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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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深民规〔2016〕5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市级各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16年12月12日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公开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

第三条社会组织编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和及时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管理工作。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市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章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第五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提交、接收和存档。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市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依据本办法规定不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进行特别标注。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9.18•【文号】民函〔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全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有关要求,经商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2)。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二、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

三、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民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21年9月30日“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民政职责,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新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十三五”时期,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取得新成绩。

——党的领导不断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出重要指示。

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全会多次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党的建设写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

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年检、评估等工作中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领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哈民政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9〕2号各全市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相关规定,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

现将2018年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度报告范围和时间凡经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度报告。

2018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二、年度报告方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分别报送年度报告。

其他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审核。

三、年度报告内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年度报告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表》、年度工作报告、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年度工作报告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四、年报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各社会组织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年度报告已通过审核”或“年度报告未通过审核”意见。

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社会组织年检年度工作计划

社会组织年检年度工作计划

社会组织年检年度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与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其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社会组织的合法化和规范化建设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行,年检工作成为了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年度工作计划旨在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提升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与重点1.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检机制(1)制定年检操作规程和指南,明确年检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2)完善年检信息系统,提高年检工作的信息化水平;(3)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检档案,保存年检工作相关材料。

2. 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编制工作(1)明确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格式;(2)协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按时制定报告;(3)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开展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1)加强与审计机构的合作,制定审计合作协议;(2)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3)对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关建议和改进措施。

4. 推动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1)加强对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规素养;(2)利用各种渠道开展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化水平;(3)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制,解答社会组织相关法律问题。

5. 加强社会组织年检监督和评估工作(1)加强对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年检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2)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检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先进社会组织,惩戒违规行为;(3)定期组织年检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提升年检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1.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检机制(时间:3个月)(1)制定年检操作规程和指南(1个月);(2)完善年检信息系统(3个月);(3)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检档案(2个月)。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XXX[2017]59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区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强化培育发展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发,把社区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作为培育发展的重点,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不断调整、优化和完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鲁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4月27日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扩大社会监督,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分析评价、公开共享、结果运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年度工作报告内容第七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五)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社会团体会员名册;(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八)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等活动情况;(九)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十)受到处罚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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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报的制度
20XX年8 月21 日,新华社受权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报制度。

同年9 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对慈善组织实行年报制度。

目前,国务院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3 部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关于社会组织年检制度的改革方案也在研究中。

本文基于年报制度改革情况和地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年检改革的实践,汲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社会组织年检和年报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我国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革的3 种方案,以期对年检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年检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商事制度改革是在党中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目的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厘清政府权力的边界。

改革强调宽进严管,要求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建立年报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出台法规规章。

20XX 年2 月7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为落实通知要求,国务院专门制定了《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据此颁布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配套规章,与条例同日实施。

二是建立抽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对其通过信用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抽查采取双随机模式,即被抽查和检查人员均随机确定。

根据确定抽查的条件,将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三是建立信用惩戒制度。

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黑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经营、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授予荣誉等方面,将依法受到限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与银行、海关、税务、质检等多部门建立了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形成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年报制度在实施初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年报积极性不高、年报系统建设
滞后、数据统计效率低、误差较多等。

社会上也有认为工商部门不作为、推卸监管责任的看法。

部分地方改革社会组织年检制度的情况目前,海南、黑龙江和深圳等地已取消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但改革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

海南取消年检后,实行了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与原年检制度基本相同。

其中,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单位不再要求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只出具年度报告已通过审核或年度报告未通过审核意见。

对无故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或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深圳对行业协会实行了年度报告制度,社会组织通过深圳民政在线站公布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审核报告内容,同时建立了年度报告抽查制度和活动异常名录。

黑龙江完全取消了年检制度,但未实行年报制度。

目前主要运用评估、抽查等手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是否应取消年检制度的问题,多数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反对取消年检制度,认为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组织动态和活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对社会组织的一次全面体检。

若取消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将失去重要的监管抓手。

另外,由于年检结论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税收优惠等相关活动挂钩,若取消年检后,其他相应政策制度都须进行相应调整,工作难度较大。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已将社会组织登记职能从登记管理机关剥离,如再取消年检,大多数地方担心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会更加弱化,进而影响机构、编制、经费等。

但同时也认为现行年检制度存在一定弊端:一是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为社会组织的活动背书,承担一定的责任风险;二是年检填报信息过多,给社会组织增加负担;三是年检时间较为集中,登记管理机关工作量过大。

专家学者对年检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年检改革的方向,专家认为商事制度改革对社事制度改革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年报是审慎的形式审查,实行年报不是放弃监管而是创新监管,不是倒退而是前进。

因此,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革的上策应是取消年检,实行年报;中策是分两步走,只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采用年报制度;下策是保留现行年检制度。

实行年报制度的有利之处是:
1. 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看年报比诚信;
2. 有利于厘清监管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不再通过出具年检结论为社会组织背书,降低了责任风险;
3. 有利于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感;
4. 年报制度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国际形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对慈善组织实行年报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3个条例做出相应调整是大势所趋。

但年报是由社会组织自行公示,有可能出现年报造假等问题,政府的后续监
管手段应当跟上。

年检制度改革建议结合上述情况,就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革,本文提出三种改革方案。

方案一:全面取消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建立年报制度有利之处:风险小责任轻简政放权提高监管效能
1. 有利于减轻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责任,降低风险。

年报的责任主体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责任是提供公示平台。

年报中出现的问题由社会组织承担,登记管理机关不再为社会组织背书,风险责任降低。

2. 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

实行年报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有限的人手从大量烦琐的年检事务中解脱出来。

通过建立抽查监督制度,使抽查成为每个社会组织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提高社会组织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提升行政监管效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年报作为一种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4. 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及数据,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管合力。

不利之处:条件要求高部门协调难度大
1.社会组织不同于,年检制度全面改为年报制度,可能会产生对社会组织放松监管的印象。

一旦有个别社会组织出现问题,登记管理机关仍将面临被问责。

2. 年检结论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税收优惠等相关活动挂钩。

取消年检后,其他相应政策制度都须进行相应调整,工作协调难度较大。

3.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赖于投诉举报和抽查,可能出现监管漏洞。

目前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度相对较低,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较少,登记管理机关除对部分社会组织重点检查外,其他若都依靠随机抽查和举报,可能导致部分违法违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

4. 改革成本较高。

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投入较大,基层经费短缺,落实困难。

改革方案一旦确定,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必须要跟上,而且要全系统通盘考虑,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年检已取消,年报无处报的情况发生。

方案二:对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保留年检制度,其他社会组织采用年报制度有利之处:循序渐进突出重点
1. 分类监管,降低风险。

对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从严管理,符合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特点。

这部分组织管住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2. 减轻监管压力,提高监管效能。

只对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进行年检,既可减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负担,又能将有限的监管力量用于监管重点,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有利于社团条例等3 个法规的修订出台。

年检是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社会组织的重要监管手段,对部分社会组织保留年检,业务主管单位更容易接受,有利于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不利之处:落实难度大投入成本高易受质疑
1. 法规的公平公正可能受到质疑。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有可能有所不满。

这种明显的区别对待也容易被诟病,引起不良反响。

2. 不利于与其他部门进行政策衔接。

如果两种制度并存,与其他部门在协调制定配套措施时易造成混淆。

比如在获取税收优惠资格等方面,有的依据年检合格结论,有的依据年报情况,不便于把握。

3. 年报系统的建设投入大,耗费成本高。

慈善组织的年报平台能否适用于其他社会组织需要考量。

而且社会组织实行年报和年检两套系统并存,管理和维护的难度较大。

方案三:对慈善组织实行年报,对其他组织实行年检
这实际上是方案二的缩小版,只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组织实施年报,其他组织仍然实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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