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专项稽查作业标准共20页文档
海关稽查制度

•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 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一般进出口货物,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 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稽查期限是海关
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 海关稽查的对象:
• ①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 ②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 ③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 ④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 • ⑤报关企业;
• 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
• ①进出口申报; • ②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 ③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 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 • ⑤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
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 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 ⑦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 ⑧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漏征的,由海关补征; • 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处罚; • 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案例11-1:涉嫌违法货物无法扣留,海关是否有权收取担保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缘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海关查验工作规范

海关查验工作规范海关查验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贸易秩序以及保障税收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海关查验工作的高效、准确和公正,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海关查验的定义和目的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检查,以确定货物的实际状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其主要目的包括:1、核实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价值等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检查货物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走私、违规进出口等违法情况。
3、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的贸易管制政策、卫生检疫、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二、海关查验的工作流程1、查验指令下达海关通过风险分析等手段,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并下达查验指令。
2、准备工作查验关员在接到指令后,了解货物的相关信息,准备查验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3、实施查验(1)查验关员到达货物存放地点,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查验目的和要求。
(2)按照规定的查验方法和程序,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
(3)在查验过程中,做好记录,包括查验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货物的实际状况等。
4、结果处理(1)如果货物与申报相符,无违法违规情况,予以放行。
(2)如果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如申报不实、涉嫌违法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补税、罚款、移交缉私部门等。
三、海关查验的方式1、人工查验由海关关员直接对货物进行检查,通过感官、工具等手段判断货物的情况。
2、机检查验利用 X 光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技术手段对货物进行扫描检查。
3、抽样送检对部分货物进行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以确定货物的成分、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海关查验的要求1、查验关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2、查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尽量减少对货物通关的影响。
3、查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对查验结果的判断应准确、公正,依据充分。
五、海关查验的现场管理1、查验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确保安全。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五)其他合理方法。
稽查员工作标准 (2)

为做好本岗位各项工作,特制定此岗位工作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岗位人员工作的评价和管理。
3.内容
岗位名称
主要职责
工作标准
相关记录
稽查员
对卷烟市场的管理
客户资料必须确保真实、完整,按客户诚信等级测评;
许可证卷宗档案
向零售户宣传《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
工作记录及时处理Biblioteka 场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记录
打击查处假、非、私卷烟,参与中队集中检查;
工作记录及案件资料
完成上级临时安排的工作,对专卖办转交的举报或投诉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
工作及信息反馈表
按照日程对市场进行检查
在稽查中队队长的领导下,按照日程对市场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计划及市场检查记录表
维护卷烟零售户零售终端形象建设、做好价格宣传等工作
负责协助客户经理维护客户零售终端形象建设;
客户台账本
负责宣传卷烟价格政策;
工作记录及客户台账本
负责收集在市场管理中的烟草案件信息。
大队工作记录
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模板

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内容摘要: 从本质上看, 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 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然而海关稽查与传统的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显著区别。
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 以监督进出口活动, 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 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 采取计划选取和抽样选取相结合的方式, 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
关键词: 海关稽查, 被稽查人, 海关监管。
(一)海关稽查制度概述1.海关稽查的概念海关稽查, 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 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 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海关稽查的范围(1)海关稽查的主体范围——被稽查人海关能够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这些企业、单位包括: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经营报税业务的企业; 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它企业、单位。
(2)海关稽查的客体范围——应接受稽查的进出口活动被稽查人应当接受的稽查的进出口活动包括: 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关税和其它税、费的缴纳; 进出口许可证的交验; 与进出口货物有伏案的资料记载、保管; 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以及其它进出口活动。
3.海关稽查的特征从本质上看, 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 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然而海关稽查与传统的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显著区别。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 海关监管不但局限于进出口的实时监控和进出境口岸,二十经过评估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 有针对性地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保障其更好地享受海关监管便利, 海关对未放行结关货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在货物结关放行之后的一定期限内, 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和单位的会计资料、报关单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稽查。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商议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 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 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原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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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海关稽查制度
导语:海关稽查的特征是将监管的时、空从现场扩展到了其后的三年和企业内部,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的内容介绍。
第二节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
1、稽查执法主体:海关;
2、期限特定:放行之日起3年,监管货物监管期间和其后的3年;
3、稽查对象:进出口活动直接人;
4、稽查内容:货物和资料;
(二)稽查特征:
1、将监管的时、空从现场扩展到了其后的三年和企业内部;
2、监管目标从货物转移到了进出口企业。
(三)稽查目标:
1、直接目标:督查进出口活动的知识性、合法性;
2、最终目标:规范进出口行为、建立良好的进出口秩序、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
3、手段:稽查资料、核查货物实际用途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
(一)稽查的对象:所有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对照书上6项,知道即可)
进出口活动(书上所列内容,知道即可)
(二)企业对账簿、单证的保管:放行之后3年。
(三)稽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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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映实际出口、内销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 销售价格及数量等保税货物销售情况的资料;
2. 应当盘存被稽查人有关物料实际库存情况, 并制作《检查记录》;
3.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针对性
行业性
在稽查方法上以实质性测试为主
四、稽查作业的实施
第十四条 稽查作业的实施应当包括: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分析认证存在的具体问题; 提出初步的处置意见。
第十五条 价格申报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
1.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 据等报关资料;
一、总体制定说明
本标准共设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
1. 第一章总则,对本标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 用范围和专项稽查定义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2. 第二章选择环节的作业标准,围绕选择对象和 内容,重点对数据、信息、资料的采集途径、采 集内容和风险判别方法作出了规定,并具体列举 了判别六类常见风险的情形。
(2)有关合同、发票、支付单据、账簿记录等资 料;有关成交价格调整项目、运保费、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其他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 交价格条件的资料。
2.可以向价格信息部门进行咨询、向特殊关系企业、 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取得相关资料;
3.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 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4. 可以向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与被稽 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 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 验等;
6.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 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7.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加工贸易类风险Biblioteka 的资料。(二)审查和认证:
1. 稽查人员应当将申报、备案资料与反映保税料 件进口、使用情况的资料进行比对,将企业核销、 补税情况与反映实际出口、内销、结转的资料进 行比对,如果发现存在货物灭失、料件短少情形 的,可以判断存在申报不实、账货不符的问题;
3. 应当对可能影响成交价格的特殊关系进行审查, 如果申报价格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并 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价格申报合 理性问题。
第十六条 归类申报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1. 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等
3. 第三章实施环节的作业标准,对专项稽查作业 中的六类常见风险,重点从收集什么、向谁收集、 查什么、咨询什么、比对什么,以及记录什么等 专项稽查作业的关键点作出了规定。
4.第四章结果应用环节的作业标准,主要针对专项 稽查结果的内部应用和外部应用的内容和形式分 别作出了规定。
5. 第五章附则,对本标准有关用语作了说明。
(二)审查和认证:
1. 应当将申报资料与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进 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造成税则号列申报错误,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 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可以 判断存在归类申报真实性方面的问题;
2.对于申报资料与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一致 的, 应当将申报的税则号列与海关发布的商品归 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进行比对,如果因申报 时没有相应的商品归类决定或商品归类决定不明 确而导致申报与相关归类决定不一致,或者由于 海关原因造成归类不正确,由此导致影响海关统 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 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可以判断存在技 术性归类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本标准的定位。本标准是稽查系统内部的 作业规范,是在专项稽查相关作业环节具体实施过程 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作业要求,同时也是稽查部门衡 量具体专项稽查作业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标准》设定的方式。《标准》结合各关 的实践经验和现行性做法, “查”的环节打破了传统 的按贸易方式区分的方法,而是采用以专项稽查中各 类常见问题区分设定基本作业标准的方式,有效避免 了按贸易方式区分设定作业标准易出现的对同一类风 险重复规定的问题。
报关资料; (2)有关货物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
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可以作为归 类依据的资料。 2. 应当向海关取得商品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等 归类资料; 3. 可以向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取得有关证明资 料; 4. 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验,送 交归类部门进行认定等; 5.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 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6.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归类申报类风险的资料。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1. 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 相关手册或电子数据等报关、审批、备案、核 销的资料;
(2)反映加工、承揽、串换料、外发加工、深加工 结转和成品复出口等保税料件进口、使用情况 的资料;
4.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价格申报类风险的资 料。
(二)审查和认证:
1. 应当将申报价格与反映实际价格的合同、发票、 支付单据、账簿记录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并 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价格申报真 实性问题;
2. 应当对特许权费、买方佣金、转售收益等调整 项目、运保费等进行审查,如果有关项目未计入 完税价格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 价格申报完整性问题;
(三)关于必做和选做项目的设置。为贴近专项稽查 工作实际,《标准》将各环节的作业内容分为应做项 目和可做项目。应做项目是对专项稽查作业的最基本 要求,是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减少;可做项目是 选择性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三、定义
本标准所称专项稽查,是指以查发企业 各类问题,保障海关监管、税收和贸易 安全,防范走私违法活动为目的,以风 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行业、 企业、商品为重点而实施的一种稽查工 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