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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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税总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同时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1.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8.0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予以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A类申报表(附件1)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B类申报表(附件2)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
息。

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35期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作出重要指示,为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

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

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

税务总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统筹提出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1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1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点!汇算清缴用得着~~很快就要迎来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财税朋友们准备好了吗?财税君今天为大家推介2018年税收政策大盘点,2018年1月1日后执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按事项和专题梳理归集,并标注了政策出处,方便您在工作中参考。

减轻企业税负方面(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三)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五)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六)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减免契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现将《信用办法》解读如下:一、《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联合激励和惩戒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积分》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积分,同时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范围、来源和采集渠道,确定积分标准、评价周期和跨区域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地。

第三章《信用等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范围、分档标准、有效期,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情形和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情形。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查询范围和复核制度。

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采取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信用办法》部分条款说明(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信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是绩效管理的()。

A.主要责任人B.第一责任人C.唯一责任人D.重要责任人2.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3.下列有关会计基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准则规定我国所有单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B.基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C.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D.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4.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5.某公司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12月领用上月外购的地板加工成豪华实木地板,销售给甲公司50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实木地板50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

该地板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

(消费税税率5%)A.4B.5C.7D.86.《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隔一定年限举行一次,该年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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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8]13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4.03
【实施日期】201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
通知
(税总函〔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要求,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报送的创建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确定233家创建单位。

其中,全国国税系统108家,占中央国家机关申报总数的47%,充分展现了全国国税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成果。

现将创建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狠抓节能改造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创建单位要对照国管节能〔2017〕112号文件要求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继续完善创建方案,积极做好创建后续工作。

按照工作计划,2018年7月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将对各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评价验收,9月底前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国家税务总局拟予以通报表扬。

评估验收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本单位“十三五”期间创建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本次申报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但未列入名单的单位要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力争通过下一批示范单位创建审核。

本次未申报参加创建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节能意识,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下一步的创建申报工作。

附件:全国国税系统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3日附件
全国国税系统2017-2018年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昌平区国家税务局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密云区国家税务局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东丽区国家税务局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
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邯郸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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