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处理机构及处罚第五条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学校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认定与惩处。
第三条原则1. 公正公平:对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认定与惩处,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每一项处理决定都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在处理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时,既要依法依规给予惩处,也要注重教育引导,促使教师改正错误,恢复职业道德。
3. 责任追究:对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第四条违规行为种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2. 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3.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 学术不端,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认定程序1. 学校成立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调查组,负责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4.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对教师进行惩处。
第三章惩处与责任追究第六条惩处措施1. 警告:对情节较轻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情节严重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4.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对特别严重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撤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处措施。
第七条责任追究1. 对知情不报、包庇、纵容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2. 对学校管理层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应当追究其管理责任。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之欧阳主创编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保定市实验小学惩戒条例

保定市实验小学惩戒条例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保定市实验小学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四十八团中学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为进一步推进本校师德建设,突出师德激励,促进良好风气,强化师德监督,防止失德行,规范师德惩处,整体提升师德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师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师市中小学德建设长效机制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四十八团中学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四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教师师德师风违规处理办法

(2)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给予党纪处分;
(4)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其他
1.对教师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3.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共同关注教师师德师风问题,形成家校社共育的良好局面。
十四、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持续改进与评估
1.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开展丰富多样的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3.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剖析,提高教师对师德师风问题的认识,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育形象。通过明确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理措施,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复查机制,强化宣传教育与培训,落实责任追究,促进合作与协调,确保持续改进与评估,以及提供保障措施和国际交流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3.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日常监管,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十八、保障措施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大投入,为师德师风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处理促进教师自我反省、自我改进。
3.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冤枉教师。
4. 处理适当: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与违反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处理结果的适当性。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警告,期限为6个月。
2. 记过: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记过,期限为12个月。
3.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期限为24个月。
4.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5.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处理程序1. 调查:发现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认定。
3. 告知: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及理由。
4. 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申诉。
5. 执行:对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理结果的落实。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教育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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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
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师德行为,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
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市直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违反师德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
(二)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
(四)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五)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六)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午间饮酒影响教学及工作,工作日及工作场所
搓麻将、打扑克、炒股和玩电脑游戏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不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允许在校外兼课的;
(二)参与各种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四)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六)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撤职、开除或辞退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经教育不改的;
(五)参与有偿办班补课并受到记大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七)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一月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
第八条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反师德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视其情节取消荣誉称号、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
第十条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降级十八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受警告处分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本年度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
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受处理的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受处理的教师对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其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下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在处理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的过程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组织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定市教育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