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2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8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5500亿元,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水利、地质找矿等的支持。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和标准,压缩大型运动会场馆建设投入。
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
实施结构性减税。
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
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货币信贷供求,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广义货币预期增长14%。
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0.08.01
•【字号】浙环发〔2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浙环发〔2010〕48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厅对近年来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清理,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废止的7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八月日附件
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温政办〔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8〕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8日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培育壮大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提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打造高能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平台1.推进重点平台核心产业集聚发展。
依托各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加快发展一批核心战略性新兴产业,着重支持发展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五大重点产业。
对市区范围内的“3+12”核心产业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增加值达到20亿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平台基础奖励100万元,20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亿元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加快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
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开发建设“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对成功列入浙江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创建名单并以企业为主导开发的,市财政给予市场创建主体300万元奖励(同一平台如有多个市场创建主体,由多个市场创建主体共享300万元奖励资金),其中获批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创建资格,先期拨付40%奖励资金;通过验收命名为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再拨付余下奖励资金。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通政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于2018年8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7日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南通“一个龙头、三个先锋”的战略定位,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南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强化项目引领,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一)支持重大项目投资。
对总投资5 亿元以上(包含本数)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新开工项目(含存量企业新开工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补助(其中“3+3+N”产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亿元。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
(二)鼓励智能化技术改造。
支持“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对当年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智能化先进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0%补助(以设备到场日为准,下同);购置本地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产品超过50%的,按设备投入的15%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智能车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和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以开发区建设为载体,大力推动全省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把开发区建设成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坚持科学规划,优化开发区形态和布局,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把开发区建设成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坚持集聚集约,促进产业集聚、人才汇集、资源集约,把开发区建设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开发区建设成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引领区。
(二)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发展定位。
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现代服务等产业特色,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贡献率;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
省级开发区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升公共服务配套能力,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
县域工业集中区要立足县域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植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配套能力强、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引导和推动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为全省开发区新一轮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全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作出如下规定。
一、强化规划引导与约束1.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地加快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村镇工业集中区、低效工业园区等片区用地的整治提升工作,引导工业用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
2.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布局。
积极研究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布局规划,完善工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明确配建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集中商业服务业、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邻里中心综合设施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共享共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玉政办函〔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5日玉林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活力,将高新区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积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区(一)积极创建国家级高新区。
强化自治区级玉林高新区管委创建国家级高新区主体责任,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升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能力,积极创建国家级高新区。
(牵头单位:玉林高新区管委、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二)支持建设自治区级高新区。
支持在现有园区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设自治区级高新区。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自治区级高新区按照《玉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玉政办规〔2017〕5号)给予经费补助。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2•【字号】杭政[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工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加快杭州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促进杭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意义(一)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行动。
党的十六大把实现工业化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地位。
完成工业化,必须以制造业为基石。
因此,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有利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加快实现工业现代化。
(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是顺应世界产业转移趋势,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举措。
当前,世界经济正面临新一轮的大规模重组,制造业形成了新的国际分工。
我市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接受转移的平台,促进制造业发展,使“杭州制造”成为“中国制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杭州的国际竞争力。
(三)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是我市“工业兴市”的内在需要。
工业是我市GDP的主要创造者、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安置就业的主要渠道。
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将大大促进产业层次的提升,扩大产业规模,进一步做大做强杭州工业,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是我市接轨上海,融入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
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能够更好地接受上海的辐射,参与长三角的产业分工和重组,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我们要充分认识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意义,坚定信心,开拓创新,努力奋斗,乘势而上,沿着新型工业化的道路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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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申报条件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补助(一)开展对标提升及龙头企业评选1.评选原则(1)对带锯床、缝纫机、电力电子、家用厨具、照明电器、汽摩配、金属材料、现代装备制造、智能家电、运动休闲文化和新材料等十一个行业进行龙头企业培育,各确定不超过2家龙头企业。
(2)确定带锯床、缝纫机、电力电子、家用厨具、照明电器、汽摩配、金属材料等七个行业各不超过1家企业实施对标提升示范试点。
(3)行业龙头企业、对标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
2.评选条件(1)参评行业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且近一年度增长15%以上;②企业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近一年度增长15%以上;③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B类;④建有市级以上技术创新(研发)中心,企业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1.5%以上;⑤建立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并制定两年以上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分阶段目标;⑥近三年有经备案的投资项目,且项目投资总额在800万元以上。
⑧计分办法对符合条件企业按其销售收入及增幅、纳税总额及增幅、企业技改设备投资额、R&D投入高低依次排名,按照排名位次计分(销售收入及增幅、纳税总额及增幅以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企业技改设备投资额以往年工业政策兑现审核数为准,R&D投入及相关指标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a.企业销售收入排名最高的得20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2分(基本分减完为止,下同);b.企业销售收入排名最高的得10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c.企业纳税总额排名最高的得25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2分;d.企业销售收入排名最高的得20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2分;e.企业技改设备投资额排名最高的得15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f.企业R&D投入排名最高的得5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g.企业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最高的得5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h.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二)参评对标提升示范试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对标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为经评选确定的行业龙头企业;②示范试点企业的提升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不少于800万元,并列入市级以上“机器换人”等示范项目计划;③项目投资额包括:设备投资、信息化投入(包含配套软件、硬件设备)。
3.评选程序(1)由企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报送县经商局;(2)县经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由县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评审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组织举办全国性行业协会会议的,以会议正式文件、会议现场照片为依据申报补助。
(三)推进企业发展上台阶企业制造业销售收入以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在缙注册的母子公司、申报企业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或子女控股的企业合并计算。
(四)培育优质企业1.打造“隐形冠军”。
省“隐形冠军”企业以省经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2.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
当年新上规企业由县统计局提供名单,同一企业主体累计只享受一次奖励,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3.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由县税务局提供规上企业(不包括当年新上规企业)前两年度企业的实际入库数分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二、推进创新驱动战略补助(一)推进技术创新战略。
“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以国家、省工(经)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10万元,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1.企业参与制修订同一项标准的,只享受一次奖励。
2.在2016年1月1日前参与制修订的所有标准,不再重复享受奖励。
3.标准认定的时间以实施日期为准,在当年享受奖励,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
4.企业参与制修订由多部分组成的标准,按参与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计算方法为:相应奖励金额。
5.参与“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企业,仅限于列入省“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计划前两位的申报单位,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
(三)加强品牌培育。
1.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制造”认证、“浙江名牌产品”以认定文件或认证证书为准,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
2.“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以国家、省工(经)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3.省“新产品”是指通过省经信部门备案且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四)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
1.“十大绿色发展领军人物”(1)参评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且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包含利用本县再生资源产生的税额,同时扣除利废补助额;在缙注册的母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企业、申报企业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或子女控股的企业合并计算)工业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且任期3年以上,遵纪守法,品行端正;②企业当年度未发生人员死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较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事)件并顺利完成节能减排年度任务;③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B类。
(2)计分标准②计分办法a.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得2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基本分,下同);b.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得40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c.企业设备投资200万元得10分,每增加20万元加1分;d.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e.企业新产品产值率达到全县当年度平均水平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f.企业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全县当年度平均水平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g.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h.企业就业人数达200人得5分,每±20人加减1分;h.对荣获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技术创新(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的,分别按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2分,以就高原则予以加分。
(3)评选程序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以总分排名先后提交县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邀请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选,按得分总数初评出10名候选人;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十大绿色发展领军人物”名单。
(4)奖励待遇①当选的“十大绿色发展领军人物”,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缙云县十大绿色发展领军人物”称号,并颁发证书、奖杯。
②当选的“十大绿色发展领军人物”将优先推荐参加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③将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当选的“十大绿色发展领军人物”进行宣传报道。
2.“制造业50 强企业”(1)评选条件①税收150 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②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B类。
(2)评选标准①制造业50强企业评选,按销售收入和税收各占50%的标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税收情况由县税务局提供;在缙注册的母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企业、申报企业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或子女控股的企业合并计算。
(3)计分方法①按销售收入和税收各占50%的标准计算企业的综合指数,企业综合指数=(该企业税收绝对值/备选企业税收绝对值最高值)×50% +(该企业销售收入绝对值/备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绝对值最高值)×50%。
企业得分=60+40*〔(该企业综合指数-备选企业综合指数最低值)/(备选企业综合指数最高值-备选企业综合指数最低值)〕②加扣分项a.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加2分,A股上市企业加10分,其他板块上市企业加3分;b.荣获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c.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d.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1分;e.对拥有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f.列入当年度省“机器换人”工程服务公司名单或“机器换人”先进适用装备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加2分;g.当年度被评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企业加1分;h.当年度为主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加2分,参与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加1分,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加2分;i.当年度获得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
(4)以上加分项按就高原则,以总分高低依次排名。
3.“制造业纳税30强企业”企业当年度实际产生的税收情况由县税务局出具;在缙注册的母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企业、申报企业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或子女控股的企业合并计算,按纳税总额大小依次排名取前10位。
4.“地方财政贡献奖”由县税务局提供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留县部分大小依次排名取前10位。
5.“十佳成长型企业”按销售收入增幅及税收增幅分别占权重的40%和60%的标准,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计算得分取前十名。
(1)参评条件:当年度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增幅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幅且税收增幅高于全县财政总收入平均增幅的制造业企业。
(2)计分办法:企业综合指数=(该企业税收增幅值/备选企业税收增幅最高值)×60% +(该企业销售收入增幅/备选企业销售收入增幅最高值)×40%;得分=60+40*〔(该企业综合指数-备选企业综合指数最低值)/(备选企业综合指数最高值-备选企业综合指数最低值)〕。
6.“三名”企业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以市经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三、实施融合拓展工程补助(一)实施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工程。
1.信息化、“两化”融合示范。
信息化、“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以国家、省工(经)信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2.鼓励企业“上云”。
省级上云标杆企业以省经信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企业“上云”投资额经中介机构审计,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二)实施制造业和智能化融合工程。
1.“工业机器人”按省经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由县经商局组织认定,工业机器人投资额凭合法票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若当年无省级切块资金补助的,不予资金配套。
2.“机器换人”示范项目(企业)是指经省、市经信部门发文公布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项目设备投资额凭合法票据经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如“工业机器人”已补助的,剔除补助部分。
3.技改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凭设备投资合法票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考虑到与上一政策的衔接,于2017年备案的技改投资项目,未申报2017年度补助的设备投资部分,可在2018年度合并申报设备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