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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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1998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封识、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时,在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上,以及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加施的封识和标志。

第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的制订、印制、发XXX发放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封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章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动植物检疫封识应加施在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以及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疫的;(二)已经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而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由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管的;(三)不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待处理的;(四)经检疫不合格等待作退回、销毁、除害、换货等处理的;(五)进境的船舶、飞机、火车配载的自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七)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有要求或者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有规定的;(八)其他因检疫需要施封的。

(整理)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整理)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又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

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濒危,而过度、无限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地的破坏雪上加霜。

为规范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1973年许多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公约规定警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木目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资1981年4月8日CITES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危办”),代表我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并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22个办事处。

勇士加快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立法,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第15届缔约国大会于2010年3月13-25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

最新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分类货物报检

最新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分类货物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点)
1、输出观赏动物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种用),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输出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下列单证(了解): 7、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发生以下情况,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 )。 A.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 B.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 C.变更进境口岸 D.变更运输路线 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 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答案】ABCD
2.进口以下货物,收货人应办理审批手续的有( )。 A.血液及其制品 B.活动物 C.水果 D.小麦 【答案】ABCD
一、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多外签署合同或者协议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 (二)报检程序要求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 4、检验结果: ※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三)报检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前30日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日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四)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简称种苗
第四节 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一、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 品及其他检疫物(统称出境植物检疫物)实施的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对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检疫物的 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 口岸实行监管装运。

(一)出境植物检疫的范围




1.出境植物检疫物的内容 (1)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 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 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 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 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 (简称种苗)。 (2)植物产品。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 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植物产品包括粮谷类、豆类、木材 类、竹藤柳草类、饲料类、棉花类、麻类、籽和油类、烟草类、茶 叶和其他饮料原料类、糖和制糖原料类、水果类、干果类、蔬菜类、 干菜类、植物性调料类、药材类以及其他类等。 (3)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 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他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 检疫物。

2.入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审批机关对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提出的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 同或协议中订明。 《进境动植物险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 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又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

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濒危,而过度、无限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地的破坏雪上加霜。

为规范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1973年许多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公约规定警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木目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资1981年4月8日CITES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危办”),代表我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并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22个办事处。

勇士加快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立法,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第15届缔约国大会于2010年3月13-25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跨境电商通关:调研出入境检验检疫

跨境电商通关:调研出入境检验检疫
申报应提交有关许可证明、贸易合同、信用证、货 运单、发票等资料向海关申报办理检验检疫证单,取得 证单后向海关报关。
跨境电商通关
(三)检疫实施
海关总署根据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双边协议要求, 以及风险分析结果,设定不同出口查验抽批比率和实验室送检比 率,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抽样,检疫项目依据进 口国(地区)检疫要求和产品风险设定;
跨境电商通关
( 二 ) 进 口 商 品 检 验 要 求
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 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报关,通关放行后20日 内,收货人应当向海关申请检验。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 销售,不准使用。
跨境电商通关
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凭合同等必要的凭 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 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出口商品检验要求
本次课到此结束
跨境电商通关
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及双边 协议要求,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 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除害处理。
出口除害处理的方式一般包括热 处理、熏蒸处理、辐照处理、冷 处理等措施。
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及使用企业应遵照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实施 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按要求使用IPPC标识;
03
出境动植物检疫
跨境电商通关
01 注册登记
02 出口申报
03 检疫实施
04
检疫除害处理
跨境电商通关
(一)注册登记
海关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企业 或生产基地实行注册(备案)监督管理。
这些出口企业必须获得海关的注册(备案) 方可出口。
跨境电商通关
(二)出口申报
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在注册登 记地的产地海关申报,没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在组货地海 关申报。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让学生打印的内容)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让学生打印的内容)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分别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1-97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编码:01011100 改良用野马其中,章、税(品)目、五六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七八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至第5章)第1章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品)目号0301、0306、0307)(二)培养微生物及税(品)目号3002所列其他产品。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税(品)目号9508)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本章包括可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肉及食用杂碎,但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腌、干制、熏制或在面上撒糖或糖水的。

若进一步加工,如经煮、蒸、烤、炸、炒等,一般就归入第16章。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制罐头等)、产卵或观赏用。

水生无脊椎动物,均归入本章,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海参、海蜇、海胆等。

常见的海蜇保存制作方法有两种:即用盐腌制或用明矾腌制。

用盐腌制的归入本章,用明矾腌制的归入子目号16059010。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未列名的动物产品,通常不作为食品(但某些动物肠、膀胱、胃及动物血除外)。

归入本章的产品有,未加工的人发、猪鬃、马毛、骨、角、蹄、爪、壳及供配药用的动物产品等。

本章注释对“未加工的人发”做了说明,因此如已按发根和发梢进行过整理或已经除简单洗涤之外的加工的人发应归入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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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类管理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检验检疫分类管理是指按照科学、高效、安全、经济的原则,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产品和不同类别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检疫管理模式,实现产品分级、企业分类、监管分层、动态调整。

一、产品分级
产品风险分级是指在全面衡量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特性、贸易国别、质量历史状况、安全风险监控结果以及日常检验检疫要求和实际情况等因素,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产品风险等级。

产品风险等级按高到低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评估及分级方法参见《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指南》(附件2)。

二、企业分类
企业分类是指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建立或原理运用情况、生产管理、自检自控能力、遵纪守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和人员素质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并根据日常监管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企业类别可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类别。

各个类别企业条件要求如下:
(一)一类、二类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HACCP或ISO 体系认证或等效的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的优先考虑),能够规范有效落实自检自控;
3.有严格的原辅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供应商相对稳定;
4.一类企业生产出口产品3年以上,二类企业生产出口产品2年以上或上一年度实际出口批次高于当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辖区二类企业平均水平,生产工艺成熟,产品质量稳定;
5.企业配有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人员资质、素质满足要求;
6.出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按规定要求实施注册/备案管理的种植/养殖类原料应来自经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备案的原料基地;
7.企业须具有完善的出厂检验检疫和召回制度。

(二)一类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能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生产条件、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所在地区行业领先地位;
2.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过去两年每年的出口检验检疫、风险监控检测合格率99%以上,检出不合格后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3.出口产品连续3年未发生过查实属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因检疫、安全、卫生、环保问题而发生退货或销毁、召回产品、索赔、境外通报等事件;
4.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A级;
5.企业已开展出口产品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在自检自控体系中加以控制;
6.通过HACCP或ISO体系认证或等效的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建有检测实验室能够按生产批进行自检自控;
7.已列入二类企业满1年。

(三)二类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能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
2.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过去两年每年的出口检验检疫、风险监控检测合格率98%以上,检出不合格后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3.出口产品1年内未发生过查实属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因检疫、安全、卫生、环保问题而发生退货或销毁、召回产品、索赔、境外通报等事件;
4.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四)未列入一、二类企业全部归为三类企业。

(五)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监管情况对分类企业实施动态调整,发生违法、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立即取消一、二类资格。

各局要根据上述要素制订企业分类评审表,鼓励诚信守法、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开展自主评估,形成企业自身分类等级申请报告。

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并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抽查等措施。

各局根据企业自身等级评估情况,组成专家组开展合格评定,最终确定其分类类别。

各局可视情公布一类、二类企业名单。

“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三、监管分层
检验检疫分类管理是根据产品风险分级和企业分类结果,对不同企业、不同风险的产品分别实施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

即以企业分类管理、产品风险等级为基础确定官方监管频次及出口抽检比例,再综合考虑企业诚信、原料基地、企业自检自控水平、日常监管等信息,对不同类别企业官方监管频次和不同风险产品出口抽检比例进行调整。

结合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ECIQ)应用,实现对官方监管工作进行录入,对抽检比例的设定及动态调整。

原则上对一、二类企业年度实地监管不少于1次,三类企业不少于2次。

对不同风险等级产品,各直属局可视情调整监管频次。

各类企业的各个风险等级产品的抽检比例,以及每个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的项目的抽检比例,可由直属局组织专家组经风险评估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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