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案例及其分析
广告产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产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广告产业中,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某虚假宣传案例为例,分析广告产业法律问题,以期对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化妆品品牌(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市场销售其产品,该产品声称具有“抗皱、保湿、美白”等多重功效。
原告发现,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店铺(以下简称“被告”)在销售原告产品时,使用了虚假宣传手段,声称其产品具有原告产品不具备的功效,并夸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虚假宣传权等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图案,构成商标侵权。
2. 被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原告产品时,夸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3. 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何种损害?本案中,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误解,购买了不符合其需求的产品,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损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和商誉,降低了原告的市场竞争力。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虚假宣传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广告产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完善广告监管机制,加大对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某公司虚假广告一案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虚假⼴告⼀案的案例分析⼀、案件基本情况某市⼯商局分局的执法⼈员在⽹上进⾏企业巡查时发现:A公司在电⼦商务平台⽹站上宣传⾃⼰时称:本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员⼯⼈数为100----200⼈,年营业额为2000万元----5000万元,产品主要销往港澳台、北美、南美、西欧、东欧、东亚、中东等国家或地区。
后经执法⼈员调查核实:A 公司实有注册资本50万元,从未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员⼯⼈数也只有10⼈,年营业额仅有200万元左右,公司本⾝并⽆进出⼝经营权,根本未对外出⼝过产品。
据此某⼯商分局决定对这起案件进⾏⽴案查处。
经过办案单位多次的调查取证,并与有关业务科室多次探讨,最终认定当事⼈在电⼦商务平台⽹站上,谎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将原来只有10⼈、年营业额200万元的经营规模,加以数⼗倍的夸⼤,通过⽹络⼴告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虚假宣传,来达到提⾼公司社会形象的⽬的的⾏为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告法》第3条、第4条和《⼴告管理条例》第3条之规定所指的虚假⼴告⾏为,适⽤《中华⼈民共和国⼴告法》第37条和《⼴告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处罚。
当事⼈没有异议,均按时履⾏了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第⼀种意见认为:这是⼀种利⽤⼴告对商品做引⼈误解的虚假宣传⾏为,应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处罚。
A公司为了扩⼤影响⼒,提⾼社会知名度,故意夸⼤⾃⾝的登记注册信息和商品信息,使⼴⼤经营者和消费者误以为A公司实⼒雄厚,社会知名度很⾼,从⽽产⽣信任,进⽽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其⾏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属引⼈误解的虚假宣传⾏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责令A公司⽴即停⽌违法⾏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种意见认为:这是⼀种发布虚假⼴告的违法⾏为。
虚假宣传广告案例教育(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广告作为企业宣传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惜采取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宣传广告案例为例,对虚假宣传广告进行教育。
一、案例背景某品牌A是一家生产洗发水的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A公司决定加大广告宣传力度。
经过一番策划,A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神奇洗发水”的产品,并在电视、网络、户外等多种媒体上进行广告投放。
A公司在广告中宣称:“神奇洗发水含有独特的天然植物成分,能够快速去除头皮屑,修复受损发质,使头发乌黑亮丽。
使用‘神奇洗发水’,你将告别脱发、干枯、分叉等困扰,拥有完美秀发。
”二、虚假宣传内容1. 夸大功效:广告中宣称“神奇洗发水”能够快速去除头皮屑,修复受损发质,使头发乌黑亮丽。
然而,经调查发现,该产品并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其功效无法得到证实。
2. 违背事实:广告中提到“神奇洗发水”含有独特的天然植物成分。
但实际上,该产品中仅含有少量的天然植物成分,大部分成分均为化学合成物质。
3. 欺骗消费者:广告中强调使用“神奇洗发水”可以告别脱发、干枯、分叉等困扰。
然而,经过调查,该产品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甚至可能对头皮造成刺激,加重头皮问题。
三、案例影响1. 损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导致消费者浪费金钱,甚至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2. 损害企业信誉:虚假宣传广告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质疑,损害企业信誉,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3. 市场秩序混乱:虚假宣传广告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四、案例教育1. 提高消费者识别虚假宣传的能力: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学会辨别虚假宣传广告,避免上当受骗。
2. 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3.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广告,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虚假广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虚假广告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洗发水虚假广告事件为例,分析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处理结果。
二、案例详情2018年,某知名品牌洗发水在电视、网络、户外等媒体上投放了一则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去屑、控油、止痒”的功效。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却发现其宣传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出现了头皮过敏、脱发等问题。
经过调查,发现该品牌洗发水并未经过相关机构的检测和认证,其所宣传的功效均为虚假宣传。
三、法律分析1.虚假广告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与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者或者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
2.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1)广告主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3)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虚假广告。
四、案例处理结果在消费者投诉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品牌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品牌洗发水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品牌洗发水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以罚款。
同时,该品牌洗发水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包括退还购买款项、支付医疗费用等。
广告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品牌推广、市场开拓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广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食品、保健品的生产与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然而,2019年,该公司被曝出涉嫌虚假宣传,引发了广泛关注。
三、案例经过2019年3月,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其某款保健品具有“调节血糖、降血压、减肥”等功效。
然而,经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并未取得相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且产品功效并未得到权威机构认证。
针对此情况,消费者协会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通过虚假宣传手段,累计销售额达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调节血糖、降血压、减肥”等功效,但并未取得相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属于虚假宣传。
(2)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该公司在广告中未提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案例启示(1)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辨别虚假广告,理性消费。
虚假宣传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以一起虚假宣传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介绍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提高其产品销量,在其官方网站、产品包装及各类广告宣传中,宣称其产品具有“抗癌、降血压、抗衰老”等功效。
经有关部门调查,甲公司并无相关科学研究支持其产品具有上述功效,且其产品仅是一种普通食品。
消费者张先生在购买甲公司产品后,发现其产品并未达到宣传中的功效,遂向甲公司提出退赔要求。
甲公司拒绝赔偿,张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行为包括:(1)虚假广告宣传:在广告中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效果等进行虚假宣传。
(2)夸大宣传: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效果等进行夸大宣传。
(3)隐瞒事实:在广告中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效果等进行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广告宣传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赔。
本案中,甲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抗癌、降血压、抗衰老”等功效,但并无相关科学研究支持,属于虚假宣传。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虚假宣传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3. 维权途径消费者在遭遇虚假宣传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赔损失。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广告法十六条 典型案例

广告法十六条典型案例引言广告在商业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商品和服务的推广手段,更是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不当的广告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广告法,其中第十六条是对虚假广告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对广告法第十六条进行深入分析。
一、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广告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有虚假的陈述、承诺或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方面作虚假表示。
”这一条款明确禁止了虚假广告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典型案例一:电视广告中的虚假承诺某洗发水品牌在电视广告中宣称,使用该品牌的洗发水可以让头发变得更加柔软、光泽。
实际使用后发现,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所承诺的效果。
分析:该案例涉及了虚假的产品性能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广告不应该给消费者以虚假的期望,以免欺骗消费者。
解决方法:相关监管部门应对该广告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制止和处罚。
品牌方也应主动承担责任,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正,以及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公开道歉和赔偿。
三、典型案例二:网络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某化妆品品牌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宣称其产品可以去除痘痘、淡化痘印、使肌肤变得光滑细腻。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后,并未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
分析:这个案例涉及了虚假的产品功能宣传,也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网络广告虚假宣传的情况日益突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监管措施,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
解决方法:监管部门应对相关广告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其中涉及的虚假宣传内容进行修正。
对品牌方也应处以相应的罚款,以起到震慑作用。
加强对网络广告的审查和监管,降低虚假广告的传播风险。
四、典型案例三:医疗广告中的虚假保证某医疗美容机构在宣传广告中明示消费者,使用其美容产品可以迅速瘦身、收缩皮肤,而实际上,其产品并未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
分析:医疗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
虚假广告案例

虚假广告案例案例一: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2005年5月份,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设皮肤疾病专科,对外提供门诊、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
2005年9月份,当事人对患者发放的《病历卡》封二《检查设备与项目》栏中进行了“日本进口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美国进口全自动血球分析仪”的宣传,事实上以上医疗器械分别自西班牙、奥地利进口。
2005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南湖晚报》第13版广告专栏中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国内权威医院强强联手:上海华山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共计8家)”的名义以及刊登24位会诊专家照片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
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病历卡400本。
嘉兴市工商局秀洲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虚假宣传对其经营状况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医学权威机构名义和医生形象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金华开出首张巨额罚单重罚虚假医疗广告经查,金华同济门诊部为了招揽生意,有意虚构聘请的医生拥有市级名医、上海名医、中国解剖委员会委员等头衔,自2005年3月至2006年5月底期间多次在《金华晚报》和金华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共计广告费用十三万多元。
江南分局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人民币277068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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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案例及其分析【案例1】:2004年8月2日,《上海瞭望东方周刊》一篇题为《北京新兴医院
巨额广告打造“包治百病”神话》的文章,对自称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医疗水平最高”、“专业医治不孕不育症的‘超级航母’”北京新兴医院提出了质疑。
该报道指出北京新兴医院其实是用钱炮制了一个“送子”神话,所谓的“高疗效”是亿万元广告吹出来的。
而给该医院做广告的唐国强、解晓东两位明星也同时遭到质疑。
随后,各大报纸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该医院将网站上部分虚假内容做了更正并收购了部分有相关报道的报纸。
北京新兴医院被曝光后,公众及监管部门纷纷质疑该院“铺天盖地的广告有夸大成分”,各媒体也不断接到来自各地患者的投诉,投诉的范围亦超出该院涉嫌“夸大宣传”,刊出不实广告打造“送子”神话,更多的患者、同业专家、医师、药师对北京新兴医院的高额收费、医生资质、检查过程、用药过程、治疗效果等提出全面质疑。
一时间,媒体对这家医院的报道,似乎比该医院在全国20多家电视台做的广告更引人注目。
【分析】作为关系公众生命安全的医院,北京新兴医院通过大量虚假广告,赢得了市场,骗取了消费者的信任,其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就整个案例来看,北京新兴医院的虚假广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聘请观众熟悉的代言人,提高对新兴医院的信赖感。
其次是通过大范围在全国卫视频道的垃圾时段密集播出电视广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
品牌传播到一定的阶段后,又在央视黄金时段投放公益性广告,进一步提升认知度和权威性。
同时新兴医院还采用多种广告形式,如证言广告、电视短片广告、说唱广告、浮标广告、冠名广告、访谈节目形式的广告等多版本广告来增强传播效果。
最后是广告语言中的“最高”、“全面”、“所有”、“都能”等无疑为新兴医院戴上了神奇的光环。
我们从危机发生后医院的一些做法可以看出,北京新兴医院在危机处理上严重违反了“诚信”和“系统”处理的原则。
事件发生后,新兴医院并没有出来主动承认错误,积极修改,而是采取了“遮、掩、捂、推”的处理手段,试图收购报纸,指责竞争对手操作等,根本没有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
这足以说明新兴医院缺乏对危机性质和危机严重性的认识,更无从谈及危机处理的技巧。
资料来源:卫生法制论坛;叶秉喜、庞亚辉著《考验——危机管理定乾坤》
【案例2】李嘉欣代言黄金叶坠
代言风波:香港女星李嘉欣在电视购物节
目中代言的黄金叶坠,到了消费者手中突然
“金凤凰变成了老母鸡”。
从99足金变成了一
片黄铜,售价398元的东西被揭成本仅16元。
明星带着名人的光环和声誉为商家叫卖,着实
令人防不胜防。
【分析】至于有多少消费者这是被骗,我们
也无从统计,只是以该种形式出现的又岂止李
嘉欣代言的广告和产品,现在存在的虚假广告不仅行业扩大而且其传播方式也不
断地进行了改变,生活之中几乎是无处不在。
他们在违反法律的同时也将人民的精神文明进行了践踏,让我们的生活充满了低俗和虚假的信息。
资料来源:
【案例3】《北京广播节目报》1998年4月10日刊登的一则广告:“肝炎患者与腰腿痛患者的福音。
A氏电子治疗器,系本厂专利技术产品,专利保护号:85100782。
经国家选送1996年‘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博览会,去年11月新华社向全国发布新闻以来,先后20余家报社记者采访并发布了消息,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健康报专题报道了本厂A氏电子治疗器。
患者纷纷来寻求购。
电子治疗器是现代电子化技术装备起来的医疗器械,用音频电流作治疗源,疏通经络、去邪扶正,调节免疫功能。
疗效高、无副作用。
治疗时间短,最适应乙型肝炎与腰腿痛,经全国26个省、市医院600多例临床证明,治愈率达95%。
对骨质增生、类风湿、关节炎、各种神经痛、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神经衰弱、偏瘫、闭经痛经、痔疮等均有明显疗效,被患者称为‘神匣子’。
是家庭必备的治疗工具。
男女老少均可使用,附有详细说明书,本部已向用户直接办理邮购业务。
需要者可通过各地邮局或银行汇款。
一型每台售价25元,二型每台售价30元(包括邮费、包装费),本部按汇款的前后顺序发货,为使用户满意,质量实行三包。
这条广告内容是虚假的,令人误解的,也是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因此已被广告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分析】(1)这则广告中所提到的“1996年选送‘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博览会”的说法与客观事实有出入;(2)广告中所称的“经全国26个省、市医院600多例临床证明,治愈率达95%”佐证材料没有调查根据,目的是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广告中所言信以为真,从而,增强购买的决心。
使广告刊户达到促销的目的;(3)广告中“神匣子”的说法有些夸大其词,片面地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功效;(4)《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而此广告却编造了“专利保护号:85100782。
”已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资料来源:
【案例4】曲美广告被浙江药监局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虚假违法广告警示,范冰冰、巩俐和“世界小姐”关琦代言的曲美榜上有名。
省药监局说,曲美其实是处方药,需要标注通用名“盐
酸西布曲明胶囊”,凭医生处方购买,针对的是糖尿病引
起的肥胖和血脂异常导致肥胖等特殊人群,一般人服用有
副作用,危害健康。
范冰冰拍摄了两部广告片。
第一部中,她说:“恋爱
的季节,曲美,开始我的全新蜕变,3周重现轻盈体态,6
周瘦出完美曲线,用曲美,好身材。
”第二部比较简短,
她带着几位美女一起说:“快来跟我们一起曲美吧。
”现在,
曲美的平面广告多用她“用曲美,好身材”的广告语。
巩俐在电视广告片中说:“曲美,国际领先,权威认证,科学减肥……塑造美好形体,有效减少腰、腹、臀、颈部脂肪。
一日一粒轻松方便,美好人生从曲美开始。
”
关琦在电视广告中说:“曲美引领国际时尚,看得见的美,健康之美。
曲美时代,完美身材。
”
【分析】明星代言时应清楚产品的具体功效,“但明星可能连曲美是处方药不能随便乱吃都不知道”。
另外,《广告法》也规定明星不能以服药者、患者的身份来宣传产品的功效。
事实上,曲美已被认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明星代言这些广告,就是涉嫌代言虚假广告。
其对疗效下断言和以药品换购的方式促销都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
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