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审核工作规程

附件深圳海关稽查审核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海关稽查依法行政,规范稽查审核工作,提高海关稽查工作质量,根据《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稽查审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核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审核稽查组认定的事实,审核证据材料和稽查程序,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能够证明审核认定的事实、程序完备合法、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处理意见合法、稽查文书表述规范。
第四条稽查审核工作实行分级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稽查事项集体审核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审核人员原则上应当由具备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海关稽查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原则上审核人员不得由稽查组成员担任。
第六条审核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主动申请回避,被稽查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稽查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次稽查有利害关系;(三)本次稽查的稽查组成员;(四)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核关系的。
回避由审核人员的上级领导决定。
上级领导发现审核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责令其回避。
第七条审核人员违反海关廉政规定,按照《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海关总署《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维护海关执法形象,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审核岗位设置及职责范围第九条稽查处、隶属关(处)设立审核岗位,负责稽查审核工作。
稽查处设立审核岗位,负责关区稽查审核职能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隶属关(处)在稽查科设立审核岗位,负责本关(处)稽查审核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稽查处和隶属关(处)设立稽查集体审核小组,负责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稽查事项。
参加集体审核的人员包括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核人员、稽查组主要成员、稽查审计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稽查处审核职责:(一)研究、拟定、贯彻和执行总署稽查审核工作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隶属关(处)的稽查审核工作;(三)研究关区稽查审核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对策;(四)制定关区稽查审核业务研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关区审核工作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六)负责审核本处稽查事项;(七)负责复核隶属关(处)报批的涉税300万元以上的稽查事项,并提请总关关长审批;(八)负责提请重大、疑难、复杂的送审事项,记录集体审核议定意见,形成集体审核纪要;(九)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摘要:一、概述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意义和目的二、海关稽查的基本流程和步骤三、海关稽查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四、海关稽查中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五、应对海关稽查的策略和建议正文:一、概述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意义和目的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关稽查在国际贸易监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7年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出台,旨在规范我国海关稽查行为,保障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打击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海关稽查的基本流程和步骤1.随机抽查: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商品风险等因素,对进出口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2.立案调查:当海关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情况时,可予以立案调查。
3.企业自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自查。
4.海关现场核查:海关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库存商品等进行实地核查。
5.调查终结:海关根据核查结果,对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海关稽查的操作规范和要求1.海关稽查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稽查时,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工作证件。
3.企业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对企业进行稽查。
4.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稽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海关稽查中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1.企业若拒绝、阻碍海关稽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企业若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3.企业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五、应对海关稽查的策略和建议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进出口业务。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确保企业不触犯相关政策法规。
3.积极配合海关稽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切勿隐瞒或虚假陈述。
4.在遇到海关稽查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总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为企业提供了一部清晰、明确的指南,有助于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降低国际贸易风险。
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

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范税务师执业行为,协助海关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开展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参与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税务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海关委托,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业务方面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
海关委托稽查业务分为常规稽查业务和专项稽查业务。
本规则所称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海关稽查业务进行协助审计的海关稽查部门。
本规则所称被稽查人,即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所指的对象。
本规则所称项目负责人,即负责实施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税务师。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参与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开展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胜任原则。
在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三)责任原则。
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稽查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
(四)权限原则。
税务师仅对受托的稽查相关业务进行审计,不得越权或超范围从事其他工作。
(五)保密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执业过程中悉知的委托人和被稽查人的相关情况、资料文件予以保密。
(六)回避原则。
税务师与被稽查人有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其它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被稽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五)其他合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实用版)目录1.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2017 简介2.稽查流程3.稽查内容4.稽查方式和方法5.稽查结果处理6.法律责任与处罚正文一、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2017 简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2017》是我国海关为了加强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的监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操作规程。
二、稽查流程海关稽查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计划制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稽查计划,明确稽查对象、内容、时间、人员等。
2.稽查实施:按照稽查计划,实施稽查,可以采取现场稽查、报关单稽查、专项稽查等方式。
3.稽查报告:稽查结束后,编写稽查报告,记录稽查过程、结果等。
4.稽查处理:根据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补征税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三、稽查内容海关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进出口货物: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稽查,确认报关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税收征管: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征收情况进行稽查,防止逃税、骗税等行为。
3.法规遵守: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稽查。
四、稽查方式和方法海关稽查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现场稽查:对货物存放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报关单内容与实物的一致性。
2.报关单稽查:对报关单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确认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专项稽查: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任务进行的稽查,如对某一行业、某一企业的稽查。
五、稽查结果处理根据稽查结果,海关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补征税款:对未报关或未报全的货物,海关可以要求补报关单,并依法补征税款。
2.罚款:对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海关可以依法进行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海关可以依法进行没收。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违反《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2017》的,海关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稿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二000年一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第六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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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缘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如以径行稽查的方式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应当特别列明;(六)近三年内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情况,应当列明实施稽查的具体时间和稽查结果; (七)稽查的范围和重点:列明拟核查的大致范围和内容以及经分析后确定的主要风险点;(八)稽查组组长签名。
稽查方案应当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具体的审批程序由直属海关根据本关稽查业务职责和权限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有《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需径行稽查的,要经海关关长批准。
第九条稽查方案经批准后,稽查组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查通知书》)。
《稽查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
第三章稽查实施第十条实施稽查3日前,稽查组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人(以下简称“被稽查人代表”)。
《稽查通知书》的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回海关留存。
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属于《稽查条例》规定的被稽查人范围的,海关如果对其实施稽查时,稽查组也应当向有关企业、单位送达《稽查通知书》,适用海关稽查程序;但稽查组仅是到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查询、调取单证和资料,一般不用制作《稽查通知书》,可以直接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行使检查、查阅、复制等权力。
径行稽查时仍应当制发《稽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稽查组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同时应当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稽查组在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应当运用审计方法,通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符合性测试,对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执行度、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抽样检查和测试,寻找薄弱环节和高风险点,以确定下一步实质性测试的重点目标;通过实质性测试,对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十三条稽查组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稽查组的要求,在复制的资料首页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如复制的材料页数较多时,不必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可以在首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后,其他各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需要对被稽查人的计算机文件拷贝的,拷贝后应当由被稽查人代表以书面形式注明储存数据的原计算机的放置地点、型号、文件所在的路径、文件名、字节数、文件最后修改时间(年月日时分)、拷贝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拷贝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需要对被稽查人的计算机文件打印的,应当由被稽查人代表将相关的计算机文件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第十四条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稽查组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的,经稽查组组长批准并征得被稽查人同意后,由稽查组制发《账簿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
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被稽查人代表在《账簿单证调审单》上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同时至少有两名稽查组成员签名,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海关留存。
稽查组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稽查组在完成异地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将相关资料完整归还被稽查人。
归还后,稽查组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归还《账簿单证调审单》正本,或者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在《账簿单证调审单》正本和副本“归还签收”栏上同时签收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稽查组依法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稽查组的要求,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和重封货物包装,打开生产经营场所、提供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文件资料)等。
检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制发《检查记录》,并由稽查组成员和被稽查人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稽查组询问被稽查人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时,事前应当准备好询问提纲,确定询问人、记录人、询问地点、询问对象、询问要点和询问方法。
询问多个被询问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聋哑人或者其他语言不通的人员,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
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稽查组可以录音、录像。
《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按指印,并在末页注明“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无误”字样,如有翻译,翻译也须签名或按指印。
如被询问人对笔录要求更正、补充的,可在错漏之处进行,也可在笔录末页进行补正。
每个更正、补充之处均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按指印。
询问时,稽查组应当双人作业,《询问笔录》制作完毕,询问人、记录人应当逐页签名,不可相互代签。
第十七条经海关关长批准,稽查组依法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封存其进出口货物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协助清点,双方确认后由稽查组对封存标的物加施海关专用封志并制发《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出口货物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对于暂时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稽查组在查明有关情况或者取证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解除封存。
对于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稽查组在排除被稽查人违法嫌疑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解除封存。
解除封存时,稽查组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协助清点,双方确认后由稽查组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部分解除封存时,稽查组除按照上款要求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外,还应在双方的《封存清单》所对应封存物的“备注栏”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解封”字样,并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在《解除封存通知书》副本上签名。
第十九条经海关关长批准,稽查组到商业银行、邮政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汇款时,应当开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交协助查询单位。
《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
查询的结果应当由协助查询单位在《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填写清楚、盖章确认后交还海关留存。
第二十条经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稽查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
《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
稽查组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应当将正本交被稽查人代表,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被稽查人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
限期改正到期后,稽查组应当检查被稽查人是否改正,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稽查业务主管领导。
第四章稽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在查清基本事实后,稽查组应当根据发现的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如发现被稽查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交由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一)涉嫌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走私行为(以下简称“涉嫌走私情事”);(二)涉嫌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情事”);(三)存在《稽查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以下简称“追补税情事”);(四)存在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应处以罚款或者取消报关资格的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各海关可根据关区实际在稽查部门内部设立审核岗位。
审核人员既负责对稽查组前期稽查程序进行复核,又负责根据稽查组发现的事实进行定性,并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交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如遇到重大或疑难问题可以由集体审核议定。
原则上审核人员不得由稽查组成员担任。
审核工作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在提出稽查报告前,稽查组应当根据审核所认定的事实就稽查报告相关内容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制作《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由正副本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名称;(二)稽查工作时间及稽查通知书编号;(三)稽查范围;(四)稽查认定的事实;(五)要求被稽查人反馈意见的时限;(六)其他有关事项。
《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应当由稽查组组长和至少一名稽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