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膏矿地下开采安全技术规范
山东省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讨论稿)20742

山东省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地下开采矿山。
第3条矿山必须具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4条矿山企业法人代表(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5条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深化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提升安全标准化水平,严格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6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7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8条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
2024年地下矿山开采基本的安全要求(3篇)

2024年地下矿山开采基本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矿山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培训与管理、应急救援体系、安全设施设备和技术创新等。
本文将对这些方面进行阐述,以确保地下矿山开采的安全。
一、矿山管理制度建设1. 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山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体系、责任制度、工作程序等,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矿山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具体细化每个人员的岗位责任和义务,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在考核激励机制中将安全生产列为首要指标。
3. 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矿山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符合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培训与管理1.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对进入矿山的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矿山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建立健全人员准入制度:对从事地下矿山开采的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防范知识。
3. 加强岗前培训:在员工入职前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三、应急救援体系1. 健全矿山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明确各级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迅速有效的应急处置。
2. 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配备和训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四、安全设施设备和技术创新1. 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对矿山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和修复,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2. 技术创新应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矿山开采的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减少人工操作的风险和隐患。
3. 强化安全监测与预警:通过建立地下矿山开采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地下环境的变化,提前预警潜在的安全隐患。
总之,为了确保2024年地下矿山开采的安全,需要在矿山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培训与管理、应急救援体系、安全设施设备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合理规划和严格执行。
矿山开采安全技术规范

矿山开采安全技术规范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矿山开采活动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山的生产运营安全。
矿山开采活动涉及高风险环境和复杂工艺,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矿山开采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在工作过程中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
2.2 安全评估和监测矿山开采活动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和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同时,应建立定期的监测体系,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三、现场安全措施3.1 人员培训和防护矿山开采单位应对在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岗前培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确保员工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2 设备检修和维护矿山开采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事故应急管理4.1 应急预案矿山开采单位应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措施,提前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2 应急演练矿山开采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员工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
五、安全监督和检查5.1 内部安全检查矿山开采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纠正,避免事故的发生。
5.2 外部安全监督矿山开采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安全监督,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六、总结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矿山开采安全技术规范的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安全措施、事故应急管理等多个方面。
矿山开采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矿山企业地下开采安全规程

矿山企业地下开采安全规程1.1 一般规定1.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1.1.2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1.1.3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1.4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1.1.5 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入井内,以防堵塞。
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1.1.6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1.1.7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
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1.1.8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1.1.9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石膏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从事石膏开采、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从业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本矿山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矿山法定代表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各岗位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知识、操作技能、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九条培训结束后,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矿山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矿山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按规定报告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应急救援第十六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矿山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石膏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石膏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一、前言石膏矿作为一种常见的建筑材料,应用广泛。
然而,其开采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如土石流、顶板冒落等。
因此,在石膏矿的生产过程中,必需遵从肯定的安全规范,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产效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石膏矿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进行探讨,以期为行业供给有益的参考。
二、石膏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1 采空区管理规范(1)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采矿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文件有关措施,对采空区进行封闭、支护;(2)要定期开展采空区安全排查,发觉安全隐患适时处理;(3)采空区周边不得开展其他采矿行为,以削减地质环境压力。
2.2 安全质量管理规范(1)加强矿山监测,对矿山地质、工程、环境进行科学监测、预警,适时做出安全处置措施;(2)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加强对生产和管理的监察和引导;(3)保证安全设施健全,矿山通风、排水、透水设施要做到到位、完善,消防器材要齐全、有效。
2.3 工作操作规范(1)树立安全意识,员工必需把握安全操作流程,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2)现场管理要严格,工人须佩戴头盔、安全鞋、手套等防护用具;(3)禁止赤脚、裸身操作,注意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
2.4 应急救援规范(1)建立应急预案,规定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响应方式;(2)建立事故报告制度,适时向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事故;(3)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应急设备,要定期进行救援演练,提升应急救援效率。
三、石膏矿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3.1 技术保障机制(1)要完善监测设备,进行科学地监测矿山地质、环境变化,适时发觉和解决问题,以提高生产效率;(2)致力于矿山科学技术的创新,努力寻求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安全;(3)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3.2 法律保障机制(1)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做到“执法从严,重惩罚”;(2)加强宣扬和学问普及,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合法维权意识;(3)听取专家看法,适时进行法律诉讼和仲裁。
2024年采掘设备安全技术规

2024年采掘设备安全技术规第一章引言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采矿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障采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金矿、铜矿、铁矿、石油等各种采矿行业。
所有的采掘设备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采矿企业必须制定采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第四条采矿设备的安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要求。
第五条采矿设备的生产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生产企业和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采矿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和鉴定,获得相应的安全合格证书。
第二节采矿设备的基本要求第七条采矿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结构牢固,运行稳定,能够承受采矿场合的恶劣条件;(二)防爆性能良好,能够防止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三)操作简便,易于维护和保养;(四)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能够及时停止设备的运行以保障人员安全;(五)能够满足采矿工艺的要求,提高矿石的开采效益。
第八条采矿设备必须由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第九条设备制造商必须提供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包括设备的结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采矿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三节采矿设备的安全防护第十一条采矿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防止人员误进入设备工作区域,采用防护栏杆、安全门等措施;(二)防止设备发生电气故障,安装电气保护装置,定期进行电气检测和维护;(三)防止设备发生火灾,采用防火材料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四)防止设备发生爆炸,采用防爆材料和防爆设备,对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进行隔爆处理;(五)防止设备发生运行事故,采用安全传感器和报警装置,以提前发现故障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采矿设备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石膏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石膏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石膏矿生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 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定期对矿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对新进矿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对在岗矿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矿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检查制度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五、安全操作规程制度1. 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矿工按照规程操作。
2. 对矿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使矿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3.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应急预案制度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内容。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矿工应急处置能力。
3.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七、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 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3. 禁止使用不合格、损坏的安全设施设备。
八、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 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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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矿地下开采安全技
术规范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石膏矿地下开采安全技术规范AQ2015-2008 Safetytechnicalregulationsforgypsumundergroundmines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井巷工程
5矿石开采
6有毒有害气体防治
前言
为规范石膏矿的开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兴凯、王云海、李全明、何士海、付士根、胡家国、马海涛、王庆。
石膏矿地下开采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膏矿地下开采的安全技术要求。
石膏矿地下开采应在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满足本标准的技术规定。
本标准仅适用于石膏矿的地下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膏矿以外的其他金属非金属矿、煤矿等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后决定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膏矿石gypsumore
以二水硫酸钙(CaSO4·2H2O)为主要成分的矿石总称。
3.2
纤维石膏satinspar(fibrousgypsum)
纤维状晶体,具绢丝光泽的石膏矿石,常呈白色,蜡黄色或粉红色。
3.3
石膏矿地下开采gypsumunderground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石膏矿石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4井巷工程
4.1石膏矿山主要开拓工程和全部采准、备采工程宜布置在矿体下盘,平巷宜沿矿体走向布置在矿体内。
4.2阶段高度一般根据矿体倾角和采掘机械而定,水平及近似水平的石膏矿阶段高度一般不超过10m;倾斜的石膏矿阶段高度一般不超过30m。
4.3盘区走向长度一般为150m~250m,盘区间留设15m~25m的隔离矿带,对于地质条件复杂且地压活动频繁的盘区应相应增加隔离矿带的尺寸。
4.4膏层内主要巷道两侧应留设足够尺寸的保安矿柱,不同用途保安矿柱的尺寸应在设计中规定。
4.5主要开拓工程穿越石膏矿层或在石膏矿层掘进巷道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治水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井巷淋水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6石膏矿掘进巷道顶板破碎或为泥岩时,在掘进工作面和永久支护之间,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5矿石开采
5.1一般规定
5.1.1石膏矿地下开采应遵守GB16423—2006和GB6722—2003的规定。
5.1.2采场不宜采用湿式作业,不允许进行洒水或清洗采场矿壁。
5.1.3石膏矿山不宜采用水力凿岩。
5.1.4溜井中的石膏矿石,每次下班前应放空,以免矿石凝结封堵溜井。
5.1.5石膏矿以空场采矿法为主,针对品位高、矿体厚的纤维石膏等珍贵石膏矿体,应专门研究其采矿方法。
5.1.6当开采过程中出现冒顶、片帮等地压显现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1.7对于开采结束的采空区,应立即进行封闭隔离处理。
5.1.8当石膏矿层顶板为泥岩或页岩等不稳定岩层时,应加强支护或在顶板留足够厚度的完整石膏护顶层;打眼时顶部炮孔不能穿越石膏护顶层,以保证爆破后石膏护顶层的完整性。
5.1.9开采水平和缓倾斜石膏矿体时,工作面沿顺倾斜方向推进还是沿逆倾斜方向推进,视矿层中有无夹石而定,矿层中有夹石时工作面沿逆倾斜方向推进,矿层中无夹石时工作面既可沿逆倾斜方向推进也可沿顺倾
斜方向推进;开采倾斜和急倾斜石膏矿体时,工作面应沿逆倾斜方向推进。
5.1.10当采用崩落法开采时,应控制每次崩矿量,并强采强出,避免矿石在采场中凝结。
5.1.11当采用充填法开采时,宜采用干式充填,应防止充填物与石膏产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5.2单层石膏矿开采
5.2.1当采高小于6m时,矿柱宽高比不宜小于1:1。
特殊情况应进行顶板及矿柱稳定性专项设计论证;采高大于6m时,应对顶板及矿柱稳定性专项设计论证,以确定矿柱尺寸。
5.2.2当有条件回收矿柱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5.3多层石膏矿开采
5.3.1应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专门研究和设计,确定其多层开采方法。
5.3.2当两矿层之间距离小于2m时,不宜采用分层开采。
5.3.3相邻两层矿层间距大于2m且小于15m时,只能开采其中一个矿层。
5.3.4当两矿层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可进行多层矿体开采。
但应遵从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上一分层开采超前下一分层开采一个盘区;下分层开采时应采用后退式开采。
5.3.5当多层石膏矿开采时,对停产3天以上的开采工作面,恢复生产时应鉴定地应力集中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有毒有害气体防治
6.1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2的规定。
6.2应采取干式捕尘、降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6.3对于有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石膏矿山,应制定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测定制度;每季应测定一次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每半年一次。
6.4对于有H2S气体的石膏矿山,采场工作面H2S气体浓度在10ppm以下时,工作人员方可进入。
6.5对于有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石膏矿山,在采掘过程中,宜采取打超前释放眼等安全措施,确保采掘过程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