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民社函(1997)91号

合集下载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民函[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4.08•【文号】国办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要求分期分批对所有社会团体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1997年4月8日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民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民社发(1998)13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民社发(1998)13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1998年11月3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1997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团体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第一阶段即社会团体自查阶段和第二阶段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已基本结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的部署,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下一阶段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和换发证书阶段。

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进行过程中,国务院颁发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对社团管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供了新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同时民政部还依据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务院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时间安排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依据新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审定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对工作时间安排作出调整。

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一)对原规定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的条件作以下补充和调整1.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审定工作中,要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尤其是章程中有关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审核。

社会团体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2.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如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仍按照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执行。

民政部关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7.04.15•【文号】民社函[1997]73号•【施行日期】1997.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民社函[1997]73号1997年4月15日)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精神,我部拟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对所有社会团体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现就社会团体财务审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审计的目的意义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状况是社会团体自我管理、业务活动和经济实力的直接反映,它的正确、良好的运行,是社会团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社团管理的重要内容。

这次财务审计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审查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状况,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为完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做好调研工作。

二、审计内容及重点本次审计工作主要是对社会团体1995年和1996年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若有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包括社团财务管理基本状况、专项基金设置情况、固定资产和经费收支情况等。

重点是了解、摸清社会团体收、支项目;了解、摸清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包括固定资产状况);了解、摸清接受境外资助、捐赠和向社会集资的情况;对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审计范围具有独立账户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均为这次审计工作的对象。

中编委直接确定其主要工作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社会团体及实行国家拨款,纳入预算管理范畴的社会团体免予审计。

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7.05.14•【文号】民社函[1997]91号•【施行日期】199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民社函[1997]91号1997年5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的精神,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严肃法纪,从严从快地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中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为准绳,将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调整力量,突出重点,把对非法社团组织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民政部门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所辖区域内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应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劝其停止活动,并自行解散;对拒不自行解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解散;对仍不执行解散命令,继续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同时将处理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其中以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及上述社团的分支组织名义非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报民政部备案。

三、各级民政部门对自行解散或责令解散的非法社团组织,要及时收缴其印章、文件和一切凭证,并在相应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民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2年9月27日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第五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民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2017年3月13日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民社函(1997)91号 1997年5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的精神,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严肃法纪,从严从快地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有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中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为准绳,将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调整力量,突出重点,把对非法社团组织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民政部门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所辖区域内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
组织,应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劝其停止活动,并自行解散;对拒不自行解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解散;对仍不执行解散命令,继续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同时将处理结果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其中以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及上述社团的分支组织名义非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报民政部备案。

三、各级民政部门对自行解散或责令解散的非法社团组织,要及时收缴其印章、文件和一切凭证,并在相应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同时,监督其做好善后事宜。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工作中,要进行缜密的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谨防草率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