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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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审核工作方案

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审核工作方案

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健全全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管理制度,确保学位授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如下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政策法规,落实学位授权的基本要求,确保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通过此次审核工作,提升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推动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审核对象本次审核工作主要针对全国各级相关学校的博士硕士培养单位和专业及相关学位授权点进行审核,确保培养单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审核内容1. 培养单位和专业的基本情况对审计对象的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包括机构设置、师资配置、科研实力、研究生招生情况等。

确保培养单位和专业达到一定的标准。

2. 学位授权点设置情况审核学位授权点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学科方向、研究生招生情况、学生培养计划等。

确保学位授权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硕博研究生培养质量关注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包括导师指导情况、学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

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达到一定水平。

4. 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重视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深入调查,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确保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审核方法1. 文件审核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

对照相关政策要求,审查培养单位和专业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 现场调查组织专家组对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现场调查,与相关责任人和师生进行交流,了解实际情况。

通过实地考察,确保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综合评估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调查的结果,综合评估培养单位和专业的整体情况,确定审核结论。

对达标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达标单位给予整改和监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办法北工商校发﹝2018﹞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博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学位: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博士课程学习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主义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两门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一外国语为英语的,第二外国语可免修,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第二外国语必须是英语。

学位申请人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生培养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见《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符合学术规范的学术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理论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科研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完成开题报告以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两学年。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现将两个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充分认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

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证体系。

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

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

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

积极探索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积极地发展。

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博士硕士学位成为许多人获取更高学历和专业技能的必经之路。

为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提升教育水平,各国都对博士硕士学位的授权进行审核和监管。

在2024年,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申请人必须满足学历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要具有硕士学位,而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需要具有本科学位。

这是因为博士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高级学位,需要有一定的学历基础才能进入学习。

申请人的学历必须是由教育部门认可的学校颁发的,否则将无法申请学位授权。

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专业要求。

不同学位的专业要求也有所不同,申请人必须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习和实践经验。

在申请学位授权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个人简历和专业成绩单,以证明自己在该领域有一定的专业基础。

一些学位还需要申请人通过面试或考试来证明自己的学术水平。

除了学历和专业要求,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博士硕士学位是以研究为主要目的的学位,申请人必须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申请学位授权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研究计划或论文提纲,以展示自己的研究思路和创新能力。

一些学位还需要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研究项目或实习,以证明自己具备研究能力。

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

许多国家的博士硕士学位教学语言是英语,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

在申请学位授权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托福或雅思成绩单,以证明自己的英语能力。

一些学位还会要求申请人参加英语面试来测试其口语表达能力。

申请2024年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包括学历要求、专业要求、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语言能力。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学位授权,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职业发展。

希望各位申请人能够认真准备,顺利通过审核,实现自己的学术梦想。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对高等教育人才的日益增加,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也成为了重要的工作。

作为学术评价和学术评估的重要标准之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不仅关乎着院校的品牌形象,更是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升。

为了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基本条件的要求。

一、学历及年龄要求申请者须具有相应学历背景,申请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者的年龄须符合规定,通常博士生的年龄要求一般在35周岁以下,硕士生的年龄要求一般在30周岁以下。

二、专业要求及研究方向申请者必须选择符合规定的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学习和研究。

申请者须选择符合自身学历和兴趣的研究方向,并且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

申请者还需要在初选阶段提交研究计划和导师推荐信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潜力。

三、英语水平要求除了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申请者还须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以便与国际学术界进行交流和合作。

通常情况下,申请者需要通过相应的英语考试,如托福、雅思等,以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科研背景和实践经验申请者还需要具备科研背景和实践经验。

申请者需要提交科研成果或实践项目,并在申请材料中详细描述自己的研究经历和实践成果,以证明自己具有独立思考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综合素质和学术品德申请者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学术品德。

申请者需要具有独立思考和团队合作能力,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同时还需要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术诚信,谨遵学术规范。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包括学历及年龄要求、专业要求及研究方向、英语水平要求、科研背景和实践经验、综合素质和学术品德等方面。

申请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提前准备好相应材料,以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2023年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方案

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2023年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方案

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2023年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方案一、核验目的与原则本工作方案旨在规范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确保学位授权点的质量与水平。

核验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授权点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评估。

二、核验范围与对象核验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核验对象为已获得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对其授权点进行专项核验。

三、核验内容与方法核验内容主要包括: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声誉等。

采用综合评价法,结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评价,对授权点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核验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四、核验程序与步骤1.发布核验通知:主管部门发布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通知,明确核验目的、范围、内容、程序及要求。

2.提交自评报告:各授权点所在高校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主管部门。

3.组建专家组: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核验专家组,负责具体核验工作。

4.现场核验:专家组对各授权点进行现场核验,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师生座谈等。

5.综合评价:专家组根据现场核验情况,结合自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各授权点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核验意见。

6.结果处理: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各授权点的核验结果,并予以公布。

对存在问题的授权点,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7.反馈与调整:将核验结果及整改要求反馈至各授权点所在高校,高校根据反馈结果进行整改。

经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授权点,主管部门将予以撤销。

五、核验组织与保障为确保核验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监督检查,各授权点所在高校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保障。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对核验工作的认识与重视程度。

六、核验结果与处理核验结果将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撤销三种情况。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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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
办法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促进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加速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第三条专业学位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
第四条拟设置的专业学位,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所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
(二)对应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以及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特定的职业能力标准。

(三)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有较大规模。

第五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工作一般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批准设置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成立全国性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统一编入《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作为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
第八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原则上与学术型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九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新增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以相应学科作为基础,但不以是否具有学术性学科授权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具有以实践为导向的办学模式、良好的办学条件、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以及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场所。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学位授予单位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学位授予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或由其自行组织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第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或在招生与学位授予中使用有关专业学位的名称。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
硕士专业学位
025100金融085200工程
025200应用统计085300城市规划
025300税务095100农业推广
025400国际商务095200兽医
025500保险095300风景园林
025600资产评估095400林业
035100法律105100临床医学
035200社会工作105200口腔医学035300警务105300公共卫生
045100教育105400护理
045200体育105500药学
045300汉语国际教育105600中药学045400应用心理115100军事
055100艺术125100工商管理
055200翻译125200公共管理
055300新闻与传播125300会计055400出版125400旅游管理
065100文物与博物馆125500图书情报085100建筑学125600工程管理
博士专业学位
045100教育105100临床医学
095200兽医105200口腔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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