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国能发新能〔2018〕29号

附件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第一条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四条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
第六条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
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七条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
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八条光伏扶贫电站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
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
第九条县级政府负责落实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随着我国扶贫政策的不断优化和实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
在光伏扶贫方案中,电站的收益分配方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介绍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收益分配方案的重要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要发挥最大的扶贫效益,必须考虑到收益分配方案的问题。
因为只有确定了贫困户的收益分配比例,才能让村里的脱贫攻坚计划更加顺畅、更加公平。
对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来说,如何合理地设定收益分配方案是一项难点。
收益分配的方案不仅会影响到贫困户光伏扶贫的积极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电站的利润和可持续发展。
二、收益分配标准1. 贫困户分配比例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中,贫困户分配比例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一般来说,该比例应该根据村里的贫困户的人数和经济状况来进行设定。
为了避免过多地依赖政府资金的供应,应当尽量利用电站自身的产生的经济效益,鼓励贫困户能够通过劳动力和技能,积极地参与到光伏扶贫项目中来。
2. 用电量占比情况在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还需要考虑到贫困户的用电量占比情况。
因为如果贫困户在电站的用电量非常高,那么他们的收益分配比例就应该相对较高。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地设定收益分配比例,需要针对村庄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和分析,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分配比例。
3. 补贴政策在制定收益分配标准的时候,还有必要考虑到政府部门的资金补贴政策。
因为如果村级电站所得收益不能覆盖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成本,就需要政府部门进行资金补贴。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地设定贫困户的收益分配比例,需要了解政府的补贴政策。
三、收益分配形式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细则中,需考虑到收益分配的形式。
因为不同的村庄和贫困户对于收益分配的形式有着不同的要求。
1. 收益分红收益分红是一种广泛采用的收益分配形式。
该形式相对简单明了,但是对于贫困户的收益分配可能会有欠缺。
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地设定收益分配比例,需要综合考虑贫困户的用电量占比情况、附加服务收益等因素,从而确保收益分红的合理性。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方案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方案第一章: 引言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力度加大,光伏电站成为许多地方的首选。
为了发挥光伏电站的最大作用,同时也为了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村级光伏电站的收益分配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合理、公平地分配村级光伏电站的收益,以实现村级电站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收益来源村级光伏电站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电网结算和政府补贴。
电网结算是指将光伏电站发电出口到电网后,通过与电网结算来获得收益。
政府补贴则是由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光伏电站的经济支持。
第三章: 收益分配原则光伏电站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 收益应按照光伏电站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各方的投资额来决定分配比例。
同时,还应考虑到各方的管理和运营成本,以确保分配结果更加公平合理。
激励原则: 为了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分配方案应该设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将一部分收益作为投资者的奖励。
可持续发展原则: 分配方案应促进电站的可持续发展,将一部分收益用于电站的设备更新、维护和技术改进,确保电站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方案根据以上原则,我们提出以下收益分配方案:1. 收益分配比例: 收益按照各方的投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例如,如果A村出资40%,B村出资30%,C村出资20%,D村出资10%,则收益分配比例为40%:30%:20%:10%。
2. 管理成本补偿: 分配中应考虑到各方的管理和运营成本,在分配收益时,先从总收益中扣除各方的管理成本,剩下的部分再按照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3. 激励机制: 为了鼓励投资者,可以设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将一部分收益作为投资者的奖励。
例如,可以设立激励基金,从总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根据投资额和发电量等因素来决定奖励的具体金额。
4. 可持续发展基金: 为了保证电站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设立可持续发展基金,将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电站的设备更新、维护和技术改进。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汝政〔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汝政〔2018〕8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汝州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4日汝州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相关精神,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扶贫办〔2017〕109号)和《河南省易地搬迁光伏扶贫专项工程实施方案》(豫发改能源〔2017〕90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是指已在全市55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2016-2017年度12个易地搬迁安置点建设的61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运维、维修储备、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税费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项目投资资金等成本后的净收益。
第三条汝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光伏扶贫电站规划、备案、审批,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补贴目录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光伏扶贫电站的项目资金落实和发电收益分配不足部分保障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全市光伏扶贫电站的管理和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工作;国网汝州供电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成后的并网接入、消纳保障、电费核算及划转和村级电站维护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光伏扶贫电站管理、督促指导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村委会负责选址、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设施管理、日常维护监管等工作。
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

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随着太阳能光伏技术的普及,光伏发电逐渐成为了乡村社区发展的重要战略工程。
由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产出主要依赖于地理位置和天气条件,并且兴建光伏发电站的投入较高,因此在制定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
下面,将会分步骤阐述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
一、明确光伏发电收益分成比例在确定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之前,必须先明确光伏发电收益的分成比例。
这涉及到一系列因素,比如说光伏设备的投资、长期维护和管理费用、土地租用和村庄发展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目前,通常将光伏发电收益划分成三部分:光伏设备投资回报、运营管理和社区发展基金。
二、建立专业的光伏发电管理团队由于村级光伏发电站数量不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需要成立专业的光伏发电管理团队。
这个团队应该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确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光伏发电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确保光伏发电站的有效管理。
三、做好村级光伏发电站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建立村级光伏发电站必须要考虑到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以确保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地发电。
主要是关心光伏电池板的清洗和检验,光伏设备的更换和升级以及油杆维修等等。
这些都需要基于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所以也需要在建设村级光伏发电站时制定相应的维护和保养计划,确保设备安全。
四、完善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完善村级光伏发电收益的分配方案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生产成本、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农民的利益、对社区治理的促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平衡。
其中对农民的利益应该放在首位,方案设计要将农民从中心考虑,尊重农民意愿和权益。
此外,为了更好的利用光伏电站收益,应将其投入到村庄的旅游发展、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
综上所述,建立村级光伏发电站并不容易,需要考虑到众多因素。
为了实现光伏发电投资的可持续回报,必须要做好光伏发电收益的分配管理工作,确保光伏发电站的长期稳定运营。
因此,在建设村级光伏发电站前,需要仔细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制定一个合理的规划,并成立专业的光伏发电管理团队确保合理维护,实现本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最新版】

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务院扶贫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青原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区的十三五贫困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核算1.电站营业收入:由电站售价收入和地方电价补贴两部分组成。
2.电站运营成本:土地租用费用、运维管护费用、保险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支出,以及2021 年至2028 年期间每年提取应付的工程建设质保金1507.5 元。
3.村级电站收益:按照电站营业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余额为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
第五条每年3月底前,村委会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定光伏收益分配计划,对上年度电站收益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面,不得用于村委会日常运行开支。
1.公益岗位扶贫和劳务费用支出。
用于贫困人口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2020年分配总额不得低于光伏电站年收益的80%。
2.小型扶贫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扶贫,2020年分配总额不超过光伏电站年收益的20%。
用于:(1)与扶贫有关的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村级公益事业;(2)扶贫爱心超市村级配套资金;(3)补助贫困户个人。
按照收益分配向失能弱能贫困户倾斜的原则,各村根据贫困户贫困程度,因户施策,制定差异化补助方案,重点补助给脱贫不稳定户和未脱贫户。
第六条各村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分配计划进行分配,在12月底前分配到位。
上年度的收益在次年年底结余资金不能超过10%,超过部分区财政将统一收回用于全区其它扶贫公益事业支出。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办法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扶贫办关于印发〈XX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XX省能源局关于印发〈XX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主要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对口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形成的村级光伏电站。
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多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电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行计划管理,未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建设规模指标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规模按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每户不超过7千瓦配置。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可采取单村建设和多村联建两种形式。
单村建设电站独立核算建设、管理费用。
多村联建—1 —电站由联建村均摊项目成本费(含施工前准备工作费用)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管理费用。
第五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其中多村联建村光伏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到各村集体)。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六条收益分配范围包括纳入全县光伏扶贫建设计划的所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列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顺序统筹安排、分批次、分项目核算兑现。
第七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经营收入包括售电收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上网电量省级补贴等。
第八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管理成本包括运维检修费、税费、专用变压器电费、应急处置费、计提的设备维修备用金、管护费用、保险费用、土地租金及其他合理支出等。
第九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为电站经营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的净收益。
XXXX区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修改)

XXXX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修订)(审议稿)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已脱贫人口和村集体长期稳定收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对《XXXX区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电站和“试点项目”建成的电站。
第二条按照落实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要求,以光伏电站确权比例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确保脱贫村集体长期稳定收益。
第三条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由财政扶贫资金、东西协作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比例确权给脱贫村。
XX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土地产权归区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土地农业收益部分不参与光伏收益分配。
第二章收益取得第四条电网企业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将电价对应收入结转至XXXX 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结转至XXXX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设的专户,光伏发电收入和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到账后,由XXXX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开展财务核算,发电收入扣除政府投资征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管理费等费用后,形成的光伏扶贫项目净收益按程序拨付至各脱贫村,实行村集体二次分配。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五条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净收益的40%主要用于开发公益岗位、奖励补助扶贫等,鼓励实行差异化分配,防止简单发钱养懒汉。
收益的60%主要用于培育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开展村内基础设施维护维修等项目。
(一)设置公益岗位。
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脱贫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监测户或相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养老服务员、保洁员、绿化员、道路维修员、水电保障员、治安巡逻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疫情防控员、护路员、河湖管护员等,增加劳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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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四条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
县级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
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第七条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
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
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
各地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各省(区、市)扶贫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出台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