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职能
关于运政执法的名词解释

关于运政执法的名词解释运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活动,其涉及的名词解释对于理解其意义和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解释相关名词,探讨运政执法的内涵和作用,以期增进对运政执法的认识和理解。
一、运政执法运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运输领域的法规规定进行监督和执行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运输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作用。
运政执法主要涉及道路交通、公共交通、货运物流、交通设施等领域的规范和管理。
二、违法行为在运政执法中,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例如,过载超限车辆的行驶、超速行驶、非法运输危险品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运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三、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和处罚的行为。
例如,对违规驾驶人员的处罚、对非法运输企业的处罚等都属于责任追究的范畴。
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运政执法起到了震慑和警示的作用,有效预防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执法手段运政执法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包括常规的检查和巡视,也包括先进的科技手段。
例如,运输车辆的称重、车载监控设备的使用等都是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手段。
此外,运政执法部门还可以利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等新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五、合法权益保障运政执法不仅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重要的是保障合法运输行为的权益。
例如,合法运输企业的经营权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都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运政执法部门应积极倾听诉求,解决疑虑,促进正常运输秩序的形成和良性发展。
六、监督与改进在运政执法中,监督和改进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运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执法中的不足和错误。
此外,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推动运政执法工作的不断优化和提升。
七、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开展运政执法工作,保障措施至关重要。
运政管理主要职能

一、运政管理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
(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
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
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
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
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运政执法队规章制度

运政执法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运政执法队的任务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打击交通违法,保障道路畅通。
第三条运政执法队的执法对象是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和行人。
第四条运政执法队的执法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文件、命令。
第五条运政执法队的执法范围是本辖区内的道路。
第六条运政执法队要坚持依法执法、服务大局、严格自律和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七条运政执法队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运政执法队要做好工作的统筹规划,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运政执法队要保障执法队员的权益和利益,提高队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运政执法队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运政执法队的组织机构包括队长、副队长、执法队员等。
第十二条队长是运政执法队的领导者,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队长具有较高的执法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指挥和协调执法队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队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保护队员的权益。
第十五条副队长是队长的助手,负责协助队长管理工作,协调队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副队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辅助队长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执法队员是运政执法队的基础力量,负责日常的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执法队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队长的指令,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执法队员需要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胜任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执法队员要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执法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运政执法队的工作职责包括巡查、检查、处罚、救助等。
第二十二条巡查是运政执法队的主要工作之一,目的是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巡查包括车辆巡查、人员巡查、设施巡查等,要求执法队员认真负责、勤勉尽职。
交通运输管理岗位职责

交通运输管理岗位职责一、岗位背景交通运输管理岗位是一个关键职位,负责确保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交通运输管理人员需要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协助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以提高交通效率和减少交通事故。
二、交通规划与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人员需要参与交通规划和交通管理工作。
首先,他们需要研究和分析交通需求和流量,以便制定合理的交通规划,包括道路建设和改进、公共交通系统设计、交通信号控制等。
其次,他们需要监督和管理交通系统的运营,确保规定的交通安全标准和服务质量得到满足。
三、交通事故和应急处理交通运输管理人员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
他们需要建立和维护事故数据库,对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模式。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他们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和交通管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交通拥堵和人员伤亡。
四、执法和执勤工作交通运输管理人员需要执行交通执法和执勤工作。
他们需要检查和监督交通工具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车辆的行驶证、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执勤巡逻,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如超速、闯红灯、逆行等。
五、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交通运输管理人员需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他们需要组织和参与各种宣传活动,向驾驶人和行人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技巧。
此外,他们还需要制定和发布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和广告,以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六、协调与合作交通运输管理人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协调和合作。
他们需要与交通警察、道路维护人员、交通工程师等合作,共同解决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问题。
此外,他们还需要与公众、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保持良好的沟通,以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获得支持。
七、职业发展与专业培训交通运输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可以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如交通管理研讨会、交通安全技术培训等。
通过持续学习和职业发展,他们可以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并在这个领域取得更多的成就。
运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运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执法准备、执法实施、执法监督、执法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运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正公平原则: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
(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方便当事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部门设立运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运政执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运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运政执法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组织协调执法资源,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督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对执法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运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制定执法工作流程和规范。
(三)收集、整理、归档执法资料。
(四)处理执法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执法人员职责:(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
(二)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三)公正执法,不徇私舞弊。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章执法准备第八条执法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执法对象和执法事项。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制定详细的执法计划。
(四)准备必要的执法工具和设备。
第九条执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时间、地点、对象。
(二)执法依据和程序。
(三)执法人员的组成和分工。
(四)预期的执法效果。
第四章执法实施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执法:(一)表明执法身份。
(二)告知执法依据和程序。
运管部门职责

运管部门职责
运管部门是指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的政府部门。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编制
运管部门的首要职责是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包括道路、铁路、水路等各种交通方式,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综合性交通体系的规划。
这些规划需要考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对各种交通方式进行合理分配和优化配置,以满足人们对便捷快速、安全舒适的出行需求。
二、监督管理
运管部门需要对各种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这涉及到车辆安全检测、驾驶员资格认证、运输许可证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打击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三、服务保障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出行体验和服务质量,运管部门需要提供一系列
服务保障措施。
比如:建设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点;开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协调解决旅客投诉和纠纷等。
四、信息发布
运管部门需要及时发布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交通状况、路况变化、天气预报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人们及时了解出行情况,做好出行准备,同时也可以提高公众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认知和理解。
五、政策指导
运管部门还需要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比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等。
总之,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运管部门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其职责也将不断扩大和深化。
交通运政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2篇

交通运政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2)交通运政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2)精选2篇(一)交通运政管理处是负责管理交通运政工作的机构,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可以考虑以下方案:一、职能配置:1. 制定和修订交通运政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实施交通运政政策;2. 组织和指导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管理和监督;3. 负责交通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运营许可的审批和监督检查;4. 监督和管理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营,包括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5. 组织和协调交通运输市场调查和统计工作,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6. 开展交通运输业务的执法监督和处罚工作;7. 研究和推动交通运输改革和发展,提出政策建议;8. 协调处理交通运输领域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9. 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等的制定和监督。
二、内设机构:1. 行政办公室:负责交通运政管理处的日常行政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2. 法规与政策研究室:负责制定和修订交通运政管理规章制度,研究相关政策;3. 交通市场监管科:负责交通运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4. 车辆管理科:负责交通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运营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5. 企业管理科: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6. 统计与信息科:负责交通运输市场的调查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7. 执法监督科:负责交通运输业务的执法监督和处罚工作;8. 改革与发展科:负责研究和推动交通运输改革和发展;9. 突发事件处理科: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运输领域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10. 标准与安全科: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和监督。
三、人员编制:根据职能配置,可以按照需要配备各个科室的工作人员。
具体的编制人数需根据工作量和任务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家顾问、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引入外部力量提供咨询和建议。
交通运政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2)精选2篇(二)交通运政管理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进行合理的安排和配置。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一、职责界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一)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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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运政管理体制和运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明确运政管理、运政执法、行政许可的职能职责,加大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力度,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现就实施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有利于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出行条件、有利于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宗旨,实施运政管理和运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实现管理与执法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遵循原则1、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即缩减人员编制,降低经费开支,统一政令,有利于避免职责交叉,建立政令畅通的管理、许可和执法机制。
2、遵循权责一致原则。
即明确行业管理、运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职能职责,有利于三个管理系统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综合水平。
3、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即运政管理、运政执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充分认识实施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促进运输经济发展、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经济成分多元化、群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背景下,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一是职能不清。
“重收费轻管理”、“重审批轻监督”、“重许可轻服务”现象依然存在,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权轻责等问题,影响了运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二是不严格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使相对人产生不信任感,人为地增加了管理阻力。
三是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协作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现交叉运作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涉及运政决策、运政管理、行政许可、运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几个方面的问题都归于运政执法层次不高,执法水平较低,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给运政执法机构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这些问题的出现从本质上体现出实施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分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要求我们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为此,必须全面实施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
三、实施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的目标通过实施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分离,使道路运输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运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运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规范管理、限时办结、公开公平、为民服务的行政许可机制基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运输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的方法和措施实行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其目的是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内部监督制约,使管理与执法相互协作、相互监督。
因此,要实现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分离,我们就必须实施“三个分离”,建立“三个体系、一个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分离过程的体制机制问题。
(一)实施“三个分离”,为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分离奠定基础。
1、实施运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相对分离。
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工作在执法稽查、执法监督、执法处罚等方面职能相互交叉、职责不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既是行业管理的主体又是运政执法的主体,全员管理、全员执法,使得管理与执法两项工作都不能到位,管理的效率低下、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特别是从实施许可到监督执行,从行业管理到内部监督,从制定管理标准到监督履行职责,从执法稽查到执法监督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因此,我们从管理职能、执法主体、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实施运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相对分离,执法主体不变,执法行为分离。
实施相对分离后的运政管理以制定行业管理的各项规章政策、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为主;运政执法主要以履行运政执法内部监督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运行监督管理为主,以解决当前行业管理中管理职能与执法监督机制之间存在的问题。
实现管理专业化、执法规范化。
2、实施执法稽查与受理处罚相对分离。
运政执法工作中,查办案件与对案件定性后的处罚是体现执法公平公正的关键,也是体现和谐执法的根本。
当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承办人员往往“一案办到底”,稽查与受理处罚为同一个部门同一个人,这易使执法案件出现程序不当、执法随意、处罚不适当等问题,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乃至行政赔偿,严重影响了运政执法的公正性,损害了运政执法的形象。
因此,为了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确保案件查处公开、公正,实施执法稽查与受理处罚相对分离机制。
在道路运输违规案件发生后,稽查人员负责立案与调查取证,在证据充分后,案卷移交运政执法专门的案件受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与处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则负责对整个案件进行监督,形成运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三重机制。
同时制定出台甘肃省道路运输自由裁量标准,明确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进而明确规定执法过程中各个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措施办法,建立有力、有序、有效、健全的运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运政执法案件的立案、查处与受理、处分以及执行的相对分离,彻底杜绝随意处罚、任意简化或变通执法程序等执法不规范、不严密现象的发生和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3、实施行政处罚与罚款缴纳相对分离。
健全的罚缴分离运行机制是增强运政执法透明度、廉洁性的重要保障。
为了有效解决运政执法过程中乱罚款的问题,规范运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运政执法机构必须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实施罚款决定与缴纳罚款相对分离。
各级运政执法机构要积极与当地银行协调,确定具体代收罚款的银行,建立缴费网络,建立实施罚缴分离的工作制度,确定具体的罚款解缴办法,保证当事人便捷缴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彻底杜绝运政处罚案件中乱罚、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三个体系、一个保障”机制,为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分离提供体制保障。
为了确保在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后,道路运输管理各项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不同职能的机构、部门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责,建立“三个体系、一个保障”机制。
“三个体系”是指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主,履行行业管理的运政管理体系;以各级运政大厅为主,为经营者提供各类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投诉受理体系;以运政执法总队、支队、大队为主,履行运政执法职责的运政执法体系。
“一个保障”是指建立执法保障机制。
考虑到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职能职责、业务数量和人员编制上的不同,省市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全实行“三个分离”,建立“三个体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建立行政许可和运政执法两个体系。
“一个保障”只在有条件的市州设立。
1、运政管理体系。
运政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道路运输的发展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
在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分离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合理规划内部机构设置,更好的实行行业管理,宏观调控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充分发挥好运政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协调管理、政策法规贯彻实施、检查监督四个方面的职能,改变完全依靠执法管理行业的旧局面,创新发展思路,拓宽发展领域,提升发展速度,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业经济实力。
2、行政许可体系。
按照运政管理与许可分离的原则,建立以运政大厅为主体的行政许可体系。
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大厅建设,统一运政大厅名称,规范建设标准,实行“六个公开”,做到“六件管理”,建立“六项制度”。
设置业务咨询、业务受理、技术审核、投诉受理、业务办理、牌证制作窗口;设置电子公告牌、电子触摸屏、宣传栏(板)、公示栏、宣传图册。
运用标准协同式“四级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网上办理。
全面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标准,把运政大厅建设成为规范许可行为和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效载体,推动工作作风转变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快速通道,树立道路运输行业为人民服务的窗口形象,廉政建设和行风整治的源头。
3、运政执法体系。
运政执法与稽查工作是维护运输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保障。
要按照“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与市场监督相对分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运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运转协调、统一执法的三级运政执法机构。
即:省运管局设立运政执法总队,市(州)运管局(处)设立运政执法支队,县(区)运管分局(所)设立运政执法大队。
运政执法总队负责全省的运政执法工作,对全省各级运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制定全省运政执法工作计划、规划、规章制度及考核指标并对全省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运政执法支队实行合署办公模式,各市(州)运管局(处)运政执法支队与市府所在地运政执法大队实行合署办公,负责所辖运政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及考核指标的制定,组织开展辖区道路运输联合稽查,协助运政执法总队对重特大案件进行调查,督促下级运政执法机构做好运政执法和市场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运政执法大队负责道路运输市场源头的监管工作,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协调处理信访、上访、投诉等运政执法和市场纠纷案件。
4、执法保障机制。
为保障运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改善执法环境,保证运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与公安部门协调,在有条件的市州设立运输公安联合执法机构,共同打击破坏道路运输设施案件,危害正常道路运输秩序案件。
(三)建立健全协调与监督机制,为运政管理与运政执法分离提供机制保障。
1、建立省市两级协调机构。
为了解决管理与执法分离后,在相对独立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省市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配合分离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协调和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运政执法机构的工作关系和矛盾,健全运政管理工作程序和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建立工作考核制度。
实行协调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问题。
2、建立健全协调制度。
一是制定甘肃省道路运输重特大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对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人民群众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的重特大案件,由管理机构与执法机构组成专案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