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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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水建管[2006]190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6]190号2006年5月18日) 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

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

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

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对违规项目督促整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护河道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维护河流生态平衡,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项目策划阶段
在进行任何建设项目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项目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项目方需提交详细的项目规划书,包括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等。

施工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时,需遵守相关法规,保证施工期间不会对河流环境造成破坏。

严禁乱倾倒渣土、施工废弃物等行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

水资源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需合理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取水量和排放标准,保证项目运行不会对周边水资源造成破坏。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水资源保护设施,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生态保护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中,必须重视生态保护。

建设项目需保护周边植被,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

在项目建设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确保其生存环境不受干扰。

监管与执法
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时,必须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处罚,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证河道环境的健康。

结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是保护环境、维护河流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所有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规划、施工管理、水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与周边环境和谐共生。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来源:黄水政[1993]35号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日期:93-11-29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委审查;(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7号)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河道资源,各级政府纷纷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首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和监管等方面。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建设内容,确保项目能够适应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其次,在项目审批方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评估,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对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确保项目的建设不会对河道资源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再次,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建设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此外,对于有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要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的成效。

最后,在项目竣工后,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进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项目验收机构要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规范和要求。

同时,还要对项目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综上所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了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河道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和环境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作者:————————————————————————————————日期: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

有下列一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黄河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本指南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3.在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4.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只涉及上述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

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豫政[1992]64号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豫政[1992]64号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黄河干流河道(包括沁河干流河道、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

第三条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河南省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沿黄河各市、县黄河河务局(含管理局、滞洪办公室)是该行政区域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第五条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拦河、穿堤、跨堤、临河的桥梁、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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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1993-11-29
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文号:黄水政[1993]35号
发布日期:1993-11-29
执行日期:1993-11-29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
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
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
上中游管理局审查;
(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
(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
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
(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
委审查;
(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
审查;
(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
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
(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
(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
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
河务局审查;
(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
局审查;
(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
(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
意见,报黄委审查;
(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第四条黄委在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意见。

二、项目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按照上述管理权限领取并填报河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提供如下文件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对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填发黄委统一印制的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由黄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接到申请书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

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在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补做的勘察、试验、技术评价等工作,其费用由建
设单位承担。

三、施工监督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渡汛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给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因建设项目的兴建,占用、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工程设施,降低工程效益及防御洪水标准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规定给予补偿;施工期间施工区的防汛任务由
建设单位承担,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中,由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建设项目是否按审查意见和批准的施工安排施工,组织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应按照河
道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四、启用、检查第十四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干净,保证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时按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向填发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管理部门预交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全部清理完毕后退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填发审查同意书的河〖JP2〗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三十日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相
应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对未按本实施办法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和不服从安全管理的,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
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五、附则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由黄委统一
印制。

第十九条以往有关规定或办法中与本实施办法条款有抵触时,应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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