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
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
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账户资金的衔接管理工作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制度废止后,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保统筹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账户内资金全部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待拨付给建筑行业企业的劳保基金,经劳保统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积累调剂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项用于缴纳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改革改制中的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分配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
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账户内资金在移交前,要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劳保统筹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基金的对账、移交等工作。
二、切实保障建筑行业社会保险的费用来源稳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废止后,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部分中增加社会保险费用项目,具体计价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测算后另行发布。
各级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环节应严格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列支社会保险费用项目,切实保障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来源稳定。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21•【字号】湘建建[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57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为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称劳保基金)监管,确保劳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推动我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重要意义劳保基金是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外项目)的主要来源。
高效的基金监管是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湖南战略的重要保障。
劳保基金监管高效化,不仅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规定,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
随着近几年来全省劳保基金收取额大幅增长,资金流量连年攀升,现有管理模式和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需要。
为积极应对当前劳保基金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发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力图通过监管系统的应用以进一步强化劳保基金监管,推动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有利于全面提升劳保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确保劳保基金调剂平衡功能得以合理实现,有利于促使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对于全面提高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基本目标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就是利用建设银行的特色业务平台和网上银行系统,将劳保基金归集、支付结算等业务全部纳入监管系统,对劳保基金实行全程化监督与管理。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
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
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
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
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
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政发(1993)483号1993年7月15日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33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6年12月31日,国家审计署对省政府下达了《关于湖南省2005年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决定》(审社决〔2006〕395号)和审计报告(审社报〔2006〕100号)。
审计署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多头开户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整改;二是在全省范围内检查存放在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情况。
为了落实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决定,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
(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原则。
1、必要性原则。
开设(变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必须是确实因业务工作需要。
2、安全性原则。
基金开户银行必须在同级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选择,银行的选择可以采取招标的形式,被选择的银行在业务和人员方面没有不良历史纪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存放的安全。
3、分险种原则。
基金银行账户必须根据险种分别开设,不得多个险种共用同一账户。
社会保险基金同一险种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4、便利性原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近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良服务。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根据省人民政府1992年湘政办函249号《关于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加强对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结合几年来全省执行《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2.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及在湖南省境内的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财务活动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1.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是各地、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劳动保险基金的综合平衡,调剂余缺,检查指导工作以及负责全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省级统筹有关的业务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表。
2.各地、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站),是具体办理劳动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州(市)及下属县市的劳动保险基金收取结算、上解、下拨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标准和施工单位退(离)休人员的费用,负责向省劳保办和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报送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表。
三、劳动保险基金管理1.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湘政办函(1992)2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征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内部结算,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内部结算专用收据》。
对应划拨的跨地区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和与劳动部门社会统筹机构之间的基金结算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和截留。
2.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件规定的劳动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及时将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给施工企业。
对实行统支的企业,凡是提高统支比例、增加统支金额以及一次性调剂补助企业的劳保基金,必须报省劳保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工程),不得列支与物业维修工程无关或者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二、各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三、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同时,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公开招标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当地选择存款利率高、信誉好、服务优的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 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 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6日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目录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5)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5)A.2 招标控制价 (6)A.3 投标总价 (7)A.4 竣工结算书 (8)A.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9)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 (10)B.1 招标工程量清单 (10)B.2 招标控制价 (11)B.3 投标总价 (12)B.4 竣工结算总价 (13)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14)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 (15)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 (16)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16)D.2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 (17)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 (18)D.4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 (19)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 (20)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 (20)E.2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简易计税法) (21)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 (22)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23)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24E.6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简易计税法)25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26)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 (27)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27)F.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 (28)F.3 暂列金额明细表 (29)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30)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31)F.6 计日工表 (32)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33)F.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34)F.9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35)F.10 现场签证表 (36)附录G 工程计量申报(核准)表 (37)附录H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38)H.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38)H.2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39)H.3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40)H.4 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41)附录J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42)J.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 (42)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43)附录K 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 (44)K.1 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表 (44)K.2 安全文明施工费表 (45)K.3 规费表 (46)K.4 纳税标准及附加征收税费表 (47)K.5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机械费) (48)K.6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49— 13 —— 14 —— 15 —— 16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 17 —— 18 —— 19 —— 20 —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 第页共页— 21 —— 22 —D.2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23 —— 24 —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单位工第页共页程名称:— 25 —2.建安费用=直接费用+费用和利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
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建建[2005]29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10-11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 效 性】有效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为了切实规范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的通知》(湘财综〔2004〕39号)的规定,现就征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征收劳保基金时,统一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出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原《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至2005年10月31日止。
二、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开《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时,必须在“收入项目”栏内填写“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施工企业等内容。
并按规定直接汇入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劳保基金专户,确保劳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施工企业,做到专款专用。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仍按《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
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做好票据换版工作,认真清理收缴废止票据,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四、《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由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购,并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