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型买卖合同研究(定稿)资料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研究》范文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型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买卖型担保的效力,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和研究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买卖型担保的概念及类型买卖型担保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其类型主要包括定金担保、保证金担保、留置权担保等。
三、买卖型担保的法律依据买卖型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买卖型担保的设立、履行和终止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首先取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基于该合同的买卖型担保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认定在买卖型担保中,往往涉及到担保物权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权利人以支配特定物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对于买卖型担保中的担保物权,应当根据其设立的方式、条件和期限等因素进行认定。
(三)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在买卖型担保中,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
这种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抗辩权的行使也应当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买卖型担保的实践问题及解决建议(一)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买卖型担保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条款不清晰、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解决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交易双方的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建议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和履行方式,减少纠纷的发生。
担保型买卖合同研究(定稿)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D030106)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试论担保型买卖合同指导老师X X X学生姓名X X准考证号XXXXXXX2016年8月20日担保型买卖合同研究专业:法律(D030106)学生:XX 指导教师:XXX摘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着以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在借贷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口头约定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执行买卖合同,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给出借方,以房屋抵债。
在民间借贷活动当中,此类担保型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这种新型担保物权与让与担保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基本一致,应当确认这种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并对其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业的融资进行担保,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此类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本质及其效力进行研究,对此类担保型买卖合同做一个探讨与还原。
关键词:担保型买卖合同;后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物权ABSTRACTNowadays in practice China's judiciaiy exsists a new guarantee modality which are using the sales contract to guarantee the contract of loan. Parties or other privies who have the credit realationship will sign an extra sales contract when they sign the contract of loan. They reached a verbal agreement that if the borrowers can not pay the bill on time, the lenders will carry out the sales contract when the borrower should transfer the possession which the sales contract lined out, slovent by their house. In the informal credit activities, the dispute by this kind of garantee sales contract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The process of this new guarantee form of material right and its backgrand and development are almost the same, This non-typical guarantee form of material right should be confirmed and regulated to make sure it serves the economy bettter and plays its own role like securing the corporate finance. This article is aimed for by studying the nature and potency of this kind of guarantee sales contract to make a discussion and restore of it. Key Words: Guarantee Sales Contract, Tansfer and Guarantee, Non-typical Guarantee Form of Material Right.试论担保型买卖合同(提纲)一、提出问题(一)案情简介(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二)争议焦点(两个相似案件判决结论截然相反,两个不同判决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制度分析)1. 以预售商品房形式体现的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违反《物权法》第186条关于流押的禁止性规定;2. 此类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3. 认定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否突破了“物权法定”原则。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研究》范文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担保是买卖双方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自身权益而常采用的一种法律手段。
其中,买卖型担保因其特有的风险转移机制和担保效力,在各类交易活动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本文将深入探讨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力求揭示其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买卖型担保概述买卖型担保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买卖双方约定一方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以保障另一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
这种担保形式通常涉及物权担保和债权担保两种类型。
物权担保主要指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以保障交易的履行;债权担保则主要通过保证、定金等形式来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三、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分析(一)物权担保的效力物权担保在买卖型担保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核心在于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以保障交易的履行。
在法律上,物权担保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地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物权担保的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标的物的价值、担保方式的选择、合同条款的约定等。
(二)债权担保的效力债权担保主要通过保证、定金等形式来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在法律上,债权担保的效力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定金的数额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等因素。
债权担保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较高,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然而,由于债权担保主要依赖于保证人的信用和定金的约束力,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典型的买卖型担保案例为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物权担保的方式。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买方履行合同并主张担保权利。
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和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五、买卖型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关于买卖型担保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模糊之处。
《2024年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范文

《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不动产的买卖型担保是经济交易中常见的一种保障方式。
它通过将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为债权提供保障,以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分析其法律性质、条件以及影响效力的因素,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思考和建议。
二、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概述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中,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由一方提供的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由另一方对债务进行清偿。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处置担保物来获得优先受偿权。
这种担保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具有重要地位。
三、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其具有物权性、从属性以及价值性。
首先,物权性表现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动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其次,从属性体现在担保的设立和存在必须依赖于主债权的存在;最后,价值性则体现在担保物的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价值相当。
四、影响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效力的因素(一)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约定对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物的种类、价值、担保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登记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是确定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动产买卖型担保而言,登记制度能够明确担保物的权属关系,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登记制度对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三)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动产买卖型担保而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效力的认定和执行。
因此,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为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提供法律保障。
五、完善我国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建议(一)完善登记制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程序和要求,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研究》范文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商业交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长,买卖型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保障手段,在商业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买卖型担保是通过约定一定的条件或要求,使得买卖双方中的某一方在交易中提供一定的担保来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履行各自义务。
这种做法既可降低交易风险,也能维护交易的公正性和秩序。
本文将深入研究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理、适用条件及实践应用。
二、买卖型担保的概述买卖型担保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约定,由一方或双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自权益的维护。
这种担保可以是实物担保、金钱担保、第三方保证等。
在交易中,买卖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履行和减少交易风险。
三、买卖型担保的法律原理买卖型担保的法律原理主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法律领域。
首先,合同法的原则要求交易双方自愿、平等地签订合同,而买卖型担保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而达成的约定。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对物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等权利,而买卖型担保往往涉及到对物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保护。
最后,担保法则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担保方式和程序,为买卖型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四、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分析(一)约定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首先取决于约定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
合法的约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此外,约定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担保的标的、范围、期限等。
(二)对交易双方的约束力买卖型担保一旦生效,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操作。
若违反约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担保物的权利归属和保护在买卖型担保中,涉及到的担保物应明确其权利归属和保护方式。
例如,若采用实物担保,应明确实物的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方式;若采用金钱担保,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
《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范文

《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动产作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其交易活动日趋频繁。
在此背景下,不动产买卖型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促进交易、保障债权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实际操作中的困境,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概述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约定以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作为担保。
其基本特征是买卖合同与担保合同并存,债务人若不能履行债务,则以标的物作为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
这种担保方式在商业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分析(一)法律效力分析1. 法律法规的框架。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效力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物权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为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 合同的有效性。
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首先取决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双方自愿、内容合法、形式完备的前提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实践中的问题1. 登记制度的不完善。
由于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涉及物权变动,因此需要依法进行登记。
然而,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影响了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
2. 合同约定的不明确。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合同双方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导致合同约定不明确,影响了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认定。
四、提升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效力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制定专门的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为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提供更加便捷的登记服务。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研究》范文

《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交易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担保成为了交易过程中常见的法律保障方式。
买卖型担保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关于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买卖型担保的效力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买卖型担保的定义及特征买卖型担保是指为确保某一交易的顺利进行或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增加某种担保方式,从而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协商一致。
买卖型担保的设立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担保。
2. 担保方式多样。
买卖型担保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3. 保障交易安全。
买卖型担保的设立旨在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分析关于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因此,买卖型担保的设立应基于双方自愿协商,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担保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人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在买卖型担保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占有或登记等方式取得担保物权,从而确保其债权的实现。
3. 法律效力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及买卖型担保的案件时,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型担保,法院会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能认定其无效或部分无效。
四、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型担保的适用情况多种多样。
以下为几个典型案例:1. 房屋买卖中的抵押担保。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确保买方按期支付房款,卖方通常会要求买方提供抵押担保。
这种形式的担保在房屋交易中较为常见,有利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2024年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范文

《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作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其交易活动频繁,并在其中形成了一种特殊担保形式——不动产买卖型担保。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特定的不动产行使买断或售卖的权力。
本文将围绕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从定义、发展历程到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解决对策,旨在探讨其合法性、效力性及可能的法律风险。
二、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定义及发展不动产买卖型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约定,以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约定对该不动产进行买卖的担保方式。
这种担保方式在金融、房地产等领域广泛应用,其发展历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三、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一)法律效力的认定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首先涉及到法律效力的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型担保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只有在这些前提条件下,其法律效力才能得到认定。
(二)抵押权与买卖权的冲突问题在不动产买卖型担保中,抵押权与买卖权可能存在冲突。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希望通过行使买卖权来收回债务,而此时若抵押权人也希望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就会产生权利冲突。
(三)风险防控问题不动产买卖型担保在实践操作中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如虚假交易、欺诈等。
为防控这些风险,需要从立法、执法等多个角度加强监管和规范。
四、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解决对策(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不动产买卖型担保存在诸多问题。
如交易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权利义务不明确等。
此外,还可能出现虚假交易、欺诈等问题。
(二)法律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解决对策的探讨: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买卖型担保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二是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三是加强市场监管,防范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四是提高交易双方的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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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D030106)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试论担保型买卖合同指导老师X X X学生姓名X X准考证号XXXXXXX2016年8月20日担保型买卖合同研究专业:法律(D030106)学生:XX 指导教师:XXX摘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着以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在借贷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口头约定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执行买卖合同,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给出借方,以房屋抵债。
在民间借贷活动当中,此类担保型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这种新型担保物权与让与担保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基本一致,应当确认这种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并对其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业的融资进行担保,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此类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本质及其效力进行研究,对此类担保型买卖合同做一个探讨与还原。
关键词:担保型买卖合同;后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物权ABSTRACTNowadays in practice China's judiciaiy exsists a new guarantee modality which are using the sales contract to guarantee the contract of loan. Parties or other privies who have the credit realationship will sign an extra sales contract when they sign the contract of loan. They reached a verbal agreement that if the borrowers can not pay the bill on time, the lenders will carry out the sales contract when the borrower should transfer the possession which the sales contract lined out, slovent by their house. In the informal credit activities, the dispute by this kind of garantee sales contract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The process of this new guarantee form of material right and its backgrand and development are almost the same, This non-typical guarantee form of material right should be confirmed and regulated to make sure it serves the economy bettter and plays its own role like securing the corporate finance. This article is aimed for by studying the nature and potency of this kind of guarantee sales contract to make a discussion and restore of it. Key Words: Guarantee Sales Contract, Tansfer and Guarantee, Non-typical Guarantee Form of Material Right.试论担保型买卖合同(提纲)一、提出问题(一)案情简介(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二)争议焦点(两个相似案件判决结论截然相反,两个不同判决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制度分析)1. 以预售商品房形式体现的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违反《物权法》第186条关于流押的禁止性规定;2. 此类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3. 认定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否突破了“物权法定”原则。
二、实践中的担保型买卖合同(一)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本质(二)担保型买卖合同的内容(三)担保型买卖合同的生效1. 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2. 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四)买卖型担保的实现方式三、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一)担保型买卖合同担保是物的担保还是债的担保(二)担保型买卖合同担保属于何种物的担保四、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一)担保型买卖合同与流质契约的关系(二)担保型买卖合同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关系(三)担保型买卖合同与附条件买卖合同的比较(四)担保型买卖合同担保与让与担保的比较结语目录引言 (6)一、提出问题 (6)(一)案情简介 (6)(二)争议焦点 (7)二、实践中的担保型买卖合同 (8)(一)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本质 (8)(二)担保型买卖合同的内容 (9)(三)担保型买卖合同的生效 (9)(四)担保型买卖合同的实现方式 (10)三、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 (11)(一)担保型买卖合同担保是物的担保还是债的担保 (11)(二)担保型买卖合同担保属于何种物的担保 (11)四、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 (12)(一)担保型买卖合同与流质契约的关系 (12)(二)担保型买卖合同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关系 (13)(三)担保型买卖合同与附条件买卖合同的比较 (13)(四)担保型买卖合同担保与让与担保的比较 (13)结语 (14)参考文献 (14)致谢词 (15)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增大,各类经济主体融资难度剧增,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为债权提供担保为代表的新型融资担保方式应运而生。
此类新型担保形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债权债务合同的同时,也与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如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则履行买卖合同,以买卖价款抵偿债务,如果债务按期偿还,则买卖合同不予履行。
现实生活中,此类非典型担保形式正被广泛应用,而我国现行的担保立法和物权法对该领域几乎没有涉及,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引发的经济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探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型借款担保关系,借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可以据此清偿债权,清偿方式如何等具体问题颇具意义,且十分必要。
一、提出问题(一)案情简介案件一: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①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套目标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票。
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
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到期偿还借款,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再审认定借款协议担保无效,驳回原告诉求,一二审法院则认定合同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
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而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解除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
并以(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第18页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
案件二: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②2007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嘉美公司将其开发的总价款为340万元的嘉美商业中心一层的53间商品房出售给杨伟鹏。
该合同签订当日,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了购房款340万元,嘉美公司向杨伟鹏开出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该发票由嘉美公司持有。
次日,双方于房屋登记部门对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
截止2019年9月,嘉美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
杨伟鹏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美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372300元(计算到2009年9月1日),并由嘉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嘉美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担保环节。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诉请。
最高法再审认为:结合双方签订该合同的具体情况、杨伟鹏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不能说明支付款项性质等事实,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关系。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为非典型担保方式。
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适用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最终最高法以再审(2013)民提字第135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二),驳回了杨伟鹏要求交付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笔者认为,两份结论相反的判决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三点:1.以预售商品房形式体现的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违反《物权法》第186条关于流押的禁止性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一种观念认为,类似于两份判决里的担保型买卖合同,与标准意义的“流押(质)”有着显著区别。
主要表现在:债权人并非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而是约定债务不能偿还时发生其他的原因行为,该“其他的原因行为”不是取得物权的直接原因。
既然不属于“流押(质)”,那就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当然有效。
最高法判决一的判决中体现了这一点。
而另一种观念认为,在本案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之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质)”契约的效果,有违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