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的方案(最新)
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及措施3篇(最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为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将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制定如下: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到2018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二)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
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的办法。
到2018年底前,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工程项目达90%。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到2018年底前实现全区政府性投资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零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一)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3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x无欠薪”行动的通知》(x政办发〔x〕8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餐饮服务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推动“x无欠薪”建设,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三、工作举措(一)进一步落实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制度1.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租赁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企业(红木制造、餐饮服务、纺织等)。
同时,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存缴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具体的缴纳标准不得低于《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发〔x〕75号)规定。
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宁人社字〔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的函宁人社字〔2018〕145号陈奋发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完善企业管理,打击、治理‘恶意讨薪’‘恶意欠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议”收悉。
此件列为我厅重点建议办理,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信访局、法制办及五市协办。
经协商,现答复如下: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不断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治理机制2011年,自治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政府主席令第37号),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成为全国率先出台相关政策制度的省区之一。
随后,逐步探索实行了建筑领域劳务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工作责任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欠薪举报投诉与人社12333咨询服务热线联动受理机制,初步构建起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一令、两金、四制”)。
2016年,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已连续3年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自治区政府效能考核和平安宁夏建设工作重点,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治理目标。
先后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宁党办发〔2016〕7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5号)《自治区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宁农工组办发〔2017〕1号)《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宁政办发〔2018〕40号),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压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责任,形成了区、市、县三级联动、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常态化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环境。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我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各用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评价,对恶意讨薪依据充分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用工评价模块。
各用工企业应根据要求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纳入工地标准化台账管理范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纳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行由企业在我市银行中自愿选择,同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二、术语定义 (4)2.1 劳务实名制 (5)2.2 建筑工程项目 (7)三、劳务实名制管理目标 (8)四、劳务实名制管理原则 (9)4.1 坚持依法合规 (10)4.2 坚持科学管理 (11)4.3 坚持信息共享 (12)五、劳务实名制管理流程 (13)5.1 个人信息采集 (14)5.2 个人信息审核 (15)5.3 个人信息应用 (16)六、劳务实名制管理措施 (17)6.1 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档案 (19)6.2 加强劳务人员培训 (19)6.3 实施劳务人员动态监管 (20)6.4 建立劳务人员诚信体系 (21)七、劳务实名制管理效果评估 (22)7.1 评估方法 (24)7.2 评估标准 (25)八、劳务实名制管理保障措施 (26)8.1 组织保障 (27)8.2 制度保障 (28)8.3 技术保障 (29)一、内容综述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是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和谐共生而制定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实施实名制管理,明确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权益,确保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的透明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确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构建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劳务人员的登记与身份识别: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全面登记,核实身份信息,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劳动合同签订与权益保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务矛盾,维护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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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
直接支付制度的方案
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x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37号政府令)及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的意见》(x〔x〕98号)要求,结合x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和xx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在全区建筑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变事后追讨为事前预防、被动治欠为主动防欠,切实保障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x年起,在x区建筑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实现劳动用工、出工记录、工资支付和现场监管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基本消除建筑领域因工资纠纷导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
1.劳动用工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聘任劳资专管员。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聘任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组织沟通能力的业务人员担任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用工人员考勤和工资结算管理,建立用工人员信息台帐,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用工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劳资纠纷。
3.考勤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电子考勤系统,对农民工进行刷卡考勤,定期进行汇总并进行公示。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
1.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到银行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银行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建设(开发)单位须根据项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2%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
2.办理工资支付卡。
施工总承包企业聘任的劳资专管员,持劳务(建筑)企业用工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与劳动合同相一致的劳动用工花名册,到银行机构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代办的银行卡发放到持卡人。
3.工资支付管理。
施工单位按期上报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考勤表,经建设(开发)单位确认后由银行机构及时将工资划拨到农民工工资卡。
银行机构在超过约定的工资支付之日起五日内,没有收到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详单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阶段。
x年2月1至3月20日,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广泛宣传,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认识到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对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意义。
(二)全面推行阶段。
x年3月至年底,在本辖区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实施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
力争全区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
(三)规范运作阶段。
从x年起,新招标项目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由银行直接支付,不断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其他行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推行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的相关工作在x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行业归口、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互通信息、密切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监督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工作的落实和执行,督促施工单位在银行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督促建设(开发)企业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工程承包和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区工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交通运输和口岸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现象,带头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机制,在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欠薪问题时,提供证据材料、规范性文件、档案查询以及资料复印等帮助。
区纪委(监察局)、信访督办局: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工作及时推进。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督办和问责。
区总工会: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政策宣传;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x支行:督促和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系统建设;落实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组织商业银行做好安全用卡宣传,防范银行卡风险;对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广泛宣传,典型引领。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工作,广泛营造社会关注、人人关心的浓厚舆论氛围。
注重发现和培育典型,确立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开展多形式的观摩和示范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积极评价,严格奖惩。
对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工作效果好的企业,在项目招标、企业资质审核、升级、增项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对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工作不好的企业,可采取限制其工程招投标资格,加大市场清除力度等措施进行惩戒。
(四)实行预警制度。
对施工企业拖欠一个月工资的,给予黄色预警,督促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责任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拖欠两个月工资的,给予橙色预警,向责任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三个月工资的,给予红色预警,停止
办理工程建设一切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建议上级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停止投标资格、停止承揽业务、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外地进宁企业清退出x市场等相应处罚,将责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