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有固定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没有必要成立的;(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学院《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考试试卷(1123)

管理学院《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31分,每题1分)1. 商业银行发放外币贷款时,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信用风险增加。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信用风险,即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在商业银行发放外币贷款时,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加。
2. 银行的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部门具有有限的授权、地位、独立性。
()正确答案:错误解析:银行应设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部门(包括首席风险官或类似职位),并确保其获得充分的授权、地位、独立性、资源保障和向董事会报告的路径。
3.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 商务差旅卡属于信用卡中的个人卡。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按照发行对象不同,信用卡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5.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总额÷总资本收入×100%。
()正确答案:错误解析: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6.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主管单位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7. 信托的委托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社会组织临时银行开户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银行领导:您好!我代表全国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我组织”),向贵行提交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申请。
为确保我组织顺利完成登记验资工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信息1. 我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拟任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3. 捐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4. 捐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二、账户性质1. 账户性质:临时存款账户2. 账户用途:用于我组织登记验资工作三、账户开立依据1. 民政部签发的《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1),其中明确了我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人、捐资金额,并加盖了我组织登记专用章。
2. 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
3. 如登记资金由个人捐资,应出具所有捐资人身份证件;如登记资金由单位捐资,应出具所有捐资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四、账户开立流程1. 我组织向贵行提交开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贵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3. 贵行与我组织签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账户管理要求1. 贵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切实履行账户管理职责,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 我组织应按照账户用途使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 账户开立后,如发生捐资人变更、捐资金额调整等情况,我组织应及时向贵行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事项1. 账户有效期为:自账户开立之日起至我组织完成登记验资工作之日止。
2. 账户到期后,如我组织需继续使用银行服务,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特此申请,敬请审批。
感谢贵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帮助!此致敬礼!全国性社会组织(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5号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f3d6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0d.png)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5号1999年10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建设兵团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正常活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各级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向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凭以办理开户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银行账户开立之日起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专用章、公章),必须与登记证书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名称变更需更改基本存款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并交验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新登记证书向银行申请开立新账户。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需迁移账户,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注销和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通知开户单位向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办理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许可证,并对清账户余额后方能办理销户手续。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监督、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
对于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2012年7月10日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行为规范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7•【文号】民发[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四条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七)机构负责人简历。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12
•【字号】达市府办〔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省、市目录基础上,认真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对社会公布。
市级各部门要不断优化本行业的公共服务事项,并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各地各部门(单位)在事项运行过程中,对目录事项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按《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规则(试行)》
(〔2018〕272号)实施。
国家对公共服务事项有调整的,按国家调整要求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8〕47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602b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ae.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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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
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
【发文字号】银发[2016]9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9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全国性社会组织)登记验资工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民政部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1),其中应明确社会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人、捐资金额,并加盖社会组织登记专用章。
二、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
登记资金由个人捐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人身份证件;由单位捐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