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是针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以下是一般规定的内容:
1. 设施管理单位责任: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负责设施的维护、巡查、检修和备案等工作,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修复设施中的故障。
3. 设施巡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4. 设施检修: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查找问题并进行修复,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 设施备案: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施进行备案,包括设施的信息、位置、使用单位等,确保设施的合法合规。
6. 安全保障: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7. 使用管理: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的使用进行管控,确保设施只被授权使用,并监督使用单位的操作行为。
总体而言,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以及使用的合法合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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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骨干网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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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黔财教〔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66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为加强省级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5月11日附件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构建以地面无线覆盖为基础的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免费的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服务,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纳入省级统一规划布点的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发射台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2•【文号】广发技字[2002]429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广发技字[2002]429号)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重要技术手段,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防范敌对分子的破坏,对于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现就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部门要和建设部门积极协调,共同做好城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入地工作,缆线敷设要逐步由架空方式改为管沟敷设或直埋方式。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在建设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前,必须编制本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路由规划,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
三、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从快批准本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路由规划,同时在制定各类管线的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路由规划经批准后,各地城市规划局要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对有线电视光缆、电缆的埋设位置予以保护。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小区,要按照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要求配套设置有线电视设施,要将小区内的地下管孔、楼内光接收机和分配放大器的安装箱、墙内暗管及配套电源等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是指用电缆、光缆、微波等或者其组合,采用有线及相关技术手段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409c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ab.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4.22施行日期2005.04.22文号黔府办发[2005]33号主题类别通信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9年以来,随着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我省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工作不断推进,省、地(州、市)、县(市、区)政府陆续上网,相当一部分地区和部门通过互联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并供公众下载,加强了沟通,提高了政府行政透明度,在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系统互联网站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互联网站是国务院办公厅规划的“三网一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实施电子政务的一个基础平台和主要载体。
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政府网站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了解民情、体现民意、为民办事、为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动我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站建设,为建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作出努力。
广电网络维护制度

广电网络维护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广电网络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维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广电网络维护制度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法,以期保障广电网络的正常运营。
二、目的广电网络维护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广电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质量和安全性,以提供高质量的广播电视服务。
通过建立有效的维护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导致广电网络故障和问题的因素,从而保障广电网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范围广电网络维护制度适用于各级广电部门、广播电视台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本制度涵盖了广电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内容1. 日常维护(1)设备巡检:定期对广电网络设备进行巡检,确保其正常运行。
巡检内容包括设备状态、连接线路、电源供应等。
(2)设备清洁:定期对广电网络设备进行清洁,防止灰尘积累和热量过高导致设备故障。
(3)设备维修:对发现的设备故障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2. 故障处理(1)故障排除:对广电网络故障进行及时排除,找出故障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2)故障记录:对故障及其解决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为后续故障处理提供参考。
(3)故障分析:定期对广电网络故障进行分析,总结解决方法,提高故障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3. 安全管理(1)设备保护:保护广电网络设备的安全,防止被非法侵入或损坏。
(2)信息安全:加强广电网络信息的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3)风险评估:定期评估广电网络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潜在风险。
五、具体实施方法1. 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明确每个环节的任务、责任和时间。
2. 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广电网络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3. 建立维护记录系统,记录每次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过程和结果。
4. 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维护技能和意识。
5. 加强与设备供应商的合作,及时获取技术支持和维护指导。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贵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贵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59f0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3c.png)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亦侠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管理。
军队、公安、国家安全、教育、气象部门用于自身业务范围的有线电视,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协助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工作。
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二)有组织机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持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批文、有线电视台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逐级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筹建。
正式播出,必须持有《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使用微波和超短波频道进行信号传输的有线电视台(站),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归口审查后,向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频率,并报送有关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技术资料,由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频率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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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广播电视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2015年12月30日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是指用电缆、光缆、微波等或者其组合,采用有线及相关技术手段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
有线广播电视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从事有线广播电视网设计、施工、安装,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
许可证。
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开展信息通信业务的,应当遵守信息通信有关标准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