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招募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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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河北省献血条例》解读

2024版《河北省献血条例》解读
《河北省献血条例》 解读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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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2024/1/24
• 条例背景与意义 • 献血者权益保障措施 • 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 • 临床用血管理要求 •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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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背景与意义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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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工作现状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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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人数不足
当前,河北省献血人数相 对较少,难以满足临床用 血需求。
知情同意、隐私保护等权利,以及受血者的安全用血、优先用血等权利。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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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献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献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血液中心、
医疗机构等的职责和协作机制,以及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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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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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招募和保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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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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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临床用血来源合法安全
2024/1/24
血液来源必须合法
临床用血的血液必须来源于合法的采供血机构,严禁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
血液安全检测
采供血机构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血液安全,防 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液信息可追溯
建立完善的血液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每袋血液的采集、检测、储 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可追溯。
血液中心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
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血液采集、储存、制备、检验、供应或使用等,将依法给予警告、罚
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违反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构建无偿献血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大力推进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切实抓好血液管理工作不仅是卫生防病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保证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抓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统筹协调和落实献血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严格规范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无偿献血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依法将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政策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目标管理到位,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无偿献血工作目标和任务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和《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四个转移、一个延伸”(即由指令性计划指标献血向无指标的自愿献血转移,一次献血向多次献血转移,一次献血200毫升向400毫升转移,临床用全血向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转移;无偿献血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严防经采供血途径传播疾病的发生。

献血原则和标准

献血原则和标准

献血原则和标准献血的原则和标准如下:原则:1. 无偿献血: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 献血量: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全血献血后献单采血小板间隔不少于3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国家规定不少于14天;单采血小板后献全血间隔不少于一个月。

3. 有传染性疾病、器质性疾病、地方病等不能献血,有感冒、发烧、腹泻、炎症或女性月经期及前后三天等暂缓献血、哺乳期及结束未满一年者不能参加无偿献血。

4. 献血前一周不要服药。

5. 献血前一天和献血当天,禁食油腻食物和饮酒,但不要空腹献血。

饮食要清淡,不要吃像油条、牛奶、肉类、脂肪之类的油腻食品。

6. 献血前一晚充足睡眠,不宜做剧烈运动。

7. 认真阅读献血知识,消除紧张心理,保持愉悦心情。

标准:1. 年龄:国家规定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可以无偿献血。

根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献血年龄上限比国际上的普遍规定低。

2. 体重:成年男性体重>50kg,成年女性体重>45kg的人才能够献血。

3. 生命体征:血压、脉搏、体温均应正常,血压在90-139/60-89mmHg范围内,脉搏60-100次/分,无发热等不适。

4. 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肝功能、表面抗原等,检查均正常,丙肝抗体阴性、梅毒抗体阴性、艾滋病抗体阴性的人才能够献血。

5. 既往无传染性疾病和血液系统疾病。

以上是关于献血的原则和标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无偿献血招募策略探析

无偿献血招募策略探析

无偿献血招募策略探析【摘要】随着我国疾病谱的不断扩大,对血液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导致血站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如何促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是目前临床研究的热门课题。

对此,本文通过分析无偿献血招募的现状,进一步提出无偿献血招募的策略,以缓解血站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的压力,为临床相关研究提供依据。

【关键字】无偿献血;现状;招募策略;探析无偿献血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需要在全社会人员的支持和参与下方可完成。

无偿献血遵循自愿原则,而献血服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献血者的情绪,决定其是否同意成为固定献血者;同时,献血服务质量还会影响发展潜在的献血者[1]。

由此看出,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质的献血服务、扩大无偿献血招募力度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挽留既往献血者,发展潜在的献血者。

鉴于此,本文就无偿献血招募策略作一综述,以期推动无偿献血招募工作的开展,详细报道如下。

1.分析无偿献血招募的现状当前,市区繁华街头是无偿献血活动的主要活动地点,通过设立流动献血车、献血屋等方式鼓励和动员市民朋友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2]。

这虽然有利于招募献血者,但其属于一种不稳定、随机献血模式,容易受到季节、气候等因素的干扰,不能保证临床及时用血。

近些年来,随着医疗水平的提升,临床用血量也随之增加,如何招募自愿者参与无偿献血、确保临床随时用血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无偿献血招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无偿献血的招募宣传方式单一,针对性较弱目前,相关部门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无偿献血的相关知识,没有结合受众群体的实际情况,没有考虑人民群众想要了解无偿献血哪方面的知识,导致宣传效果较差。

1.2街头献血和招募的社会竞争压力较大人员流动量大、商业繁华地段是无偿献血站设立的理想位置,但这也是商家所竞争的位置,导致部分商家拒绝设立献血点或干预献血车临时停放,使得商业经营与血站形成竞争。

1.3献血站服务设施及服务水平滞后部分献血站的服务设施与服务质量较差,这会直接影响献血者的招募情况与留住再次献血者,特别是部分工作人员思维陈旧,仍停留在实行计划献血模式时期,没有树立“献血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3]。

泰安市献血条例

泰安市献血条例

泰安市献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宣传和组织动员第三章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四章保障和激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度与主体】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四条【立法原则】献血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考核要求】献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文明县(市、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八条【血站性质】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第九条【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无偿献血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

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第 2 页共 9 页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第十条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公民献血、用血,血站采血、储血、供血,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无偿献血的含义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适当补贴”原则上是指少量的、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三)无偿献血的荣誉与奖励
无偿献血者和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要用血享有优厚待遇,具体由地方立法作出规定。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
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偿献血有关政策规定

无偿献血有关政策规定

无偿献血有关政策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

2、公民凭居民身份证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其设立的采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前由血站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免费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健康检查合格的方可献血;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向献血者说明。

非固定点采血应当先对献血者进行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采血后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血液进行化验检查。

3、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或者按标准采集相当数量的成分血。

两次采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

4、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对跨地区调配的血液,需方血站必须进行再次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5、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对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7、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8、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二)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及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9、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省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无偿献血累计4000毫升以上的个人;(二)连续4年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百分之百的市(地)级城市;(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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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招募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
1991年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C)在布达佩斯的第七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对无偿献血者的定义。

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Fact sheet EUR0/05/05,p.5,Copenhagen,2005.6.10)再次强调自愿无偿献血(VNRD)是“献血者自愿捐献全血、血浆或其他血液成分,且不接受以现金形式或可视为现金的其他形式的报酬”。

此定义强调了自愿和不收取任何现金或相当于现金的报酬。

献血的自愿原则是献血的根本原则之一。

献血自愿无偿原则是在输血医学领域内贯彻尊重人和知情同意原则。

供者献血是供者自愿行为,不受任何外来的强制或不正当的引诱。

献血的自愿原则即是尊重献血者的自主性,贯彻知情同意原则。

二、无偿的原则
无偿献血的无偿原则也是献血的一条根本原则。

献血的无偿原则,反映了献血是一项崇高的利他主义行为。

献血是为了救治他人生命,不是为自己谋利。

而献血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不便,或在献血过程可能遇到一些不适或风险,这种利他的精神值得表扬和发扬。

而且,作为人体内的一部分组织的血液,虽然在每一个人体内,但它不是这个人的私有财产
可以买卖的。

人的血液(以及器官)等是人类数十万年进化的产物,流淌在每个人血管里的血液,不是像自己劳动所得的物品那样,有价格、可买卖。

每个人的血液来自人类,又应归于人类。

对“无偿”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与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价值观、宗教等息息相关。

在进行招募、保留、激励、关爱献血者等活动设计时不应突破道德底线,不应使潜在献血者足以隐瞒自身的健康状态。

三、安全的原则
安全原则是要求在招募献血者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献血招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最小化,尽可能避免本来可以避免的风险,将不可避免的风险缩小到最低程度。

所谓最低程度风险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常规医疗中遇到的风险。

并不是所有的输血相关传染病的病原体都能检查出来,实验室无法检测出献血者近期感染的病原体,也就是医学检验比较棘手的“窗口期”问题。

因此,献血招募的安全原则要求招募者具有识别高危行为、排除具有高危行为献血者的能力,要求大力开展无偿献血,引导并转化家庭互助献血,坚决禁止有偿献血。

(一)识别高危行为
一些社会行为可能会使献血者有感染诸如HIV等输血相关传染病的危险,这些传染病会进一步通过输血传染给受血
者。

随着HIV等输血传播病毒感染者的增多,输血传播病毒的危险性会随之增大,献血者的危险行为应得到高度重视。

识别高危行为的意义在于使潜在献血者能够对自我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做出延期献血或不参加献血的决定。

危险行为:可使人暴露在感染经血传播疾病风险之中的行为。

自我延期:潜在献血者做出的延期献血的决定,直至其不适合献血的情况消除之后。

自我排除:潜在献血者做出的不能献血的决定,因为已有的危险行为或自身健康原因。

1.高危性行为很多研究数据显示,某些性行为与经血传播疾病(HIV、HCV、HBV)传播的高风险直接相关。

因此,血站识别并排除暴露感染风险的潜在献血者是十分必要的;包括近期暴露于感染和在献血筛查实验呈反应性之前处在窗口期内的那些人。

这个规则要让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简单易懂,这样才能真正使潜在的献血者可以进行自我排除或自我延期,而不必就他们的性生活进行更详细的询问。

无论如何,进行献血前征询的员工需要接受教育和培训,在征询时使潜在献血者能够对他们的高危性行为持诚实和开放的态度。

这需要一种灵活的、非审问式的方式,要对隐私绝对保密。

献血的排除标准与性行为有关,而不是性取向,这一点很重要。

高危性行为包括接受金钱或药物进行性行为、男男性行
为(MSM)、与MSM发生性行为的女性。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HIV感染人群中,MSM是占比例最大的人群。

一般情况下都建议,性行为有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的人,应该永远被延期献血,他们以前的性伙伴应被延期献血12个月。

2.娱乐性药物的使用
(1) 注射的娱乐性药物:注射娱乐性药物,包括非处方的用于塑身的甾体类药物,经常与共用和重复使用针头这种不安全的行为有关。

这是一种传播经血传播疾病HIV、HCV 和HBV的高危行为。

许多注射的娱乐性药物都具有成瘾性,使用也许是终身的。

建议:①有注射药物使用史的人,应永久延期献血。

②下面情况应暂时延期:现在与注射药物使用者有性接触的人;以前有性接触的人,如果筛查实验阴性,延期12个月后也许可以接受。

在执行高危性行为延期献血政策时,应有公众教育相配合,并应用灵活的、非审问式的方式和绝对的隐私保密措施。

(2) 非注射的娱乐性药物和酒精:娱乐性药物的使用在很多地方、很多文化背景下都是普遍存在的。

明显处于兴奋状态的潜在献血者应延期献血,因为他们做出知情同意的能力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更深层次的考虑是,经常性地使用娱乐性药物,特别是成瘾性药物,是有其他高危行为的一种标志。

吸入性可卡因的使用被认为是HCV的高危因素。

尚无献血者使用娱乐性药物(比如卡瓦,kava)或酒精摄人对受血者
引起伤害的证据。

受血者接受的药物残余数量很小,由于稀释的缘故,不太可能有任何不良反应。

(3) 在监狱和处罚性机构内监禁:在监狱和处罚性机构内监禁的囚犯不应献血,虽然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较高的HIV、HCV和HBV的流行率。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无形的强迫力,他们献血也许不是真正地出于自愿。

有过监禁史的人是否能献血?这需要对他们的危险暴露因素进行评价。

在接受他们献血前,要对包括药物滥用、有损伤的或不安全的性行为进行连续的、适当的延期观察。

(4) 美容治疗和宗教仪式:任何穿透了皮肤的操作都有经血传播疾病的风险,特别是HIV、HBV和HCV,除非是在无菌条件下进行的。

这些操作包括刺耳、纹身、多次划皮疗法( scarification)、胶原蛋白或肉毒素注射、电蚀除瘤和半永久性美容。

建议:对有任何皮肤穿刺史的潜在献血者延期献血,要根据何时、何地、由谁、怎样进行穿刺操作来评估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风险。

血站应根据操作的无菌和安全程度规定延期的期限。

如果对穿刺操作的无菌和安全性没有把握,献血者应延期12个月。

如果有敏感性足够的筛选实验的话,这个延迟期也可以缩短。

目前,经血传播疾病多为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疟疾等。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对当地法定传染病进行持续监测。

可通过其监测报告了解当地经血传播疾病的流行病学
特征,为献血者筛选检测项目的选择提供依据,为医护人员对献血者的健康咨询和健康状态排查提供指导。

(二)识别低危献血者
1.家庭或替代献血者在此献血者类型中有两种基本形式:①第一种是家庭成员捐献的血与患者输注的血等量,捐献的血液归入血库后,需要时供应临床,受血者输注的不是家庭成员所献的血液;②第二种形式是所谓的“定向献血”,献血者受特殊要求为指定的患者献血。

由于亲属之间输血容易发生输血相关移植物抗宿主病,这种病的发生概率虽然很低,可一旦发生,死亡率可达90%以上。

因此,WHO/GPA 和世界血液安全机构强烈反对这种定向献血形式。

WHO在1989年明确向血站提出要求:“如果采用家庭或替代献血形式,血液必须存入血站,不能直接给指定的患者输注。


此类型献血者的优点:当无偿献血者数量不足时,家庭或替代献血者可以缓解供血不足的情况。

另外,如果此类献血者意识到自己的血液可用来拯救患者的生命,他们将来就有可能变成固定的志愿献血者。

此类型献血者的主要缺点:增加了患者或亲属的压力和负担。

家庭成员很可能明知自己不适合献血而迫于压力去献血,比如知道自己健康状况不佳或有经血传播传染病的危险。

单纯的替代献血也会受到血型或数量等问题的限制而不能满足患者需求。

如果家庭成员中没有合格的献血者或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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