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抚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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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产纠纷小孩由谁抚养

“借腹生子”产纠纷小孩由谁抚养

“借腹生子”产纠纷小孩由谁抚养“借腹生子”是一项近年来颇受争议的生殖技术,它使得许多不能自然怀孕的夫妇能够实现生育梦想。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产生纠纷的情况。

尤其令人痛心的是,那些无辜的孩子可能成为争夺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在“借腹生子”产纠纷中,小孩应该由谁来抚养。

一、“借腹生子”的定义及法律认定“借腹生子”又称“代孕”,是指一名女性怀孕并生下孩子,却不作为合法的母亲,而是将孩子与父母进行约定,由父母抚养。

它是一种先进的生殖技术,解决了许多夫妇的难题。

但是,在法律上,它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借腹生子”的合法性,这使得相关争议的解决变得困难重重。

在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均已通过法律规定“借腹生子”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相关的权益保障机制。

相比之下,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在发生“借腹生子”产纠纷时,小孩的抚养权是纠纷的核心。

那么,小孩的抚养权到底属于谁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分开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及需要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定由一方或双方行使。

那么,小孩抚养权的判定是否和普通夫妻离婚一样呢?实际上,事情并不简单。

首先,“借腹生子”的产生本身就带有复杂的背景。

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也难免会出现争端。

例如,父母无法确定孩子的生物学父母,或者不愿认这一事实,甚至违反了协议继而各自声称小孩的抚养权。

此时,如果法院判定抚养权属于冤屈的母亲,那么会对小孩的生活和成长造成巨大的影响。

相反,如果判定抚养权属于不争议的父母,那么另一方母亲也可能会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次,即便法院判定小孩的抚养权属于父母,也难以确定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来抚养。

因为这时候,父母之间可能已经意见不合,争夺理性分配所有的抚养权。

三、现实难题及解决方法以上种种纷争都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无论哪种方式处理争议,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因为操作不当而陷入两败俱伤的结局。

收养程序是怎么样的,可以收养他人子女的条件?

收养程序是怎么样的,可以收养他人子女的条件?

收养程序是怎么样的,可以收养他人子女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的确立都有专门的法律关系来确认,如果你想收养儿童或者遇到类似的收养问题的时候,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一般收养关系都有明确的法条,在遵循法条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关系能够被处理,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可以收养他人子女的条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具体包括: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二)收养登记程序《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收养法(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该法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手续有哪些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手续有哪些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夫妻双⽅婚后由于各种原因⽆法孕育孩⼦,很多夫妻会选择收养孩⼦,可是很多⼈都不知道收养孩⼦需要什么⼿续,民法典对此有了相关规定,那么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店铺⼩编将为读者们进⾏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应该进⾏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等环节,最后还要进⾏收养登记。

《民法典》
第⼀千⼀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登记之⽇起成⽴。

收养查找不到⽣⽗母的未成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各⽅或者⼀⽅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收养评估。

第⼀千⼀百零六条【被收养⼈户⼝登记】收养关系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办理户⼝登记。

⼆、收养⼈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收养⼈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收养⼈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能收养⼩孩:①⽆⼦⼥;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店铺⼩编为各位读者们将相关法律条款已整理给⼤家,收养孩⼦是⼀个既能满⾜⽆法孕育孩⼦的夫妻成为⽗母的⼼愿⼜能减轻社会负担的好事,可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去做这件事情,这样才能满⾜⾃⼰的要求和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而在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权监护权的问题,一直也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家长应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1、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处理,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抚养权的归属2、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由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将孩子抚养权优先判决给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的一方。

3、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女方放弃抚养权或者女方的条件明显不适合抚养孩子的除外。

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内的孩子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条件,包括经济收入,有无住房,有无时间陪伴照顾孩子有无过错行为等因素,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的一方。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己选择随父母一方生活。

当然抚养权确定后出现法定情况可以申请变更。

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民事起诉状,第一部分需要写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明诉讼请求,如请求离婚、小孩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需要写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遗失的可以委托专业团队复印《结婚申请登记表》,并要求民政部门加盖印章;4、小孩出生证或户口本;5、相关财产证明,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内容因人而异,需针对具体个案进行起草和完善。

起诉离婚,需要向法庭提交你们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证据,同时如果对方有重大过错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三、法律规定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怎么判”的相关法律知识,夫妻离婚双方应站在孩子的立场上,妥善安排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尽量减轻因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抚养关系的认定,就需要综合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未成年的继子女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承担相应的生活、教育费用;另一个方面要求,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稳定长期的生活关系。

如果是成年人,即使继父母承担了其相关费用,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

但有一点例外,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就基本认定已成年的条款适用,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形成抚养关系。

在法律规定上,主要有《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有关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以下是结合具体实例总结的具体案件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对于认定的相关情况:(1)如果继子女属于未成年人,跟随父亲/母亲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继父母负担了该子女的全部或者是部分的生活、教育费用,并且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生活,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上、生活上的多方照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

综合来说,抚养关系的认定,就需要综合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未成年的继子女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承担相应的生活、教育费用;另一个方面要求,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稳定长期的生活关系。

生活困难小孩送人抚养犯法吗?

生活困难小孩送人抚养犯法吗?

生活困难小孩送人抚养犯法吗?我们现在的生活相比于以前肯定是好了很多,但是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依然有少部分的家庭生活的非常困难。

有的家庭往往会把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因为自己的家庭肯定是抚养不起自己的孩子的。

我们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是有规定的,那么小孩送人抚养犯法吗?我们现在的生活相比于以前肯定是好了很多,但是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依然有少部分的家庭生活的非常困难。

有的家庭往往会把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因为自己的家庭肯定是抚养不起自己的孩子的。

我们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是有规定的,那么小孩送人抚养犯法吗?把小孩抱给别人抚养是违法吗?有可能违法。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孩子也是做父母的责任。

如果因为工作或者某些原因不能直接照顾孩子,暂时的交给亲戚帮助照看,也是可行的,但监护的责任没有转移。

如果直接把孩子送给亲戚抚养,这是法律不许可的,除非你们办理过继等手续。

被过继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能办理过继手续。

对于合法的“过户”孩子给他人,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送养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除此之外,毕竟“过户”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过户者应符合该法律的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在这一条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条件是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而不是随便多生了几个女儿,想把女儿送人再生儿子的;更不是未婚期间意外怀孕,无法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自己父母从而将孩子“转送”他人收养的那些状况。

民法典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有哪些规定
⽗母之间是有义务和责任的,在还没有成年的时候,⽗母就对孩⼦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母⽼了之后,⼦⼥也对⽗母有赡养的义务。

那么⽗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有哪些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六条⽗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给付⽗母赡养费的标准计算
⼈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平、被赡养⼈的实际需求、赡养⼈的经济能⼒。

具体⽽⾔:
对于城市户⼝的⽼年⼈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法的规定。

赡养费⼀般按家庭总收⼊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数的平均数额计算。

对于农村户⼝的⽼年⼈,⼀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活费数据为基准。

需要指出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活⽔平和被赡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对于⽗母⼦⼥之间的具体法律规定,可以在民法典中得出。

⽆论是⽗母和⼦⼥都承担着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有⼀⽅不承担责任的,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起诉,要求对⽅承担责任,⽽且⽀付⼀定的补偿⾦。

⽽且双⽅当事⼈的过错是怎样的,成年⼦⼥对⽗母都会有赡养的责任,这个不会进⾏消除。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关于结婚、离婚、抚养孩⼦等内容。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章⼀般规定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章结婚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第⼀千零四⼗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

第⼀千零四⼗⼋条【禁⽌结婚的情形】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第⼀千零四⼗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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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主要是包括了抚养权与抚养费,而对于这些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也是为了保护小孩的利益,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那么你知道我国关于小孩抚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主要是包括了抚养权与抚养费,而对于这些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也是为了保护小孩的利益,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那么你知道我国关于小孩抚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
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注意:由于这是比较老的法规,很多与上面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无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
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
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
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
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
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
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
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因目前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

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

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

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
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

3、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

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并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如女方指认小孩的生父属实,应将小孩的生父作为共同被告;原则上应返还本夫所支付的费用,如女方未指认或指认不实,可将女方单独作为被告。

当否,请批示。

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以上就是我国关于小孩抚养方面的规定,主要是被规定在《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包括抚养权判决的标准,抚养费支付的标准等等。

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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