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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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中 ,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却 是 一 片 空 白 。对 此 , 学 界 观 精 法
点 不 一 。本 文 试 从 法 的 公 平 理 念 、 法 宗 旨 的角 度 进 立
行 分 析 , 证 在 我 国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中 确 立 精 神 损 论
害赔 偿 制 度 的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 提出 相 应 的立 法 建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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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9 月
内蒙 古社 会科 学 ( 文 版 ) 汉
I NER O NG O LI S C I L I N M A O A SC EN CES
Sep, 002 2
第 2 3卷
第 5期
VO . N 5 1 23 o.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中 确 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立 法 思 考
李 昌凤
( 共 河 南 省 委 党 校 法 学 部 , 河 南 郑 州 中 40 0 ) 5 0 2
【 摘 要 ] 当今 社 会 , 神 权 利 愈 来 愈 受 重 视 ,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予 以 承 认 和 支 持 的 同 精 在 时 ,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却 将 其 拒 之 门 外 , 此 产 生 诸 多 弊 端 。 为 实现 法 之 公 正 , 充 分 发 挥 刑 事 诉 讼 的 积 极 作 刑 由 并 用 。 在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中 对 受 害 人 的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请 求 予 以 受 理 。 依 据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确 定 责 任 的 应 并
人 权 保 护 重 要 形 式 和 途 径 的人 身 权 和 人 格 权 制 度 有 了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获得赔偿 。 某些案件 中( 在 如在 强奸 、 毁人容貌 、 辱诽谤 、 侮 诬告 陷害、 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案等 )被害人 ( 其亲属 ) , 及 所遭受的精神
痛苦难 以想象, 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之后 , 害人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赔偿请 求权利不予保护 , 害 了 害人正 当合 法的权 在 对被 侵 被
d f ci n i e e it g l w n p oe t n o it s r h o c mp n a in fr me t l a g .Ou ain h s c me t e sa e o e e t n t xsi a s i rt ci fv ci g t o e s t o n a ma e o h n o m' i t o d rn t a o o t t g f o h a o t g l gsai n t x l iy p o e t h it s r h o c me s t n frme t l a g n t e c i n i u p e n a i i d p i e ilt o e p i t r t c e v ci g tt o n a i n a ma e i h rmi a w t s p lme tr c vl n o cl t m' i o o d l h y
t Sme tld ma e i rmi a i u p e n ay cv l a s i s o l o e c mp n a e n a c r a c t u e fte g n r l i n a a g n c m i n lw t s p l me t r ii l w u t h u d n t o e s t d i c o d n e wi r ls o e e a h b h h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据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以 及我 院 《 于刑 事 根 关
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 事案件
被 害பைடு நூலகம்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受 精 神损 失 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第二 ,刑诉解释》 《 对精 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刑诉解释》 10条 《 第 0 规定“ 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 除适用 刑法 、 刑事 诉讼法 外, 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 出, ” 审判 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从程序上讲应 民事法律 为主 ,铺之于刑事法 律 。我国的刑法与刑诉法 也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 附带 民事 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之外 。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对精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民 法通则》 10条规 定: 公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 以 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化, 因此 ,在赔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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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袁 晶 晶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人 能 否要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一 直存有 争议 , 在我 国的法律 体 系 当中也存 在着 不一致 的规 定 。 本文认为应 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赔偿 的理由和现 实意义进行 了相 关 阐述 , 并建 议将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以法律 的 形式在 Ⅸ 事诉讼 法》 刑 中确 定下 来 , 明确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精神 损 害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中圈分类号 : 9 3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15 ( 0 6 O 一 14—0 10 70 2 0 ) l 0 6 3
在当前的刑事案件 中 , 越来 越多 的受 害者提 出精 神损 害赔偿要求 , 方面反映 了随着 社会 民主 、 一 法制 的进 步 , 人 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 另一方 面也对 我们 的立 法及 司法 领域 提出 了一个现实而严肃的 问题——精神赔偿 是否能 打破刑 事案件这一“ 区” 如全 国首例 因强奸 引 发 的贞操 权 索 禁 。 赔案 , 法院最 终驳 回了受 害人 4 万 元精 神 损 害的诉 讼 要 5
将“ 附民” 刑 案件精 神赔偿请求拒之 于法院受理 大门之外的做 法 , 已不能适应经济 的发展 。 目前 ,
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展开大辩论, 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尽如人意。在刑事诉讼领域, 应尽快将精神损 害赔偿合法化, 并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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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第 1 期
20 06年 2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l f hn zo ntueo A rnui l n ut ngm n( oi cec dt n ora o Z e ghuIstt f eoa ta Id s yMa ae e tSca SineE io ) i c r l i
法院关 于确 定 民事侵 权精 神 损害 赔 偿责 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四权” 在“ 的基础 上又 有所 扩 大 , 加 了生 命 权 、 康 增 健
权、 身体权 、 人格尊 严权及 人身 自由权 , 扩大 了 民事侵 权精 神赔偿 的范 围。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 法和 充 分 保 障人 权 的根 本 要 求 一 宪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根本法上的要求。我 国 《 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 , 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民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又规 定“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保护 ” 人权所作的最基本 的、 原则性 的规定。 据此 , 当公民的人身 自由、 人格 尊严受他人非法侵犯时, 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固然应得到赔 其 偿, 遭受的精神损害无疑也要给予赔偿 , 这应是宪法作上述规定的应 有 之义 。 ( ) 二 人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要求 从法律价值来看, 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 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的 需要,体现的是公法上的价值追求。犯罪分子承担 的是公法上的责 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 。 而对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 的 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人身权 的需要 , 其体现 的是私法 上的价值追求, 犯罪分子承担的是私法上的责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个 人为本位 的。 ( ) 三 司法 实践 的 需要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实践 的需要。 近年来, 在 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 中, 大量地出现了刑事被 害人面对这种状况, 有些法院根据刑事法 律的规定 , 驳回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也有一些法院, 突破法律规定 , 根据立法精神、 法律 的公平原则 以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支持 了被 害人的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讼请求 .还有些案件分 案审理, 先由刑庭 审理刑事责任, 再由民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这 样给被害人、 法院都带来了不便 , 造成人力、 物力极大浪费, 被害人也 遭受了二次痛苦 。因此,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是司法实 践的需要 , 也是克服上述弊端 的现实要求。 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 一 从法学理论上看 从 民事法律角度上看 , 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又是 民事侵权行为, 而 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 的故意伤害 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如果伤害后果较小, 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伤害后果较重, 具 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 被害人更有理 由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后 另行提 起 民事诉讼 主 张精神 损害 赔偿 。 见 , 可 对犯 罪行 为所 导 致 的精神 损害 提供 救济 , 是符 合 国际立法 趋 势 的。 ( ) 二 立法 建议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 是 , 一 立法 中没 有形 成统 的体系 ; 是司法 实践 中各个法 院 的法 官对 法律规 范 的理解不 二
身权益 , 造成 他人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侵 权人 可 以请 求精 神损 害 规 定: 刑法 中 的民事诉讼 可包 括作 为起 诉对 象 的罪行 所造 成 的 “
赔 偿 。 侵 害人 身权 益是 指侵 害生命 权 、 ” 健康 权 、 名誉 权 、 隐私权 物质 的、 肉体 的 、 神 的全 部损 失。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 不允许在 精 ” 虽
我 国早 已将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 写入宪法 , 然而 刑事 附带民
二 、 析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增 加精 神 损害赔 偿 试
( ) 一 必要 性分析
事诉讼 中应否 增加 精神 损害 赔偿 这 一维护 被害 人人 格权 益 的有 效措 施 , 来越 受到 人们 的关注 和重 视 。 越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7 条 第 1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于刑 事 代 替不 了精 神赔偿 。有种 观点 认为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处 罚 已经 第 7 款 《 附带 民事诉 讼范 围 问题 的规 定》 以下简称 第 4 号解 释) 1 ( 7 第 条、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人 民法 院是 否受理 刑事案 件被害 人提起精 神 不 赞 同这 种观 点 。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 处罚 , 是犯 罪行 为 的必然 结 也是刑 法惩 罚和 教育功 能 的体现 , 它可 以在 一定 程度 上安抚 损害 赔偿 民事诉 讼 问题 的批 复》 将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案件 范 果 ,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有些许不足之处。

我国对脱离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完善,赔偿的标准没有量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存在,文章就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痛苦;赔偿1993年,甘某某在广州火车站附近遇到一个自称“陈国龙”的人,称其在火车上被劫,钱包、衣物等都丢失,且身无分文。

当时,甘某某好心收留了他,让他在自己负责的工地上干活,并与他们家人一起吃饭。

然而,当年9月4日,“陈国龙”在工地干满一个月,领完工资后,却与另一名工友张某将甘某(现名吴志坚)拐骗至福建。

当年,甘某年仅6岁,约16年后,他得以与亲生父母团聚。

2010年12月,人贩子邱某某落网并被判刑6年,甘某的亲生父亲甘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和28元粉红色衣服的损失。

最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邱某某赔偿甘某某一家经济损失28元,未支持精神损失费。

目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有关的规定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我们应该尽快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一个系统、合理的制度。

一、精神损害的界定精神损害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

我国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经过司法界的多次修订和不断完善,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逐渐的扩大。

但是,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却是争论不一。

精神损害到底是一种什么损害?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往往采用“非财产损害”的概念来表示相当于我国精神损害的内容。

精神损害等同于非财产损害吗?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在我国,“精神损害”一词究竟是什么含义,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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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司法实务中,该制度矛盾重重。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本意识的回归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逐渐扩大,法律人性化成为主流和方向。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与立法方向是违背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正当的、必要的。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

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违反了公平原则
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按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当一个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也就是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越严重时,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越少,这种情况对被害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精神赔偿对刑罚的功能将起到补充功能。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这里的”经济损失”,刑法并未将其局限为物质损失,应包括因精神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讲,应以刑诉法为主,辅之于民事诉讼法;但在实体处理上,则应以民事法律为主,辅之于刑事法律。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
手段可以分为犯罪手段和非犯罪手段。

而《解释》并没有说,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只有遭受非犯罪手段侵害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有理由认为,《解释》的本意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只要遭到侵害,而不管侵害手段是犯罪手段还是非犯罪手段,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包括两种,一种是侵害人身权、健康权的直接受害人;另一种是因被侵害生命权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这两种人在精神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痛苦时,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实际存在的精神痛苦与折磨。

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和心理造成了遗憾和痛苦,这种痛苦甚至会伴随终生,还可能导致受害人心理、情感、等变异。

其精神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赔偿。

当代法学家龙宗智教授曾提出:”多年来,我们国家以国家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完全一致为理论依据,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却多少忽略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要求……”很显然,不能以被告人已受到刑罚为理由而否认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哪怕是部分民事责任,因此,虽然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却不能完全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

而且这一现象的存在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和平等原则,有损法制的统一
和尊严,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也不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

四、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法律理论上的可行性。

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侵权赔偿的一部分,它符合侵权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

即首先,有损害的事实发生,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精神损害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违反刑事法律,而且同时违反民事法律;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着因果关系,民法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二、立法上的可行性。

在立法上不需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彻底修改,也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障碍,只需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损害赔偿的方面修改即可,将《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表述为”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抚慰金”;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表述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第三,经济赔偿上的可行性。

现行刑事法律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是受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社会经济薄弱的状况的制约,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现今我国生产力水平已有很大提高,社会经济基础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总之,由于我国法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问题存在冲突,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完善是可行的,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此外,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呼唤,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与国际社会相适应的需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和公平。

参考文献:
[1]《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应当得到法律救济》,周增仓著。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徐莉娜著。

[3]《设立人身伤害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俞志银著。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吴燕著,2001年3月13日《人民法院报》。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问题探讨》,田志鹏、马文波著。

[6]《刑事诉讼法教程》(2001年12月第1版),陈光中主编,中国城市出版社出版。

[7]《中国法律思想史》(1996年8月第1版),武树臣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

[8]《中国法制史》(1982年7月第1版),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

[9]《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探讨》,王旭著。

[10]《人文关怀是法律的固有属性》,应松年著,2003年6月5日《法学天地》。

作者简介:闫鑫(1986年--),女,山西平遥人,贵州大学法学院,09级法学法硕,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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