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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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的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遏制事故发生。

(二)科学合理,依法储存,科学使用。

(三)分类管理,分区域划定,分级储存和使用。

(四)责任明确,各方责任齐头并进。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储存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过安全评估和验收。

(二)储存设施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与生产区域分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储存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爆、防漏、防盗等功能,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过储存设施的承载能力。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类管理:(一)根据危险性等级进行分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别储存在不同的储存区域内,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三)禁止存放过期或者损坏的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储存设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安全:(一)设立专人负责储存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巡检。

(二)定期进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设施出现故障或者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八条储存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定期检查储存区域内的温度、湿度、气氛等参数,保证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二)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合格。

(三)禁止储存与其他物质相混合的危险化学品。

(四)禁止在储存区域内进行无关工作、生活和储存其他物品。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化学品存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化学品存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化学品存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的存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单位的化学品存储管理。

第三条化学品存储管理应以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依法管理。

第四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建立健全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防灾减灾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第二章化学品存储场所规划和设计第七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通风良好,具备防爆、防毒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合理分区,不同性质、不同危险级别的化学品要分开存放。

第三章人员及设施要求第十一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严格执行工作岗位安排制度,确保人员熟知操作规程,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第十二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化学品的接收、存储、使用、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仓库设施,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存放。

第十四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

第十五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六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化学品的购进、存储、使用、出库等信息。

第四章环境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定期清理和清洁,保持场所内外的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化学品存储场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储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安全备案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备案。

第六条安全备案内容包括:(一)单位基本信息;(二)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储存设施及设施的安全性能评价报告;(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情况;(五)其他应当备案的信息。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安监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储存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储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管理范本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管理范本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管理范本一、安全规章制度1. 制定并发布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2. 要求所有从事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规定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存放、使用化学危险品,并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储存场所布局及设备1. 根据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属性,将储存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牌。

2. 要求储存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 规定储存柜、储存箱等容器必须具备防火、防腐、密封等功能,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三、储存记录与标识1. 对每批次储存的化学危险品进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记录档案,包括入库日期、来源、数量等信息。

2. 使用明显的标识,标注储存区域、化学危险品名称、等级及储存日期,以方便识别和管理。

3. 定期对储存区域进行盘点,核对实际数量与记录数量是否一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安全操作守则1. 禁止任何人员在储存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行为。

2. 严格控制储存区域内的人员进出,并要求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要求所有人员在接触化学危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 定期进行紧急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废弃物管理1. 对于过期、废弃的化学危险品,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正确处理,在储存区域设置专用的废物收集容器,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清运。

2. 禁止将废弃物随意倾倒或混入其他垃圾桶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事故应急预案1. 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及其任务,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故。

2. 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应急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法规。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法规的建筑结构;2. 设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3. 安装闭路监控系统,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4. 距离居民区、人口密集地区、火灾易发区等敏感区域符合相关规定;5. 储存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必须按照规定分类储存,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容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容器必须具备耐腐蚀性和密封性能;2. 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3. 容器必须按照规定标注危险品名称、危险标志和相关警示语。

第九条储存场所必须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储存的数量、种类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储存场所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区域,禁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对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并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先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门设计的设备和场所进行,并保持环境通风畅通;3.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好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方法一、前言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紧要措施。

本文结合中国现阶段危化品储存规模情形和行业特点,对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要求及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二、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基本要求1.备案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机关等生产、使用、储存不安全化学品的单位。

2.备案的内容(1)不安全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库存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备案。

(2)不安全化学品品名、数量、性质、用途、储存位置、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必要信息。

3.备案审核验收备案审核应遵从审批、验收和监督的原则,确保备案能充足安全生产要求。

4.备案信息的保存备案信息,包括危化品出入库记录、库存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应保存在机械、电子或手工备案簿中,并实时更新备案信息。

三、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关键1.分类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分类确定后,应按类别进行储存,合理布局危化品仓库,保证不同不安全级别的化学品之间保持良好的距离。

2.生产安全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储存过程中,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牢靠,从而保护员工及公众利益。

3.环保管理在危化品储存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储存场所进行环保排放掌控,实现危化品的环境安全储存。

同时,企业要维护储存场所的清洁卫生,防备化学污染。

4.监管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备案工作承当者要适时关注不安全化学品使用情况,构建监管机制,保证备案管理得到适时跟踪、监管和掌控。

四、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实施措施1.适时备案企业储存不安全化学品应在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前进行备案,并持续更新和完善备案信息。

2.备案审核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备案信息的审核和验收,明确审核验收的流程和原则,确保备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信息公示企业应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并设定明确的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4.行业标准化建立不安全化学品储存标准化,明确储存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要求,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1. 引言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危化品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此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危化品储存的单位和个人。

2. 安全责任2.1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储存的安全工作,并明确责任人员。

2.2 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全员的了解和执行。

2.3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4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5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应对并采取正确的措施。

3. 储存环境要求3.1 危化品储存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危化品的揮发物能够及时排出。

3.2 危化品储存区域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以免引发事故。

3.3 危化品储存区域的温度应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温度对危化品造成影响。

3.4 危化品储存区域应具备防火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包装和标识4.1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使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和方法,确保危化品在储存过程中不泄漏或损坏。

4.2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为每种危化品设置明确的标识,并确保标识能够清晰可见。

4.3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定期检查包装和标识,确保其完好和准确。

5. 储存管理5.1 危化品应按照其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在相应的储存区域。

5.2 危化品储存区域应按照种类和数量进行合理布局,避免不同种类的危化品混存引发事故。

5.3 危化品储存区域应设置防火间隔,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事故扩大。

5.4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定期检查危化品的储存状态,确保危化品未过期或发生变质。

5.5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设立定期清理危化品储存区域的制度,确保储存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6. 废弃物处理6.1 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合规处理。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引言危险化学品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物质,其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是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本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安全可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办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储存、使用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第二章储存安全备案第三条储存安全备案义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对其储存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备案,确保储存安全。

第四条储存安全备案内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储存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储存场所的情况,包括面积、结构、防火防爆措施等;3.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储存方式等;4.应急措施,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等;5.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

第五条储存安全备案流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流程如下:1.储存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申请;2.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对储存单位的储存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审核;3.审核合格后,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颁发储存安全备案证书。

第六条储存安全备案周期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周期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备案。

第三章储存安全管理第七条储存环境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保证储存环境符合以下要求:1.储存场所应设有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等行为;2.储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且远离易燃易爆物;3.储存场所应保证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稳定。

第八条储存设备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保证储存设备符合以下要求:1.储罐、容器等储存设备应具备耐腐蚀性能,且定期进行检测;2.储存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存储,防止不相容物质混合储存;3.储存设备应与监控系统联动,实现对温度、压力等参数的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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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储存安全要求第八条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安全评价及备案要求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

并将储存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安全备案。

第二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储存安全备案由承担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

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情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情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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