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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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襄阳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襄阳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保证其有序开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襄阳技师学院教师和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学院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师生参加的各种技能竞赛的组织领导。

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教学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参赛系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处,教学处处长兼任竞赛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教学处负责全院职业技能竞赛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包括竞赛的申报登记和结果登记,监督竞赛的举办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各类技能竞赛分为以下五个级别:1.院级技能竞赛:指学院每年组织的全院技能竞赛,即每年一届的技能节活动。

2.市级技能竞赛:指市政府部门组织或由其组织并由企业冠名的市级或跨市技能竞赛。

3.省级技能竞赛:指省人社厅、教育厅、省总工会等政府部门组织或由其组织并由企业冠名的全省或跨省区的技能竞赛。

4.国家级技能竞赛:指人社部、教育部组织或由其组织并由企业冠名的全国性技能竞赛。

5.国际级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实行申报制,各类技能竞赛参赛系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专业实际情况向学院申报,填写《襄阳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报教学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上报学院立项,未提交正式申请的赛项,学院不予批准参赛。

第八条教学处负责竞赛的宏观管理,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教学系应加强竞赛的组织、管理、培训等工作。

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配备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组织竞赛前的辅导和训练,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场地和耗材等,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工作,严禁无计划、无培训方案的培训。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参加各种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鼓励师生积极参加与专业教学相关的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好成绩,特制定本管理与奖励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指学生参加国内外、省部级等专业和技能比赛,包括: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省赛、“挑战杯”和“互联网+”等比赛。

竞赛级别界定为:1.国家级一类:指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重要赛事。

2.国家级二类:指国家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全国性赛事。

3.省级一类:指省内主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项目的省级分赛区竞赛、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竞赛等。

4.省级二类:指省内主办的国家级二类竞赛项目的省级分赛区竞赛、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竞赛等。

5.由影响力较小的行业协会或企业主办的比赛不列入奖励范畴。

第三条竞赛组织工作1.竞赛负责部门。

教务部负责省级以上竞赛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系部负责各- 1 -项目指导教师选派、组队、训练、参赛等组织工作,制定各项目比赛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指导教师负责严格按计划开展竞赛训练,认真记录训练签到,填写训练情况,如需调整训练计划应报系部审批。

指导教师与参赛选手的比例必须合理,1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应超过2人,若参赛文件或通知中有具体规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其规定执行。

2.竞赛经费预算。

学院每年度安排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用于学院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

各系部在制定竞赛方案时应合理制定竞赛经费预算,凡与参赛相关的费用都应详细列入,包括报名费、注册费、保险费、裁判费、参赛费、教师和学生参赛期间的差旅费(按学校相关标准)、租车费、交通费、竞赛必需的服装装备、药品、比赛饮料、文印资料、校外专家和外聘教练的训练指导费(以院领导批示为准)、指导教师非授课教学工作量、学生集训补助等。

(1)学生训练参赛补助标准:平时15元/天,休息日30元/天,比赛日50元/天;校内的训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原则上周末只能安排1天训练,总训练天数不足30天,按实际天数计,超出30天按30天计)。

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XXXX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培养师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学院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技能竞赛的级别及认定第三条技能竞赛分为院、市、区、国家、国际五个级别。

比赛级别由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无法认定的,委托学术委员会认定。

认定的基本原则为:1.院级竞赛: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

2.市级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技能竞赛。

3.区级技能竞赛: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等区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技能竞赛。

4.国家级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行政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

5.国际性技能大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筛选、推荐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大赛。

6.政府部门的下属部门举办的比赛降一级认定比赛级别。

7.教育部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区级,自治区教育厅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市级。

8.学会、协会举办的比赛根据赛项影响力认定级别,原则上低于同级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级别。

第四条比赛级别每半年认定一次。

师生参加比赛应得到学院批准,未经批准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级别。

学院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人社组织的全国、全区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各类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学院根据需求决定是否参加。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技能竞赛的组织以立项的方式进行,其原则是“学院立项,系部承担,目标管理”。

技能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系(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教务处的职责:(一)主办院级竞赛和承接外来竞赛;(二)制定竞赛管理制度;(三)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四)负责竞赛的立项、管理和协调;(五)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总结、交流、宣传。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校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强化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理念,形成赛教互动机制。

根据《高职院校学生大赛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务处负责的学生技能大赛立项、管理、获奖奖励等工作。

第二条赛项分类与级别根据技能大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考虑竞赛的行业背景和院校参与情况,将赛项级别分为国际(区域)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等五大类。

(一)国际(区域)级:经学校大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国际(洲内)职能机构主办、多国参与、非本国官方语言交流的高水平竞赛项目。

(二)国家级:国家级I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II类,国家部委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经学校大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符合我校人才培养要求的高水平国家级竞赛项目(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修订一次)。

(三)省(部)级:省(部)级I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选拔赛;省(部)级II类,由省级政府、省教育行政主管单位等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

(四)市(厅)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市级选拔赛、市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单位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定为市(厅)级。

(五)校级:由学校组织的技能大赛。

第三条原则上要求赛教学相结合,不能因为组织或指导学生竞赛而影响正常教学安排;参赛选手确因集训或参赛影响当学期课程学习与考核时,需办理免听手续,并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其课程成绩由学生大赛指导教师、课程任课教师和教务处三方共同认定,否则必须参加课程考试,或凭获奖证书申请免修或替代学分。

第四条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学院师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师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师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提高我院办学水平,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训、以赛促建的教学思想,为使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完成设定的参赛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级别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以下五个级别:1.系(部)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各系(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为参加其它级别的比赛举行的选拔赛。

2.院级职业技能竞赛:指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全院性职业技能竞赛。

3.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市级政府部门、市级学术团体组织或由其组织并有企业冠名的市级或跨市职业技能竞赛。

4.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职业技能竞赛(含片区竞赛)。

5.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

二、竞赛的组织与管理1.竞赛的规划和领导除了系(部)级职业技能竞赛外的其他级别的竞赛,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分管院长任副主任,教务科研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和各系部主任为成员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我院师生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领导;系(部)职业技能竞赛由相关系(部)负责组织,但竞赛前必须将竞赛方案报送至教务科研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积极鼓励师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及作品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系(部)--学院逐层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其中高职技能大赛参与院内初选学生数不低于总人数的75%,力争使优秀的学生、教师及作品能脱颖而出。

3.参赛程序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按专业技能归口的原则划分。

由系(部)根据下发的参赛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师生职业技能竞赛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教科处,由教科处对竞赛的组织实施方案进行初审,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4.培训要求各系(部)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技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相关事宜。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学校师生积极参加专(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该项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竞赛质量与水平,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针对我校成立二级学院等机构调整,结合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情况,特进一步制(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属性、级(类)别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经教育部门批准备案且正在开设的专业及其课程直接相关的各类各级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项目组织机构的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类、级别:(1)校、区办项目:学校以及黄埔、天河区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2)广州市办项目:广州市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3)省级项目:广东省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省或跨省项目。

(4)国家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国性项目。

(5)国际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国际性项目。

第二条根据获奖证书、竞赛项目通知等资料确定各类竞赛项目的级别,若提供信息不一致,以获奖证书为准。

若受行政部门、教指委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委托举办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审批实施:专业教研室填写《学生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附件)及竞赛指导方案,报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后立项。

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及其他参赛条件,立项二级学院(部)应认真组织实施,确定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赛前培训I。

在竞赛活动过程中,相关专业教研室及时记录、整理竞赛过程材料,并经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作为项目完成后财务报账、奖励等实施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学校按以下原则支持不同类、级类的竞赛项目:(1)重点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具有鲜明职业技能特色的各类省级及以上的项目立项,并安排专项资金。

建立健全的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的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以技能大赛为动力,突出职业技能导向,全面展示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为学生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赛范围学院重点支持由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受政府委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各二级学院参加国际技能大赛,使国内竞赛与国际技能竞赛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他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各类职业竞赛原则上由二级学院自行安排,如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条竞赛的组织与管理(一)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具体工作,实行立项申报,目标管理,二级学院承办的管理方式,科技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大学生素质教育中心和各教学单位协助管理。

(二) 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具体职责是:组织技能竞赛申报项目审核,落实相关竞赛经费,整理、归档竞赛相关资料等。

(三)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立相应的竞赛组织委员会。

具体负责相应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实施,制定相应的竞赛实施方案。

竞赛组织委员会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四)职业技能竞赛按职业技能归口的原则划分。

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选定和指派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制定和实施培训辅导计划、组织和监控竞赛准备以及实施过程。

(五)学院及时将省级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信息通知各教学单位(各单位收到的相关信息也要及时上报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相关单位须根据大赛要求,成立赛项组委会。

指派专业技能强、经验丰富的教师做指导教师,邀请企业技术能手做兼职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要按照竞赛的有关规定选拔优秀学生,组建参赛队伍,指导学生做好参赛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各教学单位根据竞赛通知或有关竞赛信息填写《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备案。

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中职学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部门向教务科申报,由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科、各教学部负责人组成。

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校各类技能竞赛的整体规划和总体指导,统一协调、领导、组织、审批、监督各类技能竞赛工作,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组织开展学校及各级技能竞赛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务科、各教学部、学生科、总务科、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办公室、教研室、医务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科。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一)教务科职责在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各类技能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收集、公布教育行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信息;初审各部门提出的各类技能竞赛立项申请;做好教育行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报名工作;组织学校技能大赛,承办各级各类学生技能竞赛,提交技能竞赛相关经费预算;落实获奖学生的奖励、加分及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的颁发,组织各类技能竞赛的总结交流与表彰;做好技能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二)申报部门职责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技能培养的需要,制定技能大赛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办法或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培训指导计划或方案,并报教务科审核;根据竞赛项目的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前做好参赛学生的选拔,并组织、督促指导教师组织好赛前的强化训练;落实训练场地、设备;收集参赛学生的报名资料,提交学生培养经费预算;对训练过程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本部门参赛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广泛收集竞赛的有关信息,与组织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教务科组织学校技能大赛及承办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做好本部门竞赛资料的数据统计、档案整理、存档及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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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保证其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和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全院职业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包括: 竞赛的申请和结果登记,监督竞赛举办的过程。

第五条职业技能竞赛包括校内竞赛和校外竞赛两类。

校外竞赛分为政府参加组织的竞赛和非政府组织的竞赛。

我院师生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技能竞赛, 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参加由行会、协会组织的技能竞赛,须在教务处备案,由各系(部牵头组织。

我院范围内的职业技能竞赛一般由系(部牵头组织实施,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本项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系(部组织的所有职业技能竞赛属院级竞赛,竞赛一般分为初赛和决赛。

决赛参赛者必须是经初赛选拔出来的选手。

第七条确定竞赛职业(工种的一般原则是优先选择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
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 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

每个职业(工种原则上每年可以举办一次。

有省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工种技能竞赛,相应系(部应举办院级技能竞赛。

第四章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申办职业技能竞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二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首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举办单位办理职业技能竞赛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报告(包括:竞赛的职业或工种、组织人员名单、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竞赛场地和设备情况等;
(二竞赛评分规则等技术规则和文件;
(三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同意后,申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职业(工种或由于特殊原因须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按程序向教务处做出书面说明。

举办单位应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申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有权取消其竞赛活动: (一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实施方案、竞赛规则和竞赛职业(工种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执裁中未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参加全国及国际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由相应系(部从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可以附加理论知识考试。

竞赛原则上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

也可以根据竞赛的特点和要求对部分试题内容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不超过30%。

第十五条担任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必须具备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高
级工或考评员资格。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数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确定,每个职业(工种裁判员不少于 3 人。

第十七条竞赛使用场地、材料及设备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要求和竞赛
试题选择确定,由举办单位负责配备。

第十八条竞赛举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竞赛工作总结及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九条参加政府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的团队(教师参赛团队或指导教师团队学院奖励20000 元;获得二等奖的团队,学院奖励10000 元;获得三等奖的团队,学院奖励5000元;获得优秀奖的团队,学院奖励2000元。

参加政府组织的省级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的团队(教师参赛团队或指导教师团队,学院奖励10000元;获得二等奖的团队,学院奖励5000元;获得三等奖的团队, 学院奖励2000元;获得优秀奖的团队,学院奖励1000 元。

第二十条在学院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由举办单位发放奖励。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院鼓励通过市场运作机制,争取企业赞助渠道筹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二OO 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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