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和个人竞争的重要资产。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它们共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无形性。
这种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有很大的区别,也给其保护和管理带来了独特的挑战。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首先体现在其不具有物质形态。
不像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可以被直接触摸和感知,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和思想。
例如,一项专利所保护的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或发明创造,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物品,而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以文字、图纸等形式表现出来。
同样,一部著作权作品,如小说、音乐、电影等,其价值不在于纸张、光盘等物质载体,而在于作品所包含的创意、情感和信息。
这种无形性导致了知识产权价值的难以评估。
对于有形资产,我们可以通过市场上类似物品的价格、资产的折旧程度等因素来大致确定其价值。
但对于知识产权,其价值往往取决于多种复杂的因素,如技术的创新性、市场需求、竞争状况、法律保护程度等。
一项专利可能在某个时期具有极高的价值,而在技术更新换代后迅速贬值;一部热门小说的版权可能因为市场的追捧而价值连城,但也可能因为读者兴趣的转移而变得无人问津。
因此,准确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还使得其传播和复制变得相对容易。
在数字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可以在瞬间传遍全球。
一首歌曲、一部电影、一个软件,只要被数字化,就可以被无数次地复制和传播,而复制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一方面为知识的传播和共享带来了便利,但另一方面也给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侵权者可以轻易地复制和传播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盗版软件的泛滥使得软件开发者的收入大幅减少,影响了他们进一步创新的积极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其保护方式也与有形资产不同。
对于有形资产,我们可以通过物理手段进行保护,如锁住仓库、安装监控设备等。
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一、概述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柱,其正当性的探讨对于理解其核心价值及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这些权利旨在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活动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传播和应用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新热情,还能为科技创新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还体现在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上。
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进而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和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也为创新者提供了实现经济效益的途径,促进了知识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并非绝对,其在实际运用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技术垄断和创新抑制,阻碍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其利弊得失,寻求平衡保护与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最佳路径。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源于其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传播和应用的核心价值,以及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我们也需要关注其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完善和优化知识产权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知识产权的定义与重要性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对知识创造和创新的尊重与保护。
简而言之,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存在,确保了创新者能够对其创造的知识成果享有独占性的经济利益,从而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知识的创造与创新之中。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在当今全球化的信息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是一切创新的基础,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智力劳动创造出的结果,可以是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维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
它不仅仅关乎个人创作者,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的激励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给予创作者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能够激发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和研发活动。
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也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对个体创作者的尊重,更是对整个创新环境的保护和推动。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对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例如,盗版现象的泛滥,不仅侵犯了作品的版权,还损害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导致了版权行业的不健康竞争。
此外,技术窃密、商业间谍等现象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重大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同时,也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建立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此外,教育和宣传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
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培养社会舆论的良好风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民参与。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在当今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创新和竞争的核心要素。
从科技发明到文化创作,从商业品牌到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无处不在,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在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其必要的限制。
这种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平衡,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造者提供了合法的垄断权利,激励他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活动。
以专利为例,如果发明者的新发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家生产和销售的权利,这就为他们提供了经济回报的保障,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发明创造。
同样,对于作家、艺术家等创作者来说,著作权的保护确保了他们的作品不被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保障了他们的创作收益,激发了他们持续创作的积极性。
品牌商标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一个知名品牌的建立,往往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宣传和推广,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如果没有商标权的保护,其他企业可以随意模仿和冒用,这将极大地损害品牌所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会让消费者难以辨别商品的来源和质量。
然而,过度的保护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比如,某些专利可能被滥用,形成技术垄断,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些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大量专利,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这不仅不利于创新的扩散,也可能导致消费者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获取相关产品或服务。
这就引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是必要的。
例如,为了科学研究、教育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著作或专利技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被允许。
时间限制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常见限制。
专利和著作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相关的知识和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这样的设计既能保障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利益,又能确保知识最终为社会所共享,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乃至国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它就像是一座无形的金矿,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和潜力。
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其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它是企业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手段。
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研发创新,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抄袭和模仿。
比如一家制药公司花费多年时间和巨额资金研发出一种新型药物,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其他企业可以迅速仿制并推向市场,这将使原创企业的研发投入无法得到回报,严重打击其创新积极性。
而有了专利保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够独占市场,获得丰厚的利润,从而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的研发中,形成良性循环。
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提升品牌价值的重要工具。
一个知名的商标,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信任。
像可口可乐、苹果等知名品牌,其商标价值极高。
通过商标保护,企业可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相似的商标,维护品牌的独特性和市场地位。
此外,知识产权还能帮助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拥有核心专利和知名商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具有更强的优势,能够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例如,一些高科技企业凭借其专利技术,制定行业标准,从而引领市场发展。
从国家层面来看,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内外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投资意愿。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实力,能够吸引更多的高端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入驻,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知识产权还能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专利制度鼓励创新者公开其技术成果,促进了技术的交流和传播,激发了更多的创新灵感。
著作权保护则激励了创作者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重要的竞争武器。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其所创造或拥有的心智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它们的存在和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阐述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1. 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创新提供积极的环境。
创新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通过给予创新者权利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个人和企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研发和创新。
只有在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创新者才能确信自己的努力会得到回报,这也促使他们持续进行创新活动。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社会的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至关重要。
2.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它可以激励企业进行竞争和创新。
企业通过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能够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技术转移与合作。
当企业知道他们的技术和专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更愿意与其他企业进行技术合作,促进技术的共享和交流。
这有助于加速技术的传播和应用,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当消费者可以信任和依赖产品的质量和来源时,才能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能够识别和选择出具有优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能防止仿冒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护消费者免受低质量和不安全产品的伤害。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 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承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作和传承也具有重要作用。
著作权的保护鼓励作者进行文学、艺术和音乐的创作,使他们能够从中得到经济回报。
这激励了更多的人参与到文化创作中,丰富了社会的文化产出。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助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族遗产的传承。
通过为这些文化资产提供合法保护,可以防止非法的盗版和侵权行为,促进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是指个体或团体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在国内范围内进行,也需要国际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讨论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他们将更有动力进行创新研发。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技术和文化创作的交流与分享,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和协定为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协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其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这个组织和协定为国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框架,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然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之一是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难题。
由于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障碍逐渐消除,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间更易受到侵害。
另外,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了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应用的不一致。
此外,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首先,各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
各国之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加强执法合作来共同应对侵权问题。
其次,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此外,还可以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总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会议讨论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知识产权会议,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此,我谨代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者,发表以下发言。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石。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成果的保障。
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竞争的焦点。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3. 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2.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不断提升。
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版权、商标等领域的保护力度也在逐步加强。
3.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然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以下问题:1. 侵权假冒现象严重。
部分企业侵权意识淡薄,侵权假冒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创新成果的权益。
2. 侵权成本低、违法成本低。
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导致侵权成本低、违法成本低。
3. 专利质量不高。
部分专利申请存在抄袭、低水平重复等问题,影响了专利质量。
4. 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匮乏。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规模较小,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求。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 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2.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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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
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
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
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
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
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
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
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
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注13)。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注14)。
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注15)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注16)其二,概括说。
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
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注17)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注18)。
其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注19)。
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注20)。
所谓概念(CONCEPT)的含义,是指在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注21);对某事物内在、潜在和优先的看法、总体的观念(IDEAUNDERLYINGSOMETHING,JENERALNOTION)(注22)。
所谓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简要说明(注23);对词语等确切含义的表述(STATINGTHEEXACTMEANING(OFWORDS,ETC.))(注24)。
可见确切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无论中外,始终是人们追求深入认识某一事物、准确把握该事物本质属性的明确表述。
这种表述不但存在,而且在人类认识世界的长河中必须作出,并且能够作得越来越完美。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们对某一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螺旋式上升,不断反复无穷尽的过程;每一步认识的深化即使存在偏差或错误,都是向真理跨进了一步。
对知识产权概念和对该领域中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范围也要遵循这种世界观。
所谓范围说与概括说分别从被研究对象的一翼入手、深入,范围说着重在知识产权含概的范围上,让人们对知识产权都包括什麽权利一目了然;概括说不满足于对知识产权范围中权利“帐单”的列举,试图把握和概括知识产权的本质,但有时又太牵强附会。
无形财产体系说看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概念认识的不满足,力图作出新的概括,解决人们的认识中、认识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意义重大。
但以无形财产体系的新的概括代替已经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不但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存在理解问题,而且在与国际交往中也会使国际同行产生某种程度的沟通困惑,还不如就说大家都懂的“INTELLECTUALPROPERRIGHT”(知识产权)来得痛快。
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上述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三种主张,发现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虽有侧重点的不同,但很难就说它们那一种主张就是片面的。
那麽,能否在无形财产体系说的认识理论基础上,汲取范围说与概括说的有益侧重点,再提出对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的定义,或者对以上叙述的定义进行更深入、新的理解呢?这是可能的。
在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被解释为受到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等法律保护,与设想、设计、音乐创作、艺术成果和文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每个法都赋予作者、艺术家、设计人等权利人以商业利用其成果的权利,都创设了一类无形财产(注25)。
当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美术、技术和组织等的智慧产品是人类最有价值的财产(注26)。
知识产权的“知识”可能成为自命不凡、炫耀的概念,但它获得了最通行的传播;知识产权的“产权”确立了一个涉及鼓励、促进人类创造性的法律角色的主要政策(注27)。
知识产权法是关于保护、促进人类创造性而排除违法限制其成果传播的法律,它涉及人类智慧创造的全部:文学、可视艺术、音乐、戏剧、有用信息的编辑、计算机程序、生物工程、电子工程、技术、化学、产品设计、新植物种类、半导体布图设计、人类识别特征和贸易识别符号等(注28)。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外,承袭了德国民法大部分内容的日本,在范围上及用语上均有与德国相近的地方(注29)。
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转让等处置方面,以及在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得到统一(注30)。
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成为了大陆法系的一个突出典型。
先受德国后受日本民事立法影响较大的我国台湾知识产权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简称IP,或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简称IPR,我国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权)指法律赋予财产权保护的心智创作品,有别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认为是无体财产权。
但是只有少数情形能享有法律上财产权的保护。
法律上所保护者,由各国依照自己的国情及文明发展,予以界定(注31)。
知识产权用语内涵随着时代与使用者而有不同。
依照早期的欧陆用法,它针对著作物,很少用来指商标。
时出今日,此用语已获得国际承认,出现在多项国际协定,包括范围较观广,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注32)。
可以看出,两大法系以至整个世界的知识产权界都是从本质属性和明确的范围两个方面界定知识产权和其概念。
我们还能看到,虽然技术发明、商品、文学艺术作品等知识产权所依存的实体自古就有,但知识产权则只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注33),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
因此,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作者的一部普通书稿被印刷厂不慎丢失,作者以印刷厂侵犯其知识产权(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终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判决该作品视为发表,被告赔偿原告稿酬和精神损失共几十万元。
此案原告要求保护的和受诉法院判决予以保护的,是不是知识产权(著作权)?还有一个案件,某书画社委托某金属制品厂制作合金纪念币800套,双方经公证订立合同并履行,该书画社在经抽样验收接受全部纪念币后,公证现场销毁了制作纪念币的全部模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