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正式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指对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的总称,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一些办法和建议。
首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紧跟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其次,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食品生产加工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要求。
同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执行。
在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全面执行。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素养,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做到“食品安全从我做起”。
此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对原材料的管控,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对于进货的原材料,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检验制度,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把关,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减少食品污染的可能性。
最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追溯管理,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及时追溯产品的生产加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原材料的管控,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共同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希望通过本文的办法和建议,能够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真实为原则,以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存档备查,在本企业适用。
标准文本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的备案登记表在省级政务网站予以公开。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委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承担部分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试点委托黄冈市、荆州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本省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备案机构提出。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试点所在地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中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或相关企业标准未进行备案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本规定备案。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0•【文号】卫政法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加强对这些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备案申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的全文及解释说明;2.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3.标准的实施方案;4.生产经营企业与标准的对应情况;5.生产经营企业自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相关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核实工作。
二、备案审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应当由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3.标准的制定程序及参与人员;4.标准的实施方式和效果;5.标准的监督管理措施。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意见和结论,并将备案结果及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
三、备案公示审核通过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标准的名称、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信息。
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备案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备案注册完成备案公示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注册,由相关备案机构负责进行注册工作。
注册时需要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以及备案公示的相关文件。
注册完成后,备案机构应当颁发注册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
五、备案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备案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备案的食品企业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企业标准的准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备案、备案不合格、未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食品企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惩违法行为。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中无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的,无须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发布。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机构,负责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相关技术指引。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辖区企业标准备案,并指定相应技术机构做好备案材料的技术核查工作。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技术机构,对咨询申报备案的企业,应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执行问题的指导解答。
第七条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第八条企业标准备案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相应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清单“其他事项”中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录至“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申办。
第九条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列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安全指标、主要依据,并提供相关论证材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二、备案主体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内容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标准的编号、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四、备案程序1. 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3)企业标准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4)企业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委托代理人备案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 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应当定期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及时更新企业标准,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反馈。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确保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 企业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的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企业标准的;(2)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3)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新企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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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
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
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
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
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
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xx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接收编号:企标()第号
接收日期:年月日
备案号:
备案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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