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法与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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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五章

【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五章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性质 期限
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民事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 使用者签订。
行政行为,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1.有期限限制;
2.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前 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 1. 无期限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除外。 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用途 对价
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 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 经济活动; 2. 不同用途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 50年,科教文卫体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 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 改变土地用途的限制:需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
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有偿
无偿,但需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 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50172)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随着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制度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部分,也牵涉到财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一关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演变。

**一、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中国的《民法总则》规定了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了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方面,确保了个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制度的背景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它的出现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部分。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让他们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鼓励农村生产。

这一制度在中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实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财产权保护与土地承包的关系**财产权保护与土地承包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土地承包制度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的承包权,这一权利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财产权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也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这也是财产权的一部分。

财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土地使用和经营权益,防止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涉及到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鼓励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财产权保护与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保障**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为财产权保护和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中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明确了土地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土地承包制度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中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文件对财产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章土地财产制度概论

章土地财产制度概论

• 地上权人的义务是:享受土地的便利须尽 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 金;负担地上建筑物的修缮、管理费用及 缴纳赋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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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土地财产制度概论
土地国家管理的内容
• 1. 土地的权属管理 • 2. 土地的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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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土地财产制度概论
土地权属管理:国家确认和保护土地所有 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及调整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关系的一种管理。
•权属管理的任务
•维
•社会护主义
土地公有制
•调
•土整地关

•保护
• 土地租赁关系的性质因社会性质和 土地所有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反映
着不同的阶级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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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土地财产制度概论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租赁关系决定 着地主阶级无偿占有佃农的全部剩 余劳动;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租赁关系 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业资 本家共同占有雇佣工人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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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土地财产制度概论
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
• 土地使用制的概念 • 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制的关系 • 土地使用制的分类 • 土地租赁关系的性质 • 土地使用制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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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土地财产制度概论
•土地使用制的概念
•土地
•指人们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
使用制 •是 下使用土地的形式、条件和
两方面: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 权和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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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土地财产制度概论
土地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
• 土地占有权: 指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控制
的权利 ;
• 土地使用权:按土地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

财产法中的土地使用权解析

财产法中的土地使用权解析

财产法中的土地使用权解析一、引言财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涵盖了财产的产权、使用、处分等方面。

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产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内容、取得方式以及保护等方面进行解析。

二、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农民等依法拥有的土地利用权益。

它是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1.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使用土地并享有相应的收益。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具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用途而定。

2. 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取得的各种经济利益,包括土地租金、土地增值收益等。

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是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既是土地使用者的财产权利,也是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

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公益性项目,土地出让则用于市场化经营的项目。

2.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农户经营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性用地等方式取得。

3. 城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城市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土地租赁、购买等方式取得。

市场化经营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或购买土地使用权来开展经营活动。

五、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财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

法律与财产法

法律与财产法

法律与财产法一、引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财产问题。

财产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领域,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本文将介绍财产法的基本概念,财产权的保护,财产纠纷解决等相关内容。

二、财产法的基本概念财产法是指关于财产制度、财产权益和财产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财产的取得、转让、保护和处分方式,以及各方在财产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法作为私法的一个分支,包括了物权法、债务法和侵权法等不同领域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规定了物品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债务法则规范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法则界定了因他人行为侵害他人财产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财产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体现。

保护财产权是财产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进行保护,二是对财产的合法获取和处置进行保护。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登记、认定和依法处置来实现。

而财产的合法获取和处置的保护,则要求依法合规,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

四、财产纠纷的解决财产纠纷是在财产交往中产生的各种争议和冲突。

解决财产纠纷需要依法进行,遵循公正和有序的原则。

一般来说,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协商是最常见的方式,当双方就财产纠纷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申请进行的公正裁决。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审理、判决解决纠纷的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都需要依法进行,遵循正当程序和合法程序。

公正、公平和公开是财产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重要原则。

五、结论财产法是保护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法律领域。

财产法的基本概念、财产权的保护和财产纠纷的解决,都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保护财产权,依法解决财产纠纷,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相关的财产法规定,明晰自己的权益义务,树立法治意识,共同建设和谐宜居的社会。

第五章--中国古代宗法制度

第五章--中国古代宗法制度

小宗五世则迁,自高、曾、祖、祢、本人共五
代,到本人的儿子时,就可以只祭祀到“本人”
的曾祖(儿子的高祖),不再祭祀本人的高祖。
这就是五世则迁。
别子
大宗 庶子1(高)

小宗 庶子2(曾)
: : 小宗 庶子3(祖)
:: :
小宗 庶子4(祢)
: : : :小宗 庶子5(本人)
22
.
嫡长子=宗子
嫡长子被认为是继承始祖的,称为宗子。 宗子作为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宗 人尊奉的对象,他有着许多特权。
别子:除嫡长子之外的众庶子,有别于~。
继别:谓继承别子位置的后代,就是别子的嫡长子孙。
继祢:祢,指宗法制度下死去并在宗庙中立了神主牌位的 父亲。继祢是指继承别子诸弟的后代子孙
15
.
小宗
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 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 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 “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 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 “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 诸子为庶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 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 可见,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孙,而小宗则或 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 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
33
.
今北京故宫前左侧的劳动人民文化宫便是 明清的太庙,右侧的中山公园是明清的社 稷坛,还有祈年殿、天坛、地坛、日坛、 月坛,都是明清皇帝祭祖的地方。
中国传统的宗庙祭祀制度不仅世代相传, 影响到世世代代中国人的宗族意识,而且 也影响到周边国家和地区。
日本人、新加坡人、香港人也很讲究祭祖。 大户人家现在仍然设堂室祭祖。近几年港 台人到陕西黄陵县皇帝陵祭祖。

第5章 财产法与土地财产法(2007-6-21)

第5章 财产法与土地财产法(2007-6-21)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 之效果的保障力。从作用范围看,物权 的效力,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 共同效力为一般物权所共有的效力,特 有效力为各种物权独有的效力。这里只 讲物权的共同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 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表现为:
物权法和债权法之特性比较
(一)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性法规,债权法主要 是任意性法规。 (二)物权法具有固有法性,债权法具有普遍 性。
我国土地权利的三大固有特征
中央集权 地方自治 平均地权
(三)物权法具有公共性,债权法具有私人性
物权的本质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本质为: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可以径行使用、收益、处分其物
物权为支配特定物之权利。 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之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对任何人均有其效力
物权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利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性质或内容相同的两个物权
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进行 不同的类型划分。下面是几种常见的划 分。
(四)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 权。
有期限物权,指仅能于一定期限内存续 的物权。如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等定限物权,一般都为有期限物权。 无期限物权,指未定存续期间,得永久 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传统民法上的 永佃权。
(五)普通物权和特别物权
普通物权,指民法典(在我国为民法通则及担保法) 规定的物权,又称为民法上的物权。 特别物权,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财产法:分为两大类,物权法和债权法
物权法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精讲班第2讲讲义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精讲班第2讲讲义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物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以一定的物为客体的财产权。以无体财产或给付为标的的权利,不是物权。同时物权的标的只能是一定的物,要么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要么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3)涉诉时,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不同。不动产涉诉的,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将上述关系总结如下:
---债权
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土地权利
财产权是指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土地权利即属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范畴。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等;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包括行为。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二者的内容不同。债权人的权利主要不是体现在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上,而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须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例如,买受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但他只能通过出卖人将出卖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才能实现其权利,并不能直接取得或支配该物。而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则主要是自己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物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可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方法,采用先决定不动产,再决定不动产之外的物均属于动产。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可见我国的不动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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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 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 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 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 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 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 捞的权利)。
总之,本案典当公司系抵押权人,而小杜只 是赠与合同中的“债权人”,虽然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 要求交付,但该基于债权的请求权不能对 抗基于物权的请求权,故其执行异议不能 成立。
案例分析
2002年7月29日,贾某即乙方,与北京某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即甲方,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 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一套商品 房,建筑面积共99. 04平方米,房价款为人民 币89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人民币18万元,银 行提供71万的20年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甲方 应于2002年12月23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月 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甲方为乙方所购房屋办 理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2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市 场交易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的的法 律。如《合同法》的制定实施。
物权法与债权法一个强调财产归属,另一个 强调财产流转.
3物权法与债权法的特性比较:
物权法是强制性法规,而债权法是任意性 法规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性,而债权法有普遍性。 物权法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有私人性
定在先的汲水地役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汲 水地役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的情 形下,物权优先于债权而实现。
有三种情况:
(1)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即当债权的特定 标的物上成立所有权时,该所有权可基 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得以实现,在此场 合,成立在先的债权人不能要求成立在 后的所有权人返还原标的物,而只能要 求原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财产法与土地 财产法
第一节 财产法概述
一 民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
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 份法。
财产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 的法律.
身份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 的法律
二 财产法的组成:。
物权法
债权法
1 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 属秩序的法律规范. 性质上属于财产法。
财产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 二是财产流转法。
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物权法指 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 的全部法律规范。狭义物权法仅以有体物 之归属秩序为其规范范围。通常所称物权 法,指狭义物权法。
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甲、乙双方及该行所签订的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06年7 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裁 定,对原告所购买的楼房一套进行诉
讼保全,在保全期间,上述房屋不得 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分析
本案是因“一房二卖”行为而引发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 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 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 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 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
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 利。
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 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 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事权,权利主体为 特定人,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 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不干涉、妨碍他人行 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3)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 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 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 控制的某些权能。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非限制物权
(4)在同一供役地上先后设定两个以上的汲 水地役权时,如果其后发生水源不足,设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现乙方诉请要求甲方交付其所购买之房, 理由正当。第三人未经乙方同意,即居住 乙方所购之房,没有合法依据,故第三人 应无条件将乙方所购之房腾出。

本案中,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 且事实清楚,因此双方之间争议不大;值 得关注的是乙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的处理, 即乙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未取得该房的所 有权,而第三人也支付了相应价款,那么 乙能否要求第三人腾房?这里涉及到了商 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效力 问题。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人.
3 物权与债权的权力效力及范围上不同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反映物质财富
的静态所有关系 . 债权属于相对权-对人权. 反映动态的财 产流转关系 .
4 在权力发生上。物权实行法定主义,债权 实行任意主义。
6 物权与债权在有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所有物存
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属物权请求权,
应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物权法第二条第三 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 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 押权是担保物权之一,属物权的一种,抵 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主张即属物权请求权。 典当公司认为该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不 能对抗抵押权实现,要求驳回异议继续执 行。
2002年8月9日,甲、乙双方及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某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
同》,约定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向乙 方提供人民币71万元的购房贷款。2002年10 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向乙方 发放了该笔贷款。但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
届满后,贾某虽多次要求甲方交房,但房 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向乙方交付所购之房。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 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 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 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 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虽然已生效, 受赠人享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权,但此时 物权尚未转移,受赠人尚未取得赠与物的物权, 这种请求权仍属依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在,所有权就存在。一切债权,无论为任意债权 或法定债权,均有其存续期限。不过,物权中除 所有权无期限,其他物权通常是有存续期限的。
7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 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概念:物权的效力即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之效 果的保障力
一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 两个以上所有权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物权 的排他效力系由物权的支配权性质所生。就所有 权而言,物之归属、物之控制和支配的封闭性、 独占性,决定了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效力。物权法 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一物无二主),是物权的排 他效力在所有权与财产之关系上最为典型的表现。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 机关(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 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典当公司根据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后,法 院依程序拍卖该房屋,小杜向法院提出执 行异议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
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而 其系该房屋受赠人,应享有对该房屋的所 有权,要求法院终止拍卖并将房屋交付于 她。
分析:
一、杜某与小杜的赠与合同虽然有效,但 小杜尚未取得该房屋的物权,其交付房屋 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物权法第十四条规 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 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 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 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 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 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 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 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 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 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 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 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 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第二节物权的本质分类及物权与 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的本质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 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 接支配的权利,既物权人可以依自己 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 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003年8月,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某中介公 司以人民币468000元的价格,将贾某所购之 房的使用权另行售与第三人夏某。夏某支付 全额价款后于2003年8月20日入住,并于 2004年10月将户口迁入该址。2006年6月, 因贾某连续三个月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当同一不动 产上,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不论用 益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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