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 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 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 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破产适用于以下情况:1.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等环节。
二、企业破产的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破产申请书;(2)债务人的基本情况;(3)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5)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单;(6)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方案;(7)其他相关材料。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破产申请书;(2)债权人的基本情况;(3)债权人的债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2. 破产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企业破产的宣告与清算1. 破产宣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宣告破产。
2. 破产清算(1)清算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担任。
(2)清算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编制破产财产清单;2. 召集债权人会议;3. 债权申报与审查;4.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表决;5. 债权确认;6. 债权人分配;7. 清算终结报告。
(3)清算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清算组在履行职责后,应当编制清算终结报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终结申请。
破产常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概述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破产法律规定1.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债务人自愿原则: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2)公平清偿原则: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清偿。
(3)债权优先原则: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剩余部分再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破产保护原则:破产申请期间,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
2. 破产申请和受理(1)破产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债务人所有的、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4. 破产清算组(1)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由债权人会议推选的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代表组成。
(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清偿。
5. 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内容: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的数额、种类、担保情况等。
6. 债权确认(1)债权确认期限: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债权进行确认。
(2)债权确认程序: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确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7. 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剩余部分再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财产分配方式:破产财产分配采取现金分配、实物分配或者折价分配等方式。
8. 破产终结(1)破产终结条件: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终结程序:破产终结后,债务人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穗中法〔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中法〔2020〕29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市中院《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破产审理程序,及时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现金;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第二条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尽量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于收到人民法院指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的调查和接管以及对债权的登记、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的接管,并在接管完成后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债权申报期满仍不能完成接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美国私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进行清理、分配,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在美国,破产法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私人破产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美国私人破产法概述美国私人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破产申请前的债务重组和破产申请后的债务清理。
以下是具体规定:1. 债务重组阶段(1)债务重组申请:当债务人面临债务危机时,可以申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②债务人已尽力协商,但未能达成还款协议;③债务重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债务重组程序:债务人申请债务重组后,需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债务重组协议需经法院批准,并报联邦破产法院备案。
2. 债务清理阶段(1)破产申请: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务重组失败时,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2)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分为以下阶段:①破产申请受理: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后,法院受理并公告。
②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破产事宜,包括债务清偿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
④破产财产分配: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⑤破产终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美国私人破产法律的主要内容1. 破产申请资格(1)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有权申请破产。
(2)外国居民:外国居民在美国有住所或居所,且债务产生于美国,可申请破产。
2. 破产类型(1)第七章破产:适用于债务人希望清算资产、偿还债务的破产类型。
(2)第十一章破产:适用于债务人希望继续经营业务,进行债务重组的破产类型。
3. 破产程序(1)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将不予考虑。
(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破产事宜,包括债务清偿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
我国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社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
二、个人破产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个人破产的定义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债务问题无法清偿,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
2. 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适用个人破产:(1)个人债务总额超过其全部资产,且无力清偿债务的;(2)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3)个人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个人债务无法清偿的;(4)个人在破产程序中故意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三、个人破产的程序1. 破产申请(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受理破产案件。
3. 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 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执行。
6. 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四、个人破产的法律责任1. 债务人责任(1)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不得隐匿、转移财产;(2)债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3)债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
2. 债权人责任(1)债权人应当如实申报债权,不得虚假申报;(2)债权人应当遵守破产程序,不得干扰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法律规定了个人破产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以下将对个人破产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人破产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定义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对其剩余债务进行免除的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个人破产适用于以下情况:1. 自然人因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 自然人因个人消费、投资等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3. 自然人因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个人破产的条件(一)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债务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债务人负债总额超过其全部资产价值;2. 债务人负债总额超过其全部可变现资产价值;3. 债务人负债总额超过其全部财产价值,且无法通过变卖财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务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 债务人虽有一定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合理预期收入。
四、个人破产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 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债权调查,确认债权人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1. 人民法院在债权调查结束后,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2. 债务人也可以申请自行破产。
(三)破产清算1. 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2. 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分配;3. 破产管理人应当编制破产财产清单,明确财产的权属、价值等;4. 破产管理人应当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5.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破产重组法律规定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重组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过重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申请破产保护,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对债务进行重组,以实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重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阐述破产重组法律规定程序。
二、破产重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破产重组法律规定程序1.申请破产重组(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因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组申请(1)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重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重组条件、债权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3)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破产重组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重组申请。
3.债权申报(1)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组申请后,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债权凭证、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据。
(3)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
4.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是破产重组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由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债务人提出的破产重组方案、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清偿等。
(3)债权人会议应当依法召开,债权人有权参加、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5.债务人财产保全(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重组申请后,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等。
6.债务人资产评估(1)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债务人资产的价值。
司法考试课件: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立法模式:列举
* 我国清算组的职责:
•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 具体职责: • 1.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账册、财产;诉讼、仲裁 • 2.清理破产财产。保管、继续营业、编制表册、评估、拍卖 •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收回、追索、追回、合同 • 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取回、别除、抵销、费用 • 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 • 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终结、报告、注销
* 清算组的法律特征:
• 1.时间:存于破产程序,是在破产宣告后成立, 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 2.职责:基于法院授权,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 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
• 3.性质: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 机关;
• 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 *问题: • 清算组是政府机构吗? • 清算组是法院下属机构吗? • 清算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30万元,负债 6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 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为什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 有限公司过程有何不正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正当行为? 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 公司有何关联?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 《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公司破 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 各国规定不一 通常规定有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 我国《破产法》:
破产范围将明确扩大到私营企业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范围将明确扩大到私营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划分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其必须是破产企业所有或独立支配的财产。
2、必须是特定时间内或空间内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3、必须是依法能够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收益。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的财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为破产财产;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物的抵押权、留置权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如何理解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l/ms/764874.html∙婚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呢/l/ms/764873.html∙协议离婚会遇到哪些问题/l/ms/764872.html∙夫妻离婚怎样分公司股权/l/ms/764871.html∙男女双方结婚条件注意问题是什么/l/ms/764870.html∙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l/ms/764869.html∙婚前‘按揭’房婚后获得的孳息,离婚时如何计算/l/ms/764868.html∙夫妻间的债务离婚后如何清偿/l/ms/764867.html∙向法院起诉离婚应该准备哪些材料/l/ms/764866.html∙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处理方法/l/ms/764865.html∙如何起草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l/ms/764864.html∙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l/ms/764863.html∙夫妻婚后财产能否用于偿还婚前债务/l/ms/764862.html∙涉外的离婚诉讼管辖要如何认定呢/l/ms/764861.html∙第二顺位监护人有哪些/l/ms/764860.html∙涉外结婚的方式包含哪些/l/ms/764859.html∙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思考/l/ms/764858.html∙婚前一起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l/ms/764857.html∙如何认定是否是可撤销婚姻/l/ms/764856.html∙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l/ms/764855.html∙被胁迫结婚,请求撤销需要哪些条件/l/ms/764854.html∙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怎样处理/l/ms/764853.html∙子女继承房产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要缴纳哪些费用/l/ms/764852.html∙丈夫教唆他人打妻子是家庭暴力吗/l/ms/764851.html∙法律对军人离婚是如何规定(2018)的/l/ms/764850.html∙哪些情况不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l/ms/764849.html∙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及具体程序/l/ms/764848.html∙确定重婚罪要哪些证据/l/ms/764847.html∙关于协议离婚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l/ms/764846.html∙不离婚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吗/l/ms/764845.html∙如何正确判断和把握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处理离婚纠纷 /l/ms/764844.html∙起诉离婚一般需要提供哪些基础证据/l/ms/764843.html∙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样子的/l/ms/764842.html∙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想要结婚,以下条件不可缺失/l/ms/764841.html∙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l/ms/764840.html∙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如何行使/l/ms/764839.html∙涉外婚姻如何向法院起诉离婚/l/ms/764838.html∙子女买房,父母的出资要怎么分割/l/ms/764837.html∙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如何判断/l/ms/764836.html∙中俄跨国婚姻结婚应该如何申请办理/l/ms/764835.html∙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l/ms/764834.html∙夫妻一方签订完离婚协议后能否后悔/l/ms/764833.html∙军人离婚案是如何分割财产/l/ms/764832.html∙夫妻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l/ms/764831.html∙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追偿夫妻一方合法吗/l/ms/764830.html∙借父母名买房房子该由谁继承/l/ms/764829.html∙精神病患者能签订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吗/l/ms/764828.html∙法院对同居者财产分割案受理吗/l/ms/764827.html∙关于离婚的常用的法律知识/l/ms/764826.html∙如何区分非法同居与重婚/l/ms/764825.html∙女方写离婚起诉书要有哪些内容/l/ms/764824.html∙离婚时婚前按揭婚后还款的房产归谁/l/ms/764823.html∙夫妻结婚后买房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l/ms/764822.html∙协议离婚的定义是什么/l/ms/764821.html∙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夫妻债务时应该满足哪些条件/l/ms/764820.html∙离婚官司中的证据种类有哪些/l/ms/764819.html∙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可以起诉吗/l/ms/764818.html∙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和程序是怎么样的/l/ms/764817.html∙遗嘱不得侵害弱者权益/l/ms/764816.html∙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是如何规定(2018)的/l/ms/764815.html∙涉外离婚的方式包含有哪些/l/ms/764814.html∙军人结婚条件有哪些要求/l/ms/764813.html∙未婚同居后该如何处理财产问题/l/ms/764812.html∙如何认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救济方式有哪些/l/ms/764811.html∙离婚赔偿数额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l/ms/764810.html∙继承的放弃是什么意思/l/ms/764809.html∙法定监护人可以随意变更吗/l/ms/764808.html∙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法定期限/l/ms/764807.html∙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要件/l/ms/764806.html∙离婚时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因素有哪些/l/ms/764805.html∙立遗嘱的方法 /l/ms/764804.html∙无子女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的注意事项/l/ms/764803.html∙简单的离婚起诉书如何写/l/ms/764802.html∙分居协议书(2018最新)的内容有哪些/l/ms/764801.html∙离婚财产调查的内容有哪些/l/ms/764800.html∙夫妻关系包含哪些内容/l/ms/764799.html∙按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应该怎样分割/l/ms/764798.html∙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l/ms/764797.html∙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该如何有效举证/l/ms/764796.html∙离婚官司不建议当事人请律师的情况和建议当事人请律师的情况分别是哪些 /l/ms/764795.html∙遗嘱公证的含义是什么/l/ms/764794.html∙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的基本知识有哪些/l/ms/764793.html∙夫妻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l/ms/764792.html∙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是什么/l/ms/764791.html∙协议监护人变更应该怎么做/l/ms/764790.html∙继承权的原则内容 /l/ms/764789.html∙非直系亲属是指哪些/l/ms/764788.html∙涉外结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l/ms/764787.html∙起诉离婚去法院立案要交哪些材料/l/ms/764786.html∙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么样的/l/ms/764785.html∙离婚后退保所得怎么分配/l/ms/764784.html∙胎儿继承遗产认不认/l/ms/764783.html∙离婚时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能否多分财产呢/l/ms/764782.html∙关于重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l/ms/764781.html∙遗嘱未公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房产需提供哪些材料/l/ms/764780.html∙诉讼离婚时都存在哪些误区/l/ms/764779.html∙离婚诉讼的程序是怎么样的/l/ms/764778.html∙如何办理涉外协议离婚手续/l/ms/764777.html∙区分涉外离婚与分居的概念/l/ms/764776.html∙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应如何处理/l/ms/764775.html。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
财产。具体内容如下:
(1)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
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
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
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
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
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
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以上述(一)、(二)方式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三、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四、出资人补足认缴的出资: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
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五、企业高管等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的财产的追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
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六、质物、留置物的取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上述所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
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七、他人财产的取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
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在途标的物的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
发货,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
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
物。
九、债务抵销:
(—)、可以抵销的债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
销。
(二)、但下列情形不得低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
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
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
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
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
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
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
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
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