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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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

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建建[2005]29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10-11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 效 性】有效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为了切实规范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的通知》(湘财综〔2004〕39号)的规定,现就征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征收劳保基金时,统一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出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原《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至2005年10月31日止。

二、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开《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时,必须在“收入项目”栏内填写“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施工企业等内容。并按规定直接汇入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劳保基金专户,确保劳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施工企业,做到专款专用。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仍按《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

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做好票据换版工作,认真清理收缴废止票据,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四、《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由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购,并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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