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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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信社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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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信社反洗钱系统使用手册上海屹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农信社反洗钱系统 (1)使用手册 (1)1.登录系统 (4)1.1.操作流程 (4)2.交易查询 (6)2.1.基本说明 (6)2.2.操作流程 (6)2.2.1.大额信息查询 (6)2.2.2.可疑信息查询 (8)2.2.3.大额补正查询 (9)2.2.4.可疑补正查询 (11)3.信息统计 (12)3.1.基本说明 (12)3.2.操作流程 (13)3.2.1.大额信息统计 (13)3.2.2.可疑信息统计 (14)3.2.3.大额台帐查询 (14)3.2.4.可疑台帐查询 (16)4.信息甄别 (16)4.1.基本说明 (16)4.2.操作流程 (17)4.2.1.可疑信息甄别 (17)5.信息填补 (19)5.1.基本说明 (19)5.2.操作流程 (19)5.2.1.大额数据填补 (19)5.2.2.可疑数据填补 (20)5.2.3.大额数据补正 (26)5.2.4.可疑数据补正 (27)6.数据验平 (30)6.1.基本说明 (30)6.2.1.数据验平 (31)7.数据维护 (32)7.1.基本说明 (32)7.2.操作流程 (32)7.2.1.数据下载 (32)8.信息补录 (33)8.1.基本说明 (33)8.2.操作流程 (34)8.2.1.大额交易补录 (34)8.2.2.可疑交易补录 (34)9.系统维护 (38)9.1.系统说明 (38)9.2.操作流程 (38)9.2.1.用户管理 (38)9.2.2.角色定义 (41)9.2.3.密码修改 (44)9.2.4.导入数据 (45)9.2.5.日志查询 (46)9.2.6.系统公告 (48)9.2.7.系统公告显示栏 (49)10.回报执文解析 (50)10.1.基本说明 (50)10.2.操作流程 (50)10.2.1.回执报文解析 (50)11.安全退出 (53)11.1.安全退出 (54)1.登录系统1.1. 操作流程1、打开ie浏览器;2、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站点地址:http:///erptaml/3、系统调出登录页面图(1-1)1.2. 栏位说明:序号栏位说明类型栏位说明1 账号输入栏输入在系统中设定的用户号,一般情况下由字符和数字组成的字符串;2 密码输入栏输入用户名对应的密码;3 登录按钮系统检查用户名和密码是否合法,只有合法的用户才能进入系统;1、操作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2、系统自动检查用户名称和密码是否正确如果不输入用户名或密码,则系统提示你“请输入用户名”或“请输入密码”如果不是系统的合法用户,系统提示登录失败,如图(1-2),可以点击“重填”,回到第三步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图(1-2)3、系统验证合法用户之后,就进入“安徽农信人民币反洗钱系统”;图(1-3)登录用户信息2.交易查询序号交易查询1 大额交易查询2可疑交易查询3 大额补正交易查询4 可疑补正交易查询2.1. 基本说明➢操作员可进行设置查询条件,对大额数据进行查询,也可对数据进行重置功能(使记录恢复到填补前的状态,如数据是操作员手工添加进去的,信息重置后,会将该条信息删除)➢操作员可进行设置查询条件,对可疑数据进行查询,也可对数据进行重置功能(使记录在填补中再次出现)2.2. 操作流程2.2.1.大额信息查询1、大额信息查询(图2-1)➢操作员点击大额交易查询连接,出现如图(2-1)查询页面➢设置查询条件(查询条件中业务标识号和交易日期必选选择其一,其他项可随意选择),交易日期可直接输入或双击出现日历选择,➢例如设置为业务标识()其他不设置,点击确定按钮,进入查看查询结果页面如图(2-2),点击取消按钮,设置条件全部清空,重新设置。

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农商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实行备案制度。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和相关文件等信息。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四)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五)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级信用社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二)对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三)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级信用社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四)各级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有关文件和资料;(五)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结果、相关资料等;(六)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口头及书面沟通。

(七)泄漏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秘密的信息分为三个等级:商业绝密、商业机密、商业秘密。

(一)商业绝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二)商业机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包括有关黑名单和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属于机密信息。

有关黑名单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177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金融规章制度,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外币支付交易,是指客户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财务会计部为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各支行会计主管为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支行柜员为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工作。

(二)负责对辖内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

(三)负责各营业机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报备工作。

(四)负责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

(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负责配合司法部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

第七条总行及各支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通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它人员,对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金融犯罪日益猖獗,其中洗钱活动成为全球金融体系中的一大隐患。

为了加强对洗钱活动的监管,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以确保金融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旨在:1. 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建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通过风险评估、监测和报告等手段,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2. 保护银行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加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客户信任度。

3.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商业银行合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和检查。

三、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的框架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明确反洗钱工作的组织结构,确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反洗钱体系的有效运行。

2. 风险评估和客户尽职调查: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合规经营的同时,识别高风险客户和可疑交易行为。

3. 内部控制和监测体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合规培训、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等,确保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执行。

4. 反洗钱报告机制: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报告机制,包括可疑交易报告、资金流动异常报告等,及时发现和上报可疑活动。

5. 个人义务和奖惩机制:明确每个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个人义务和责任,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员工主动参与反洗钱工作。

四、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并配备专业的反洗钱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反洗钱制度的有效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也应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数据。

五、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随着洗钱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xx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xx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内部审计,是指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由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反洗钱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坚持机构或业务上的独立性,由审计部门独立开展,与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的反洗钱检查相互印证、补充,反洗钱部门开展的检查不能代替反洗钱审计。

客观性原则是指以事实为基础,以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过程与结果。

风险为本原则是指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将重要风险环节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严防洗钱风险。

第五条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增强预防、监控洗钱行为的能力与效果,降低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与合规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二章反洗钱审计方式和内容第七条反洗钱内部审计分为常规审计、特别审计两种。

常规审计,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所实施的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执行反洗钱法规情况的全方位审计,包括内控体系建设、制度执行及其他相关职责履行情况。

特别审计,是专门针对反洗钱工作的某个方面(如客户识别、内控建设、可疑交易报告等),或者针对具体某项高风险业务(如电子银行、银行卡、代理汇款业务等)所进行的专题审计。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洗钱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和评价,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相应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建立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内容描述的详尽性:评价指标体系应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以确保具体可操作性。

2. 风险识别和尽职调查:商业银行应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有效的反洗钱风险识别机制。

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审核客户身份的严格程序、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等。

3. 内部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应考核机构内部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4. 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反洗钱监测和报告机制,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监测系统的完善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5. 培训和教育: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评价指标体系应考核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评价方法的确定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价应该基于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因此评价方法的确定至关重要。

1. 考核评价的责任主体: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评价应由专门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

这些部门或委员会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

2. 考核方式的多样性: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评价方法应多样化,既包括日常监督和抽查,也包括定期的综合评估和外部审查。

3. 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价结果应及时公开,以充分保障监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价结果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以确保结果的应用具有实际意义。

1. 考核结果的反馈和整改:商业银行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和整改,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农商行反洗钱内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反洗钱内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反洗钱内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级机构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区农村商业银行、区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各级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六条各级机构在检查实施前要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检查小组人员、分工、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内容。

其中检查小组成员包括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以及遵守检查工作纪律等。

第八条检查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离开被查机构前,检查小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一并交主查人,由主查人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后,撰写《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和相关检查资料按照要求向检查工作组织机构报送。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三)整改建议。

农商行反洗钱工作协查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反洗钱工作协查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反洗钱工作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协查是指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三条有权机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四条各级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是全省农商行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全省农商行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协查受理和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市级机构、县级法人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履行主要反洗钱协查工作,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指定本网点专职或兼职反洗钱联络员负责本网点的反洗钱协查工作,负责与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联系。

第八条反洗钱协查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积极查办;协查资料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可提供的,由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一个单位提供,其他部门或机构予以协助。

(一)需要与有关机关联系、递交可疑分析报告、协查资料,由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

(二)涉及提供客户基本情况和日常交易的特征、纸质对公账户的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交易流水等信息的,由营业网点负责。

(三)涉及提供电子数据资料的,由科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四)涉及提供交易监控录像的,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五)涉及信贷资金调查的,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

(六)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非面对面业务的相关情况的,由银行卡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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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

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

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十条全系统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反洗钱量化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员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全系统应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原则设置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

省联社是全系统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联社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分管运行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计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电子银行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反洗钱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联社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系统反洗钱工作;(二)审批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制度办法;(三)对全系统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四)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六)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三条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拟定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全系统反洗钱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四)负责全系统反洗钱系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汇总并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五)建立反洗钱监测报告体系,检查和督促全系统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六)指导全系统反洗钱工作,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沟通与交流;(七)组织和开展全系统反洗钱检查、宣传和培训;(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十)定期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反洗钱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工作报告员,负责落实、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省联社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负责协助制定本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工作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协助评估本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协助参加全系统反洗钱专项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

其中,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维护和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为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强化风险控制措施;负责提取、分析、处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客户及交易数据。

各成员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的反洗钱联络员,落实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配合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董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二)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敏感事件和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的决定;(三)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定期把反洗钱工作有关议题列入董事会会议讨论,年均不少于3次,董事长或授权行长(或类似职务人员)定期对反洗钱重要工作事项做出明确批示,年均不少于5次;(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一)对全行反洗钱组织管理体系的设置、内控制度的建设、反洗钱工作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决定的有效性提出建议;(三)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农商银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工作职责(一)批准本行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层级反洗钱岗位职责;(二)指导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其有效贯彻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三)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四)建立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等资源,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五)定期对全行反洗钱风险的评估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六)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并负责监督实施;(七)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

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向高级管理层汇报辖内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系统内的反洗钱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知晓和掌握反洗钱内控制度中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和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二)领导、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具体工作事项;(三)制定全行反洗钱政策,审核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并对本行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意见;(四)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听取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汇报,组织各相关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六)研究反洗钱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对策;(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八)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二)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制定辖内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筛选、调查、分析、甄别和审批辖内营业机构大额、可疑交易信息和客户风险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向省联社上报反洗钱数据;(五)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

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或当地公安机关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检查、督导辖内营业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工作;(七)组织、开展辖内营业机构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工作;(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十)定期向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十一)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各农商银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二)负责将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于本条线的业务流程,并建立相应业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

业务有创新或监管有新的要求时协助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内控制度进行更新;(三)协助评估本业务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四)负责在本条线新业务(含产品及服务)投入市场前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五)协助参加本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并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六)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

成员部门应确定一名反洗钱工作联络员,配合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

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各农商银行细化。

第二十一条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二)认真做好反洗钱系统数据的审批、督促、通报工作;(三)汇总、筛选、甄别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四)及时、准确地向省联社和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各类报告、报表、信息和数据;(五)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六)及时汇报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七)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八)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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