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8〕297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黔建施通[2007]581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制定了《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第三条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城市生产、居民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各责任主体的标后监管,要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作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方责任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04计价定额》费用计算表

名称
不含税工程总造价 税金 工程总造价
计价定额》 计价定额》费用计算表
计算公式 定额直接工程费+未计价材料定额用量×材料算价 按定额规定计算 按定额规定计算 1+2+3 按定额规定计算 实际发生时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0.74%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22.21% 按出台的规定计算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3.23%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0.419% 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费率39.849% 5+6 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现场签订计算 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费率20.58% 实物工程费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 4+7+8+9+10 (4+7+8+9+10)×3.3% 98069.00 3236.00 101305.00 7455.00 151.78 14435.02 22900.26 268.05 8045.41 67713.80 8465.24 金额 67713.80
《2004计价定额 2004计价定额
建设单位:州民族高级中学 序号 1 2 3 4 5 5.1 5.2 5.3 5.4 5.5 5.6 6 7 8 9 10 11 12 13 分部分项直接工程费 建筑工程超高增加费 措施费 直接费用合计 规费 工程排污费 定额测定费 社会保障费 工伤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管理费 间接费合计 其他项目费 利润
松孟快速干道(一标)永红村大桥10kV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

松孟快速干道(一标)永红村大桥10kV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预算书审 核:审 查:项目负责:预算编制: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三月一 工程概况:地形系数:平地占70%丘陵占0%山地占30%地质分类:土占20%松沙石占50%岩石占30%工地运输:人力运输0.3km 汽车运输0.5km二 编制依据:1、工程量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收资计列。
2、定额及取费执行:贵州电网公司电技经(2009)1号文《关于10kV及以下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工程及电缆敷设工 程建设投资概(预)算编制执行新定额的通知》执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3、其它费用标准参照2007年发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
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
⑵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⑶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的设计文件评审费,参照07预规35kV架空线路的设计文件评审费,公里数按线路长度计列。
4、装置性材料及设备预算价格按现行市场价格计列,若装材及设备需从材料集散地转至施工现场集散点,根据实际 运输距离按当地单价**元/t.km列入材料价格。
5、定额人工费调整根据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黔建施通〔2008〕297号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 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6、建设期贷款利息:贷款利率6.57%,计算期按三个月,贷款额度80%。
三 本工程报价15.82万元。
编 制 说 明本工程系松孟快速干道(一标)永红村大桥10kV线路及变压器安装工程,10kV 线路长度为:0.1km ;新架电杆150*10米:1基;导线采用JKLYJ-10/70、JKLYJ-1/240;变压器S11-400kVA:1台;高压计量30/5:1台,费控装置:1套,低压盘柜:1台,无功补偿:1台。
关于贵州省 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黔建施通 号

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号各有关单位:《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简称04建筑定额、04装饰装修定额、04安装定额、04市政定额、04园林仿古定额)自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现对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综合解释如下: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由三部分费用组成。
分别为:定额已含费用、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
定额已含费用: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中已列入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
如:人工挖孔桩孔口防护、人工挖孔桩桩内照明及通风设施、脚手架中安全网设置、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等。
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如安全防护架及防护棚的搭设(包括各级安检部门提出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内增加搭设的费用)、深基坑开挖中的边坡支护、土石方开挖中的支挡土板等。
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现场围挡的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压顶装饰等)、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外运渣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设施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其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等。
1. 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5%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0.75%计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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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建施通〔2008〕29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对贵阳地区2007年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及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的调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确定了人工费的调整系数。
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均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计算。
②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7%计算。
③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9.5%计算。
以上调增的人工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二、本次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在本文下达前已办完结算的单位工程和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六月五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执行依据:黔建办通〔2005〕36号,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
职工福利及劳动保护费。
黔建办通[2005]36号
关于发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园林绿化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要求,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共同组成了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编制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了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不再执行〘1998年贵州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5年贵州常用定额项目及基价〙、〘1995年贵州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贵阳地区估价表〙、〘贵阳地区一九九二年市政工程间接费用定额〙。
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定额计价,其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新计价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并供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参考。
为切实抓好新计价依据的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5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其计价办法可继续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自新计价依据发布施行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要求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对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动态管理,材料市场信息价由全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采集,经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综合、整理后发布。
四、新计价依据的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费用标准为2004年贵阳地区基期价。
除贵阳地区外,各市、州、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将其测算结果及调整意见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后执行新计价依据发布后,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新计价依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新计价依据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工作。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