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流程

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流程一、引言医疗安全事件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可能导致患者伤害、疾病加重或死亡的事件。
为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流程。
本文将介绍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的基本流程,以及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二、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的基本流程1. 事件发现医疗安全事件发生后,首先由医护人员或患者本人发现。
发现事件后,应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 事件确认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确认。
确认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设备、药品等。
3. 事件分级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将医疗安全事件分为四级:一级事件(警告事件)、二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三级事件(严重后果事件)、四级事件(死亡事件)。
4. 上报流程(1)一级事件:由科室负责人上报医院医疗安全管理部门。
(2)二级事件:由科室负责人上报医院医疗安全管理部门,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3)三级事件:由科室负责人上报医院医疗安全管理部门,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同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四级事件:由科室负责人上报医院医疗安全管理部门,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同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5. 事件调查与分析(1)医院医疗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开展事件调查。
(2)调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涉及的人员、设备、药品等。
(3)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6. 整改措施(1)根据事件调查和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2)整改措施应包括:加强培训、完善制度、改进流程、更换设备、调整人员等。
(3)整改措施应由相关部门和科室共同实施。
7. 整改效果评估(1)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定期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能够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8. 反馈与沟通(1)将事件调查、分析、整改及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关科室和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的分类、等级及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的分类、等级及处理程序1.医疗事故的分类《办法》第5条把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等级《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直接损害的程序,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的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医学界呼吁:关于死亡标准,应迅速立法,赋予脑死亡以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关于残废与功能障碍的鉴定,可以参照1950年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有关条款》。
3.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应逐级报告(个体开业户直接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2)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封存保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以备检验。
(4)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病员及其家属可提出查处要求。
(5)发生医疗和事件,临床诊断不明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48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有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6)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谇时,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及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及处理程序1. 引言在我们生活中,医疗是个绕不过去的话题。
可有时候,医院的表现就像一场惊悚片,让人心惊胆战。
万一遇上医疗事故,心里那个慌啊,简直就像遇到了鬼一样!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和处理程序,确保大家在关键时刻能有个底儿。
2. 医疗事故的定义2.1 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简单来说,就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出错了,让病人受了伤。
你想想,手术时把左手搞错成右手,这可真是“哭笑不得”的一幕呀!但并不是每一次治疗的不如意都算医疗事故,有些是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
2.2 常见的医疗事故类型常见的事故包括误诊、用药错误、手术失误等。
有时候,医生可能一不小心就让病人“变身”,这时候就得认真对待了。
说实话,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真是让人感觉到“无奈又心酸”。
3. 鉴定流程3.1 提出申请首先,遇到医疗事故,得先提出鉴定申请。
你需要准备好材料,像病历、手术记录这些证据,像拼图一样把事实拼凑清楚。
记得,越详细越好,毕竟“细节决定成败”嘛!3.2 选择鉴定机构接下来,得选择一个合适的鉴定机构。
可以是医院的专业委员会,或者是一些第三方鉴定机构。
这就像选择你的战友一样,要靠谱!鉴定机构会认真审查你的材料,甚至会联系相关医生进行询问。
哎,听起来有点复杂,但这可是为了给你一个公正的结果哦!4. 处理程序4.1 鉴定结果鉴定机构会给出一个结果,可能是“事故成立”,也可能是“不成立”。
一旦结果出来,心里那个五味杂陈啊。
如果成立,接下来就得考虑赔偿问题了。
这时候,可能就需要请律师来帮忙了,毕竟“法律是条大河,谁都过不去”。
4.2 赔偿与和解如果鉴定结果是事故成立,医院可能会跟你谈赔偿。
这里就得讲究“智慧”和“耐心”了。
医院通常会想法设法减少赔偿,而你则需要坚持自己的权益。
双方可以谈谈,能和解最好,毕竟“有时候退一步海阔天空”。
5. 总结遇到医疗事故,虽然心里会很不舒服,但只要按照流程走,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医疗事故应急处理流程

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医疗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医疗事故应急处理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护人员的职业声誉。
如何正确、及时地处理医疗事故,是每个医院管理者都需要认真思考和严格执行的事情。
一、事前准备在医院管理工作中,要做好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首先需要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医护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事发现场处置当医疗事故发生时,首先要实时处置现场。
要迅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工作,同时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要对事发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后续调查和处理。
三、通知上级领导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要及时通知上级领导。
上级领导需要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并指导应对措施。
上级领导在医疗事故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要积极配合处理,确保事态不扩大。
四、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医疗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
要坦诚面对问题,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支持是解决医疗事故的关键。
五、启动内部调查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需要启动内部调查。
要彻底查清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并做出相应处理。
内部调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公正、透明。
六、协助外部调查在一些复杂的医疗事故中,可能需要协助外部机构进行调查。
医院管理者要积极配合外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跟进调查进展,确保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七、组织危机公关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医疗事故应急处理,离不开危机公关的组织。
要及时发布公告,进行舆论引导,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危机公关工作需要有专业团队来负责,确保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八、进行教育宣传医院管理者要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教育宣传工作。
要总结事故教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医疗安全知识,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九、建立长效机制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医疗事故应急处理,不仅要及时处置当下,更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对患者造成⼈⾝伤害的事故,如果出现医疗事故该怎么办呢?处理医疗事故的步骤是怎样的呢?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办呢?怎样处理医疗事故呢?医院的突发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今天⼩编就为⼤家整理了有关⽂章,欢迎⼤家阅读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1、医疗纠纷发⽣,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即指派专⼈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如病⼈死亡应主动提出⼫体解剖。
3、组织医疗⾏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员、乡村医⽣发⽣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员,扰乱医疗⼯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协商解决。
如病⼈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医疗纠纷的发⽣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收到⾸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起15⽇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共同委托省、⾃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或家属对⼀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虽然现在的医疗技术越来越好,但是由于医护⼈员的疏忽,还是常常发⽣医疗事故。
⼀旦发⽣医疗事故,需要对事故进⾏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医疗过失⾏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当事⼈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哪些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术及⿇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物品和⾎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旦发⽣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后⼀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检报告单后⼗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
(三)医疗纠纷的双⽅当事⼈,对区、县或医科⼤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起⼗五⽇内,向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
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
(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
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
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
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
(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院事故分级管理制度
一、概述医院事故分级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院事故的处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级标准1. 一级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 二级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 三级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 四级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事故处理流程1. 事故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后,科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医院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2. 事故调查:医院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科室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确定事故性质、等级。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性质、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一级事故:由医院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2)二级事故:由医院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3)三级事故:由医院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4)四级事故:由医院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 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事故预防措施1. 加强医院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3. 完善医疗设备设施,确保医疗安全;4. 建立健全医院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5. 加强医院安全管理,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事故处理领导小组;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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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事故处理中怎么进行监督
1、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7、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8、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9、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10、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疗事故处理制度是什么
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
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公安局通报。
2、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
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5、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
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