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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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化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管理、后勤等各个部门。

三、奖惩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奖惩制度应公平、公正,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公开透明。

2. 鼓励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奖惩过程中,既要奖励先进,又要惩戒违规,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

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奖惩手段,激发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约束不良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四、奖励制度1. 奖励范围(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2)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集体;(3)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的个人;(4)为企业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个人或集体。

2. 奖励形式(1)物质奖励:给予一定的奖金、实物奖励或晋升职务;(2)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

3. 奖励程序(1)员工或集体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2)所在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奖励建议;(3)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4)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五、惩罚制度1. 惩罚范围(1)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2)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的行为;(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检查、整改的行为。

2. 惩罚形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扣除奖金;(3)降职、降级、撤职;(4)解除劳动合同。

3. 惩罚程序(1)发现违规行为,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2)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提出惩罚建议;(3)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惩罚。

六、其他规定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附则1.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化工企业生产奖罚制度

化工企业生产奖罚制度

化工企业生产奖罚制度化工企业生产奖罚制度应以提升生产效率、保障安全、促进环保和鼓励创新为核心目标。

以下是根据这一目标制定的奖罚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奖励- 对于连续三个月无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对于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生产效率奖励- 对于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班组或个人,根据超额完成的百分比给予奖励。

- 对于提出并实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的改进措施的员工,给予创新奖励。

3. 质量控制奖励- 对于生产的产品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质量标准,给予生产班组或个人奖励。

- 对于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4. 环保节能奖励-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和废物排放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 对于提出并实施环保创新项目的员工,根据项目效果给予奖励。

5. 团队协作奖励- 对于在团队协作中表现出色的班组,根据团队的整体表现给予奖励。

- 对于在跨部门协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

6. 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 对于生产过程中故意或疏忽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处罚。

- 对于浪费资源、违反环保规定的班组或个人,根据情况给予罚款或其他处罚。

7. 持续改进奖励- 对于持续改进工作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年度持续改进奖励。

8. 特殊贡献奖励- 对于在特殊项目或紧急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9. 惩罚的申诉机制- 确保员工对于惩罚有申诉的权利,建立公正透明的申诉流程。

10. 奖罚制度的公示与更新- 奖罚制度应定期向全体员工公示,并根据企业发展和员工反馈进行适时更新。

奖罚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公平、透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制度的实施能够真正促进化工企业生产管理的优化和提升。

化工规章制度奖罚制度

化工规章制度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奖罚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安全生产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1. 表彰先进工作者、优秀员工、优秀团队等荣誉称号;2. 对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扬;3. 对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1. 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给予一定的奖金;2. 提供晋升机会,优先考虑表现优异的员工;3. 为员工提供培训、进修等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三章处罚制度第七条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八条警告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 工作态度不端正,影响团队氛围的行为。

第九条记过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2. 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3. 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降职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2. 情节恶劣,影响公司声誉的行为;3. 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等行为。

第十一条辞退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经警告、记过、降职处理后仍不改正的行为;2.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3. 被证明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欺诈等行为。

第四章奖罚程序第十二条奖励程序:1. 员工或团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经部门负责人提名,报公司领导审批;2. 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化工厂的生产安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的全部职工,包含管理层、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化工厂的安全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倡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嘉奖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管理层是化工厂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并对工作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管理层应建立健全化工厂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职责及权限,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管理层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七条管理层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并自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嘉奖制度第八条依据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本化工厂设立安全生产嘉奖制度,以激励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嘉奖分为个人嘉奖和集体嘉奖两大类。

(一)个人嘉奖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紧要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嘉奖。

2. 安全生产优秀员工奖: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严守安全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表扬和嘉奖。

(二)集体嘉奖1.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紧要贡献的部门或班组予以表扬和嘉奖。

2. 安全生产优秀团队奖: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严守安全规章制度的团队予以表扬和嘉奖。

第十条安全生产嘉奖评比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评比程序由管理层组织并公告于全体职工。

第四章安全生产惩罚制度第十一条依据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责任,本化工厂设立安全生产惩罚制度,以惩戒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秩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停职、辞退、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程度。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三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三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有效开展而制定的一套奖励和惩罚措施。

1. 奖励措施:-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安全技能比赛奖励:对参加安全技能比赛并获得好成绩的员工进行奖励;- 安全工作创新奖励:对能提出安全工作改进方案并成功实施的员工进行奖励;- 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对安全工作中发现并报告问题的员工进行奖励。

2. 惩罚措施:-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或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扣发奖金、降低评优评奖等;- 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处罚: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处罚;- 不配合安全检查的处罚:对不配合安全检查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奖励资格等处罚;- 安全责任逃避处罚:对逃避安全责任的管理人员或员工进行批评教育、记过处分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奖惩制度要公平、公正,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予以适当奖励,而对于违规违法、危及安全的行为应依法进行严惩。

此外,奖励和惩罚的力度要适度,既能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又能有效约束不安全行为。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二)是为了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员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一种制度。

一、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评选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安全生产先进团队奖:评选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安全生产示范岗位奖:评选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岗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生产经营稳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奖惩管理制度。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1. 工作先进奖励(1)个人奖励① 个人安全管理先进奖优秀个人安全管理者,每月奖励500元。

② 个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完成技术创新项目的个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奖励金额在5000元-10000元不等。

③ 个人安全生产质效奖对于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个人,根据具体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集体奖励① 安全意识先进集体奖每月评选出安全意识先进的集体,每位员工奖励500元。

② 产量质量先进集体奖对生产过程中取得成绩突出的团队进行表彰,每位成员给予1000元奖励。

2. 事故预防奖励(1)事故预防奖发现潜在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每次奖励200元。

(2)事故预防创新奖提出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并在实践中验证有效,奖励金额根据措施的成效进行评定,最高奖励10000元。

3. 安全节约奖励(1)能源节约奖对于在生产中节约能源、提高能效的个人和团队,分别给予奖励。

个人节约能源达到10%以上,奖励500元。

团队节约能源达到10%以上,奖励1000元。

(2)资源节约奖对于在生产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个人和团队,分别给予奖励。

个人节约资源达到10%以上,奖励500元。

团队节约资源达到10%以上,奖励1000元。

三、处罚内容及标准1. 违规行为处罚(1)轻微违规处罚轻微违规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忽视安全警示标志等情况。

对轻微违规的员工进行口头警告,并在安全教育中进行再次强调。

(2)一般违规处罚一般违规包括不使用防护装备、私自调整设备参数、擅自改变工艺流程等情况。

对一般违规的员工进行书面警告,并在安全教育中进行再次强调。

(3)重大违规处罚重大违规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造成事故隐患等情况。

对重大违规的员工进行停工整顿,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化工单位奖惩管理制度

化工单位奖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奖惩管理制度。

二、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原则;3.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4.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三、奖惩种类1. 精神奖励:包括表扬、嘉奖、优秀员工等;2. 物质奖励:包括奖金、提成、晋升等;3.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四、奖惩范围1. 企业全体员工;2. 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

五、奖惩标准及条件1. 精神奖励:(1)工作表现突出,对单位有重大贡献的;(2)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优秀,具有创新精神的;(3)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提升企业形象做出贡献的;(4)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 物质奖励:(1)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2)在业务拓展、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在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4)在其他方面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3. 纪律处分:(1)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企业形象,影响恶劣的。

六、奖惩程序1. 奖励程序:(1)部门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审批;(3)公示奖励名单,接受员工申诉;(4)发放奖励。

2. 处分程序:(1)部门负责人提出处分建议;(2)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3)公示处分决定,接受员工申诉;(4)执行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三篇)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三篇)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奖励优秀的安全生产绩效和惩罚违规行为,提高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一、奖励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2.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对表现优秀的安全生产班组或部门进行集体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3. 安全生产创新奖:对提出并实施创新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4. 安全生产宣传奖: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宣传意识强、形式新颖、效果显著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5. 安全生产优秀监察员奖:对监察工作表现出色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

二、惩罚管理措施:1. 违规违章行为惩罚:对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解聘等惩罚;2. 安全责任事故惩罚:对因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3. 安全隐患处理不力惩罚:对安全隐患处理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必要时甚至解聘;4. 故意破坏安全设施惩罚:对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给予记大过、解聘等纪律处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奖惩管理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奖惩制度的宣传和落实,以达到提高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标。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化工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和惩罚措施的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奖励优秀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并通过惩罚违规行为,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行为习惯,以确保化工厂生产过程的安全与稳定。

1. 奖励内容:- 工作成绩突出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财务奖励、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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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
第一条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停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第九条处分期间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

分别为:
(一)警告 6 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12 个月;
(三)撤职、留用察看24 个月。

第十条受到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受到上级和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

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

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处分解除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本规定第八十六条除外。

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经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级(降职)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员工,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降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同时降低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撤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撤销现任职务;暂停职务指在立案调查中,暂时停止被调查人履行职责,其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第十八条具有本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条受处分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一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一级纪检监察、
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在申诉受理部门或仲裁、诉讼机构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意见。

工会可依法为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二十二条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本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和本规定所列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十三条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 ;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 ;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 ;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 ;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 ;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 。

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扣减受处理员工收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被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员工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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