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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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8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8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田区临时建筑的管理,规范临时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辖区内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勘察类、配套类、附着类、工商经营类四类。

第四条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是辖区临时建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申请的受理、许可及验收工作,对临时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对已建成的临时建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临时建筑。

区安监局负责监管临时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区环水局负责审查临时建筑项目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深圳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一、背景及过程2006年4月4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149号令,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2013年1月9日,区法制办牵头制定并以区政府名义出台了《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3﹞1号),对已出让土地上的工商经营性建设审批及行为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2015年7月8日,为切实规范我区临时建设行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减轻查违压力,区政府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5]7号),明确我区临时建设审批的适用范围、机构职责、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

2016年4月27日,市编制委员会下发《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规划国土体制机制的通知》(深编〔2016〕23号)中提出:下放部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权限,将以移交各区管理的储备土地上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权一并调整由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土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2016年11月3日,市政府下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中提出: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

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2017年8月7日,区政府《研究协调强区放权有关工作会议纪要》(深宝府会纪[2017]216号)中要求:关于第8项“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

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的事权,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承接。

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doc-行政.

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doc-行政.

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doc-行政.第一篇: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doc-行政.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严控严管严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行为,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三条在罗湖行政区内已出让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均须遵守本办法。

临时建筑的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并从严控制商业性临时建筑的审批。

除急需的工商经营性公共服务配套临时建筑外,原则上不办理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

严格控制住宅区内临时建筑的审批。

住宅区内如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五)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六)影响城市防洪、泄洪的;(七)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办理《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拟建临时建筑所在土地,必须是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的土地,或原农村红线范围内工商用地的;(二)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方面的规定。

临时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审核;(三)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要求,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四)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五)占用他人用地新建临时建筑的,必须取得土地权属人同意;住宅区内增建公益性临时建筑,需经公示或听证,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同意;(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背景及过程2016年11月3日,市政府下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中提出: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

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2016年12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结合新区实际,在当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15日,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胡汝林同志主持召开规划国土工作会议,世清委员出席会议。

会议讨论了临时用地审批承接相关问题,会后新区综合办下发《规划国土工作会议纪要》(397)。

纪要明确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由规划土地监察局做好承接工作。

纪要指出2018年11月29日之前为承接过渡期。

过渡期内,由规划土地监察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继续根据《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职责分工做好审批工作。

2018年6月14日,规划土地监察局与市规土委签订关于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线性工程)等4项事权的《行政委托协议书》,并启动事权承接对接工作。

2018年8月13日,规划土地监察局领取“强区放权”事项专用章。

目前,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制定的《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正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

《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暂行管理办法》至2018年11月30日将废止,承接过渡期也将结束。

届时,规划土地监察局将完全承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

为做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确保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接得住、接得好,结合强区放权要求和我区审批经验,修订《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广东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调整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十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2007年5月15日)《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为切实执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处置闲置土地应贯彻“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思路,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应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资源观,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

二、法律依据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闲置土地的界定闲置土地系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6月24日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区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的划定、租赁、管理与保护。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设施农用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用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的农用地。

第三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供电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或者实验的设施,包括温室、育种育苗场所和简易生产看护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或者实验的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等。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明确任期目标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制度。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办法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办法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国有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不含国有储备地)上进行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活动。

第三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第四条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者社区工作站提出;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用地权属单位(城市更新部门已确认的实施主体)或者个人提出。

政府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第五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和统筹提出处理意见。

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权属、规划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城市更新办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

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列入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和特殊性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协助开展审查和监管工作。

派出所负责堆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及建筑内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经济促进、住房和建设、环保水务、卫生、文体、教育、科技创新等部门负责对与其职责相关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通过申请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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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 1–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二)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三)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四)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项目证明文件;(五)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六)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七)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依规定取得环评等相关手续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八)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一并提交土地复垦方案;(九)申请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用作临时用地的,应在报区政府审批前提供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书面确认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审批第七条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核工作,对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八条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二)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三)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四)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五)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按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第九条区政府审批同意临时用地后,应向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核发批复。

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辖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备案,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抢险救灾临时占用林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各区政府核发批复时,应同步抄送辖区税务部门。

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临时用地单位办理完税手续。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使用费按我市地价测算有关规定计收。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费按本条前款规定的50%计收。

各区政府下发临时用地批复后,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向临时用地单位核发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临时用地单位按规定缴清临时用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后持缴款凭证到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第四章监管第十四条临时用地单位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场地或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

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向各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标志牌应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由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监制并监管。

第十六条各区政府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应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并与全市统一受理平台对接。

各区须在市统一受理平台登记受理临时用地业务文,并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完成临时用地全过程审批和监管工作,包括用地数据核查、范围图制作、批复信息录入以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合同书、临时用地收回通知的打印、签发等。

第十八条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改变批准用途使用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移交给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并配合其开展相关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各区政府应建立临时用地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辖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监测各区临时用地审批情况,按季度统计相关审批、收回等数据;并不定期对各区临时用地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告市政府并反馈各区。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涉及土地复垦的,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土地复垦方案审批、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延期第二十二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仍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涉及占用林业用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向原林业用地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经各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未竣工,确实仍需临时使用的,可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

第二十三条临时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一)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二)属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已完成地质勘查的;(三)属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已完成抢险救灾的;(四)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军事或国家安全的;(五)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收回第二十四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有权提前收回:(一)临时用地单位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抢险救灾等需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可即时收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应即时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属于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应提前2个月通知临时用地单位,临时用地单位应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单位在使用期届满前主动退出使用土地的,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应向临时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并函告原土地管理单位,做好用地收回入库准备工作。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在到期前完成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

第二十七条用地清场工作完成后,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原土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完成土地移交工作,并填写《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

涉及土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须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由各区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

第二十八条临时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查处、强制收回,并牵头组织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原土地管理单位办理入库手续。

临时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应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相关审批条件、程序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区或各部门有关临时用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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