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女知识分子、女干部退休年龄的文件
女副高退休年龄规定

3.上报批准: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退休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批准通过后,申请人正式进入退休程序。
4.退休手续:申请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包括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衔接等。
4.定期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政策效果。
七、信息公示
1.各单位应将女性副高级职称人员退休政策及执行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内容包括退休人员名单、退休年龄、退休待遇等,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2.鼓励退休人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实现终身学习。
3.单位和社会应为退休人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技术咨询等活动。
十六、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优化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单位应不断完善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2.推广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3.鼓励利用多媒体、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拓宽退休政策宣传渠道,提高宣传效果。
十二、责任与义务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单位应依法履行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
2.退休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不得利用职称和专业影响力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退休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传播正能量。
十三、退休人员的再就业
1.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再就业。
不同级别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4

一、规定概述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保障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对不同级别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进行调整。本规定自2024年起实施,具体如下:
二、退休年龄规定
1.对普通职工,男性退休年龄调整为65岁,女性退休年龄调整为60岁。
2.对特殊工种、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男性退休年龄可适当提前至60岁,女性退休年龄可适当提前至55岁。
2.退休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退休金调整方案由相关部门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
加强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其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1.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鼓励单位为退休人员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十四、退休人员社会活动保障
促进退休人员的社会交往和精神文化生活,实施以下保障措施:
1.鼓励单位和社会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2.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3.对退休人员参与社会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交通、信息等方面的便利。
十五、退休人员权益保护
1.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加强对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和解决其实际困难。
3.建立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服务管理效率。
十一、退休金发放及调整
为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退休金发放和调整机制,本规定作出以下安排:
1.退休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3.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关于高级女知识分子、女干部退休年龄的文件

两份关于高级女知识分子、女干部退休年龄的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从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出发,经中共中央原则同意,现对县(处)级女干部的退(离)休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退(离)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四、本通知作为内部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转发,不宣传。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科学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中组部发通知 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

年 满 六 十周 岁 的少 数 具 有 高 级职 称 的 女 性专 业 技 术 人员 ,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 《国务院关于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 于 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 问题 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圜 主 曹 焦 点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发布
中办 、国办 印发 了 《关 于县 以下机关 建立公 务员 职务 与职级 并行制 度 的意 见 》, 《意见 》提 出 ,将对 县 以下机 关公 务员设置5个职级 ,由低 到高依次为科员 级 、副科级 、正科级 、副处 级和正 处级 。办事员任 满 8年未提拔 的,可享受科 员待遇 ;科员任满 12年未提拔 的 ,可享受 副科待遇 ;副 乡科级 、副主任 科员满 15年 未提 拔 的 ,可享受 正科级 待遇 ;正科级干 部 15年未提 拔 的 ,可享 受副处级 待遇 ;副县处 级干部 15年 未提拔 的 ,可 享 受 正 处 级 待 遇 。 职 级 晋 升 后 ,可 以享 受 相 应 职 务层次 非领导 职务_T二资待遇 ,但工作 岗位不 变 。高 于正 处 级 县 区 市 不 在 其 列 。
已办 理退休手续 的县处 级女 干部和具 有 高级 职称 的女性专业技 术人 员,不适用该 《通知》,不予追溯。
(据 《新 京报 》 )
县 以 下 公 务 员 职 务 晋 升 困难 多 我 国公务 员有六成 以上是 在县 乡基层工 作 。基 层 公 务员数 目庞大 ,但能 提供给 他们升 职的领 导职务 数 量 却很有 限 ,这 种不亚 于 内部 再进行 一轮轮公 务员 考 试 似 的激 烈竞争 局面 ,让很 多基层公 务员 的待遇长 期 维持在 相对较低 的水 平 。国家行政学 院副 教授胡颖 廉 表示 ,中 国公 务员从 科员 到县处级 干部 的升迁 比例仅 为4.4%,从 县处 级升 为厅 局级 的 比例更 是低 至 1%, 有 的人甚 至]_作 几十年 还是副 科长 。这样 的局面 ,造 成考生 在公务员 考试 中极为热 衷于 国家级 和省市级 公 务员 职位 ,而 基层公 务员职位 却频频 遇冷 ,甚 至无 人
中组部、人社部下发通知明确——正副处级女干部60周岁退休

同时 ,通知也并 非 “一刀 切”,在政策上 留有 “口子”: 上述女 干部 和具 有高 级职 称的女 性专 业技 术人员 如本 人 申 请 ,可以在年满五 十五周岁 时 自愿 退休 。而年满六十周岁 的 少数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女 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延 长 退 休年龄的 ,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通知要求 ,县处级女 干部 和具有高级职称 的女性专业 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 ,社 会关注度高 ,政策性强 ,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 部门要加强领导 ,认真研 究和解决工作 中出现 的问题 。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 ,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
生多渠道 就业 ;切实做好经济结构调整转 型过程 中就业困难 群体 的就 业工 作 ,努力控制和减少群体性失业 ;抓好 职业教 育培训 ,将 职业教育更好地与市场用工需求结合起来 ,解决 就业结构 性矛盾问题 ;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 服务 能力 ,健全 完善公共 就业 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 服务 能力 建设 ,推动公共 就业服务 均等化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继 续发 挥好联席会 议 的作 用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预期 目标实 现 。
省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
调高我省企 业退休 人员基本 养老金水平 审议通 过 《关于进一步做 好为农 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3月 30日,省长魏宏 主持 召开 省政府第 79次常务 会议 , 审议通 过 《四川 省重大行政 决策程 序规定》 《四川省加快 发 展 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 调整升级 的实施意见》 和 《关 于进一 步做好 为农 民工服 务工作 的实施意见 》,决定调高 我 省企业 退休人 员基本养 老金水平 。
人社部退休年龄新规定是什么

1.加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保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优化养老金投资运营策略,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率。
3.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4.加强退休人员再就业培训和指导,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5.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对退休年龄新规定的正确理解和接受。
五、法律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的退休年龄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3.退休人员应依法享受退休待遇,如有欺诈、伪造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退休年龄与健康状况
1.对于因特殊职业或工种,以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特殊退休。
3.优化养老金的分配结构,强化对低收入退休人员的倾斜支持,缩小养老金分配差距。
九、退休年龄与公共宣传
1.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对退休年龄新规定的宣传力度,确保社会各界对新政策的全面了解。
2.加强对退休年龄政策的解读,帮助公众正确理解延迟退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引导社会公众形成积极健康的退休观念。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退休年龄政策的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政策内容。
2.鼓励社会各界承担社会责任,关注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和精神慰藉。
3.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退休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选择,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十六、退休年龄与政策评估
1.建立退休年龄政策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2.关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加强退休人员再就业市场的监管,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退休人员因再就业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7〕2号
时间:2004-4-11 15:15:52 来源:陕西省人事人才信息网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的规定执行。
其中:
一、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执行。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办理。
三、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4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退休女职工的心理健康水平。
十九、退休年龄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1.国家应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退休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加大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提高退休女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评估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根据人口结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女职工健康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退休年龄。
2.调整退休年龄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是女职工群体的意见,保证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七、退休年龄与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1.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时间。
4.女知识分子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
5.特殊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年龄计算方式
1.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计算以档案出生时间为准。
2.女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3.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申请病退。
四、过渡期政策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自2024年起,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报材料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规定,计算并发放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3.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待遇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九、退休后的再就业政策
1.鼓励退休女职工根据身体状况和个人意愿,参与社会再就业,发挥余热。
2.退休女职工再就业的,应遵守国家有关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不得影响原退休待遇的领取。
十二、退休年龄与性别平等
1.退休年龄的设定应充分考虑性别平等原则,避免因退休年龄差异导致性别歧视。
女干部55岁退休的规定
七、退休后的再就业
1.退休女干部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选择适当的工作岗位进行再就业;
2.再就业女干部应遵守国家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原职务岗位;
3.再就业期间,女干部依法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同时不影响其退休待遇的领取;
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退休女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2.鼓励退休女干部参加各类兴趣小组,丰富业余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3.定期举办针对退休女干部的文化艺术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展示她们的才艺和精神风貌;
4.对在精神文化生活中表现突出的退休女干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退休女干部的信息反馈与沟通
4.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为退休女干部提供再就业信息服务,帮助她们顺利实现再就业。
八、退休女干部的培训与学习
1.鼓励退休女干部参加类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退休女干部参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
3.退休女干部参加培训和学习,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培训项目和时间;
3.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成果的退休女干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4.退休女干部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十九、退休女干部的国际交流
1.鼓励退休女干部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为退休女干部提供国际交流平台,拓宽她们的视野;
3.退休女干部在国际交流中应遵守国家外交政策和法律法规;
4.定期开展退休女干部走访慰问活动,了解她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及时提供帮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宁政办发[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女高级专家在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在我区已经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女专家。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原则与年限女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高级专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一般一次申请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60周岁。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及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等攻关任务,或在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技改造(引进)项目中承担重要工作,或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开发等尚未结束,退休后将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二)所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的;(三)系我区煤炭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金融、对外经济贸易、文化创意产业、优势特色农产品等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四)在我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学科领域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核权限及程序(一)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女高级专家,本人应当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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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关于高级女知识分子、女干部退休年龄的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 号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从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出发,经中共中央原则同意,现对县(处)级女干部的退(离)休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 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退(离)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四、本通知作为内部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转发,不宣传。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 号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 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 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 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科学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
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人事部一九九O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 号(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
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
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 8 3)15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 号文件。
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
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
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 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 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
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
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五、在《暂行规定》下达之前,已经退休的高级专家,凡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而又尚未享受这种待遇的,可从《暂行规定》下达之日起,相应提高他们的退休费比例。
六、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的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表附后)。
七、有关审批手续:(一)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
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二)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比例,须严格按《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的规定办理;(三)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八、《暂行规定》是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高级专家的特点,对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等方面做了一些规定。
因此,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其他条件、待遇等,仍按国家干部离、退休统一规定执行。
九、为了加强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这项工作。
十、军队系统中无军籍的高级专家,可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根据《暂行规定》和本《说明》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注:上级机关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
附件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2 号文《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一、本《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三、要严格审批手续。
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表附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也适用于上述人员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