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函〔200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大商标培育力度,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我市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常德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常德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上传者知盟网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五条常德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两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六条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市范围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
在我市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外地区、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申请人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六)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
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6)湘民终545号•【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09.29裁判规则赠送商品等任何销售手段、经济活动都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在先权利并合理避让,而不得变相搭便车,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被诉侵权人将赠送他人商品作为变相的宣传手段,不当地将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转借到其商品上,淡化其与他人商品在商标表象、来源及发展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混淆经营主体,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相关商品来源于他人,或者其与他人有关联公司、授权生产等特定联系,被诉侵权人由此不当获取了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违背了他人商标使用意愿,损害了他人的的知名度和商誉,故被诉侵权人销售自己商品时赠送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正文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产业园北辅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富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伊莱克斯大道中段1101003栋。
法定代表人:陈文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捷,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游村10栋6房,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会长。
上诉人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纺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4.07.03【实施日期】2014.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7月3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021年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协调领导小组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__]24号文件)和20__年8月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关于“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权责”的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多次召开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有关会议,认真听取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了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明确了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职责。
现将《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附件2:《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二○○四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建设通知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
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__年12月7日印发附件1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__]2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20__年第1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第一条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各市州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二)协调解决全省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重大问题,并提出决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我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协调全省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建立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发布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五)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六)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七)建立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换、情况通报制度。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长农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农发〔2017〕17号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6月22日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品牌引领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与国家中心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都市农业新格局的意见》(长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是指由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评选的,长沙市境内具有优良产品质量水平、严格安全管理标准、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广泛市场知名度的初级、初加工、精深加工农产品及休闲、流通等农业品牌。
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第三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全市农业品牌的挖掘、培育、推介、保护等工作;负责制定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办法、指标体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对外发布。
第五条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经营地、农产品及原料主要产地在长沙市境内;(二)区域公用品牌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已具备商标注册条件,企业品牌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品牌有固定品牌名称和品牌标识;(三)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AAA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三星级以上休闲农庄;(四)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五)有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六)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3【实施日期】2014.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7月3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广告协会关于加强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广告协会关于加强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广告协会关于加强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8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12〕10号)精神,提升广告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我省广告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现就加强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广告企业资质认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广告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每年要检查“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因此,广告企业资质条件是广告市场准入制度之一,是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是广告行业发展与管理的迫切需要。
我国广告业发展初期,只提出了广告资质的概念,没有制定具体统一的资质标准。
随着广告业的不断发展,加之我国加入WTO,迫切要求我们与国际广告市场接轨。
为此,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中国广告协会于2003年组成广告管理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学者等参加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建立完善全国广告经营资质评价体系并实施了广告企业资质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通过对广告企业经营规模、专业技术水准、信誉指标、社会贡献等要素指标的全面评估,分类认定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有力推动了我国广告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广告业的快速发展。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湘工商注字〔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8〕15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我省2017年10月16日起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市监企注函〔2018〕10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工作目标全面深化湖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全省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改革工作内容(一)企业名称申报规则1、企业名称申报基本规则。
申请人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排列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行政区划需要加括号:(1)控股企业名称有字号;(2)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企业名称禁限用及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申请人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不得与在本省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湘工商标字[201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12
【实施日期】2014.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工商标字〔2014〕8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州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要求做好著名商标认定相关工作。
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省工商局设立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审核工作。
审核委员会由省工商局分管商标工作副局长任主任,商标处处长任副主任,省工商局相关内设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挂靠社团组织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著名商标审核的日常工作。
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省工商局商标处,办公室主任由商标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住所(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和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