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发〔2012〕6号: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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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二)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三)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一)创业能力培训。

创业能力培训可采取理论学习与案例解剖相结合,座谈交流与参观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要突出创业实务内容,使学员能够掌握更多实用有效的创业知识。

创业能力培训每个班次的学员人数不应超过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

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展开“一对一”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二)后续跟踪服务。

培训机构应采取模拟实训和跟踪指导的方式,为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1、模拟实训。

对有创业实训要求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模拟实训,指导其完成《商业计划书》。

具备模拟实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在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直接转入模拟实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青岛大学生的创业优惠政策

青岛大学生的创业优惠政策

青岛大学生的创业优惠政策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补贴标准提升至1万元。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小额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45万元(从事个体经营15万元)。

其中,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可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首次和二次贷款期限均为2年。

对上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属于微利项目的,两次贷款均给予全额贴息。

4.创业培训优惠: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来青创业,可享受免费的大学生创业培训。

5.创业场地优惠:有创业意愿和一定创业能力的派遣期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未就业(或失业)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驻青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申请入驻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和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过评审入驻的可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的房租补贴。

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还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6.投资基金扶持:来青创业的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青人社办字[2014]331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33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单位:今年以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通知》(青政字〔2014〕65号),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为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扩大政策社会知晓面,推动政策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特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一、宣传时间2015年1月份二、宣传主题就业帮扶进万家,创业助推惠民生三、宣传内容按照"紧贴实际、注重实效、全面铺开"的原则,广泛宣传我市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帮扶措施,深入解读就业创业经办流程,让老百姓熟悉政策内容,了解办理程序,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

四、宣传方式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联动宣传,深入开展"进企业、进高校、进基地、进社区(村)、进家庭""五进"宣传活动,营造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氛围。

(一)全方位宣传1、召开新闻发布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青人社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社系统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社系统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社系统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青人社字〔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社系统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64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有关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要素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50号)要求,现就实施人社系统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保障民营企业用工需求(一)建立重点企业用工对接服务机制。

健全区(市)、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业用工服务专员制度,建立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清单机制,配齐配强用工服务专员队伍,全面掌握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薪资水平等情况,提升用工保障服务的精准性。

对缺工50人以上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一人一企,一企一案”服务。

(二)加强企业公共就业服务保障。

依托中国海洋人才市场(山东)、中国青岛人力资源市场等平台,每年举办“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有约招聘”等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1000场次,助力企业用工达产。

推动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在东西部劳务协作地和劳动力输出省市开展企业岗位招聘服务,协助开展有组织劳务输转,每年输入青岛不少于3万人。

(三)拓宽企业市场化供岗服务渠道。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企业岗位供需匹配重要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招聘、人才寻访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

建立“青岗优聘”季度发布机制,聚焦青岛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月薪1万元以上、有发展前景的优质岗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青人社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人社字[2015]2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3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和《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5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创业培训或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

(二)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的,可按青人社字〔2012〕51号文件规定,给予100%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培训招生时,应对培训报名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应告知其不符合政府培训补贴人员范围。

本人要求参加创业培训或就业技能培训的,需按《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37号)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终止”手续后报名培训。

(四)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青人社字〔2011〕137号文件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财社[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各级政府努力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不断强化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中仍存在预算编制不实、支出进度较慢、资金结余较大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12年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两个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政务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就业政策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主要内容。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下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筹集、使用和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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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发…2012‟6号
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2号)精神,现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

文件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

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创办企业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在具备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二)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创办企业2年内,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户籍硕士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三)招用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四)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五)申报补贴时,企业须正常经营,且招用人员实际在岗。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市内四区按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在市内四区创办企业,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在五市三区创办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由申领补贴的企业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2),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硕士以上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二)审核。

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经信息系统确认后,打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3),签署意见
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汇总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4),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五市三区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三)资金拨付。

属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申请单位账户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市三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申请单位账户。

五、协助审查
符合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条件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跨区(市)经营(不含市内四区之间跨区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协助核查相关情况。

创业者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出具《关于核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的函》(附件5),并附《创业带动就业协查花名册》(附件6)和《创业带动就业协查反馈单》(附件7)。

企业注册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填写协查反馈单报送创业者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

六、工作要求
申请补贴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资金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

各级就
业服务机构和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经营状况,加强情况抽查和复审、复核。

对于跨区(市)经营的,要及时做好信息传递、交接和现场勘验、情况反馈等协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监管机制,严格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与管理。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第一受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
5.关于协助核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的函
6.创业带动就业协查花名册
7.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协查反馈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创业就业补贴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3日印发
附件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编号: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负责填报;
2、法人类别: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毕业生、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返乡农民工。

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填报;
2、人员类别: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外地户籍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

7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局主管领导(签字):中心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注:1、本表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或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填报
2、本表一式四份,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部门各一份。

8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2、本表一式四份(市就业服务中心、财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各一份)。

9
附件5:
关于协助核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的函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现有区(市)的企业中,申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人(附创业带动就业协查花名册),在你辖区内从事创业活动,请现场核实其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情况及申报带动就业补贴人员实际在岗等情况,于月日前,将《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协查反馈单》传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年月日
创业带动就业协查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
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协查反馈单巡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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