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7 30 跨境行为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2017-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既免又退)2.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也不退)(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A.出口企业的界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B.出口货物的界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界定: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条件:A.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B.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发布日期:2018-08-17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7.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
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三流一致与两票制

三流一致与两票制一、三流一致与两票制的文件原文(一)三流一致《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两票制《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
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二、三流一致的适用范围国税发[1995]192号语法不是很通,请让我简单翻译一下。
第一条第三项的正文需要结合小标题看,才算完整。
谈得是“支付货款、支付运输费用”,不仅仅是“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即付款对象,即收款方。
购进货物劳务、资金、发票“三流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收款方=开票方=销货方“三流一致”仅适用范围限于购进货物劳务,不能扩大到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即使在货物劳务领域,也要慎用“三流一致”。
有的交易资金根据三方协议,没有付到销货方,而是付到第三方。
这虽然符合合同法,但是主管税局如果祭出“三流一致”大旗,购货方不得抵扣风险还是很高的。
吉林大安东方风电补税案例,大家还记得吧,就是因为上述原因不得抵扣而补税。
一方面税局避免滥用“三流一致”,另一方面纳税人也要规避“三流一致”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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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最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跨境免税政策,同时,规范此前已纳入试点的跨境服务范围。
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8.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9.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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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
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8-14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