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科放射防护的标准

放射科放射防护的标准放射科放射防护是医学影像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在放射科工作中,放射防护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放射科放射防护的标准,以便放射科工作者和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放射防护培训,并且定期进行培训更新。
他们需要了解放射线的基本知识,掌握辐射防护的原理和方法,熟悉放射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掌握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合格的人员才能够从事放射科工作,这是保障放射防护的第一步。
其次,放射科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如铅衣、铅手套、铅眼镜等。
这些防护用具能够有效地减少放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
同时,在放射科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辐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辐射防护,避免长时间暴露在放射线下。
此外,放射科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环节。
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辐射剂量的准确控制。
同时,对放射科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环境辐射剂量处于安全范围内。
另外,对于患者的辐射防护也是放射科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进行放射检查时,医护人员必须根据患者的情况和检查部位合理选择辐射剂量和检查方式,尽量减少患者的辐射暴露。
同时,对于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必须特别注意辐射防护,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辐射损害。
总之,放射科放射防护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只有通过专业培训、佩戴防护用具、设备维护保养和患者辐射防护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放射科工作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广大放射科工作者和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放射防护的标准,共同为医学影像学的发展和患者的健康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辐射防护标准ppt课件

历史事件
早期上层人士的“氡浴”享受;
1896年1月,美国格鲁柏在制造x射线管并进行 x射线实验时,手上发生放射性皮炎,晚年手和 手指部分切除;
1896年3月,美国埃迪森在改进x射线管和制造 x射线荧光透视装置时,数小时后感到眼痛,继 而发生了放射性结膜炎。
1896年4月,美国丹尼尔在用x射线确定头颅中 异物位置时,发现X射线有脱毛作用。
接受超剂量辐射照射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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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近期辐射损伤认识时期
时间:1960年代~现在 特点:
早期的职业性急性辐射损伤,除事故外,巳 极为罕见了。 中期所见到的高发生率的恶性肿 瘤,得以避免。除事故外,只能用大群体的或 高人年的流行病学的调查方法,才能发现辐射 损伤或危害的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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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年3月27日生于德国。3岁 时全家迁居荷兰并入荷兰籍。1865年
居里的女儿伊伦娜·居里,人工放射性同位素的发现者, 也死于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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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1904年期间,亥耐克证实造血器官对辐射 极为敏感,在X射线发现后10年,对操作者的血相 进行了调查,从当时调查的10个病例中几乎都看到 了白细胞数有所降低。
1905年,布朗和奥斯古德对10名从事X射线工作人 员进行调查,发现有的人没有精子,有的人好几年 没有精子,但在脱离X射线数年后,他们的妻子又 生育了子女。也发现妇女在妊娠初期受照后,胎儿 会受到损伤,引起死胎、畸形和流产。
5rem(50mSv) 1977年,26号出版物,从放射生物学、剂量
限制制度、辐射防护标准等方面提出许多新 建议 1990年,60号出版物,我国新的防护标准等 效采纳其中剂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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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相关国际组织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 世界卫生组织(WHO) 国际劳工组织(ILO) 欧共体委员会(CEC)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ESCEAR) 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
放射卫生学重点知识点总结

放射卫生学重点知识点1、天然本底照射的类型,各种类型的放射性核素(天然、人工、宇生、原生、氡,食入,吸入等)、陆地外照射致成人年有效剂量,人类活动增加的辐射、被确定为职业照射的人类活动增加的辐射是什么?答:(1)天然本底照射的类型:宇宙射线(初级宇宙射线、次级宇宙射线),陆地辐射、增加了的天然照射。
(2)各种类型的放射性核素致成人年有效剂量:1)天然本底照射2.4mSv①宇宙射线年有效剂量 0.38 mSv;宇生放射性核素 0.01 mSv ( 3H是0.01μSv,7Be是0.03μSv,14C是12μSv,22Na是0.15μSv )。
②陆地辐射(原生放射性核素40K 238U 232Th):外照射 0.46 mSv,照射(除氡)0.23 mSv。
氡222Rn:吸入:1.2 mSv(室1.0 mSv,室外0.095mSv),食入:0.005 mSv;220Rn吸入:0.07 mSv。
2)人工辐射人均年有效剂量:医疗照射0.4 mSv ,大气层核试验0.005 mSv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0.002 mSv ,核能生产0.0002 mSv。
人工辐射源对职业人员产生的照射年有效剂量0.6 mSv。
(3)人类活动增加的辐射:磷酸盐加工、金属矿石加工、铀矿开采、锆砂、钛色素生产、化石燃料、石油和天然气提取、建材、钍化合物、废金属工业。
(4)被确定为职业照射的人类活动增加的辐射是:机组人员所受的宇宙辐射。
2、新建房屋和已建房屋,氡及其短寿命字体的浓度限值是多少?答:新建住房年平均值≦100Bq/立方米,已建住房年平均值≦200Bq/立方米。
3、理解天然辐射和人工辐射答:(1)天然辐射源:自然界存在的能释放出放射线的物质。
包括宇宙射线、陆地辐射。
(2)人工辐射源:人工生产的能释放电离辐射的装置或经加工提炼的天然辐射源。
包括核技术的军事应用、核技术的和平利用(核能、放射性核素的生产和应用、医用辐照、核事故)。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1 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必须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给予必要的控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除外),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条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人个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采用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
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2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198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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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对空气中的 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A
LI)和DAC值如下:
ALIp=0.06J
-5 -3
DACp=2.5×10 Jm
-3
DAC(ECRn-220)=330Bqm
4.4混合照射限值,对接受内外混合照射的工作人员,按2.5条所列公式
估算,将不会超过基本限值。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
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
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
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
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
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
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3.2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的全身
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
上述年剂量当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
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3.3公众中个人的年入摄量限值和导出浓度仅用于成年人。在计算儿童由于
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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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实物保管
应符合相关规定,有意外(如失窃)时 及时通知审管部门
不能随意转让 定期盘查、确认位置、随时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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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照射的控制
公众照射:来自获准实践或源以及干预 对公众成员产生的照射,不包括职业照 射、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成立组织、制定目标、原则和程序及坚 持最优化的防护措施
对特殊情况下的照射剂量应当加以控制
即使在非做不可的情况下也要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请,并应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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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及受照剂量保存
定时体检和对职业照射人员的未来持续 工作的适应程度作出评价
为每位职业照射人员保存受照剂量的记 录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其它相关资料, 一般职业照射中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记 录至少要保存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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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照射的干预和计量的约束
持续照射:无任何不间断的人类活 动给予维持的、长期持续的非正常 照射
各部门应当承担对持续照射干预的 准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
即时是补救行动也应当符合最优化 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退役后的残存的放射 源(核设施)会变为持续照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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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剂量限值
年有效剂量限值:是指个人在一年工 作期间所受外照射引起的有效剂量和 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 待积有效剂量两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 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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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 剂量限值
成年人
连续五年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为20mSv 连续五年中任何单一年份的年有效剂
受剂量”的概念 1937年,IXRPC第四次会议明确了以伦琴为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作者:佚名医学频道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338更新时间:2004—4—1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放射卫生学重点笔记

绪论核医学与放射防护的基础知识▲原子核(atomic nucleus):由两种质量几乎相等的基本粒子-质子(P)和中子(N)组成,质子和中子统称为核子。
★元素:凡质子数相同的原子称为一种元素,它们的原子序数相同,因此具有相同的化学特性,是组成不同物质的基本单位。
但其原子核中的中子数可以不同,因而物理特性可有某些差异。
★核素:不仅质子数相同,而且中子数也相同,因而质量数相同,并处于同一能量状态的原子,称为一种核素。
★核数的表示方法如下:X是元素符号,Z表示质子数目(即原子序数),A表示核子数。
某些核素左上角质量数之后加m,表示该核素处于激发态,如99mTc★同位素:凡属于同一种元素的不同核素,它们在元素周期表中处于相同的位置,质子数相同而中子数不同,称为元素的同位素。
★同质异能素:核内中子数和质子数都相同但核所处能态不同的核素互为同质异能素。
★物理半衰期(T1/2):放射性活度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减少,其减少至一半所需要的时间称作物理半衰期。
生物半排期(Tb):指生物体内的放射性核素经由各种途径(生物代谢)从体内排出一半所需要的时间。
有效半减期(Te):指生物体内的放射性核素由于从体内排出(生物代谢)和物理衰变(放射性衰变)两个因素作用,减少至原有放射性活度的一半所需要的时间。
★放射性活度:放射性活度(简称活度)过去惯称放射性强度。
现用国际制单位的专门名称是贝可(Bq),定义为每秒一次衰变。
比活性:指单位质量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单位是Bq/g。
放射性浓度:为单位体积溶液内所含的放射性活度,单位是Bq/ml,亦有用单位摩尔物质的放射性活度来描述比活性的,单位是Bq/mol。
★★常用的三种核电子仪器:①自动定标器;②计数率仪;③脉冲高度分析器;第一章作用于人体的电离辐射源★初级宇宙射线:宇宙空间存在的许多高能粒子流。
次级宇宙射线:初级宇宙射线进入地球大气层后与大气层中固有的原子核相互作用产生级联效应或次级反应,形成次级宇宙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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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源的实物保管
n 应符合相关规定,有意外(如失窃)时 及时通知审管部门
n 不能随意转让 n 定期盘查、确认位置、随时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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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公众照射的控制
n 公众照射:来自获准实践或源以及干预 对公众成员产生的照射,不包括职业照 射、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n 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人员对其获 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
n 接受对防护与安全纪录的检查 n 违法将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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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信息告知责任
n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当 公开向职业照射人员提供信息:
n 可能对健康产生影响 n 应接受适当的防护与安全知识培训 n 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行为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 n 可能受应急计划影响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信
n 主要分四阶段:
n 1950年前 n 1950—1965 n 1965—1977
n 1977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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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二、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 发展历程
n 1960.1.7,《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被批准
n 1974年,发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8) n 1984.12.1,发布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次级限值的概念
n 次级限值:个人在任何一年经吸入、 食入途径摄入的放射性核素的活度以 年摄入量限值(ALI)加以限制,其年 摄入量限值就称为次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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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年 摄入量限值
n ICRP第60号出版物建议的年有效 剂量限值为20mSv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 剂量限值
n 16~18岁的实习人员
n 年有效剂量为6mSv n 眼晶状体年当量剂量为50mSv·a-1 n 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150mSv·a-1
n 怀孕期
n 确认怀孕后,接受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
n 特殊情况
n 5年延长到10年 n 任一年不得超过50mSv,临时改变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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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防护标准
n 行为准则 n 剂量限值 n 辐射实践的豁免准则及豁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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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标准
n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 标 准 》 ( GB18871-2002 ) 内 容 主 要 包括
一、行为准则
n 履行通知和批准程序
n 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n 信息告知责任
n 人事安排责任
n 职业照射人员受照射剂量的控制
n 职业健康监护及受照剂量保存
n 源的实物保管
n 公众照射的控制
n 持续照射的干预和计量的约束
n 剂量监测
n 对应急干预人员的防护要求
n 事故结果的评价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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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1954年,ICRP在建议书中对“容许剂量”进 行了解释
n 1958年,ICRP第一号出版物发表,并对“容 许剂量”提出了严格的建议:职业照射人员 个人受全身均匀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不能超 过5rem,相当于1954年建议值得1/3
单一年份个人剂量限值的10倍 n 抢救行动结束后及时对参与干预行动的
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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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事故结果的评价与公示
n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按一切 合理程序对由事故所致公众成员 的受照剂量作出评价
n 通过适当途径向公众公布评价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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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公众成员个人的年摄入量限值
n 在以往的ICRP出版物中建议
n 公众个人的年摄入量限值可取职业照 射人员个人ALI的1/50
n 需要注意的是退役后的残存的放射 源(核设施)会变为持续照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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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剂量监测
n 应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 所剂量监测大纲和公众照射的监 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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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应急干预人员的防护要求
n 本着自愿的原则 n 事先讲清对健康产生的影响,并培训 n 提供一切 合理的防护 n 如果为了抢救生命,也应考虑小于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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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第一节 防护标准演变的 历史回顾
n 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历程 n 与放射防护相关的几个重要的国际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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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1902年,W.Rollins提出“皮肤红斑量”作 为软X射线引起皮肤损伤的界限剂量
n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受到的潜在照射危 险应加以限制
n 对特殊情况下的照射剂量应当加以控制
n 即使在非做不可的情况下也要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请,并应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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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健康监护及受照剂量保存
n 定时体检和对职业照射人员的未来持续 工作的适应程度作出评价
n 为每位职业照射人员保存受照剂量的记 录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其它相关资料, 一般职业照射中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记 录至少要保存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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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 剂量限值
n 成年人
n 连续五年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为20mSv n 连续五年中任何单一年份的年有效剂
量为50mSv n 眼晶状体年当量剂量为150mSv·a-1 n 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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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二、剂量限值
n 基本剂量限值 n 次级限值 n 导出限值 n 管理限值 n 参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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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一)基本剂量限值
年有效剂量限值:是指个人在一年工 作期间所受外照射引起的有效剂量和 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 待积有效剂量两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 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履行通知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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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n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承担的一般 责任
n 确立符合现行防护标准要求的防护与 安全目标
n 制定并实施成文的可实现这个目标的 防护与安全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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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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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公众个人规定的剂量限值
n 公众:指除了职业照射人员和医疗照射 人员以外的社会成员,这儿的公众专门 指关键人群组
n 关键人群组:来自某给定辐射源和给定 照射途径、受照剂量相当均匀、能代表 因该给定辐射源和给定照射途径所受的 最高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个人的一组公 众成员,称为关键人群组
息和培训指导
n 怀孕后应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 用人单位
n 孕妇受照可能对胚胎和胎儿会产生影响 n 婴儿经乳汁食入放射性物质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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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人事安排责任
n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不得以诱惑 代替必须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n 对怀孕女性不能威逼其继续工作 n 应改善孕妇的工作条件 n 为保护胚胎与胎儿应向孕妇提供与公众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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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公众个人规定的剂量限值
n 不得超过下述剂量限值
n 年有效剂量为1mSv n 特殊情况,连续五年年平均剂量不超过
1mSv,其中的某一个年份有效剂量可以 提高到5mSv n 眼晶状体的年当量剂量为15mSv n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为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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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成立组织、制定目标、原则和程序及坚 持最优化的防护措施
2020/11/20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持续照射的干预和计量的约束
n 持续照射:无任何不间断的人类活 动给予维持的、长期持续的非正常 照射
n 各部门应当承担对持续照射干预的 准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
n 即时是补救行动也应当符合最优化 的原则
防护水平 n 16周岁以下人员不能接受职业照射 n 18周岁以下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控制区
工作 n 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职业照射的人员,应
当为其调换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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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照射人员受照射 剂量的控制
n 应控制职业照射人员的正常照射,并应 符合最优化的要求,不能超标
n 1959年,公布了第2号出版物,但较前基本 内容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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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1965年,ICRP在报告中指出,辐射防护的目 的是防止辐射的急性效应,并把迟发效应的 危险性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n 1977年,ICRP公布了第26号出版物,对过去 的建议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把辐射危害分为 非随机性效应和随机效应,提出了放射防护 三项基本原则,明确了放射防护的目的,废 除了“最大容许剂量”使用“剂量限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