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

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近年来,我国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旨在规范国企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国企的稳定和良好形象。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100条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
第一条:国企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企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企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受贿。
第三条:国企公职人员不得违反廉洁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等。
第四条:国企公职人员不得泄露国企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第五条:国企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商业活动,不得经商。
第六条:国企公职人员应保守国企的技术秘密和专利信息。
第七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国企公职人员应遵守国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不得违规加班或旷工。
第九条:国企公职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他人权益。
第十条:国企公职人员应保护环境,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
第十一条:国企公职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怠于职守。
第十二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加强工作学习,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国企公职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懈怠。
第十四条:国企公职人员应遵守国企的财务纪律,不得贪污公款。
第十五条:国企公职人员应保护国企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六条:国企公职人员应遵守国企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企的商业机密。
第十七条:国企公职人员应遵守国企的组织纪律,不得违反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加强团队协作,不得互相排斥或攀比。
第十九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守信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履行岗位责任,不得推卸责任。
......(以下省略,共100条)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为国企公职人员行为的准则,旨在规范国企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国企的稳定和良好形象。
国企公职人员应深入学习、贯彻执行这些禁令,自觉遵守,以身作则,为国企的发展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中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七不准”

中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七不准”
佚名
【期刊名称】《时代风采》
【年(卷),期】2008(000)016
【摘要】近日,中央纪委发布《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七项要求”的内容是: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总页数】1页(P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1
【相关文献】
1.七个“不准”约束国企领导 [J],
2.七个“不准”约束国企领导 [J],
3.中纪委对国企领导人公示七点纪律 [J],
4.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规定 [J],
《中国癌症防治杂志》编辑部
5.中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人七项要求”党纪处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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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1995年5月1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四条规定”),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正确贯彻执行“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包括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原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也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适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二、企业领导干部要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中纪发[1994]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四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自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以来的情况。
各级党的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干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折扣,不如实入帐并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回扣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八条处理。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 五个严禁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五个严禁
四个不准
1、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
2、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3、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已的旗号以权谋私。
五个严禁
1、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
3、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4、严禁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5、严禁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
廉政建设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
四个严格控制
1、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机关办公楼;
2、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
3、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
4、严格控制会议和文件,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四个坚决制止
1、坚决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送礼;
2、坚决制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坚决制止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
4、坚决制止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
最新整理廉政准则52个不准 8个禁止52个不准.docx

最新整理廉政准则52个不准 8个禁止52个不准一、“八禁止”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23、不准私自泄露xxxx推荐、xxxx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25、不准在xxxx推荐、xxxx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中纪委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

中纪委、中组部“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换届纪律“五个严禁”一、严禁拉票贿选。
二、严禁买官卖官。
三、严禁跑官要官。
四、严禁违规用人。
五、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
二、不准贿赂代表。
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四、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
六、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七、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八、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九、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十、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十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十四、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五、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十六、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十七、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利。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中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8个禁止和52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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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干 部 等 有 关 情 况 : 是 不 准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隐 瞒 或 者 四
由 外 方 委 派 、 任 的高 级 职 务 ; 是 不 准 允 许 、 容 配 偶 、 聘 八 纵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在 异 地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后 . 本 人 管 辖 的地 区和 业 到
歪 曲事 实 真 相 : 是 不 准 在 民 主 推 荐 、 主测 评 、 织 考 察 和 五 民 组
以 及其 他 与 行 使 职权 有关 系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财 物 : 是 不 二 准 接 受 可 能 影 响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请 以及 旅 游 、 身 、 宴 健 娱 乐等 活 动 安排 ; 是 不 准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 受礼 金 和 各 种 有 三 价 证 券 、 付 凭 证 ; 是 不 准 以 交 易 、 托理 财 等 形 式 谋 取 不 支 四 委
是 不 准 不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推 荐 、 察 、 酿 、 论 决 定 任 免 干 考 酝 讨
新 的经 营 范 围 ,让 企 业 永 远 以 崭 新 的 姿 态 展现 在 激 烈 竞 争
破 以往只在大城市吸纳理事单位 的惯 例 , 后在 地 、 两级 先 县
吸纳了部分加盟理事单位 , 收到 了理想的效果。不仅促进了
四、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一
准 违 反规 定拥 有 非 上市 公 司 ( 业 ) 企 的股 份 或 者 证 券 : 是 不 三 准 违 反 规 定买 卖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他 证 券 投 资 : 四是 不准 个 人 在国( ) 境 外注 册 公 司或 者投 资入 股 : 是 不准 违 反 规 定 在 经 五 是 不 准 采 取 不 正 当手 段 为本 人 或 者 他 人 谋取 职 位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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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
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2020-1-1实施
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1-
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
-2-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
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