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训练的重要平台。
高水平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对于专业研究生深入掌握专业领域的基本技能、培养其科研和生产实践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以及结合生产实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为促进我校联合培养基地规范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为指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提高研究生实践训练的有效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目的,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地类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联合培养基地分校级、院级、系(专业)级三级基地建设。
三级基地均纳入学校和相关学院的统一规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一)校级基地建设校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面向多个学院、涉及多个(一般3个以上)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上。
校级基地一般为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
(二)院级基地建设院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主要面向一个学院或以一个学院为主、涉及3个以下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下。
院级基地一般为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
(二)系级基地建设系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只面向一个学院的某一个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10人以下。
系级基地一般为研究所或行业领域专业化公司。
院、系两级基地一般挂牌命名为“研究生工作站”。
三、建立标准校级联合培养基地一般与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联合建立,企业技术岗位和工种多样化,院、系级基地建设一般与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联合建立,以国有企业或公司为主,民营企业为辅,其中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原则上应是石油石化行业国有企业单位或研究院,非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一般应是国有企业或行业领域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研究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研究【摘要】当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中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从校企合作模式的历程、优势分析、实施方式、在教育中的应用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研究。
通过分析发现,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就业竞争力,促进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培养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
文章总结了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中的意义,探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强调了合作模式对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对该主题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关键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发展历程、优势分析、实施方式、教育应用、案例分析、意义、发展趋势、总结1. 引言1.1 绪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是当前国内高等教育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也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校企合作模式的出现,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了与企业深度合作、学以致用的机会,有利于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竞争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传统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校企合作模式以其灵活性、实用性和针对性等优势逐渐受到高校和企业的关注和重视。
通过校企合作,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研究生培养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为研究生提供更加全面的职业技能培养。
在当前国家提倡创新创业、推动产学研用结合的政策背景下,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前景。
本文将就校企合作模式的发展历程、优势分析、实施方式、应用情况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旨在为进一步推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深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校企合作模式的发展历程校企合作模式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我国开始探索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起初,这种合作主要是为了企业提供科研支持和人才培养,而高校则通过这种合作获取更多实践机会和资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东府办〔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认定与资助第四章招收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规范完善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工作,加大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扶持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2017年东莞市名校研究生院筹建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56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设立工作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作站建设、产学研项目研发、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以及研究生培养相关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工作站的归口管理部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工作站的认定资助和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鼓励研发实力较强、科研项目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并能够长期作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工作站。
第六条工作站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商洛学院文件商院…2019‟85号关于印发《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新修订的《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商洛学院2019年7月16日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规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指经我校推荐被合作单位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列入其招生简章的我校教师。
第三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由合作单位招收的以我校教师担任第一或第二导师的硕士研究生(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导师的推荐与选聘第四条导师的推荐选聘应着眼于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高标准、高层次、高质量、重业绩”的方针。
第五条申报导师资格的人员须为校级重点建设或校级培育学科梯队成员,或其研究方向与学校拟申硕学科紧密联系,能够为学校申报硕士点起到一定支撑作用。
第六条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研究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科办公室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选聘。
第三章导师的职责第七条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合作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工作要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导师应按合作单位的要求完成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任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审阅和修改研究生学位论文,以身作则并督促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九条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认真学习合作单位的工作经验,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
第四章导师的考核及待遇第十条导师的日常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学科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及考核工作;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要积极配合学科办公室及合作单位,为导师提供工作便利。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研究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人才培养问题成为各大高校和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传统的学校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应运而生。
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是指高校与企业共同合作,通过联合培养研究生,使学生既能获取理论知识,又能获得实践经验,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研究生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校企联合培养模式作为研究生教育的一种新模式,对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通过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可以更好地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研究生,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深入研究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对于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析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概念、历史发展、优势、实施方式和影响因素,可以更好地认识该模式的作用和价值,为今后的高等教育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实施情况及效果,旨在分析该培养模式对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影响,为相关领域的教育改革提供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概念、历史发展、实施方式和影响因素,了解其优势和不足之处,最终总结出该培养模式在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拓宽就业途径、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成效,从而为今后该模式的改进和发展提供建议和方向。
通过对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研究,可以为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校企合作与共赢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推动高等教育与产业结合的深度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和完善。
1.3 意义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的意义在于促进产学合作,打破传统教育模式的局限性,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通过与企业合作,研究生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需求,提升工作技能和实践经验,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关于制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制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一、制订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1、本着优化学科结构、突出学科特色、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原则,开展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反映国家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体现本单位的办学优势和特色。
3、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级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
4、认真总结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大胆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5、要努力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培养方案应为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留有足够的回旋空间,使研究生的培养在满足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对课程选择、科研实践及学位论文选题等进行不同的安排。
二、关于培养方案基本内容的意见培养方案是培养单位进行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与方法及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如教学或临床实践、科研实践、学术活动等)。
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核查。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培养应注重与企业产学研的结合,使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
1、关于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应根据国家对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研究生培养以及本学科的特点,阐明对本学科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关于研究方向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
应考虑本单位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密切关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使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人力投入和团队建设,鼓励学院老师与其它高校构建广泛的科研合作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院科研力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遵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相关细则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以协议形式联合培养或我校教师被聘为其他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外聘科研助理也在此管理规定之列。
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学院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及学院对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导师资格条件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教师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并能用课题经费支付研究生助研费。
3.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五条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并在学院备案,由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存档。
第六条学院的受聘导师须与联合培养单位/学院/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可免签),并经本学院以及学校科研处及联合培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需存档。
第七条受聘导师应根据协议认真指导学生的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管理并掌握研究生科研及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实训室老师做好报备,严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学生未能按时毕业的导师,按学校规定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入学及日常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入学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并至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处报到登记。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生活的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学院的科研、实训室管理、教学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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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才学院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
第三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
生个人信息档案。
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2)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3)到总务处办理饭卡;(4)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5)持银行卡到财务处办理生活补助登记手续;(6)到研究生归还报到注册表和填写完的个人信息登记表;(7)持研究生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报到。
第五条联合培养生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返回联合培养单位。
离校手续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递交离校申请、学习(实习)报告、学生评教表和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研究生处出具离校通知单;(2)持离校通知单分别到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3)到研究生处归还离校通知单,领取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联合培养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指派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
兼职辅导员每月发给津贴500元。
在联合培养达到规模时,可安排专职辅导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生在我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实习等活动。
如违反有关规定,我校将通报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将取消联合培养资格。
第八条联合培养生在我校期间应遵守作息制度和请假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学习、实习等活动。
如因事、因病请假,三天以内报辅导员和联合培养导师批准,三天以上经辅导员和联合培养导师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我校为联合培养生免费提供住宿、网络以及有关学习实习条件,保障联合培养生的正常学习和实习需要。
第十条我校为联合培养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300元/人。
自报到之日起,至离校之日至(不含寒暑假),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
第四章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的推荐和管理
第十一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由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团队)负责制定联合培养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和撰写毕业论文、组织安排有关学习实习活动等。
第十二条我校联合培养导师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遴选推荐,联合培养单位评审和聘任。
我校推荐联合培养导师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近期主要教学、教研和科
研成果),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初审,经学校研究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推荐。
第十三条我校推荐联合培养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2)熟悉专业学位教学和科研工作,业务能力突出,具备“双师”素质,能够胜任导师工作;(3)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4)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且有博士学位;(5)教学、教研和科研成果较丰厚。
第十四条研究生处建立联合培养导师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和引导联合培养导师完成好联合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我校联合培养导师发给导师津贴,津贴标准为每月150元/生,从研究生注册报到之日起至离校之日止(含寒暑假),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经研究生处对完成工作量考核后,由财务处在联合培养生离校后一个月内统一结算。
全部完成工作量,按100%结算;部分完成工作量,按50-80%结算。
第五章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环节管理第十六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任务是指导联合培养生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
如需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可根据联合培养协议参照联合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联合培养生实习分为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两个环节。
其中,校内实习包括实验(实训)室实习、参加教学或行政工作、参加联合培养导师科研项目等形式;校外实习包括企事业单位顶岗实践,参加社会调研、技术推广宣传、行业性学术会议等形式。
第十八条联合培养导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指导撰写和完善开题报告;(2)指导研究资料搜集方法;(3)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研究方法;(4)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方法;(5)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准备。
第十九条联合培养各重点学科需制定联合培养计划,明确联合培养目标,落实联合培养各环节安排。
联合培养计划是开展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规范联合培养过程、保障联合培养质量以及考核联合培养导师工作量等的基本依据。
联合培养计划需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在联合培养计划中,校内实习一般不低于24学时,校外实习一般不低于48学时,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不低于16学时。
第二十一条根据联合培养计划,各重点学科制定周教学(实习)计划,作为落实联合培养目标任务的执行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处建立联合培养实习报告书,作为联合培养生实习过程和结果的记录性文件;建立教案、教学
日志,作为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性教学文件。
第六章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监控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及其他有关研究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督导制度,监督联合培养环节,指导联合培养过程,保障联合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由联合培养导师对联合培养生在联合培养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学习实习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联合培养结果的证明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联合培养生评教制度,在联合培养生离校前对联合培养过程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经费,主要包括联合培养导师津贴、学生生活补助、学生实习费(含交通费、住宿补助、会务费等)、联合培养业务洽谈费、联合培养文件印制费及其他有关联合培养费用。
第二十八条联合培养专项经费由研究生处归口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学生实习费中,交通费包括往返实习地的
普通火车票、汽车票和公交票,住宿补助标准为60元/人/天。
联合培养业务洽谈费是指各重点学科外出洽谈联合培养及学生实习事宜等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等。
联合培养文件印制费是指印制联合培养计划、教案、教学日志等教学文件的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