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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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L g l y tm n o  ̄t e a S se A d S c y
20.0幺 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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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驰 名 商标 淡化 与 淡 化 保 护 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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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 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 降低商标所承载 的信誉 的一 种新 兴 商标侵 权行 为 。 为侵 害驰名 商标 的重要 形 式 , 作 淡化行 为的 出现使 驰名 商标 的反 淡 化保 护 变得 尤 为迫切
的商标 侵权 相 比, 淡化 具有 特 殊性 : ( ) 害赔 偿 三 损 第一, 潜伏 性 : 淡化 是间接 地 、 逐渐 地 削弱原 商标 的识别 性 , 我 国 《 标法》 5 商 第 6条第 一款 、 二款 规 定 :侵犯 商标 专用 第 “ 这种损 害不 易被 发现 , 具有 潜 伏性 。 权 的赔偿 数额 , 为侵权 人 在侵 权期 间 因侵权 所 获得 的利益 , 或者 第 二 , 期性 : 长 淡化 的潜 伏 性决定 了淡 化损 害不可 能短 时 间 被侵 权人在 被侵权 期 间因被侵 权所 受到 的损 失 , 被侵权 人为 包括 内体现 出来 , 发现侵 权 也需 要一个 过程 。 要 制止 侵权行 为所支 付 的合理 开支 。 ~欠款 所称 侵权人 因侵权 所得 第 三 , 济的不 确定 性 : 于淡化 侵权 , 救 对 因商标法 允许在 不 同 利益 , 或者 被侵 权人 因被 侵权 所受 损 失难 以确 定的 , 由人 民法院 种类 的商 品上使 用 同一商 标 , 一些 引用 民法 、 争法 有关 原 则 根据 侵权 行为 的情节 判 决给 与五 十万 元 以下 的赔偿 。 而 竞 ” 予 以保 护 的措 施多 是发布 禁令 , 依据 的多样性 和复杂 性影 响到救 四、 对我 国建立 和 完善驰 名商 标 反淡 化保 护制度 的构 想 济 的获 得 。 第一 , 善< 完 商标 法》 对于 驰名 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 二 、 化的 表现 形式 淡 明确 驰名 商标 的定义是 建立 健全驰 名 商标保 护制度 的必 要前提 。 驰 名商标 淡化 与普通 商标 侵权形 式不 同, 其产 生的后 果具有 同时 , 该在 《 应 商标法 》 中科 学定义 “ 淡化 ” 并建 立一 套 明确 而又 , 定 的渐进 性 , 是 “ 不 立竿 见影 ” 。驰 名商 标一 旦被淡 化 , 很 完 善 的反淡化 制度 , 的 就 以规 制 商标 淡化 行 为 。 难补 救 。这与 驰名 商标 淡 化 的特有 形式 相关 。驰 名商 标淡 化 的 第 二 , 大对 淡化行 为 的打击 , 格执 法 。为维 护商标 所有 加 严

我国驰名商标淡化构成及反淡化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淡化构成及反淡化保护
《 经济师1 2 0 1 3 年第 6 期
摘 要: 驰 名 商 标 淡 化 是 知 识 产权 领 域 关 注 的 热 点 问题 之 一 , 对 驰 名 商 标 给 于 超过一般 商标 的特殊保护 也是世界 各 国 商标 立法的惯例 。 驰名 商标 由于显著 的识 别性 、 优 良的商业商誉及 对消 费者的特殊


反淡 化 理 论 的衍 生 及 立 法 实 践
1 . 驰名商标淡化 的理论发展 。 “ 淡化 ” ( d i l u i t o n ) 有“ 稀释 ” 、 “ 冲 淡” 等含义 。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 商标 与特定的商业来源 之间联系起来 的能力 。学者普遍认 为商 标反淡化保护最早是 出现在德国 ,起源于德 国 O D E L案件 的判 决, 并被 1 8 9 4 年5 月1 2日颁发的德 国商标条 例所 肯定。此后 , 学 者们纷 纷对商标淡化 问题做 出了更进一步的探讨 ,并逐渐形 成 了商标 反淡 化理论 ,法 院也开 始在 相关 的判决 中提炼商标淡 化 的要素 , 并根据商标反淡化理论做出相应 的判决。 美 国的学者 对此 问题 做出更深入的探讨 ,并使 商标反淡化理论逐渐走 向成 熟。 理论界普遍认为驰名商标有 良好的声誉 , 对驰名商标进行不 正 当使用 , 都可能淡化该商标 的识别性和显著性 , 给商标权人造 成 巨大 的损失 。 驰名商标 的淡 化在理论上主要有 弱化 、丑化和退化三种表 现形式 , 这些 表现形式并不是直接 的使用驰名商标 , 但是实质上 这些行为会破坏驰名 商标 与其所含有 的商 品或 者服务的 自然而 然的 自动联系 , 会损害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权益 , 从 而构成商标侵 权。我 国对商标退化还 没有出台有关法律 , 有关学者专家认 为 : 如果该淡 化结果是 商标 注册 人的积极 行为或 消极放任 导致 的 , 则 应对 该商标予 以撤销 ;如果该 淡化结果是 因为他人 的侵权 行 为导致的 ,而且商标注册人 也有证据证 明采取 了积极 的行为维 护其商标的显著性 , 则应该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 2 . 驰名商标反淡化 的相关立法分析 。 随着反淡化理论走向成 熟 ,反 淡化的有关规定也在各 国立 法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 中 予 以展现 出来 。在 国际公 约 中首先 对驰 名商标 进行 保 护的是 1 8 8 3年缔 结的 《 保 护工 业产权 巴黎公 约》 ( 以下简称 《 巴黎公 约》 ) 。 公约要求 : 任何成员国 , 在本 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 , 对 于其 他成员 国主管机关认为该 国一项 商标 已成为驰名商标 ,有义 务 给予保护 ,还给 了自注册之 日起 至少 五年的一个提 出使用 的请 求期间 ,但是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 的商 标不受五年 的期 间限 制。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 T R I P S协议也规定 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是指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的特征和形象变得模糊或不鲜明。

商标淡化极易导致商标识别和品牌建设上的问题,因此反淡化措施十分重要。

商标淡化的原因有许多,但最常见的包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产品线的广度以及营销策略的不一致性等等。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充分地推广和宣传其商标。

这样一来,商标就没有得到足够的曝光度,营销目标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个原因是商标过于复杂或设计不当造成的淡化。

如果商标的设计不够简单直观,消费者很难对其形象有深刻的印象,长期使用下来会导致商标的形象淡化。

商标淡化的风险很高,因为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商标形象不断淡化,在消费者和市场中的影响力也会逐步降低。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必须采取反淡化措施。

反淡化措施的核心思路是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强消费者对商标形象的识别和印象。

这样,商标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具体的反淡化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广告投入:广告是商标宣传的主要手段。

增加广告投入可以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和消费者对商标的认识度。

2. 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商标形象往往与产品的质量紧密相关,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可以实现商标和品牌的充分展示。

3. 加强品牌管理:一个强大的品牌管理方案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和巩固商标形象。

同时,品牌管理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4. 差异化策略:采用差异化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独特的商标形象,提高品牌的差异化竞争力。

商标淡化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如果不防范和及时控制,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反淡化措施,保持商标形象的鲜明和亮丽。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用, 主要是指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 并且这种相似或相 同能引起消费者对两者的主观联 想。 如果使用的不是与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 的商标 , 则不能构成驰名 商标 淡化。 ( ) 二 淡化行 为产生 的损 害后 果和 过错推 定责任
上使用其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主要 目的在于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驰 ” 名商标 的行为对 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 或造成损害 , 这样可使驰名
为 商标 是 否 有 知名 度 是 个 事 实 问题 , 无 论 是 商标 的“ 但 知名 ” “ 名 ” 、驰 还 是“ 有 声 誉 ” 享 的认 定 都 是 主 观 性 非 常 强 的工 作 , 实上 , 今 为 止 , 事 迄
面对 多种形式 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必须建立起严密的反淡化系
联 系 : 二 是 丑 化 , 将 驰 名 商 标 使用 在 不道 德 或 非 法 的 内容 下 , 第 指 或
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如将香水的商标用于 杀虫剂或咖啡的商标用于厕所清洁剂上。 第三是退化 , 由于使用不 指 当, 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种情况在实践 中 相当常见。 司匹林 , 阿 五粮液 , 二锅头 , 尼龙等都是 由于商标所有人保


淡化驰名商标 的认 定标准
结合我 国目前的商标淡化案件的司法实践,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 认
成 驰 名 商标 的 淡 化应 考 虑 以 下几 方 面 的标 准 , 淡 化行 为 的发 生 、 即 损 害后果、 以及 行 为人 的 主观 上 的过 错 推 定 。 ( ) 为人 实施 了 淡化 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 一 行
统来应对 , 要的措施和建议如下 : 主

网络环境下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初探

网络环境下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初探

对 驰名商标 的侵 犯手段也是花样 日益翻新 . 稍不注意 . 驰名商标就成
了别人商 品的推销员。网上特有的侵权方式主要有 : 链出侵权 、 链人侵 权、 加框链接侵权!深链接侵权 、 、 设元标记侵权等 。 随着技术的发展 , 还会有新 的侵权方式不断产生 ( ) 出侵权 1链 链出是指从 自己的网页上链接到别人的网页, 把访 问 自己网页 的人 . 带到别人的网页上 . 自己网页上不留一点痕迹 。 在链 出过程中 . 自己的网页 只是 充当一座桥梁 . 为他人 网页被访 问提供 机 会 。② () 2 链入侵权。 在这种侵权 方式中. 链人者把他人网页上的构 图内 2 网络 环 境 下商 标 淡 化 的 表 现 形式 容如图标 、 图像 、 文字等引入 自己的网页 如果引入 的内容包含他人的 驰名商标 . 也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 为 商标领域的网上侵权 . 以域名与商标 的权利 冲突最 为典 型。有学 () 3加框链接侵权。加框链 接是指行为人将 自己的网页缩成 为一 者提出如果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商标 注册为 自己的域名 。 在互联 网上 个“ 镜框”将他人 网页 内容变成“ 框” , 镜 中的画面 。 通过这种技术 , 行为 会误导 消费者 . 坏社会 已经形成 的商标 权利体系 . 破 当然构成侵 犯他 网站 页面上 某些部分保 留原来 页面内容 . 某些部分 链 人 的商标权 该理论的大前提是竞争关系的存 在 . 对与商标权 人不存 人的 网站不变 . 别人网站的内容在 自己的网站 中尽 收眼底 。行为 在竞争关系的域名抢注并不在禁止之列。 然而. 司法实践 中, 法院最先 人他人网页的内容 . 人可 以在 自己 的网页 中 . 若干含有驰名商标 的网页加框 . 将 在一 个网 处理 的几个案件 . 是在域名抢注者与商标权人之间并不存在竞争 恰恰 对行 为人网站的点击率大 关 系, 直接 引用《 反不 正当竞争法》 则过 于原则 , 也不严密 ; 引用《 商标 站 中就能浏览 到大量有关驰名商标的信息 . ’ 法》 却无法条 可依 , 疑为 审理案件 又增加 了难度 。这种情况下 , 这无 我 有帮助。 () 4 纵深链接侵权 。 纵深链接是指通过特殊设置 , 在需要链接外部 们可 以把 目 光投 向商标反淡化理论 。因为 . 反淡化理论并不要求淡化 可以绕过被链接 网站 的主页 , 直接利用其子 网页 。 如果被绕过 者 与驰名 商标所 有人之间存在竞争关 系 . 不以是否产生混淆 、 误认为 网站时 . 的广告是驰名商标 . 就会使驰名商标失去增加 影响力 的机会 , 碍其 妨 前提 . 而互联网不与具体 的商 品或服务相联系 . 从这一点上说 . 恰巧适 对网 民的宣传 。 而且 . 这种深层链接是直接到达被访 问的内容 , 容易引 用 于网上 的商标侵权 使 而淡化驰 名商标的 在 网络环境中 . 侵权人往往利用技术手段采用多种形式对驰名商 起混淆 . 网民们分 不清到底浏览 的是谁 的网页 , 声誉。 标进行淡化 .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 () 5 设元标记侵权 。 元标记是 网主对网站 的所有 人、 内容进行描述 21 域名对驰名商标 的淡化 . 的关键词 . 这些关键词写入 网站软件中 . 只提供他人搜索使用 , 并不在 域名 (0 a a e, Dm i nm 1 n 又称 网址 . 是接入因特 网的单位在 因特 网上 是暗藏 的字 串 如果埋人的字串是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 的名称 一般认 为 . 域名也是一项知识 产权 但如果行为人 恶意将他人 网页上出现 . 之相似 的标记 . 当消费者使用 网上搜索 引擎查找该驰名 商标 时 , 行为 的驰名商标注册为 自己的域 名 .则会严重 的侵犯驰名商 标权人的利 人 的网页会位居搜索结果 的前列 。 例如有两家网站将花花公子 的注册 益: , 首先 因为域名在网络上唯一性 的特点 , 驰名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 PA B Y 和 P A M T ” 尽 为域名��

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

论商标淡化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

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且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限制,还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与完善了商标淡化理论和法律制度。

一、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只有驰名商标才有资格获得商标反淡化保护,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驰名商标说。

尽管美国州法律不认为商标驰名是反淡化救济的前提,1996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一DilutionAct)却将商标淡化定义为“降低、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能力和区辨能力,而这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该法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这一要素。

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淡化中商标必须驰名的构成要素,规定冲淡造成淡化是因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污损造成淡化是由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著名商标说。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标志和其他显著性标记”第L.713一5条规定:“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此处的“著名商标”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

类似规定还见于1998年7月16日修改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商标法,该法在第14条第2款之(3)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毫无正当理由地、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但是,该商标需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在当今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企业形象、产品特色及品质保证的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驰名商标更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往往远超其注册成本。

然而,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的淡化现象逐渐凸显,这不仅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也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指在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的同时,防止他人以不当方式使用商标,导致商标形象、声誉及价值的减损。

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驰名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通过不当方式削弱商标的价值,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2. 维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通常与高品质、优质服务相联系,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他人商标的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在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执行商标法时,对商标的淡化行为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3.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企业和公众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认识不足,导致在面对商标淡化行为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们应采取多种策略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及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1. 完善法律法规:对现有商标法进行修订,补充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规定。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商标的淡化理论区别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为我国司法所接受。

但是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实际建立在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文件上,法律基础并不牢固。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缺乏详细的论证,由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

此外,我国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最终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未来应当引入并完善消费者调查的淡化证明方式,使淡化的损害更加直观、客观的呈现,建立更为合理的商标反淡化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淡化证明;市场调查一、问题的提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商标法》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属于反淡化保护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被普遍认为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但仍然存在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的适用范围不清,淡化保护的独立性和正当性仍然需要探讨。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仍然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法条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

此外,实践中法院得出淡化结论的论证过程模糊,对于淡化损害衡量标准不清,容易发生保护不周或者“全类保护”的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指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驰名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其中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二、反淡化的理论和实践驰名商标因经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宣传,使得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因此凝聚了较高的商誉,一些驰名商标久而久之甚至成了质量、品味、身份的象征,使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存在唯一联系,从而区别于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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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淡化保护: 理论与实践朱建华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一规定表明商标反淡化理论将在我国商标法律实践中得到明确运用因而似有必要对其加以进一步的认识和评介。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由来1、商标功能的拓展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TRIPS协议中的定义),它是为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而出现的,直到今天,防止关于商品来源上的错误、欺诈和混淆依然是商标法的首要目的。

不过,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商标的功能也大为拓展。

在1979年美国瑞第通讯公司诉环保行动基金会判决中,法官把商标的功能归纳为三点:(1)显示商品来源;(2)保证质量;(3)用于促销和广告。

商标功能拓展的原因在于,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立足,生产质优价廉的商品来笼络消费者,逐渐的这种商品获得了自己的商誉,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成为消费者的第一反应对象,消费者对商标,不再仅仅视为商品不同来源的区分,更重要的是该商标给商品树立了一种形象,商标就是牌子,其中内涵了商誉,消费者的购物冲动并不因为商标使他识别出了他所认可的产品的来源,而是因为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某种价值。

商标功能的拓展,使得商标侵权的标准也发生了变化。

在商标仅被视为用来区分来源的情况下,混淆就是唯一和侵权目的相关的因素,如果消费者没有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那么对别人使用该商标就没有合理的诉因。

商标功能拓展后,即便不存在混淆,对侵权的指控也可能是成立的,因为此时诉讼是针对商标本身的作用了,实际上说明了商誉是商标可受保护的特征,此时,商标的财产利益就扩大了。

这是商标反淡化理论的基础。

2、商标淡化的含义及表现形式简单的说,商标淡化是一种通过他人不正当的使用,减少、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独特性,从而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不管是欧洲的联想理论,还是美国的反淡化理论,都是要解决非类似商品保护的问题,而且一般仅是针对驰名商标的。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而不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或竞争关系。

淡化的本质在于商标价值不知不觉的消失。

斯科特认为:"由于被使用在非竞争的商品上,商标或者名称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影响逐渐削弱或降低。

商标越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防止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消失的需要就越强烈"。

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1)弱化。

一个驰名商标若被允许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久而久之,人们见到该商标而联想起商品或服务的可能性就会下降,亦即削弱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弱化的本质是损害商标的显著性。

(2)丑化。

即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使用在对该驰名商标的商誉产生损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丑化或玷污行为,其结果是引导公众发生对驰名商标及其商品的不利联想,并进而贬化商品及其信誉。

丑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不卫生和有伤风化的背景下使用驰名商标;二是将驰名商标使用在普通的商品上。

(3)退化。

这是淡化中最为严重有最经常发生的一种。

最为著名的例子是阿司匹林,最初作为药品商标的阿司匹林由于退化,最终丧失识别性,成为商品通用名称。

造成退化的原因是对商标的不当使用,一般表现为搭驰名商标的"便车",导致该商标的滥用,逐渐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最后至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据以上分析,反淡化理论的基础源于商标功能的拓展,其对象一般仅限于驰名商标被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对他人不正当使用驰名商标而可能给该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一种救济方式。

二、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积极意义商标反淡化的积极意义通常认为体现在两个方面:1、有利于保护竞争。

商标一开始是无价值的,它只有同商品或服务结合起来才有价值可言,没有哪个商标天生就是驰名商标,也没有哪个商标天生就应该受到特殊保护。

商标驰名,是因为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得以一贯保持,消费者普遍认同,商标身上体现出企业的良好信誉。

而作为经营者来说,要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决不是一朝一夕、轻而易举的事,他要付出大量的投入,冒着巨大甚至是倒闭的风险,经过长期的打拼,才有可能获得,而且这种良好信誉的获得永远没有句号,因为商标驰名是动态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为维持商标的信誉而不断努力,它才可能获得公众的长久认可,所以,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凝结了更多的智慧、金钱和汗水,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非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就是尊重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努力成果,是对有序竞争的确认和鼓励。

相反,如果对把驰名商标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不加约束,任其泛滥,势必助长更多的恶性搭便车行为,妨害公众利益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总是无可厚非地怀着这样一种期望:以尽量少的付出购买到最理想的商品或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达到这一目的,商标是最好的向导,然而,由于传统的商标权局限于同类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又是极普通的人群,他们既无义务也不可能都专业到清楚分辨充斥市场的各种商业标识,所以,一旦驰名商标被他人运用于非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必然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他们会想当然地认为,商标淡化人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有同一品质或出自同一来源,从而激发起他们的消费欲望,以至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确立,排斥了不正当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消费者不再需要为市场上的驰名商标而感到困惑了,他们可以确信,即便是在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见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也是与原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同源,可以放心购买或接受服务。

此外,假设商标淡化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亚于被淡化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甚至更胜一筹,这时,商标淡化人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仍是一种搭便车行为,构成与其他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尽管它看起来并不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可能增强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信赖,提高其信誉,但是从长远及整体上看,它引发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还是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商标反淡化实践引起的利益冲突商标反淡化理论关注的是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是驰名商标获得的特殊保护,运用到实践中,必然冲击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导致新的利益冲突,弱势企业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1、弱势企业权益的漠视。

依照美国传统的做法,商标只有经过实际使用才能获得注册,现在情况虽有所变化,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商标作为一种符号、标识,其本身不能为任何人独占垄断,只有把它同商品结合起来,才会有实质意义,我国商标法及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都有使用要求。

商标反淡化法赋予商标权人禁止别人把其驰名商标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领域的权利,从而商标权人自己相应地拥有了这一权利,即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把其商标标注到它想标注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它愿意,这等于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绝对地拥有了这一商标符号、标识,使不使用则在所不问,实际上又把商标符号、标识同商品或服务隔离开来了。

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用同一商标来扩展其经营领域,打个比方,可口可乐公司想做啤酒或罐头行业,为节省成本并迅速占领市场,最佳途径就是把已经驰名的饮料商标移植过来,这完全有可能使他们刚刚诞生的啤酒或罐头一夜之间变的炙手可热,而这对于原来从事该行业的其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绝对是一场灾难,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的实力对比本来就悬殊,其他企业的苦心经营还不如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一个念头。

从实践中看,有些驰名商标所有人不经过任何程序就将其商标作跨行业使用,那么,作这种使用究竟要不要经过一套合法的程序呢?依法它应该重新申请注册,但这一程序可能毫无意义,因为反淡化法既然排斥了别人对该商标利用的权利,那它当然就不会遭遇到别人的异议,申请成功顺理成章。

而同一企业跨行业注册同一商标是一个需要很好讨论的问题。

2、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受到干扰。

这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无论我们怎样去保护知识产权,都不应该忘记一件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永远都不应该只是关心权利人的利益。

它创立的原因和结果都是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商标反淡化法,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确有一定的作用,但绝不能盲目高估,因为相比于商标所有人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公众所得到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相反,由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任意将其驰名商标延伸到其他行业,新的混淆又产生了。

例如,"长虹"是我国家电业的驰名品牌,当有一天市场上忽然现身一家"长虹"房地产商时,公众是否有足够理由相信它与家电业巨子长虹集团出自同一来源呢?恐怕实在难办,无论如何,在普通公众看来,家电与房地产风牛马不相及,它不应该非出自长虹集团不可,而依商标反淡化理论,它又非长虹集团莫属,混淆由此产生,这是驰名商标的一种自身淡化行为。

此外,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标注于不同商品,甚至从商品到服务,极易误导公众,因为公众有理由认为,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总是可以信赖的,而事实上,这些新开拓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总是优质的,有时甚至是糟糕的,公众对它的信赖换来的却是自身利益的损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标反淡化作为源自于发达国家的一种法律理论,其对于完善我国商标法,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从而维护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商标反淡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可能带来不利,需要我们谨慎对待,正确把握。

就我国而言,由于真正有实力的驰名商标绝大多数都是"洋人制造",过分强调反淡化保护,至少在现阶段可能对中国的企业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他们一不小心便可能触雷,从而束缚他们的发展壮大。

主要参考书目:1、黄晖: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识别到表彰>>,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孔祥俊: <<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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