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银保证监考试题库 知识点材料《商法学》强化训练题(四)含答案

一、单选题(共20分)1、李美媚是健身教练,其受聘于康乐公司开办的一家健身房。
李在工作时因违规使用器械致使前来健身的王某受伤,王向李索赔无果。
诉讼后,法院判决康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商事法的哪一法理?A 严格责任主义B 外观主义C 诚实信用主义D 公平主义2、郭敏与杨银成立一快餐公司,拟取名为“重庆市517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试问:该商业名称中哪一部分是违法的?A 重庆市B 517C 餐饮D 有限责任3、下列几项哪个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A 子公司B 分公司C 有限责任公司D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4、美籍华人向前和涂丽在旧金山按我国公司法拟定了公司章程,并从澳大利亚某银行借款100万澳元,在深圳市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试问: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国籍的公司?A 美国公司B 跨国公司C 澳大利亚公司D 中国公司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A.清偿债务 B. 交付财产 C.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D. 清偿债务且交付财产6.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规定。
()A.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规定B.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规定C.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D.由债权人会议规定7依票据法原则,票据被称为无因票据,其含义是指(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某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8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哪一表述不正确(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9下列汇票哪个无须提示承兑( )A、见票即付的汇票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C、定日付款的汇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10.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后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计算。
企业破产法练习题2018

企业破产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B.继续进行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终结审理2.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3.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报酬C.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运送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由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和文件送达费用6.假设债权人在2009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甲企业的下列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是()A.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B.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C.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D.甲企业的债务人D,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7.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破产法专项习题

ABD/ABCD
四、
1.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进行第2次表决。如果第2次表决仍未通过,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C.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1/10以上的出资人
D.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1/15以上的出资人
5.关于管理人,人民法院不具备的职权是( )。
A.指定管理人 B.更换管理人
C.为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D.听取管理人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6.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内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
租赁企业倒闭,合同未到期怎么办?

租赁企业倒闭,合同未到期怎么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很多企业在公司破产时候,租赁合同都没有到期,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考虑,对于破产到底是承租方要求解除合同合理还是出租方要求继续续租合理呢?那么,租赁企业倒闭,合同未到期怎么办?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
租赁企业倒闭,合同未到期怎么办?《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这是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法律依据。
该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破产管理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抗辩无效;只要破产管理人要求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对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另外,《合同法》中第93条约定解除权和第94条法定解除权。
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和《合同法》解除合同,都可以适用。
破产管理人在在接管破产企业之后已经形成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形成的主体方,破产管理人掌控破产企业意志,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其决定解除合同或决定履行合同的基础就是合同本身,其依据的法律当然可以是合同法。
出租人破产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但是,出租人破产,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破产管理人在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为物权所有权的顺利转移,拍卖或折价转让,变现之后分配。
破产清算期间诉讼案件怎么处理

破产清算期间诉讼案件怎么处理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后,要进⾏清算程序,⽤公司的财产清偿破产债务。
在破产清算期间可能会有诉讼案件的,破产清算期间有诉讼案件要如何处理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破产清算期间诉讼案件怎么处理在破产清算期间有诉讼案件的,在管理⼈接管债务⼈的财产后,由管理⼈参与案件的诉讼。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在管理⼈接管债务⼈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
第⼆⼗⼀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民法院提起。
⼆、破产清算程序⼀般步骤有哪些1、成⽴清算组。
⼈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起⼗五⽇内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为对⼈民法院负责并汇报⼯作;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案,在债权⼈会上讨论通过,报⼈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作的情况,并申请⼈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清偿;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依法终⽌其民事⾏为能⼒,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接管债务⼈的财产后,对破产企业的诉讼案件才能继续进⾏。
所以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有诉讼案件的,由破产管理⼈代破产企业参与诉讼。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破产法练习答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 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C.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D.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当中止B. 继续进行C. 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 终结审理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立前,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正确的说法是()。
A. 债权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B.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C. 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6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D.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4. 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B. 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C. 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D•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最长不得超过()。
A. 30日3个月B. 30日60日C. 1个月2个月D. 20日3个月6. 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解除了破产受理申请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设备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解除该合同的行为使得乙公司遭受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该10万元作为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清偿B. 该10万元可以由乙公司依法申报债权C. 管理人不得解除未履行的合同D. 解除合同后,由此产生100万元的共益债务7. 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
企业破产法17条都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破产法17条都包括哪些内容?社会在逐渐发展,时代在加快进步,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产物之一就是企业,全国的中小型企业也在逐步扩大,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有些企业会遇到瓶颈,严重的会遭到破产的危险。
当然企业未雨绸缪还是好的,对法律法规最好要有一定的了解,当企业破产之时,企业该怎么办,这时企业破产法17条就会有帮助,那么都包含哪些内容呢?社会在逐渐发展,时代在加快进步,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产物之一就是企业,全国的中小型企业也在逐步扩大,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有些企业会遇到瓶颈,严重的会遭到破产的危险。
当然企业未雨绸缪还是好的,对法律法规最好要有一定的了解,当企业破产之时,企业该怎么办,这时企业破产法17条就会有帮助,那么都包含哪些内容呢?▲一、企业破产法17条的内容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二、企业破产法17条的主旨本条是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的规定。
▲三、企业破产法17条的释义和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由此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这就必然要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这样有利于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有些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更好地保护全体债权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条第一款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
广东破产管理人考试题库
广东破产管理人考试题库
广东破产管理人考试题库包括以下题目:
1.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
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
关于受理破产申请后的相关事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B.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C.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D.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正确答案是:B.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
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B. 犯罪未遂
C. 犯罪预备
D. 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是:D.。
如何进行破产和解
如何进行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那么,如何进行破产和解?我为你解答。
如何进行破产和解(1)和解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的成立。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终结。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关系?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既有横向的并列关系,又有纵向的包含关系。
(1)横向的并列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2)纵向的包含关系在提出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
和解、重整成功,则完全结束破产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不能被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破产和解有什么作用?(1)保护债务人企业的存续。
当企业出现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或者和解。
破产和解制度创设的初衷在于避免企业宣告破产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的存续与发展,可以说和解的本质是预防破产。
如何理解破产法第20条
如何理解破产法第20条转载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笔者刚刚经办过几起与破产有关的案件中,破产受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人)以及各自委托律师对该条均有不同理解。
为准确理解该条文,先看以下两个案例:案例一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的纠纷,于2009年7月12日经某市A区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束后,尚未判决。
7月20日该市B区法院对于乙的破产审理裁定受理。
同日,B区法院将受理破产事项书面告知A区法院。
A区法院在接到告知后,于8月2日对于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的纠纷作出判决。
案例二债权人丙与债务人乙的纠纷,于2009年7月16日经上例A区基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尚须进行再次开庭审理。
A区法院在接到告知后,于8月3日对于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的纠纷作出中止审理。
以上两个案子中,受理的纠纷同属是A区法院,A区法院也在同一时间接到了B区法院告知该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乙的破产申请。
不同的是,甲与乙的纠纷已经审理完毕,尚未判决。
丙与乙的纠纷尚未审理完毕。
但案件均无终结。
如果按照《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A区法院似乎应该中止审理该两起纠纷。
但A 区法院并没有这样做。
而是将审理完尚未判决的案件继续判决,不理会受理破产裁定;将需要继续审理的案件中止。
那么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破产法》第二十条。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准确理解《破产法》第二十条。
《破产法》第二十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当债务人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有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从债务人,正在进行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都应当中止。
2.法院受理破产前,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再移交,由原法院继续审理,审理程序不变。
3.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的中止及恢复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还是管理人通知,或者依案件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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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破产共益债权的确认
11
第十章 破产债权的审核
12
第十一章 破产财产的分配
13
第十二章 破产清算报告
前言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并将于今年6月1 日起实施。
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 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13、追回债务人企业的投资权益; 14、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5、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并回答询问; 16、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7、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 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 组织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负责接收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者交付 的财产; 10、回收债务人企业财产,向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 使财产权利,包括向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既不向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者交付财产,又不提出异议的,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 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
18、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 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 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 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 债权人; 19、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 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 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 主张抵销; 22、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自人民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 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期间,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 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
2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 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 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 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5、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 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6、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 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7、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 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 期限的限制。 29、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非 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0、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
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
第一节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
1.最大限度地实现现有破产财产的价值 2.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现有投资权益的价值 3.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价值 4.最大限度地追回已经流失的破产财产 5.准确的确认破产债权
第二节 管理人的职责
前言
在新破产法中,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 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 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承担法定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有权获得相 应报酬,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破 产业务操作实务
前言
1
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
2
3 第二章 破产企业的接管
4 第三章 破产企业的审计
目录
5 第四章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变现
6
第五章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
7 第六章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清理
8 第七章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9
第八章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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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 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 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 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