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抗震鉴定标准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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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_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30 年;在 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 40 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 30 年。 2 在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
宜少于 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 年。 3 在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 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4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4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
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
注:1 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6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
修订介绍
程绍革 13701381694
chengshaoge@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加固 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1966年3月8日和3月22日,河北邢台 M6.5和M7.2地震,有些村民在3月8日地 震后用铁丝将外闪的前后外墙拉结起来 ,在22日再次地震时没有倒塌,而没有 拉结的房屋倒塌。
《建筑抗震加固规程》JGJ116 1. 2008年7月9日,成立编制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2. 2009年3月初,形成标准初稿 3. 2009年3月24日,召开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 4. 2009年5月,形成《加固规程》征求意见稿 5. 2009年6月12日,召开《加固规程》送审稿审查会 6. 2009年6月14日,形成《加固规程》报批稿 7. 2009年6月18日,09版《加固规程》批准 8. 2009年8月1日,09版《加固规程》实施
一、标准修订背景
1. 标准实施已十多年,期间一些相关标准已进行了修订 2. 汶川地震后,地震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房屋抗震鉴定
工作,依据什么标准进行鉴定成为当务之急 3.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启动,现有中小学校舍如何鉴定 4. 标准应体现近年来出现的新的成熟的技术与方法 5. 原标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标准修订过程
该阶段的特点: ●抗震鉴定、加固与建筑功能改造紧密结合。 ●抗震鉴定与加固的要求扩大到6度区 ●强调建筑抗震能力的综合分析
四、原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问题之一:标准的适用性
GB50023-95的适用范围:适用于89规范以前的房屋 当设防烈度不提高时,已按《77鉴定标准》加固或按 《78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建筑,可不再进行抗震鉴定。 (95标准条文说明) 按89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如何鉴定? 怎么办?-必须在标准中引入89规范的相关内容 如何引入?-是本次标准修订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抗震鉴定标准

抗震鉴定标准

抗震鉴定标准第一篇:抗震鉴定标准抗震鉴定标准总则1.0.1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抗震鉴定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

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注: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 抗震鉴定seismicappraiser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2 综合抗震能力compundseismiccapability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3 墙体面积率ratioofwallsectionalareatofloorarea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2.1.4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iticratioofseismicwall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所取用的代表值。

抗震鉴定标准2009版

抗震鉴定标准2009版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鉴定? 二、抗震鉴定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哪些?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 五、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 六、中小学校用房抗震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Hale Waihona Puke 几点说明: ⑶ 现有建筑增层时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标准未作规定。对 现有建筑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若不增加房屋层数, 应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 若进行加层改造,一般来说,加层的要求应高于现有建筑鉴定而 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此时可以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 原则,但不能直接套用抗震鉴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⑷ 不得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或作为新建工 程未执行设计规范的借口。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1. 试点起步阶段(1966~1976) ● 《地震区建筑设计规范》(草案稿),1964
1968年编制了京津地区一般民用建筑、单层工业厂房、旧 建筑、农村房屋及烟囱、水塔等的抗震鉴定标准(草案)和抗 震措施要点。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试行) TJ11-74
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 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 30、40、50年三个档次。 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或 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 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 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 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订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为确定可变作用 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都江堰市基督教堂框架结构, 底部结构轻微破坏, 出屋面塔楼严重破坏。
都江堰市天地仁商务酒店, 五层框架结构,建于2007年, 屋顶小塔楼倾倒。
3、防震缝和变形缝的震害
a 缝宽不足; b 缝内落入物造成破坏; c 防震缝两侧相邻建筑物楼层高度不同发生互撞时, 缝两侧为不同材料建造时由于结构动力特性不同, 地震反应不同可能有相位差,地震时碰撞的震害加重; d 防震缝未彻底断开造成震害.
(三)、各类结构构件破坏形态
1、框架结构整体倒塌
都江堰市某五层框架结构, 整体叠压式倒塌
汶川县映秀镇漩口 中学某框架结构, 建筑整体退台式倒塌
2、框架柱 a 柱顶部破坏是现浇混凝土框架柱最多见的震害:
(1)柱端混凝土酥碎、散落、竖向钢筋压屈; 柱顶大偏心受压,使受拉侧作用效应超过钢筋混凝土柱的弯曲抗拉强 度。 (2)斜裂缝 柱头顺斜裂缝下滑错动,钢筋顺斜裂缝方向弯曲,严重者混凝 土全部崩落,上层梁板下塌,柱内纵筋压弯成灯笼状。其主要原因 是水平地震作用使柱顶受到压、弯、剪联合作用下,在柱顶刚度变化 处,由于主拉应力破坏而形成45度斜裂缝或在地震反覆作用下形成交 叉裂缝,进而压崩斜裂缝端部混凝土,严重时全部崩落并使纵筋外露 弯曲。 (3)竖向裂缝 主要是箍筋不足或梁柱相交处箍筋布置较差所致。
底层抗震墙底部混凝土压碎 都江堰市中国移动电信大楼 基本完好
抗震墙连梁X形裂缝
b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 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体系,是框架结构体系和的抗震墙组成 的双重结构体系。总体耐震性能好,延性较好,震害很轻,。
都江堰市公安局大楼中等破坏,
抗震墙连梁X形裂缝
11层框架-抗震墙结构
抗震墙底部混凝土 压碎主筋压屈
都江堰市华夏广场商住楼, 五层框架结构,底层柱上端破坏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一、前言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是我国对建筑物进行抗震性能评估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发布旨在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减少地震灾害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失。

通过对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可以评估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的破坏程度,为制定抗震加固方案提供依据。

二、建筑抗震鉴定的定义建筑抗震鉴定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过程。

通过抗震鉴定,可以了解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强度、位移容许值等参数,评估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三、建筑抗震鉴定的内容建筑抗震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及抗震设计方案的分析和评定;2.建筑物结构材料的性能评价;3.建筑物的地基状况及基础承载能力的评估;4.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位移、变形及破坏程度评估。

四、建筑抗震鉴定的流程建筑抗震鉴定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收集建筑物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构造参数等;2.实地考察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材料、地基情况等;3.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评定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等级;4.根据评定结果提出相应的抗震加固建议。

五、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的意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建筑抗震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该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规范,有助于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结语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是建筑抗震领域的重要技术文件,对于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单位应严格依照该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工作,加强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

愿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009年版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建筑抗震工作的不断提升。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部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部分

4 场地、地基和基础4.1 场地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②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4.1.2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3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4.2 地基和基础4.2.1 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1)丁类建筑;(2)6度时各类建筑;(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4)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4.2.2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3 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

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4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3)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倍基础宽度。

4.2.4.2 基础对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后增加的部分(更新至2009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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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11 1.13 1.17
1.15
1.20 1.25 1.32
1.21
1.28 1.35 1.45
1.26
1.51 1.61
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 相应的鉴定要求: ⑴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 验算。 ⑵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 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 烈度的要求采用。 ⑶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 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⑷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 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 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几点说明:
⑴ 对新建建筑,抗震安全性评估旨在判断房屋的设计和施工 是否符合抗震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对现有建筑,抗震安全性 评估是从抗震承载力和抗震构造两方面综合判断结构实际具有 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⑵ 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筑”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使用年限在设计基准期内且设防烈度不变,但原规
(试行),9月正式实施。
● 该阶段的特点:探索抗震鉴定的基本技术与管理方法
2. 蓬勃开展阶段(1976~1989)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
● 该阶段的特点:
建立了抗震鉴定的管理体制,采用普查、分类、排 队、立项,然后按抗震鉴定、设计审批、组织施工、竣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应 用 介 绍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鉴定?
二、抗震鉴定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哪些?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 五、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 六、中小学校用房抗震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众值烈度(多遇地 震)影响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 可以视为弹性体系,采用弹性反应谱进行弹性分析;遭遇第 二水准烈度—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进入非弹性
工作阶段,但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控制在可修复的
范围;遭遇第三水准烈度—最大预估烈度(罕遇地震)影响时, 结构有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
3.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 30年:A类建筑抗震鉴定,基本沿用95标准方法,主要增加7度 (0.15g)和8度(0.30g)的相关内容,但对设防类别为乙类 的建筑,有较明显的提高。 40年:B类建筑抗震鉴定,相当于89设计规范方法,同时考虑 了01规范比89规范放松的要求,对于按89规范设计建造的现有 建筑,由于本地区提高设防烈度或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而进
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建筑; 第二类是虽然抗震设防类别不变,但现行的区划图设防烈度
提高后又使之可能不符合相应设防要求的建筑;
第三类是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同时提高的建筑。

几点说明:
⑶ 现有建筑增层时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标准未作规定。对 现有建筑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若不增加房屋层数,
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
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 震”;50年超越概率2%~3%的地震烈度,取为第三水准烈度,
称为“罕遇地震”,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
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

与三个地震烈度水准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是:一般情况下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
1. 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95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当设防 烈度不提高时,已按《77鉴定标准》加固或按《78抗震设计 规范》设计的建筑,可不再进行抗震鉴定。按 89规范设计建 造的房屋的抗震鉴定未提及。 09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9 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 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含烂尾楼)的抗震设计 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也不适用于古建筑、文物建筑、危险房 屋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现有建筑(Available buildings):除古建筑、新建建筑、 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应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
若进行加层改造,一般来说,加层的要求应高于现有建筑鉴定而 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此时可以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
原则,但不能直接套用抗震鉴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⑷ 不得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或作为新建工 程未执行设计规范的借口。
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 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 30、40、50年三个档次。 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或 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 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 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
倒塌。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 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
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
几点说明: ⑴“三个水准”抗震设防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14-2008)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2004年版 6.《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重点设防类(乙类):
医疗建筑:包括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 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 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教育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
生宿舍和食堂。
6.适度提高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⑴ 乙类建筑,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 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 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⑵ I类场地上的乙类建筑,其构造措施的鉴定要求不降低。 (3.0.6) ⑶ 乙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控制。(5.2.1、 5.3.1及表注) ⑷ A类砌体房屋中属重点设防类的,在第一级鉴定中增加 了对构造柱设置的鉴定内容(5.2.4),不符合要求时需 对综合抗震能力予以折减(5.2.14)。
⑸ 构造柱的设置:按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横墙较少的教学 楼还要按增加一层的要求检查,其中外廊或单面走廊的按再增 加一层的要求检查。(5.2.4、5.3.5) ⑹ 不允许独立砖柱支承大梁,跨度较大的乙类砌体房屋宜采 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5.2.2、5.3.3) ⑺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6.2.1、6.3.2) ⑻ 框架结构增加了强柱弱梁验算要求。(6.2.1、6.3.2) ⑼ A类框架结构增加了6度区的配筋构造鉴定要求。(6.2.3) ⑽ B类框架要求进行变形验算。(6.3.10) ⑾ 乙类建筑不允许采用内框架或底层框架结构。(7.1.1)
40 0.88 50
50 1.00 60
60 1.10
70 1.20 70
80 1.28 80
90 1.36 90
100 1.43 100
地震 构造 综合 影响 系数
6度
7度 8度 9度
0.57
0.47 0.34 0.27
0.76
0.71 0.63 0.57
0.90
0.87 0.84 0.81 1.00
8. 抗震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1. 试点起步阶段(1966~1976) ● 《地震区建筑设计规范》(草案稿),1964 1968年编制了京津地区一般民用建筑、单层工业厂房、旧 建筑、农村房屋及烟囱、水塔等的抗震鉴定标准(草案)和抗
震措施要点。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试行) TJ11-74 1975年编制《京津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4.汶川地震后(2008.5.1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 该阶段的特点:
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 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 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 补充和完善。
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订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作用 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⑴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 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 且不得少于30年。(89规范正式执行一般不晚于1993年7月1日) ⑵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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