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合集下载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近年来,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受到广泛重视。

然而,核能的安全性与辐射防护问题仍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核电厂的运营安全和辐射防护,必须制定严格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就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进行探讨。

一、辐射防护原理和基本要求辐射防护是指通过降低辐射剂量和控制辐射源释放的措施,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核电厂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如下:1. 最大可行措施原则: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采取最大可能的措施来减少辐射剂量。

2. ALARA原则:尽量减少辐射剂量,使其低于法定标准和国际卫生组织的推荐水平。

ALARA是“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的缩写,即“尽量低到合理水平”。

3. 单位工作人员和公众剂量限值: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应该低于确定的限值,以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二、核电厂辐射防护措施为了保护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辐射危害,制定了以下辐射防护措施:1. 辐射监测: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监测系统,对厂区内、周边环境以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辐射源管理:核电厂应对辐射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辐射源的标识、记录和存储,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3. 个人防护措施:核电厂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和适当的呼吸器等,以减少接受辐射的风险。

4. 辐射区域划分:核电厂应根据辐射剂量和放射性危险程度划分不同的辐射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进入限制和防护措施。

5.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警、紧急疏散和辐射剂量监测等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三、核电厂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为了确保核电厂工作人员遵守辐射防护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核电厂应开展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工作:1. 培训课程:核电厂应提供全面的辐射防护培训课程,包括辐射安全知识、防护设备使用和辐射监测方法等,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2024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2024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2024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核能科技的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依法性、预防性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减少辐射危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站、核能研究机构、核技术应用单位等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四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放射卫生防护,是指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减少和防止与放射性物质及核辐射有关的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放射卫生监测与评估第六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监测系统,对核设施内外环境、人员接受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核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放射性物质排放的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住房、食品、饮用水等经常接触的人员和物品的放射性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卫生紧急事件情报收集、分析、发布和传播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相关单位和公众提供信息。

第十条放射卫生监测结果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放射卫生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核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安全级别,制定放射卫生防护措施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卫生防护设施,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对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放射卫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护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放射卫生防护设备和工具,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GB 14317-93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4-20发布1993-12-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热电厂辐射控制的基本原则和防护标准,以及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热电厂,核供热厂也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3术语3.1核热电厂一座或数座热中子反应堆以及为保证安全和生产热能或电力所必需的全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3.2核供热厂一座或数座热中子反应堆以及为保证安全和生产热能所必需的全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3.3中间回路在一回路和热网回路之间设置的隔离回路。

3.4热网进入用户的热水管网。

4总则4.1辐射防护目标为保障核热电厂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确保在正常运行时核热电厂内及从核热电厂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低于规定的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确保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的程度得到缓解。

4.2核热电厂所有导致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辐射防护三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和对个人剂量的限制。

4.3在申请核热电厂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提交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剂量限制体系5.1基本限值5.1.1辐射工作人员的基本限值按GB 8703第2.4.2条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5.1.2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每座核热电厂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每年应小于0.1mSv。

5.2次级限值、导出限值、管理限值和参考水平按GB 8703第2.4条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5.3每座压水堆型核热电厂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除满足5.1.2的规定外,一般还应分别低于表1和表2所列控制值。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随着能源需求的增长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核能的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辐射防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科学、严格的辐射防护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对核电行业的意义。

一、前言核电作为一种特殊的能源形式,具有辐射的特性,因此在建设和运营核电厂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定。

该规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旨在最大程度地降低辐射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潜在风险,并保证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二、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1. ALARA原则ALARA(尽量小但合理可行的含义)原则是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核电厂应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将辐射剂量降至最低限度以下,而不会引起不合理的成本和困难。

2.适应性与区域性辐射防护规定应考虑不同区域和设备的特点,因为不同核电厂可能面临不同的辐射源和风险。

因此,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3.综合防护措施辐射防护规定应包含多个防护措施,包括工程防护、个人防护和环境监测。

通过综合应用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对人体的损害。

三、辐射防护规定的主要内容1.辐射监测措施核电厂应设立辐射监测点,对厂区内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

监测点的位置、数量和方法应根据周边环境和辐射源的特点确定,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监测。

2.辐射剂量控制核电厂应设定辐射剂量限值,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进行控制。

工作人员应戴着符合要求的个人剂量计,厂区内的辐射源必须经过合理的屏蔽和控制,以确保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值。

3.防护设备和工具核电厂应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和工具,包括防护面具、手套、鞋袜等。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这些设备和工具,以避免直接接触辐射源。

4.安全培训与教育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工作人员了解辐射的基本知识、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核电站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核电站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核电站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核电站作为一种特殊的能源发电设施,其运营和管理需要严格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核电站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展开讨论,旨在探究如何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运行。

一、辐射防护制度核电站的核反应堆存在辐射物质,因此必须制定辐射防护措施来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的危害。

核电站辐射防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辐射监测和评估:核电站应设置辐射监测设备,实时监测辐射水平,并对辐射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辐射水平处于安全范围内。

2. 辐射防护设施和装备:核电站应配备合适的辐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工作人员在接触辐射物质时能得到有效的防护。

3. 辐射工作许可制度:核电站应建立辐射工作许可制度,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辐射防护的知识和技能。

4.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核电站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辐射事故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安全管理制度核电站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核电站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

核电站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核电站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确保每个人都对核电站的安全负起应有的责任。

2. 安全培训和教育:核电站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使他们能够正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3. 安全检查和监督:核电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4.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核电站应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

结论核电站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对核电站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完善的辐射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核电站能够有效地防范辐射危害和安全风险,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措施,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的危害。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核电厂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阶段。

2. 定义和缩略语解释2.1 辐射:指核电厂在核反应中产生的能量传播到周围环境的过程。

2.2 辐射防护: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辐射的危害,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3 辐射剂量:指人或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接受到的辐射能量。

2.4 排放:指将辐射物质从核电厂排入环境中的行为。

3. 辐射防护管理体系3.1 组织架构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与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指南。

3.2 人员培训和考核核电厂应对参与辐射防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3 辐射监测核电厂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定期监测环境中的辐射剂量,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4. 辐射防护措施4.1 设备和设施设计核电厂应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辐射防护的要求,合理布局设备和设施,降低辐射泄漏的风险。

4.2 辐射防护屏蔽核电厂应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减少辐射的泄漏和散射,确保人员和外部环境受到最小的辐射影响。

4.3 个体防护核电厂应提供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指导人员正确使用,减少辐射对个体的伤害。

4.4 辐射管理核电厂应建立辐射管理程序,确保合理使用放射性物质,控制辐射源的数量和剂量,避免超出限定值。

5. 废物管理核电厂应建立废物管理措施,包括正确处理和储存放射性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 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保障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附件:1. 辐射监测记录表2. 个体防护装备清单3. 废物处理流程图4. 事故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核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旨在维护核能安全和防范核事故的发生。

2. 辐射防护标准:指国家标准《辐射防护标准》,规定了不同环境和工作场所下的辐射剂量限值和控制要求。

EJT 270-2005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EJT 270-2005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ICS 27.120.20F 72备案号:15824-2005 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EJ/T 270-2005代替EJ 270-1984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Rules for operational radiation protection in nuclear power plants2005-04-11发布 2005-07-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EJ/T 270-2005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辐射防护组织和责任 (2)6 最优化实施 (3)7 辐射工作管理 (5)8 辐射工作许可证 (6)9 源项控制 (6)10 工作人员分类和个人剂量控制 (7)11 工作场所的分区和管理 (7)12 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9)13 防护衣具和设备管理 (11)14 停堆大修和电厂改造中的辐射防护最优化 (11)15 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职业照射控制 (12)16 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中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 (13)17 职业健康管理 (13)18 记录 (14)附录A(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控制区子区划分的实例 (16)附录B(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最优化评估的集体剂量标准的实例 (16)I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EJ/T 270-2005II前言本标准代替EJ 270-1984《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

本标准是依据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参考相关的核安全导则和IAEA安全标准,并结合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的特点编写的。

本标准与EJ 270-1984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a) 适用范围为核电厂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运行以及检查、试验、维修、电厂改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生产活动以及核事故应急响应中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b) 以职业照射控制为基本内容,不包括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监测和核事故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具体要求;c) 标准名称改为《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项目施工辐射防护措施

核电厂项目施工辐射防护措施

核电厂项目施工辐射防护措施1原则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任何可避免的照射,并降低一切不可避免的照射,使之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设计中必须采用下述办法:(1)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采用适当的布置方式,并设置屏蔽;(2)核电厂和设备设计中贯彻减少辐射区内人员活动和厂区人员遭受污染的可能性的要求;(3)放射性废物在厂内的处置或发往厂外的过程中,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处理放射性物质;(4)采取措施,降低厂内所产生的散布于厂内或释放到环境的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浓度。

必须充分考虑到人员停留区域内辐射水平以及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随时间递增的因素。

①进一步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09。

2辐射防护的设计核电厂的设计中必须贯彻厂内外的辐射照射在运行状态下限制于规定限值和事故工况下限制于可接受限值以内的要求。

设计中还必须贯彻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核电厂的设计和布置中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以尽量减少来自各种放射源的照射和污染;这类措施必须包括在维护和检查期间降低辐射照射、屏蔽直接照射、采用技术规格适当的材料降低腐蚀产物的活度、监测手段、核电厂出入口的控制、按辐射和污染程度分区及合适的去污设施等方面的系统和部件的恰当设计。

屏蔽设计必须符合操作区的辐射水平不超过规定限值,并有利于在维护中降低维护人员所受的辐射照射。

屏蔽设计中还必须贯彻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核电厂的布置必须符合下述要求:辐射区和污染区的出入要有控制措施,厂内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人员流动所引起的污染减少至最低限度。

核电厂的布置要为高效率的运行、检查、维护和部件的更换创造条件,以尽量减少辐射照射。

必须为人员和设备提供合适的去污设施,并为处理去污活动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采取适当措施。

3辐射监测设备必须配置用于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中(并视实际可能在严重事故期间)进行充分辐射防护监督的设备。

其具体要求如下:(1)在运行人员常驻之处以及在正常运行或预计运行事件中,由于辐射水平的变化需在一定时间内限制进入的场所,设置固定式剂量率仪表对当地的辐射剂量率进行监测;此外,必须在适当的地点安装固定式剂量率仪表,用以指示事故工况和严重事故下总的辐射水平;这些仪表必须向控制室或有关控制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运行人员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2)在人员常驻之处及气载放射性水平可能高至要求防护措施的场所,设置测量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活度的监测系统;测得高浓度核素时,这些系统必须向控制室或适当的控制点发出指示;(3)在运行状态或事故工况下,为测定流体处理系统中和取自核电厂系统或空间的气体或液体样品中所选定的放射性核素浓度设置固定式设备或实验室装置;(4)设置监测排出流向环境排放前或排放过程的固定式设备;(5)设置用于测量放射性表面污染的仪器;(6)设置用于测量人员所受剂量和污染的装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GB 14317-9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4-20发布1993-12-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热电厂辐射控制的基本原则和防护标准,以及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热电厂,核供热厂也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3术语
3.1核热电厂
一座或数座热中子反应堆以及为保证安全和生产热能或电力所必需的全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3.2核供热厂
一座或数座热中子反应堆以及为保证安全和生产热能所必需的全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3.3中间回路
在一回路和热网回路之间设置的隔离回路。

3.4热网
进入用户的热水管网。

4总则
4.1辐射防护目标
为保障核热电厂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确保在正常运行时核热电厂内及从核热电厂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低于规定的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确保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的程度得到缓解。

4.2核热电厂所有导致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辐射防护三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和对个人剂量的限制。

4.3在申请核热电厂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提交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剂量限制体系
5.1基本限值
5.1.1辐射工作人员的基本限值按GB 8703第2.4.2条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5.1.2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每座核热电厂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每年应小于0.1mSv。

5.2次级限值、导出限值、管理限值和参考水平按GB 8703第2.4条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5.3每座压水堆型核热电厂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除满足5.1.2的
规定外,一般还应分别低于表1和表2所列控制值。

表1 Bq
━━━━━━━━━━━━━┯━━━━━━━━━━━━━
气载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
─────────────┼─────────────
惰性气体│ 1.0×10^(15)
─────────────┼─────────────
碘│ 3.0×10^(10)
─────────────┼─────────────
粒子(半衰期≥8d)│ 8.0×10^(10)
━━━━━━━━━━━━━┷━━━━━━━━━━━━━
表2 Bq
━━━━━━━━━━━━━┯━━━━━━━━━━━━━━
液体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
─────────────┼──────────────
氚│ 6.0×10^(15)
─────────────┼──────────────
其余核素│ 3.0×10^(11)
━━━━━━━━━━━━━┷━━━━━━━━━━━━━━
注:其他堆型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5.4在正常运行下,每座核供热厂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 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参照执行第5.1.2条规定。

6辐射安全要求
6.1选址要求
6.1.1核热电厂选择厂址时,应首先考虑在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对公众可
能造成的影响,同时考虑核热电厂在运行工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对环境的长远影响。

6.1.2在评价厂址是否适宜建设核热电厂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工业企业、土地利用、厂址周围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社会
经济方面的合理性等因素;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的或人为的外部
事件对核热电厂安全的影响;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转运问题;必须考虑是否易于实施应急计划。

6.1.3核热电厂用于城市居民供热时,距1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发展边界应不小于
10km,距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展边界应不小于25km。

6.1.4如果核热电厂厂址不能满足6.1.3与城镇距离的要求,则应提出附加工程安
全设施和厂址安全性评价的资料,并中以详细说明和论证。

6.1.5核热电厂非居住区、限制区的半径和事故剂量标准按GB 6249第2.3条和第2.5 条执行。

6.1.6核供热厂可靠近城市,但距城市发展边界应保持适当距离。

6.2工程设计的辐射防护要求
6.2.1核热电厂的设计必须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将厂内外的辐射照射限制在
运行工况下的规定限值和事故工况下的可接受限值以内。

6.2.2设计要符合纵深设防的原则,多级防御、多重屏障以防止和缓解事故。

鉴于核热厂靠近城镇和用户,因此核热电厂的设计必须比核电厂有更为有效和可
靠的安全措施,以避免放射性物质的外逸,确保城镇居民和用户的安全。

6.2.3核供热厂的设计还必须保证不会发生堆芯熔化事故。

6.2.4核热电厂的设计和布置必须有合适的措施,以尽量减少来自所有辐射源的照
射和污染,包括对直接辐射的屏蔽、放射性物质的包容、监测手段,核热电厂入口的
控制以及合适的去污设施等。

6.2.5核热电厂厂内应按预计的辐射水平、人员进入的频率和停留的时间,实行辐
射分区设计和管理。

辐射分区的划分和各区措施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6核热电厂的布局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a.尽量按最小风频的方向将放射性建筑布置的居民区的上风侧。

各个相关的建筑
物一般应相对集中布置;
b. 必须有控制进入辐射和污染区的措施;
c. 必须减少厂区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人员流动引起的污染;
d. 为高效率的操作、检查、维修和更换操作作充分考虑;
e. 必须有带醒目而持久标志的简单撤退路线,配备相应的可靠的应急照明和其他
辅助设施,确保厂区外与安全有关的通讯联络昼夜畅通。

6.2.7对限制事故范围的各有关系统中的容器与密封厂房,在设计阶段都应制定允
许泄漏率标准,建成后应检验其实际泄漏率是否与设计相符,并需在运行中经常核实。

6.2.8为控制气载放射性物质,必须设置一套具有适当过滤能力的通风系统,以使释放到厂内、外环境中的气载放射性物质浓度均低于所规定的限值水平。

6.2.9为了确保热网供水不受放射性污染,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a. 必须设置中间回路,防止一次冷却剂直接泄漏到热网回路;
b. 整个换热系统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热网换热器应设置在厂址范围内;
c. 必须具有灵敏的监测手段和保护系统,以便在事故工况下能及时监测到中间回路和热网回路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并在放射性物质到达用户前立即关闭热网阀门。

6.2.10必须制定中间回路介质中的放射性限制水平并引入运行限值和条件之中。

6.2.11热网回路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不得超过1.8Bq/L。

6.3运行辐射防护要求
6.3.1核热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运行辐射防护大纲,该大纲应包括职业照射控制和公众照射控制。

对于主要的职业照射控制有:
a. 控制手段内照射剂量控制、外照射剂量控制、辐射监督计划;
b. 控制内容辐射场、表面污染、气载污染。

该大纲应包括控制目标、操作人员、设施、设备仪表、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