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 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黔建施通200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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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7_黔建施通【2007】285号文件(安全文明措施费取费说明)

53127_黔建施通【2007】285号文件(安全文明措施费取费说明)

黔建施通[2007]285号各有关单位:《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简称04建筑定额、04装饰装修定额、04安装定额、04市政定额、04园林仿古定额)自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现对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综合解释如下: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由三部分费用组成,分别为:定额已含费用、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

定额已含费用: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中已列入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

如:人工挖孔桩孔口防护、人工挖孔桩桩内照明及通风设施、脚手架中安全网设置、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等。

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如安全防护架及防护棚的搭设(包括各级安检部门提出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内增加搭设的费用)、深基坑开挖中的边坡支护、土石方开挖中的支挡土板等。

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现场围挡的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压顶装饰等)、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外运渣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设施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其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等。

1.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5%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0.75%计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指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现行施工技术和自身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市场行情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投标方式。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应体现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和审查,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能够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需要。

第五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据《计价规范》,结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并制成纸质文档和电子填报光盘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黔建施通[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180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7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9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各地应将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建设厅施工处。

请各市(州、地)建设局于2009年5月5日前将本地区信息报送部门、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报省建设厅施工处。

联系电话:0851-5360292;传真:0851-5360289。

电子邮箱:**************.cn联系人:梁余附件: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在我省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非法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非法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建筑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黔建施通[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17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7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9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各地、各单位应将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建设厅施工处。

请各市(州、地)建设局于2009年5月5日前将本地区信息报送部门、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报省建设厅施工处。

联系电话:0851-5360292;传真:0851-5360289。

电子邮箱:**************.cn联系人:梁余附件: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我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突出重点,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提高水平,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科标通[2008]344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科标通[2008]344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科标通〔2008〕34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厅科学技术标准定额处。

附件: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施工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靠技术进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摸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采用上述新技术中的六项以上,并结合工程特点采用其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的新技术。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146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业企业:现将《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3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2.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附件1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全省建筑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成立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施工处处长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总站站长以及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安全监督机构及部分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方面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总站。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第五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均可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且在复查评选时,申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146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业企业:现将《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3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2.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附件1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全省建筑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成立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施工处处长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总站站长以及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安全监督机构及部分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方面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总站。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第五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均可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且在复查评选时,申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黔建施通[2009]54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0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一)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能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含不分级别的)。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库专家可以参与以下对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并遵循就近服务的原则(一)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二)贵州省建设工程“黄果树”杯的评选。

(三)贵州省建设工程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

(四)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

(五)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我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和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聘请专家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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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7】146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业企业:
现将《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3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2.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全省建筑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成立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施工处处长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总站站长以及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安全监督机构及部分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方面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总站。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均可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且在复查评选时,申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申报工程自开工以来,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申报企业本年度未发生过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三)申报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没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没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工程配备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安全防护、场容卫生、消防和环境保护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五)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没有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且没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第六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的市(州、地)建设局申报,市(州、地)建设局初步审查后,向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推荐。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监管的工程,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工程开工前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计划书;
(三)申报企业和申报工程在规定时限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证明;
(四)申报工程的全部安全内业资料,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10个部分;
(五)市(州、地)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评分表和检查意见);
(六)施工现场各施工阶段、各施工部位的安全设施落实的相关影像资料(光盘)及施工管理全貌与特色的照片(4至5张)。

第八条市(州、地)建设局对申报工程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筛选。

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含申报前一个月内的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场容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分,每次得分均应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可以推荐。

第九条根据工程情况,每年受理两次申报(4月30日、8月31日前),由各市(州、地)建设局统一将本地区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送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资料不完善或逾期送达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章评选和表彰
第十一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十二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严格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有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要求,每年获奖工地一般不超过20个。

第十三条评选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9月份分两次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每年底对复查结果进行审查,评审达到80分以上的,在贵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的,评为当年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并由省建设厅授予“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和颁发奖牌,向社会公布。

同时对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在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中评分为80分以上的工地,直接评为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期间及荣获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后,应继续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对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二)、(三)、(四)、(五)规定情形之一的工地,将被取消评选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参与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推荐、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廉洁自律。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其他专业工程需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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