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对于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所在区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指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而进行的日常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应用的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企业现场,采取现场查看、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自查并对自查结果真实性负责的活动。
飞行检查,是指事先不通知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表1.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记录表;表2.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记录表;表3.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任务计划总表;表4.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明细表;表5.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表6.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汇总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表7.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综合评价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